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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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 CCS P 5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339 2024 城镇社区 公共服务 设施规划 设计指南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024-08-09 发布 2024-09-10 实施 天津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339 202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3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3 术语 和定 义.3 4 规划 原则 和导 向.4 5 分类 分级 与基 本要 求.5 6 新建 型城 镇社 区中 心布 局指引.9 7 改造 型和 保留 型城 镇社 区中心 布局 指引.10 8 规划 实施.11 附录 A(规 范性)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配 置表.12 附录 B(资 料性)提升型 设施 配置 表.24 附录 C(资 料性)津城圈 层空 间范 围示 意图.25 附录 D(资 料性)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配 置模式 示意 图.26 附录 E(资 料性)居委会 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中心建 筑设 计示 例图.29 参考文 献.31 DB12/T 1339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天 津市 规划 和自 然资源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规划和 自然 资源 局、天津 市城市 规划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霍兵、王绍 妍、李威、沈 锐、李吉瑞、马 晓萱、谢 水木、谢爱 华、周怡 舟、车昊、王 亚男、郭晓 君、韩 莉莉、冯祥源、李 若帆、公俐、王浩、李正 晖、张 潇、魏 星、郭 本峰、高 瑾、董天杰、郭 宇、邱雨 斯。DB12/T 1339 2024 3 城 镇社区 公共服务 设施规 划设计指 南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城 镇社 区公 共服务 设施 规划 设计 的内 容和技 术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天 津市 国土 空间总 体规 划确 定的 城镇 开发边 界内(不 含滨 海新 区)社 区 的 公共 服 务 设施规划 设计。城 乡融 合发 展地区、历 史文 化街 区、风景名 胜区 等空 间范 围内 的社区,及 总体 规 划、专 项规划等 规划 类型 可参 照执 行。本文件 不适 用于 国家 级、城市级、区 级公 共服 务设 施。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城镇社区1 urban community 城镇 范 围内 由一 定的 城镇 居民组 成的 社区,包括 街 道社区、居 委会 社区、业 委会街 坊。3.2 新建型 社区 new-built community 街道 社 区中 现状 用地 占街道 社区 总可 建设 用地 面积40%以下 的社 区。3.3 改造型 社区 transformed community 街道 社 区中 现状 用地 占街 道社区 总可 建设 用地 面积40%80%的 社区。3.4 保留型 社区 reserved community 街道 社 区中 现状 用地 占街 道社区 总可 建设 用地 面积80%以上 的社 区。3.5 社区中 心 community center 与社会 管理 层级 对应,可 提供各 类基 本公 共服务 的 社区生 活和 公共 服务中 心,分为 街道 社区 中心、居委会 社区 中心。3.6 街道社 区中 心 sub-district community center 以高标 准、集约 化、共 建 共享为 规划 设计 原则,与 街道对 应,可服 务5万人 10万人,提 供各 类基本公共 服务 的社 区生 活和 公共服 务中 心。