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养老服务业的应用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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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1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1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1 一 、 简 介 1 . 1 养 老 服 务 业 简 介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 2 0 1 1 - 2 0 1 5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 0 1 1 6 0 号 ) 规 定 : “ 我 国 的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主 要 由 居 家 养 老 、 社 区 养 老 和 机 构 养 老 三 个 有 机 部 分 组 成 ” , 同 时 明 确 建 设 “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 社 区 为 依 托 、 机 构 为 支 撑 ”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 居 家 养 老 指 老 年 人 居 住 在 自 己 或 血 缘 亲 属 的 家 庭 中 , 由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 机 构 养 老 指 老 年 人 集 中 居 住 在 特 别 的 养 老 机 构 中 ,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的 医 疗 及 养 老 服 务 , 但 是 探 望 一 般 不 够 便 利 ; 社 区 养 老 指 老 年 人 居 住 在 自 己 家 中 , 由 社 会 提 供 商 业 化 的 养 老 服 务 , 老 年 人 居 住 在 自 己 熟 悉 的 环 境 里 , 既 可 以 得 到 适 当 的 照 顾 , 也 随 时 欢 迎 子 女 的 探 望 。 目 前 在 我 国 , 居 家 养 老 、 机 构 养 老 、 和 社 区 养 老 分 布 占 比 为 9 6 % , 3 % 和 1 % , 居 家 养 老 是 绝 对 主 流 。 受 传 统 文 化 观 念 的 影 响 , 我 国 国 民 对 机 构 养 老 有 比 较 大 的 抵 触 心 理 。 近 年 来 , 传 统 的 居 家 养 老 遭 遇 到 了 巨 大 的 挑 战 , 因 为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和 人 口 老 龄 化 造 成 的 直 接 且 显 性 的 影 响 家 庭 内 部 的 老 年 供 养 需 求 持 续 增 加 而 供 养 来 源 持 续 减 少 , 造 成 家 庭 养 老 供 需 日 益 严 重 脱 节 , 传 统 的 居 家 养 老 方 式 便 日 益 难 以 为 继 。 养 老 机 构 具 体 指 的 是 专 门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院 舍 式 、 住 宿 式 床 位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 其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日 常 生 活 料 理 、 群 体 活 动 、 卫 生 保 健 活 动 以 及 心 理 慰 藉 等 。 在 我 国 , 养 老 机 构 一 般 主 要 指 社 会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护 理 院 、 老 年 康 复 中 心 、 老 年 公 寓 等 。 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模 式 是 近 几 年 来 兴 起 的 一 种 新 的 养 老 模 式 , 是 以 家 庭 养 老 为 主 , 社 区 机 构 养 老 为 辅 , 让 老 人 住 在 自 己 家 里 , 在 继 续 得 到 家 人 照 顾 的 同 时 , 由 社 区 的 有 关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士 为 老 人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或 托 老 服 务 。 养 老 服 务 , 即 指 嵌 入 老 年 人 身 心 、 家 庭 、 社 区 、 机 构 和 城 市 的 , 恢 复 和 维 持 老 年 人 健 康 生 活 和 参 与 社 会 的 机 能 的 照 护 行 动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总 称 。 近 年 来 , 我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快 速 发 展 ,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 社 区 为 依 托 、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初 步 建 立 , 老 年 消 费 市 场 初 步 形 成 , 老 龄 事 业 发 展 取 得 显 著 成 就 。 但 总 体 上 看 , 养 老 服 务 和 产 品 供 给 不 足 、 市 场 发 育 不 健 全 、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问 题 还 十 分 突 出 。 1 . 2 我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现 状 我 国 养 老 机 构 供 求 矛 盾 较 为 严 重 , 从 需 求 和 供 给 两 方 面 分 别 分 析 如 下 : 从 需 求 角 度 来 看 , 第 一 , 我 国 的 老 龄 人 口 绝 对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 当 前 , 我 国 已 经 进 入 人 口 老 龄 化 快 速 发 1 尤黎明, 试论老年照护体系的研究,载于中国护理管理 2 0 0 4 年第 4 期,第 1 0 页。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2 展 阶 段 , 根 据 国 务 院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 2 0 1 1 - 2 0 1 5 ) 的 预 计 , 2 0 2 0 年 我 国 6 0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将 达 到 2 . 4 3 亿 , 2 0 2 5 年 将 突 破 3 亿 。 