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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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 间 金融街小 额贷 款公司 监 管政策 汇编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委员会(越秀区金融工作局) 2017 年 5 月 目 录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1 2.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 5 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9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22 5.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77 6.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 92 7.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 96 8.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103 9.越秀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109 10.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117 11.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 119 12.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126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 131 1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134 15.关于印发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136 16.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 . 143 17.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145 18.关于继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通知 147 19.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148 20.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153 21.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 160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选) . 161 1 1.关于小 额贷 款公司 试 点的指 导 意 见 (银监发 2008 23 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 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2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 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 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 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3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 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 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4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 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8 年 5 月 4 日 5 2.小 额贷 款公司改制 设 立村 镇银 行 暂 行 规 定 (银监发 2009 4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 3 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 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三)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6 则上均不低于 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10。 9.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10.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11.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四)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 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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