3.7 居委会 社区 中心 neighborhood committee community center 1参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社区分为城镇社区和乡村 社区,本文件主要针对城镇社区范围。DB12/T 1339 2024 4 以高标 准、集约 化、共 建 共享为 规划 设计 原则,与 居委会 对应,可 服务1 万人 左右,提供 各类 基本公共服 务的 社区 生活 和公 共服务 中心。3.8 居住社 区 residential community 居委会 社区 中主 导功 能为 居住功 能的 社区2。3.9 商务社 区 business community 居委会 社区 中主 导功 能为 商务功 能的 社区3。3.10 产业社 区 industrial community 居委会 社区 中主 导功 能为 产业功 能的 社区4。3.11 混合功 能社 区 mixed function community 居委会 社区 中 各 功能 的规 模比例 相当 且无 法单 独划 分的社 区,其公 共服 务设 施 规划设 计应 兼顾 多 种类型。3.12 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 urban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为居民 提供 公共 服务 产品 的各种 公共 性、服务 性设 施,本 文件 城镇 社区 公共 服务设 施以 街道 社 区 级及以下 级别 为主。层级 方 面主要 包括 街道 社区 级、居委会 社区 级及 业委 会街 坊级;类 别方 面主 要包 括 八大类,分 别为:教育(托 育)设施、医疗 卫生 设施、文 化设 施、体 育设 施、养老服 务设 施、商 业服 务 设施、管 理与 服务 设施、市 政交通 设施 及其 他公 共安 全 设施。4 规划原 则 和 导向 贯彻“以人为 本”的发展 理念。改变传 统居 住区规 划中公 共服务 设施 配建模 式和千 人指标 做 法,4.1 在满足 安全、环保 和功 能 需求的 基础 上,合 理确 定 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类 型和标 准。坚 持公 共服 务 设施与公 共交 通、公园 绿道 等紧密 结合,最 大化 提高 公共服 务设 施的 可达 性。增强社 区韧 性,实 现 服 务 设施空间 的动 态适 应和 弹性 预留,提高 社区 应对 各类 灾害和 突发 事件 的事 先预 防、应 急响 应和 灾 后 修 复 的能力,建设 安全、低 碳的 健康社 区,促进 人与 社会、自然 之间 的协 调发 展。注重设 施的 场所 营造。构建街 道、居 委会 两级社 区公共 服务体 系。促进高 品 质城 镇公共 服务 设施与 社会治 理相结 合。在 4.2 满足安 全、环 保和 功能 需 求的基 础上,合理 确定 城 镇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类型 和标准。公共 服务 设施 集 中设置,优化 公共 服务 设施 布局,构建 不同 层级 的公 共服务 中心。创新公 共服务 供给 思路。发挥规 划的引 导作 用和市 场在资 源配置 中的 决定性 作用,提高公 共 服 务 4.3 供给效 率和 需求 导向 的配 套服务 水平,完善 城市 和 社区功 能。公 共服 务设 施 宜进行 周期 性考 虑,随 着 居民在不 同时 期、不同 阶段 的需求 变化,关 注公 共服 务设施 生长 性规 划设 计思 维。提出差 异性的 公共 服务设 施配置 标准,提高 需求导 向的配 套服务 水平。保障 规划实 施的有 效性,4.4 针对新 建、更新、改 造等 不同类 型的 社区,或 者不 同区位 特征 的社 区,根据 特定区 域人 口年 龄 结 构,在 2居住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 60%或建筑面积超过 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 主判定。3商务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 60%或建筑面积超过 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 主判定。4产业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 60%或建筑面积超过 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 主判定。