联网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用技术导则DB1311/T 05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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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 1 3.3 2 0CCS C 8 11311衡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联 网 型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应 用 技 术 导 则2 0 2 4-0 7-2 6 发 布 2 0 2 4-0 7-2 6 实 施衡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衡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滨 湖 新 区 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衡 水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衡 水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衡 水 市 滨 湖 新 区 消 防 救 援 大 队、衡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滨湖 新 区 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继 光、李 文 艳、张 培、冀 维、王 志 平、孙 占 宁、李 永。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1联 网 型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应 用 技 术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联 网 型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以 下 简 称“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应 用 的 适 用 场 所、设置 要 求、探 测 器 的 功 能、联 网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衡 水 市 区 域 内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应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0 5 1 7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G B 3 0 1 2 2 独 立 式 感 温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5 0 3 6 消 防 设 施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3 7-2 0 2 2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X F 7 0 3-2 0 0 7 住 宿 与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联 网 型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n e t w o r k e d s t a n d-a l o n e f i r e d e t e c t i o n a l a r m s采 用 基 于 L o R a、N B-I o T、智 能 网 关 等 物 联 网 技 术 的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4 适 用 场 所下 列 建 筑 和 场 所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或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a)适 用 农 家 乐(民 宿)建 筑 防 火 导 则(试 行)条 件 的 农 家 乐(民 宿)场 所;b)符 合 X F 7 0 3-2 0 0 7 中 4.3 条 规 定 的 住 宿 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合 用 场 所;c)中 小 学 学 生 宿 舍 和 幼 儿 园 午 休 室。鳏 寡 孤 独 等 弱 势 群 体 居 住 场 所 应 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下 列 建 筑 和 场 所 宜 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a)除 G B 5 5 0 3 7-2 0 2 2 中 8.3 规 定 外,其 他 托 儿 所、儿 童 活 动 场 所;b)除 G B 5 5 0 3 7-2 0 2 2 中 8.3 规 定 外,位 于 棚 户 区、城 乡 结 合 部、老 旧 商 贸 区 等 被 政 府 确 定 为 消防 乱 点 区 域 的 商 店、宾 馆、饭 店 等 场 所;c)位 于 棚 户 区、城 乡 结 合 部、传 统 文 化 村 落 内 三 级 以 下 耐 火 等 级 的 老 旧 居 民 住 宅;d)符 合 X F 7 0 3-2 0 0 7 中 4.7 条 规 定 的 小 型 合 用 场 所;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2e)胶 囊 旅 馆 等 新 兴 业 态;f)居 家 养 老 场 所;g)居 住 3 人 以 上(含)的 出 租 屋。5 设 置 要 求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2 0 5 1 7、G B 3 0 1 2 2、G B 5 0 0 1 6、G B 5 5 0 3 6 和 G B 5 5 0 3 7 的 规 定。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宜 安 装 在 疏 散 走 道、疏 散 楼 梯 的 顶 部 等 公 共 活 动 区 域 以 及 住 房、餐 厅、库 房 等 具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房 间。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安 装 宜 选 择 房 间 靠 近 中 央 的 位 置,远 离 墙 角 等 空 气 对 流 不 畅 的 位 置。对 于 有 听 觉、视 觉 障 碍 等 特 殊 人 群 居 住 活 动 的 场 所,宜 在 床 铺 设 置 振 动 提 醒 器。6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功 能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功 能 应 满 足 G B 2 0 5 1 7、G B 3 0 1 2 2 和 G B 5 5 0 3 6 的 规 定。同 一 场 所 安 装 多 个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时,任 何 一 个 报 警 器 动 作 后,其 他 报 警 器 宜 同 时 发 出 警 报。在 3 m 远 处,报 警 信 号 初 始 声 压 级 不 应 大 于 4 5 d B(A 计 权),在 3 s 1 0 s 期 间 声 压 级 应 逐 步 提升 至 8 0 d B 1 0 5 d B(A 计 权)之 间。报 警 信 号 6 0 s 内 不 可 消 音。仅 采 用 内 部 电 池 方 式 供 电,使 用 时 间 不 少 于 3 年,并 定 期 更 换 电 池。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应 具 备 同 步 相 关 信 息 至 手 机、电 脑 等 辅 助 设 备 以 及 向 监 护 人、管 理 人 员 发 送 短 信、拨 打 电 话 的 功 能。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应 具 有 自 动 复 位 功 能,当 烟 雾 浓 度 低 于 探 测 器 设 定 的 烟 雾 浓 度 报 警 阈 值 时,探 测器 可 恢 复 正 常 监 视 状 态,并 将 复 位 信 息 上 传 至 服 务 平 台。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应 具 备 低 电 量 告 警、拆 除 告 警、本 地 手 动 按 键 消 音 和 联 网 状 态 指 示 灯 显 示 和 声 音提 醒 等 功 能。7 联 网 要 求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场 所 宜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制 度,确 保 器 材 设 备 发 挥 作 用:a)定 期 检 查 和 功 能 测 试 制 度;b)联 动 制 度;c)应 急 处 置 预 案;d)维 护 保 养 制 度。住 户 或 监 护 人、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产 品 说 明,每 月 对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功 能 测 试,及 时 纠 正 整 改 表面 污 损、擅 自 移 位、中 断 供 电 等 不 安 全 行 为。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场 所 宜 建 立 健 全 联 动 机 制,联 动 社 会 处 置 力 量 共 同 搭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联 动 网络,确 保 设 备 发 挥 作 用。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场 所 可 以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依 托 微 型 消 防 站、社 会 救 援 力 量 制 定 完 善 应 急 处 置预 案。并 每 半 年 组 织 开 展 演 练 和 培 训 工 作。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场 所 宜 建 立 健 全 维 护 保 养 机 制,每 半 年 对 设 备 进 行 1 次 维 护 保 养,重 点 检查 测 试 电 池 电 量、网 络 联 网 等 功 能,及 时 更 换 损 坏 设 备。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场 所 的 服 务 平 台 宜 纳 入 该 地 区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统 一 管 理。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安 装 位 置 处 宜 设 置 包 含 服 务 电 话、禁 止 拆 卸 等 内 容 标 识 信 息。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3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服 务 平 台 应 具 备 为 用 户 提 供 查 询、分 析、管 理 自 身 火 灾 报 警、运 行 状 态 及 故 障等 相 关 信 息 的 功 能。鳏 寡 孤 独 等 弱 势 群 体 居 住 场 所 设 置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宜 完 善 以 下 工 作 制 度:a)宜 结 合 包 联 工 作,搭 建 社 会 联 动 网 络,并 录 入 服 务 平 台。总 平 台 宜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管 理,开 展 每 日 检 查,登 记 火 警 信 息;b)宜 明 确 联 动 处 置 程 序;c)宜 将 使 用 的 联 网 探 测 报 警 器 按 照 型 号 编 码 登 记 造 册,并 详 细 记 录 设 置 位 置、使 用 人 员 情 况 等信 息,建 立 检 查 档 案;d)宜 对 于 保 养 周 期 发 现 的 失 效、损 坏 的 设 备 及 时 报 修。对 于 一 般 故 障 宜 在 2 4 h 内 维 修 完 毕,对故 障 问 题 复 杂 需 联 系 厂 家 的 在 7 d 内 维 修 完 毕。维 修 过 程 中 加 强 巡 查 检 查 确 保 安 全。维 修 过程 严 格 落 实 登 记、报 告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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