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331/T 07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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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10 P 53 雄 安 新 区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 for Xiongan New Area DB1331 雄 安 新 区 地 方 标 准 DB1331/T 076-2024 2024-03-08 发布 2024-03-15 实施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设 和 交 通 管 理 局河 北 雄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综 合 执 法 局联 合 发 布雄 安 新 区 地 方 标 准 雄安新区 公共厕所 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 for Xiongan New Area DB1331/T 076-2024 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施行日期:2024-03-15 2024 雄安新区 18 2024 3 8 I 前 言 根据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下达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雄安规建字20224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指标体系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安装与验收。本 指 标 体 系 由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设 和 交 通 管 理 局 负 责 管 理,中 城 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 号楼9层,邮编:100120)。主编单 位: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参 编 单 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 承德路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贝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杨晶博 李 冲 李劲遐 江 淮 白旭光 刘 杰 吕晓丹 师鹏飞 张兴宇 付兴超 李 颖 冯 伟 刘茹飞 李子富 毕 彪 耿 欣 兰少锋 孟 超 于目海 郭春山 曹飞飞 况世焕 聂小琴 刘妍炯 崔 维 袁士杰 豆伟星 倪 娜 高滢然 主要审查人员:高发车 高 峰 赵亮亮 王耀堂 王蔚蔚 郝 军 梁 旭 陈 辉 霍瑞琴 李 飞 赵玉娇 李海疆 I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3.1 厕位比例.4 3.2 厕位、洗手盆数量.4 4 选址与规划布局.7 4.1 位置设置.7 5 建筑与建筑设备.9 5.1 平面布局.9 5.2 设施及要求.11 5.3 无障碍厕间、第三卫生间和母婴室.12 5.4 给水排水.14 5.5 暖通空调和除臭.15 5.6 建筑电气.16 5.7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17 5.8 智能系统.18 5.9 标志标牌.19 6 安装与验收.21 6.1 一般规定.21 6.2 专业要求.21 6.3 验收材料.21 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II Contne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onstruction Scale and Project Composition.4 3.1 Ratio of Cubicle.4 3.2 Number of Cubicle and Wash Basin.4 4 Site Selection and Layout Planning.7 4.1 Location Settings.7 5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Equipment.9 5.1 Plan Layout.9 5.2 Facilities and Requirements.11 5.3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Family,Mother and Baby.12 5.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4 5.5 HV AC and Deodorization.15 5.6 Building Electrical.16 5.7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and Green Buildings.17 5.8 Intelligent System.18 5.9 Labels and Placards.19 6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21 6.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6.2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21 6.3 Acceptance Materials.2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4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 要求,满足新区发展、居 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需要,指导雄安新区(以下 简称“新区”)公共厕所高质量建设,特 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 新区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1.0.3 新区公 共 厕 所 设 计、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行业和新区地方 相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含固定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2.0.2 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ed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2.0.3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2.0.4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它建筑物的公共厕所。