DB12/T 1339 2024 5 设施规 模和 类型 选择 上精 准把握 人群 需求,针 对老 年社区5、青 年社 区6、儿童 友好社 区7等采取 差 异 化 的规划策 略。新建 社区 应留 足建设 相关 公共 服务 设施 的空间,宜 在成 片开 发建 设前将 社区 中心 与 道 路 市 政设施和 公园 绿地 一同 集中 建设,保障 相关 社区 公共 服务设 施;老旧 社区 应以 改建、扩建、补 建 公 共 服 务设施为 主,相对 集中。在 保障基 本公 共服 务的 基础 上,鼓 励创 新技 术探 索,项目实 施中 可结 合 区 位、地形、环 境等 因素 因地 制宜 设置各 类设 施,满足 各方 面多样 化 需 求。实施属 地化管 理,强调保 障公共 利益,强化 公众参 与。引 导社会 多方 参与公 共服务 设施共 建 共 治 4.5 共享。发 挥街 道办 事处、居 委会在 社会 治理 方面 的积 极作用,推动 公共 服务 设 施实现 属地 化管 理或 行业主体与 属地 化共 管。引导 社区服 务、商业 服务 类设 施以市 场配 置为 主。街道 办事处、居 委会 等 公 益 性 公共服务 设施 可以 以购 买或 租赁等 方式 使用 社会 闲置 用房,盘活 存量 空间 资源。5 分类分 级 与 基本 要求 设施分 类 5.1 5.1.1 教育(托育)设施 基础型 教育(托育)设施 包括:高 中、初 中、完 全 中学、九 年一 贯制 学校、小学、幼 儿园、托儿 所(托育 服务机 构)。除上 述设施 外,宜 设置 社区学 校、学 龄儿童 养育 托管中 心作为 提升型 教育(托 育)设施,产 业社 区、商 务社 区 宜结合 适龄 儿童 人口 设置 婴幼儿 养育 站。新 建型 社 区的义 务教 育设 施 宜 采用小班制。有 条件 配备 提升 型设施 的地 区参 照执 行。5.1.2 医疗卫 生设 施 城镇社 区医 疗卫 生设 施包 括:社 区卫 生服 务中 心、社区卫 生服 务站,宜 设置 工疗康 体服 务中 心、诊所作为 提升 型医 疗卫 生设 施。医 疗卫 生设 施宜 与社 区养老 体系 有机 结合。5.1.3 文化设 施 城镇社 区文 化设 施包 括:社区文 化活 动中 心(含社 区青少 年活 动中 心、社区 老年活 动中 心)、社 区文化活 动站(含 社区 青少 年活动 站、社区 老年 活动 站),宜 设置 文化 广场、文化展 示馆、社 区图 书 馆 作为提升 型文 化设 施。5.1.4 体育设 施 城镇社 区体 育设 施包 括:大型多 功能 运动 场地、室 外综合 健身 场地、小型 多 功能运 动(球 类)场 地,宜设置 社区 体育 场(馆)或全民 健身 中心、中 型多 功能运 动场 地、健身 房、小型体 育公 园、骑行 道、健身步道 作为 提升 型体 育设 施。5.1.5 养老服 务设 施 5以老年人为主要居住对象(人口构成中老年人口占一半以上),专门为老年人的需求规划 和设计的居住社区,又称为老龄化社区。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实际需要,将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营造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具有时代气息的居住空间。多以成片开发为主。6基于青年人生活习惯和生活需求打造的具有办公社交区域、私密居住空间、主题化公共活动区等不同功能分区的居住社区。社区的形式更具年轻化、规范化、主题化,满足 青年群体 需求,是集居住、生活、分 享、创业、社交为一体的实 体社区。7以保护和 促进儿 童发展 为宗旨,以儿童 及其监 护人和 其他家 庭成员为 服务对 象,在安全 友好 的社区公 共空间 提供包括文化、教育、健康等多维度普惠型服务的社区。DB12/T 1339 2024 6 城镇社 区养 老服 务设 施包 括:养 老院(老年 养护 院)、综合 养老 服务 中心、居家养 老服 务中 心(老年人日 间照 料中 心)。应 按照人 均用地不少于0.1m2的 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 老服务设施,每个 街道(镇)不少于一家综 合养 老服 务中 心。5.1.6 商业服 务设 施 城镇社 区商 业服 务设 施包 括:社 区商 业服 务中 心、菜市场、社 区商 业服 务网 点、社 区食 堂、生 活 服务站、房屋 租赁 机构、会 所、再 生资 源回 收点 等,除控制 性详 细规 划确 定的 商业服 务设 施外,宜 以 市 场需求为 导向,按 需配 置。5.1.7 管理与 服务 设施 城镇社 区管理 与服 务设施 包括:街道办 事处、社区 综合服 务中心、公 安派出 所、司 法所、居委 会、党群服 务中 心、警务 室、社区服 务站、物 业管 理用 房、业 委会 办公 室、活 动 室、安 全用 房、电 商配 送 点等,其 中安 全用 房可 用于 公共卫 生防 疫等 在内 的公 共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置。