第 二 , 从 影 响 我 国 老 年 人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意 愿 率 来 看 , 我 国 居 民 平 均 寿 命 的 增 长 , 高 龄 老 人 比 例 增 加 ; 经 济 增 长 稳 定 , 全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 且 居 民 受 教 育 程 度 日 益 增 长 , 这 些 因 素 都 将 促 进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意 愿 率 增 加 。 可 以 说 , 两 方 面 因 素 的 叠 加 , 使 得 我 国 未 来 的 养 老 机 构 的 需 求 率 愈 发 增 长 。 我 国 6 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规 模 及 比 重 ( 2 0 0 1 - 2 0 1 6 ) 2 下 表 为 不 同 地 区 老 年 人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意 愿 比 率 表 , 从 中 可 以 大 致 的 能 看 出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抽 样 调 查 的 省 、 市 老 人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意 愿 率 逐 渐 增 长 。 而 所 有 被 调 查 的 中 国 省 份 与 城 市 , 意 愿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比 例 都 超 过 4 . 5 % , 其 中 全 国 农 村 抽 样 调 查 的 入 住 意 愿 率 为 8 . 5 % 。 3 2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 王经绫、华龙, P P P 机制应用于我国养老机构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 经济研究参考2 0 1 4 年第 5 2 期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3 我 们 可 以 据 此 大 致 估 算 我 国 的 养 老 机 构 最 低 需 求 值 。 表 中 , 抽 样 范 围 最 广 的 东 北 三 省 和 全 国 范 围 值 均 在 8 % 左 右 , 假 设 我 国 老 年 人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的 意 愿 率 为 8 % , 以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的 数 据 为 基 础 , 估 算 如 下 : 我 国 6 0 岁 以 上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的 1 3 . 2 6 % , 也 就 是 1 . 7 7 6 亿 人 。 以 8 % 的 意 愿 率 计 算 , 以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的 数 据 计 算 , 我 国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需 求 值 为 9 4 1 万 张 。 事 实 上 , 我 国 老 龄 化 速 度 每 年 将 以 3 . 2 % 的 速 度 增 加 。 根 据 中 国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吴 玉 韶 的 说 法 , 到 2 1 世 纪 中 叶 , 我 国 6 0 岁 以 上 人 口 更 是 会 达 到 4 . 8 亿 的 峰 值 。 也 就 是 说 , 老 龄 人 口 数 是 2 0 1 0 年 的 2 . 6 8 倍 , 即 便 不 考 虑 入 住 意 愿 率 的 变 化 , 未 来 3 0 年 我 国 老 年 人 需 要 的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床 位 也 将 超 过 2 5 0 0 万 张 。 而 从 供 给 角 度 , 根 据 第 三 届 中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高 层 论 坛 的 报 道 , 目 前 我 国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总 数 7 3 0 万 张 。 床 位 数 较 以 往 已 经 有 了 较 大 增 加 , 但 和 需 求 量 相 比 仍 存 在 较 大 差 距 , 供 求 矛 盾 较 为 严 重 。 1 . 3 从 十 九 大 报 告 看 养 老 产 业 发 展 1 0 月 1 8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九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在 北 京 开 幕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报 告 中 提 出 , 要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构 建 养 老 、 孝 老 、 敬 老 政 策 体 系 和 社 会 环 境 ,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 加 快 老 龄 事 业 和 产 业 发 展 。 从 养 老 产 业 角 度 梳 理 十 九 大 报 告 内 容 如 下 : 1 . 养 老 服 务 供 给 问 题 是 当 前 社 会 主 要 矛 盾 之 一 。 十 九 大 报 告 明 确 新 时 代 我 国 社 会 主 要 矛 盾 是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美 好 生 活 需 要 和 不 平 衡 不 充 分 的 发 展 之 间 的 矛 盾 , 在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美 好 生 活 需 要 中 , 当 前 老 年 人 对 晚 年 美 好 生 活 的 需 要 , 不 仅 仅 包 括 最 基 本 的 吃 饭 、 住 宿 、 医 疗 , 还 有 对 精 神 、 体 育 、 文 化 、 休 闲 、 娱 乐 等 多 个 方 面 的 需 要 。 2 .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 看 养 老 产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 在 中 高 端 消 费 、 创 新 引 领 、 绿 色 低 碳 、 共 享 经 济 、 现 代 供 应 链 、 人 力 资 本 服 务 等 领 域 培 育 新 增 长 点 、 形 新 动 能 。 这 里 面 几 个 关 键 词 : 中 高 端 消 费 、 创 新 、 绿 色 、 共 享 、 人 力 资 本 服 务 的 等 与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相 关 。 3 . 实 施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 医 养 结 合 的 最 大 机 遇 。 