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2.0.6 厕间 toilet cubicle compartment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卫生洁具的独立单间。2.0.7 厕位 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蹲位、坐位和站位。2.0.8 无障碍厕间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独立单间。2.0.9 无障碍厕位 cubical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进出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带隔间的厕位。2.0.10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独立于男、女 公共厕 所 以外的,用于 协助老、幼、家庭 成员 及行动 不 便者使用的公共厕间。2.0.11 母婴室 baby care rooms 为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专门设置的 哺乳、集 乳、护理与休憩的场所。2.0.12 智能化公共厕所 intelligent public toilets 运用智能化手段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公共厕所。3 2.0.13 除臭设备 deodorization equipment 指公共厕所中各种恶臭污染物的处理装置。4 3 建 设规 模与 项目 构成 3.1 厕 位比 例 3.1.1 在普通场所,男女厕位比例 可按1:1.5 计算,密集的商业区(购物中心、商场等)、公园、旅游景 点、火车 站等客 运枢纽、轨道交 通车站、口岸、医院等区域 的公共 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下同)的比例不应小于2:1。3.2 厕 位、洗手 盆数量 3.2.1 厕位服务人数标准应按表3.2.1确定。表3.2.1 厕位服务人数 公共场 所 服务人 数(人/每 个厕 位*天)男 女 广场、街道 500 350 车站、码头 150 100 公园 200 130 体育场 外 150 100 湖泊活 动场 所 60 40 平房及 街巷 2530 注 1:平房及街巷厕位服务人 数指常住人口。3.2.2 男女厕位(坐位、蹲位 和站位)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厕所可适当调整 坐位比例。表3.2.2-1 男厕位及数量(个)男厕位 总数 坐位 蹲位 站位 1 0 1 0 2 0 1 1 3 1 1 1 4 1 1 2 510 1 24 25 1120 2 49 59 2130 3 913 914 注 1: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 厕位。注 2:坐位厕间应配备消毒设 施。表3.2.2-2 女厕位及数量(个)女厕位 总数 坐位 蹲位 1 0 1 2 1 1 36 1 25 710 2 58 5 1120 3 817 2130 4 1726 注 1: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 厕位。注 2:坐位厕间应配备消毒设 施。3.2.3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 商场、超市和商 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 购物面积(平方 米)男厕位(个)女厕位(个)500 以下 1 2 5011000 2 4 10012000 3 6 20014000 5 10 4000 每增加2000 平方 米,男厕 位增加2个,女 厕位 增加4 个 注 1: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 考虑。注 2: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 积合并计算后,按上表比例配置。3.2.4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等餐饮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应 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公共 厕所 厕位数 座位数(个)厕位数 男 女 30 至少 1 个无 性别 蹲位 3150 至少 1 个 至少 2 个 51100 至少 2 个 至少 3 个 100 每增 加 100 座位 应增 设 1 个 每增 加 65 座位 应增 设 1 个 注 1: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的 改、扩建餐饮单位可不设。3.2.5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 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 体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表3.2.5 公共文体娱乐场 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座位数(个)男 女 坐、蹲 位 站位 坐、蹲 位 站位 40 1 个 1 个 1 个 无 4170 3 个 71100 4 个 101250 每增 加 80 个座位增 设 1 个 每增 加 40 个座位增 设 1 个 250 每增 加 500 个座位增 设 1 个 注 1:若附有其他服务设施内 容(如餐饮等),应按相应内容 增加配置。注 2:有人员聚集场所的广场 内,应增建 场/馆外人员使用的附属或独立公共厕所。3.2.6 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铁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6 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瞬时人流量大,如厕时间集中,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3.2.6的规定。表3.2.6(火)车站、综合 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 位公 共厕所厕位数 人数/每 小时 厕位数 男 女 100 2 个 4 个 100 每增 加 60 人增 设 1 个 每增 加 30 人增 设 1 个 注 1:表中“人数”指单位 时 间内入场人流 量。3.2.7 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表3.2.7 洗手盆数量设置 要求 厕位数 量(个)洗手盆 数量(个)4 以下 1 58 2 921 每增加4 厕 位间 增设1 个 22 以上 每增加5 厕 位间 增设1 个 注 1:洗手盆为 1 时可不设儿 童洗手盆。注 2:男女厕间宜分别计算,分别设置。注 3:当女卫生间洗手盆 n5 时,实际数量 N 应按下式计算:N=0.8n。