新建社区 宜 先期 建设 街道 社区中 心和 居委 会社 区 中 心,且 宜与 学校 集中 布局。5.1.8 市政交 通设 施及 其他 公共 安全设 施 5.1.8.1 城镇社 区市政 交通 设施及 其他公 共安全 设施 包括:轨道交 通站点、公 交首末 站、公 交车 站、机动车 公共 停车 场(库)、非机动 车公 共停 车场(库)、配建 停车 场(库)、充 换电设 施、无障 碍设 施、给水服 务站、再 生水 服务 站、燃 气服 务站、公共 厕 所、邮 政所、小型 垃圾 转 运站、基层 环卫 机构、10kV变电站、10kV 箱 式变 电站、电信设 备间、有 线电 视设 备 间、燃 气中 低压 调压 站、燃 气中低 压调 压柜(箱)、换热站、生 活垃 圾分 类收 集站、环卫 清扫 班点、生 活垃圾 分类 收集 点、智能 基础设 施接 入机 房。5.1.8.2 防灾避 难场 所应 依据 相关 标准和 专项 规划 结合 社区 中心公 园布 置。5.1.8.3 消防设 施应 满足 国家 和天 津市相 关规 定、规范 和规 划的要 求。设施分 级 5.2 5.2.1 基本要 求 对应街 道(镇)级、居委 会级、业委 会级 三个 层级,城镇 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在层级 上分 为街 道 社 区级、居 委会 社区 级和 业委 会街坊 级三 级公 共服 务设 施。注: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标*的为提升型设施。5.2.2 街道(镇)级 街道社区 级 公共 服务 设施 包括:社 区文 化活 动中 心、社区图 书馆*、文化 广场*、文化展 示馆*高 中、初中、九 年一 贯制学 校、社区 学校*、学 龄儿童 养育 托管 中心*社 区商 业服 务中 心、菜市场 街 道办 事处、社 区综 合服务 中心、公 安派 出所、司法 所 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房*、小型 体育公园*、骑行道*;社 区卫 生服 务中 心 养 老院、老 年养 护院、综合 养老 服务 中心 5.2.3 居委会 级 DB12/T 1339 2024 7 居委会 社区 级公 共服 务设 施包括:社 区文 化活 动站 小 学、幼儿 园、托儿 所(托 育服 务机 构)、婴 幼儿养 育站 社 区商业 服务 网点、社区食 堂(产 业/商 务社 区 基础型 设施,居住 社区提 升型设 施)、生活 服务站*、房 屋租 赁机 构*居 委会、党 群服 务中 心、警 务室 小型多 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室外 健身器械、中型多功能运 动场地*、健身步 道*社 区卫 生服 务站、工 疗康体 服务 中心*、诊所*居 家养 老服 务中 心、老年人 日间 照料 中心 公 共厕 所、生活 垃圾 分类收 集站 5.2.4 业委会 级 业委会 街坊 级公 共服 务设 施包括:业 委会 办公 室、活动 室、物 业管 理用 房、安全 用房、电商 配送 点 居 民健 身场 地、室外 健身器 械 会所*、再 生资 源回 收 点*配置基 本要 求 5.3 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分 为基础 型和 提升 型两 种类 型,基 础型 设施 为满 足基 本生活 需求 的设 施,提升型设 施 为 高标 准配 置的 设施或 满足 基本 生活 需求 之外的 设施。应 优先 确保 基础型 服务 设施 配 置,有 针对性地 配置 提升 型服 务设 施。新 建社 区 根 据需 要 宜 配置 提 升型 设施。规模 和 布局 5.4 5.4.1 规划布 局原则 5.4.1.1 街道社 区级和 居委 会社区 级 设施 宜集中 设置、进行 多样性 选择,形成 具有文 化特色 的社 区 中心。其 中,新建 型社 区应 形成社 区中 心;改造 型社区 和保 留型 社区 依据 现状,相对 集中 布局,补 充 完 善设施短板。改造 型社 区宜 结合改 造地 块建 设形 成社 区中心,保 留型 社区 现状 没有社 区中 心的 可 结 合 存 量空间资 源形 成社 区中 心。5.4.1.2 街道社 区中心 和居 委会社 区中心 宜集中 建设,可采 用综合 体形式 或集 群分散 式。统 筹设 置 级别、功 能和 服务 方式 类似 的公共 服务 设施,整 合规 划、建 筑、景观 要素。