7 4 选 址与 规划 布局 4.1 位 置设 置 4.1.1 公 共 厕 所 选 址 和 建 设 应 按 照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专项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4.1.2 公共厕所规划以环卫公共 厕所为主,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应以附属式为主,独立式为辅,活动式公共厕所作为补充。4.1.3 大型活动和人流集中区域应预留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空间。4.1.4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3 应便于使用和运维管理;4 可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绿地和公园内 宜设置公共厕所。4.1.5 公共厕所平 均 设 置 密 度应 按 每 平 方 千 米 规 划 建设 用 地3 座 5 座 选 取;人 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区域、旅游区域可适当提高。4.1.6 设置间距要求应符合表4.1.6的规定。表4.1.6 公共厕所设置间 距指标表 类别 设置位 置 设置间 距 备注 城市 城市道路 商业性 路段 300m 步行(5km/h)约3min 进入 厕所 生活性 路段 300m 500m 步行(5km/h)约4min 进入 厕所 工业性 路段 800m 1000m 设置在 人群 停留 聚集 处 其他路 段 600m 1000m 城市休憩场所 开放式 公园(公园 绿地)2hm2且400m 1000m 数量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标准CJJ 48 的相关规定 城市广 场 200m 服务 半径 城市广 场至 少应 设置1 座 公 共厕所 其他休 憩场 所 600m 800m 服务半径 指旅游 景区 等。特色小城镇 建成区 400m 500m 服务半径 参照城 市相 关规 定 8 类别 设置位 置 设置间 距 备注 美丽 乡村 村庄(含公 共活 动区)每个村 庄设 不少于1座 4.1.7 设置类别应符合表4.1.7-1和表4.1.7-2的规定。表4.1.7-1 独立式公共厕 所类别 设置区 域 类别 商业区、重要 公共 设施、重 要交通 客运 设施,公共 绿 地及其他环境 要求 高的 区域 一类 城市主、次 干路 及行 人交 通量较 大的 道路 沿线 和其 他街道 二类 注: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为 新区的最低标准。表4.1.7-2 附属式公共厕 所类别 设置场 所 类别 大型商 场、宾馆、饭店、展 览馆、机场、车站、影剧 院、大型体育 场馆、综 合性 商业 大楼和 二、三级 医院 等公 共建筑 一类 一般商 场(含超 市)、专 业 性服务 机关 单位、体 育场 馆和一级医院 等公 共建 筑 二类 注:附属式公共厕所二类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9 5 建 筑与 建筑 设备 5.1 平 面布 局 5.1.1 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布 局 应 遵 循 布 局 合 理、结 构 安 全、卫 生 清 洁、节 能 环 保、经济美观、人性化、现 代化、生态化、智能化、资源化的设计原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外观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 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3 应考虑良好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墙体转折带来的死角和过于封闭产生的阴暗区域;4 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宜集中布置、做隐蔽处理,且应避免形成卫生死角。5.1.2 分类及配置要求应符合表5.1.2规定:表5.1.2 公共厕所分类 与 配置要求 分类 一类 二类 活动式 平面布 局 应功能 分区(如 厕区 与洗 手区分 区设 置)宜功能 分区 面积配 置 70m2 60m2 按本标 准5.1.5条计算 建筑高 度 宜2.80m 或按 建筑 单体 本 身高度 确定 无障碍 厕间 或厕 位 应设置,宜 位于 首层;无 障碍厕 间应4m2 应 至少 配置 一个 无障 碍厕 位及 相关 配套设施 第三卫 生间 应独立 设置 应设置,宜 独立,可 与无障 碍 厕 间 合 并 设 置;面积7m2,长宽 均2m,并应符合5.2 的相 关规 定 应 至少 配置 一个 第三 卫生 间及 相关 配套设施 母婴室 应设置 选择设 置,面积6m2并符合5.3 的相 关规 定 工具间 工具间 宜独 立设 置2m2 工具间 宜1m2(视需求定)管理间 6m2 管理间应独 立设 置4m2 管 理 间 面 积 4m2(视需 求定)注1: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的有关规定要求。注2:工具间内应配置必要的清洁工具。5.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米;2 所内男女厕间门应分开设置,在男、女进门处应 考虑视线屏蔽;10 3 男、女通道应分开设置,且当男、女厕位分别 超过20个时,应设双出入口;4 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厕位间;5 单 层 公 共 厕 所窗 台 距 室内 地 坪 最 小 高度 应 为1.80 米;双 层 公共 厕 所 上层 窗台距楼面最小高度应为1.50米;6 每 厕 位 应 设 置有 效 面 积 不应小于0.20 平 方米 采光 窗,采 用 不易 碎、透光 率不应小于50%的材料并保证隐蔽性;7 每厕位内部净高 不应小于2.10米;8 主体材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民用 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 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防 火要求;9 公共厕所内顶棚应采用防潮耐腐蚀材料吊顶,室内墙面贴面砖到顶,防水等级为I 级防水;10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5.1.4 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厕 所 隔 间 外 开门 时,单排 厕 所 隔 间 外通 道 净 宽不 应 小 于1.30 米;双 排厕 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米;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米;2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米。5.1.5 厕位净尺寸应满足表 5.1.5 的要求。表5.1.5 蹲便、坐便厕位 最小净尺寸 类型 厕所净 尺寸(长 宽)蹲便器 坐便器 内开门 1.0m1.4m 1.0m1.5m 外开门 1.0m1.2m 1.0m1.3m 5.1.6 小便站位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不小于0.75 米,宽不应小于0.70米;独立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间距不小于0.75米;2 站位隔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划、防 烫、易清洁材料,宽不小于0.45 米,隔 板上缘 高度 距离地面1.20 米以 上,小便站位 宜设搁 物板,宽度不小于250 毫米;11 3 应采用非接触式小便冲洗阀;4 小便器设置数量大于2个时,宜设儿童小便器1个。5.1.7 洗手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台面边缘应设置隔水挡板;2 洗手台前使用空间宽不小于0.80米,进深不小于0.60米,两个洗手台中心线应间隔不小于0.70 米,洗 手 盆 宜 采 用 台 下 式,洗 手 盆 边 缘 不 得 突 出 于 台 面 之 上;洗手盆龙头应采用节水型非接触式;3 成人洗手台台面高度应为0.75米0.80 米之间,台面外缘距水龙头直线距离不宜大于0.40米;4 男女厕间应各设一处儿童洗手台,台面高度应为0.50米0.55米,台面外缘距水龙头直线距离不宜大于0.25米。5.2 设 施及 要求 5.2.1 公共厕所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 滑材料。5.2.2 公共厕所应采用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运维方便的器具。5.2.3 厕位间隔断应符合以下要求:1 厕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80米;2 厕位隔断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划、防烫、利于回收、易清洁材料;3 厕位间的门锁应 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门合页宜用升降合页。5.2.4 大便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大便器的布置应以蹲便器为主;2 男、女厕 间/厕 位各 在3个10 个时,各 设1 件带助 力 扶手 坐便 器;大于10 个时,各设2件带助力扶手坐便器。5.2.5 面镜应符合以下要求:1 洗手台(盆)前方应设置面镜,尺寸应不小于 600mm600mm;2 面 镜 设 置 应 避 免 隐 私 泄 露,母 婴 室 在 离 地 最 高300 毫 米 的 地 方 提 供 全 身 安全镜;12 3 儿童洗手台面镜,且面镜高度应与儿童洗手台台面高度协调一致。5.2.6 废纸收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 洗手区应设置废纸收容器;位置宜在手纸盒旁边;2 女厕位应设废弃厕纸收集容器(男厕位 可不设),容积不应小于10升;5.2.7 公共厕所应至少设置一个清洁池,平面尺寸宜为500mm400mm。5.2.8 洗手区应设置洗手液盒,宜采用感应式。5.2.9 手纸盒/烘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 洗手区应设置洗手后用于擦干或烘干手设施;宜配备感应式雾化消毒洗手机;2 烘手器应使用感应式,就近洗手台设置;烘手器平面尺寸宜为400mm300mm,使用空间为650mm600mm;3 宜采用设置于面镜下方的暗装式手纸盒。5.2.10 其他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厕纸盒:每个厕位内设满足双卷筒厕纸的厕纸盒;2 挂钩:每个厕位内设不锈钢材质挂钩,承重不小于10千克;3 一次性坐垫纸/膜:坐厕位应设一次性 坐垫纸/膜盒;4 垃圾收集容器:应在洗手 盆旁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5 宜设置音乐播放器。5.3 无 障碍 厕间、第三 卫生 间 和 母婴室 5.3.1 无障碍厕间、第三卫生间和母婴室 应与公共厕所同时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和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5.3.2 所有新建公共厕所均应设置第三卫生间,改、扩建的公共厕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5.3.3 设置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厕所可不设置无障碍厕间。5.3.4 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建筑 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的 有 关规定。5.3.5 多层公共厕所 无电梯时,无障碍厕间或第三卫生间应设在地坪层,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13 5.3.6 无障碍厕位应满足如下要 求:1 厕位尺寸:厕位门口 净宽不应低于0.8 米。厕位内的轮椅回转空间直径不小于1.5 米。厕 位 门 应 设 置 水 平 滑 动 式 门 或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若 采 用 内 开 启 平 开门,应在门外设紧急开启的门闩;2 走 道 宽 度:设有 无 障 碍厕 位 的 单 排 走道 净 宽 度不 应 小于1.20 米,双 排走 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 米;3 厕位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0m。5.3.7 无障碍厕间应满足如下要求:1 应 设 置 残 疾 人 和 老 年 人 专 用 便 器、无 障 碍 洗 手 盆、多 功 能 台、助 力 扶 手、挂钩、面镜、烘手器和求助呼叫系统等设施;2 厕间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米的轮椅回转空间;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5.3.8 第三卫生间配置 应符合表5.3.8的规定:表5.3.8 第三卫生间配置 要求 设施 一类 二类 活动式 导向及 标识 紧急救 助按 钮 成人坐 便器 儿童坐 便器 或儿 童坐 便垫 圈 成人小 便器 及隔 板 儿童小 便器 成人洗 手盆 儿童洗 手盆 面镜 挂钩 助力扶 手 手纸盒/架 坐便器 一次 性 坐 垫纸/膜 烘手器 或擦 手纸 盒 置物台、洗 手液 盒、废纸 收容器 婴儿多 功能 台 儿童安 全座 椅-防蚊虫 设施 注:1“”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不设。2 挂钩的承重能力不应小于10.00 千克。3 婴儿 多功能台应可折叠并设 有安全带,且满足安全及单手操作的开合设计,应设计有卫生垫纸 14 5.3.9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5.3.10 母婴室的设置应 符合如下要求:1 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主要出入口或人流集散地附近,可与公共厕所、更衣室等其他 设施临近或组合设置,不应设置在公共厕所内,且进、排风系统必须与公共厕所分开设置;2 不应设置在有噪音、强烈震动、高温、多尘、腐蚀气味、易燃易爆场所及相邻区域。