成 片开发 的新 区和 新 建 型 社 区根据不 同区 域的 开发 建设 规模,形成 相对 完整 的设 施共建 模式,即“大 集中”;根 据实 际用 地 和 建 设 条件,形 成功 能相 近、适宜 集中设 置的 设施 共建 模式,即“小集 中”,“小集 中”适 用于 建成 区 内 可 改 造用地集 中的 区域 和改 造型 社区。5.4.1.3 同类或 功能 相近 的设 施宜 集中布 局,促进 空间 共享,满足 功能 复合 化、多样 化、集 约化。5.4.1.4 社区中 心除教 育设 施、商 业服务 设施单 独计算 配建 停车设 施外,集中 规划建 设 社区 机动 车 公共停车 场(库)和社 区非 机动车 公共 停车 场(库),不再 对单 项设 施重 复进 行停车 设施 配建 计算。5.4.1.5 设施布 局应 考虑 邻避 和行 业规范 要求。5.4.2 一般要 求 5.4.2.1 教育(托育)设施 应远离 各种危 险源,设置 于交通 便利的 位置,避免 教育(托育)设施 过 度集中给 周边道 路和 停车带 来过大 压力;不宜 与传染 病医院、太平 间、殡仪馆、小型 垃圾转 运站 等相 邻,DB12/T 1339 2024 8 服务范 围不 应跨 越铁 路干 线、高速 公路 等;不 应置 于 易发生 自然 地质 灾害 的地 段;不应 与大 型公 共娱 乐场所、商场、批发 市场 等 人流密 集的 场所 相毗 邻;与易发 生危 险的 建筑 物、仓库、储罐、可燃 物品 和 材料堆场 等之 间的 距 离 应符 合国家 现行 有关 标准 的规 定;应 远离 各种 污染 源,并 应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卫生、防护标 准的 要求。5.4.2.2 养老院(老年 养护 院)宜 临近医 疗卫生 设施、文化 设施、体育设 施、幼儿园 以及小 学等 公 共服务中 心布 局;综合 养老 服务中 心(嵌入 式养 老服 务机构)宜 在街 道空 间范 围内适 当居 中布 局,可 与 公建结合 建设,宜 独立 设置,应有 一定 的室 外活 动场 地。5.4.2.3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宜位于 街道 社 区中心 区域,并宜 与老年 人设施 毗邻 布局;不宜与 菜市 场、中小学、幼 儿园、公 共娱 乐场所、消 防站、小 型垃 圾转运 站等 设施 毗邻;社 区卫生 服务 站宜 与 社 区 养 老服务设 施毗 邻设 置。5.4.2.4 社区商 业 服务 设施 在新建 型 社区 和改造 型社 区宜集 中配置,并统 筹考 虑服务 周边建 成区;菜市场规 模、位 置应 与居 住 人口和 地域 范围 相适 应,布局应 与其 他社 区商 业设 施相协 调,可 作为 社区 中心的一部 分。街 道社 区中 心 可结合 区位 和交 通条 件形 成 动态 适应 的方 案,进 行 分步滚 动实 施。居 委会 社区中心宜 形成 小型 商业 街道、小型 社区 商业 中心 模式。5.4.2.5 社区管 理设 施(街道 办事 处、司 法所、居 委会 等)可合建,但 每处 设施 应设 独立的 出入 口。5.4.2.6 文化设 施选址 应符 合交通 便利、方便群 众参 与、易 于疏散 等原则,与 街道办 事处办 公楼 使 用同一场 地进 行建 设时,应 独立成 区,并设 有专 用出 入口。5.4.2.7 体育设 施宜布 局在 方便、安全、对生活 休息 干扰小 的地段。大型 多功 能运动 场地宜 与社 区 文化活动 中心 结合 设置,形成 街道文 体中 心。学 校体 育场 馆宜对 外开 放,并 设置 对社 会开放 的独 立出 入 口。体育设 施可 结合 绿地、广 场、建 筑内 部或 屋顶 等设 置。宜 利用 城市 公益 性建 设用地 建设 健身 设 施,并 统筹考虑 应急 避难(险)需 要。在 不妨 碍防 洪排涝、供水安 全等 前提 下,可在 河道湖 泊沿 岸、滩地 建设 健身步道 等。5.4.2.8 公安派 出所应 设置 于辖区 中心区 域,交 通便 捷,临 靠城市 道路,同时 保证周 边环境 无污 染 源和易燃 易爆 危险 源的 场所,有较 好的 市政 设施 条件,满足 安全 防卫、反 恐等 要求。5.4.2.9 市政交 通设施 及其 他公共 安全设 施配置 应以 其相关 专项规 划为依 据,按照相 关标准 规范 进 行配置,在满 足安 全卫 生等 前提下 宜与 相关 服务 型设 施集中 设置 于各 级社 区中 心。5.4.2.10 给水服 务站、再 生水 服务 站、燃 气服 务站、邮 政所 宜集中 设置,可 与各 级中 心统筹 合 建,提升服务 便捷 度。小型 垃圾 转运站、基 层环 卫机 构等 环卫配 套设 施的 设置 应满 足邻避 要求、环 境 保 护、环境卫生 和城 市景 观的 要求。10kV 变 电站、10kV 箱 式 变电站、电 信设 备间、有 线电视 设备 间、燃气 中 低压调压 站、燃气 中低 压调 压柜(箱)、换热 站、生 活垃圾 分类 收集 站、环卫 清扫班 点、生活 垃圾 分类收集点等 公用 设施 的布 局应 遵循安 全、高效 的原 则,根据使 用需 求灵 活设 置。5.4.2.11 公共交 通站 点宜 结合 社区 中心设置。围绕 轨道 站点 合理布 置与 轨道 接驳 相关 的交通 设 施,包括公交 首末 站、公 交车 站、机 动车 公共 停车 场(库)、非 机动 车公 共停 车场(库)等。公 交首 末 站、公交车站 和机 动车 公共 停车 场(库)应 结合 专项 规划 和 周边需 求分 散布 置。公 交 首末站 和机 动车 公共 停车场(库)可 通过 用地 兼容,进行立 体化 和综 合化 设计。社区 非机 动车 公共 停放 设施应 统筹 社区 空间 资 源灵活分 散设 置;电动 自行 车 停放场 所不 应设 置在 高温、易积水、易 燃易 爆、多尘 或 者有腐 蚀气 体的 场所;不应与 托儿 所、幼儿 园及 其活动 场所、老 年人 照料 设施及 其活 动场 所、学校 教学楼 及集 体宿 舍、医 院 病房楼、门诊楼、历 史保护 建筑等 贴邻设 置;与周边 建筑的 安全距 离不 应小 于 6m。轨 道交通 站点、公 交首末站、机 动车 公共 停车 场(库)、加 油(加 气)站 等 宜引 入适 度多 元化 的商 业服务。机 动车 公共 停 车场(库)宜 根据 实际 需求 设置机 动车 充电、维 修、保养、美容、清 洗综 合服 务网点。5.4.2.12 公共卫 生防 疫、防灾 避难 场所 应 按照 主管 部门 要求 及相关 标准 规范 设置。DB12/T 1339 2024 9 5.4.2.13 宜将“传统 邻里 开发 模式”和“以公 共交 通为 导向 的发展 模式”相 结合。打 破简单 化 的 功 能分区,注重 传统 的邻 里空 间的塑 造,营造 宜人 的社 区邻里 生活 方式,强 调交 往空间、传 统邻 里 街 坊 的 重要性,实现 合理 的设 施步 行可达 性,打造 公共 建筑、公园 绿地、广 场相 结合 的 高品 质 交 往空 间。6 新建型 城镇 社区 中心 布局 指引 一般要 求 6.1 6.1.1 在满足 公共服 务设 施功能 特性、使用安 全的 前提下,各类 设施宜 共建 共享,形成街 道级和 居 委会级两 级社 区中 心。6.1.2 社区中 心应设 置在 区位适 中、交 通便捷、人 流相对 集中 处,结合 交通 枢纽、公园绿 地,沿 主 要生活性 道路 布置。构 建功 能综合、空 间集 聚的 公共 服务中 心。新建 型社 区应 集中设 置街 道级 设 施,围 绕公共交 通站 点、公 园绿 地 和中学 布局,形成 街道 社 区中心,毗邻 街道 社区 中 心宜设 置可 供社 区商 务办 公和社会 办医 的用 地,具体 规模可 根据 实际 建设 需求 规划建 设;新建 的居 委会 社区应 集中 设置 居 委 会 级 设施,围 绕小 学、幼儿 园和 公园绿 地布 局,形成 居委 会社区 中心。业 委会 级设 施具有 服务 特定 性 强、规 模小型化 的特 点,宜结 合街 坊具体 功能 布局、空 间形 态以满 足便 利服 务为 主,灵活布 局,统筹 设置。新建街 道社 区中 心设 施构 成 6.2 6.2.1 新建街 道社 区中 心总 用地 约 30hm2,总 建筑 面积200000m2400000m2。街道 社区 中心除 街道级公园、高 中、初中 等用 地较 大的设 施、商业 服务 设施 和市政 交 通 设施 及其 他公 共安全 设施 外,通 过 同 类 功能集中 布置、停车 共享 等 方式,集 约节 约用 地。街 道之家(公共 服务 设施 集 群)用地 面积 宜控 制在2hm2左右,总建 筑面 积不 应低 于 22800m2(不 含教 育设 施、社区 商业 服务 中心、市 政交通 设施 及其 他公 共 安全设施)。其中,医 疗卫 生设施 建筑 面积 5000m2,文化设 施建 筑面 积 3000m2,养老 服务 设施 建筑 面积8000m2,菜 市场1000m2,管理与 社区 服务 设施 建筑 面积 5800m2,设施 规 模要 求详见 附 录 A 附表 A.1。6.2.2 新建街 道社 区中 心在 配置 基础型 设施 基础 上宜 参照 附录 B 采用 提升 型设 施配 置。街道教 育(托育)设 施布 局 6.3 街道社 区中心 宜与 高中、初中、小学、职业 教育、社区学 校(含 老年 教育、职业培 训、技 能辅 导、课外拓 展等)毗 邻配 置。新建 型 社区 的初 中、高中 宜合并 配置 为完 全中 学。新建居 委会 社区 中心 设施 构成 6.4 6.4.1 新建居 委会 社区 中心 总用 地约 3hm2,总 建筑 面积 约 15000m2。居委 会社 区(居 住 社区)中 心除 小学、幼 儿园、公 园绿 地外,宜采 用同 类功 能集 中和 合并设 置、分时 使用 等方 式集约 节约 用地。邻 里 之 家(公共 服务 设施 集群)用 地面积 宜控 制 在 0.7hm2以 内,总 建筑 面积 不低 于 5250m2(不含 教育 设施)。