3 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4 母婴室新建面积不应小于11 平方米,改、扩建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哺乳隔间(不宜小于1.50m2.00m)。5.3.11 母婴室内部 应满足以下要求配备:置 物 台、婴 儿 床 或 带 安 全 扣 的 婴 儿 整 理 台(长 宽 分 别 不 宜 小 于750mm500mm)、隔间内茶几(长宽分别不宜小于 400mm400mm)、哺乳隔间或隔断(带锁或遮蔽帘)、哺乳休息座(宜带 扶手)、成人洗手盆、洗手液盒、烘手器、温 奶器、擦手纸 盒、毛巾 架、穿衣/面镜、紧急 救助按 钮、垃 圾箱、婴儿车停放区、配备少量纸尿片、冷热饮水机、安全电源插座等,宜设微波炉及储物柜。5.4 给 水排 水 5.4.1 给 水 系 统 设 计 压 力、流 量 应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GB 50015 的 要 求,并 应 满 足 所 选 卫 生 器 具 给 水 配 件 所 需 的 额 定 流 量 和 工 作 压 力要求。5.4.2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或水量不足时,应选用加压供水 或贮水调节等措施。5.4.3 给 水 系 统 水 质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生活 饮 用水 卫 生 标 准 GB 5749的规定。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 考虑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储存箱,方便放置物品。4 医疗和交通、高速公路类场 所的第三卫生间应设医疗器械拆卸和清洗的必要设施(挂钩、置物台、污物盆、生活热水等)。5 儿童安全座椅 可折叠。15 5.4.4 生活饮用水给水 系统不得因回流产生 污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选择与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标准GB 50015的要求。5.4.5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5.4.6 在 非 饮 用 水 管 道 上 安 装 水 嘴 或 取 水 短 管 时,应 采 取 防 止 误 饮 误 用 的 措 施。5.4.7 洗手盆等宜设置热水供 应系统,热水系统的热源可根据技术经济性、系统规模、运行时间等因素综合比较,应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5.4.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5.4.9 排水系统应设置通气管。5.4.10 水 封 装 置 的 水 封 深 度 不 得 小 于50 毫米,严 禁 采 用 活 动 机 械 活 瓣 替 代 水 封及 钟式结构地漏。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不得重复设置水封。5.4.11 具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条 件时,污水应优先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当不具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条件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或贮粪池,采用抽粪车抽吸排放。5.4.12 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贮粪池等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米。5.4.13 当污水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收集、储存、处理排放时,应满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5.4.14 公共卫生间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5.5 暖 通空 调和 除臭 5.5.1 公共厕所应设置供暖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工业建筑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的规定。当 无供暖设施时,应考虑防冻措施。5.5.2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公共厕所污染物浓度控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5.5.3 公共厕所的臭味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 定。厕所内臭味强度不应大于1级(等级划分参见表5.5.3),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臭味强度不大于1级的时候,应设除臭设施。5.5.4 设置供暖设施的公共厕所,室内采暖计算 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管理间 不 16 低于18,公共厕所间 不低于16,母婴室 不低于20。5.5.5 设置空调设备的公共厕所,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宜大于28,室内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5.5.6 设置机械通风的公共厕所,通风量的计算应根据厕位数以每蹲、坐位 不小于40立方米/小时、每 站位 不小于20立方米/小时和保证公共厕所 间 的通风换气频率 不小于5次/小时分别进行计算,取其中大值为计算结果。5.5.7 厕内通风流向宜由盥洗区向小便区、大便区,避免反流。5.5.8 机械通风的通风口 设置应采取下排风的方式,并 根据气流组织 设计结果布置。5.5.9 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应避免卫生间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卫生间排气 不应倒灌。5.5.10 公共厕所排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的 有关规定。5.5.11 除臭设备应选用可吸收、吸附、催化、生化、光触媒等方法的设备,不 应选用遮蔽式除臭。5.5.12 除 臭 排 气 管 道 应 伸 出 建 筑 物 外 围 护 结 构,排 气 管 口 的 高 度 距 离 地 面 或 人员经常停留的平台上方应大于2米。5.6 建 筑电 气 5.6.1 公共厕所的负荷等级宜为三级负荷,低 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相或三相供电的TN-S 系统。5.6.2 在公共厕所的低压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非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计量方式应符合项目整体计量要求。5.6.3 公共厕所照明灯具控制应根据实际场所配置红外线、时控开关,以节约用能。5.6.4 公共厕所公共区域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且灯具应选择A 型灯具。5.6.5 独立式公共厕所宜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5.6.6 公共厕所建筑防雷及接地宜利用建筑物屋面钢筋做接闪器,建筑结构柱内 17 主筋作为 防雷引 下线,下部与基 础内钢 筋焊接,并利用 基础内 钢筋作 为接地极。5.6.7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防雷接地或信息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与所属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要求保持一致。5.6.8 公共厕所内感应式洁具、电伴热及公共区域内的烘手器等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毫安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进行保护。5.6.9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5.6.10 在配电箱进线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各厕间内设局部等电位连接。5.6.11 进 入 各 厕 间 的 非 金 属 水 管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5 厘 米 长 的 金 属 管 并 利 用 绝缘导线与局部等电位进行等电位接地连接。5.7 建 筑节 能与 绿色建 筑 5.7.1 冷 热 源、输 配 系 统、给 水 系 统 和 照 明 等 各 部 分 能 耗 应 进 行 独 立 分 项 计 量。5.7.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5.7.3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当地资源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 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 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宜选用光伏建筑一体化。5.7.4 公共厕所装饰性构件造价与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5%。5.7.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选用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卫生陶瓷GB 6952 和 现行行业标 准 节 水型 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每次冲水量不应大于1.5升;坐式大便 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节水型或脚踏式节水型等非接触冲水设备或装置,每次冲水量宜 不应大于4升。18 5.7.6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兆帕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5.7.7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5.7.8 公共厕所照度:高档标准值为150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大于5.0;普通标准值为75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不应大于3.0。5.7.9 照明灯具的能效水平应高于3级,宜采用LED 灯具。5.7.10 照 明 产 品 应 采用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灯 和 灯系 统 的 光 生 物安 全 性 GB/T 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5.7.11 选用LED 照明产品的 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的规定。5.7.12 公 共 厕 所 照 度 及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中3.2.7条要求;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红外线、时控开关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5.7.13 水泵、风机等设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5.7.14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 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的规定。5.8 智 能系 统 5.8.1 公共厕所宜设置智能化和信息化设施,构建与城市环境相适应的公共厕所智能化系统。5.8.2 智能化公共厕所应设导航系统,应具备为游客 提供到达公共厕所使用最佳路线的功能,应支持移动客户端。5.8.3 导航系统应在活动场所或数据服务平台设置明显位置链接入口。5.8.4 智能化公共厕所应建立厕位空位、导览图和综合信息显示的智能标识系统。5.8.5 智能标识系统应设在公共厕所入口明显位置 处,并根据整体路径规划设置相应的标识显示。5.8.6 智能化公共厕所应在入口处安装人流量计数传感器。5.8.7 智能清洗消毒系统应建立自动感应洗手设施、智能洗手液供给设备及感应 19 烘干机。5.8.8 自动感应厕位冲洗设备应具备红外线感应设施、电控冲水阀门及自动消毒设施。5.8.9 智能供纸系统应包含感应出纸功能及余量提醒功能,以便工作人员及时补充。5.8.10 智 能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烟 雾 报 警 装 置 和 臭气 等 有 害 气 体 实 时 监 测 设 备,并可同步显示 其数据指标。5.8.11 智 能 化 公 共 厕 所 应 包 含 臭 味 处 理 设 备,空 气 环 境 指 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的要求。5.8.12 智 能 化 公 共 厕 所 应 具 备 用 电 量 实 时 监 控 设 备 及 故 障 自 动 诊 断 功 能,以 便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维修。5.8.13 智能照明系统宜具有感应功能,可根据实际场所配置红外线,时控开关,亮度调节同时可根据外界环境调节亮度以达到节能的目的,照明系统功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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