其中,医疗 卫生 设施 建筑 面积 230m2,文化 设施 建筑 面积 300m2,养老 服务 设施 建筑面 积 500m2,商业服务设施 建筑 面 积3200m2,社区管 理与 社区 服务 设施 建筑面 积 920m2,公共 厕所 建筑面 积 100m2。基础 型设施规模 要求 详见 附 录A 附表 A.2。体 育设 施宜 与公 园结合 设置,与 学校 操场 分时共 享。6.4.2 新建居 委会 社区(商 务社 区、产 业社 区)中心 基本 设施内 容详 见附 录 A 附表A.3。6.4.3 新建居 委会 社区 中心 在配 置基础 型设 施基 础上 宜参 照附 录 B 采 用提 升型 设施 配置。新建业 委会 街坊 设施 构成 6.5 新建业 委会 街坊 设施(业主 之家)内 容与 规模 以本 节为 准,基础 型设 施 规 模要 求详 见附录A附表A.4。社区中 心区 位圈 层系 数 6.6 DB12/T 1339 2024 10 6.6.1 津城由 中心向 外围 分为中 心活力 圈层、生态 宜居圈 层和田 园城市 圈层 三个区 域(附 录 C)。滨海新区、外 围五 区等 其他 区域宜 根据 自身 空间 结构 特点进 行相 应的 圈层 划分。6.6.2 根据所 在区位 圈层,新建 社区中 心(公 共服 务设施 集群)的用地 规模 采用相 应的系 数进行 弹 性控制。中心 活力 圈层 不小 于 0.8;生 态宜 居圈 层不 小于 1.0;田园 城市 圈层1.2。6.6.3 社区中 心用地“规 模系数”弹性 控制下,各 项公共 服务设 施的建 筑面 积和功 能 空间 应满足 控 制性详细 规划 和国 家 及 我市 相关标 准规范 的 要求。社区中 心规 划布 局引 导 6.7 6.7.1 街道 社区 中心 6.7.1.1 街道社 区中 心宜 布局 在重 要公共 交通 站 点 300m 以 内 的区域,宜 与学 校比 邻,围 绕公园 绿地 布局,并 设置 在安 全、便利、人群 较易 到达 的地 段。街道社 区中 心可 由室 内空 间与室外 空 间组 成,统 筹 公共服务 设施 规模 和布 局,宜包括 服务 中心(各类 公 共服务 设施)、活 动广 场(可与室 外运 动场 地结 合)、交通设 施(轨道 公交 站点、停车 设施)、公园 绿地 等,布 局模 式参 见附 录D。6.7.1.2 公共服 务设施 的组 合建设 宜独立 布局;管理 型设施 包括街 道办事 处、社区综 合服务 中心、公安派出 所、司法 所,其中 具备服 务和 接待 群众 功能 的房间 宜设 置在 建筑 首层。以上 设施 可合 建,但 街 道办事处、社 区综 合服 务中 心、公 安派 出所 应设 独立 的出入 口;当以 上建 筑合 建时,宜配 建机 动 车 公 共 停车场(库);服务 型设 施 包括文 化、体育、医疗 及 养老设 施等,合 建时 应设 各功能 独立 的出 入口,便 于分时分 区管 理。6.7.2 居委会 社区 中心 6.7.2.1 居委会 社区中 心宜 结合小 学、幼 儿园、交通 站点、社区公 园绿地,沿 主要生 活性道 路布 置,小学宜 布置 在居 委会 社区 中心的 边缘,提 供等 候、交往、临时 停车 空间,布 局模式 参见 附 录 D。6.7.2.2 公共服 务设 施的 组合 建设 宜独立 布局,组 合建 设时 应 集中设 置,且应 保障 各类 设 施的功 能性、舒适性 和可 达性;管 理型 设施包 括居 委会、党 群服 务中心、警 务室 等,其中 居委会、警 务室 应 有 独 立 的出入口,警 务室 应设 置在 首层;服务 型设 施包 括社 区文化 活动 站、居家 养老 服务中 心(老年 人 日 间 照 料中心)、社 区卫 生服 务站、公共 厕所 等,合建 时应 组织好 场地 与各 功能 之间 的关系,为 室外 多 功 能 运 动场、室 外综 合健 身场 地提 供安全、便 捷的 室外 环境,公共 厕所 应设 有独 立的 出入口。7 改造型 和保 留型 城镇 社区 中心布 局指引 规划 布 局原 则 7.1 改造型 社区 和保 留型 社区 有条件 的可 将功 能相 近设 施合并 建设;公 共服 务设 施 的组合 建设 宜独 立 布局,结 合建 设时 应集 中设 置且应 保障 公益 性设 施的 功能性、舒 适性 和可 达性。规模要 求 7.2 7.2.1 一般规 模要 求 街道社 区中 心、居 委 会社 区 中心 及业 委会 街坊 基本 设施 的 配置 内容 参照 附录A 附表A.1,规模 要求 详见附录A附表A.5,车位 按 照配建 标准 配置,宜集 中 布局。改 造型 社区 和保 留 型社区 可在 配置 基础 型设 施基础上 增配 提升 型设 施,规模要 求参 照附 录B。7.2.2 弹性控 制要 求 DB12/T 1339 2024 11 7.2.2.1 保留型 社区 和改 造型 社区 的公共 服务 设施 用地 规模 系数宜 为 0.8 1.0。7.2.2.2 改造型 社区宜 按高 标准建 设各项 公共服 务设 施,公 共服务 设 施在 功能 定位上 宜与周 边地 区 形成互补,在 必要 的公 共服 务设施 配置 上 统 筹兼 顾周 边地区,可 结合 用地 兼容 性规定 等要求 统 筹实 施。7.2.2.3 保留型 社区、老区 补建设 施的情 形,结合 现 状相对 集中设 置,并 尽可 能补充 完善公 共服 务 设施,改善 居住 社区 环境,在 满足设 施基 本功 能和 建筑 面积的 前提 下用 地规 模可 适度缩 小。保 留型 社区 应结合城 市更 新 统 筹设 置 公 共服务 设施。7.2.2.4 应根据 社区主 导功 能、居 住人群 特点等 因素,突出 满足相 应的公 共服 务设施 规模需 求,如 老龄化程 度较 高的 社区,其 对应的 养老 设施 指标 可相 应提高。规 划新 增设 施应 尽量结 合可 开发 改 造 地 块 补建,如 在保 留型 社区 中确 实无法 同时 补建 所有 新增 公共服 务设 施 时,可 结合 近远期 时序 统筹 安排。8 规划实 施 街道社 区中 心应 在 控 制性 详细规 划 编 制阶 段确 定位 置和用 地,统一 建设、管 理、运营。街 道之 家、8.1 菜市场 在开 发建 设前 进行 统一规 划设 计、同步 实施。居委会 社区中 心应 在 控制 性 详细 规划实 施方案 中确 定位置 和用地,统 一建设、管理、运营。邻 里 8.2 之家应 同步 规划 设计、同 步配 套 建设、同 步交 付使 用。业委会 级设施 应在 规划条 件中明 确,业 委会 街坊(业主之 家)应 同步 规划设 计、同 步配套 建 设、8.3 同步交 付使 用。建设示 例参见 附录 E。8.4 A DB12/T 1339 2024 12 附录A(规范 性)城镇社 区公 共服 务设 施配 置表 表A.1 新建街 道社 区中 心设 施内 容表 类别 配置内容 建筑面积(m2)独立占地面积(m2)类型 备注 教育(托育)设施 完全中学 15750 18000 33000 提升型 宜按照提升型设施配置:30班 完全中学,每班可容纳40 人左右;车 位按照配建标准单独配置。12600 14400 26400 基础型 学制六年,宜按照每班40人规 划一处30班完全中学,宜结合生源情况分期开发建设,确有 困难的,可按照附录A 表A.5建设24 班完全中学,每班可容 纳50人左右;车位按照配建标准单独配置。合计 15750 18000 33000 提升型 12600 14400 26400 基础型 医疗卫生 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00 基础型 文化设施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3000 基础型 室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室内建筑面积,结合设置时,布局宜与 公园绿地、广场相邻。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场(馆)或 全民健身中心*2000 1200 提升型 宜同时配置本提升型设施,确 有困难的,可建设基础型设施。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3200 基础型 宜与公园绿地、学校结合设置。养老服务 设施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7000 基础型 结合建设时应配置不小于400m2活动场地;每床位占地面积18 44;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一般 规模为200 张。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000 基础型 商业服务 设施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25000 基础型 市场化设施,规模可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建设;车位按照配建标准与菜市场结合配置。菜市场 1000 基础型 合建时应设置在首层,原则上不超过2层。车位按照配建标准与社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配置。DB12/T 133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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