总 书 记 指 出 : 人 民 健 康 是 民 族 昌 盛 和 国 家 富 强 的 重 要 标 志 。 要 完 善 国 民 健 康 政 策 ,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全 方 位 全 周 期 健 康 服 务 。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 全 面 建 立 中 国 特 色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和 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 健 全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 医 养 结 合 是 养 老 服 务 最 核 心 内 容 , 也 是 最 基 础 的 服 务 模 式 , 医 疗 是 养 老 的 基 础 , 在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下 , 医 养 结 合 将 是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最 大 的 机 遇 。 4 . 加 快 老 龄 事 业 和 产 业 发 展 , 事 业 、 产 业 共 同 发 展 。 十 九 大 报 告 中 明 确 提 出 :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构 建 养 老 、 孝 老 、 敬 老 政 策 体 系 和 社 会 环 境 ,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 加 快 老 龄 事 业 和 产 业 发 展 。 事 业 和 产 业 共 同 发 展 , 将 成 为 我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 5 . 扩 大 养 老 等 领 域 消 费 , 推 进 养 老 服 务 发 展 。 习 总 书 记 在 报 告 中 指 出 , 完 善 促 进 消 费 的 体 制 机 制 , 增 强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4 消 费 对 经 济 发 展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 发 挥 投 资 对 优 化 供 给 结 构 的 关 键 性 作 用 。 健 康 养 老 领 域 的 消 费 , 也 将 进 一 步 扩 大 。 6 . 发 展 生 态 养 老 , 老 年 人 的 绿 色 生 活 方 式 。 总 书 记 在 十 九 大 报 告 中 , 用 了 很 大 的 篇 幅 讲 生 态 文 明 、 讲 绿 色 发 展 , 总 书 记 强 调 : 坚 持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是 中 华 民 族 永 续 发 展 的 千 年 大 计 。 在 保 护 中 发 展 , 在 发 展 中 保 护 , 在 保 护 的 前 提 下 , 发 展 生 态 经 济 , 将 现 实 的 生 态 服 务 价 值 , 转 化 为 直 接 的 经 济 价 值 。 而 生 态 养 老 , 作 为 生 态 经 济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以 绿 色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理 念 , 以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为 前 提 , 以 人 和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为 准 则 , 并 依 托 良 好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和 独 特 的 人 文 生 态 系 统 , 采 取 生 态 友 好 方 式 , 开 展 的 生 态 健 康 、 生 态 养 生 、 生 态 体 验 、 生 态 旅 游 、 生 态 教 育 、 生 态 认 知 并 获 得 心 身 愉 悦 的 新 型 养 老 方 式 。 7 . 新 发 展 理 念 , 利 好 城 乡 养 老 产 业 发 展 。 十 九 大 报 告 , 习 总 书 记 再 次 强 调 : 坚 持 房 子 是 用 来 住 的 、 不 是 用 来 炒 的 定 位 , 加 快 建 立 多 主 体 供 给 、 多 渠 道 保 障 、 租 购 并 举 的 住 房 制 度 。 养 老 的 房 子 , 以 持 有 经 营 为 主 , 完 全 符 合 未 来 的 发 展 方 向 。 十 九 大 报 告 中 我 们 注 意 到 , 养 老 服 务 的 发 展 , 注 重 城 乡 共 同 发 展 , 完 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尽 快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全 国 统 筹 。 8 . 全 面 开 放 , 外 资 将 成 为 养 老 的 重 要 力 量 。 关 于 全 面 开 放 , 对 内 有 利 于 民 营 资 本 参 与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 对 外 将 会 有 更 多 的 国 外 养 老 企 业 进 入 中 国 。 习 总 书 记 在 报 告 中 指 出 ,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 瞄 准 国 际 标 准 提 高 水 平 。 1 . 4 养 老 服 务 供 给 的 成 本 及 定 价 要 素 构 建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的 成 本 要 素 包 括 由 土 地 及 其 环 境 建 设 构 成 的 地 租 、 由 房 产 和 硬 件 设 施 构 成 的 房 租 、 由 照 护 服 务 及 其 人 力 资 本 构 成 的 服 务 费 、 以 老 年 人 日 常 物 品 构 成 的 生 活 费 用 , 共 计 四 大 要 素 。 前 两 项 被 称 为 有 形 的 重 资 产 , 后 两 项 属 于 无 形 和 有 形 的 轻 资 产 。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5 1 . 养 老 用 地 及 环 境 建 设 / 地 租 养 老 地 租 有 两 类 , 没 有 适 老 设 施 的 土 地 和 拥 有 适 老 设 施 的 土 地 。 如 同 学 区 房 , 拥 有 良 好 教 育 设 施 的 地 区 的 房 产 价 格 远 远 高 于 没 有 这 类 设 施 的 。 在 公 办 民 营 的 条 件 下 ,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具 有 适 老 设 施 的 土 地 , 民 营 机 构 无 须 建 设 适 老 设 施 ( 如 医 院 、 交 通 等 ) , 受 益 人 无 须 交 纳 地 租 。 特 别 是 在 旧 城 改 造 、 城 中 村 改 造 时 , 安 排 好 已 有 的 养 老 机 构 用 地 , 是 政 府 的 直 接 责 任 。 可 用 于 养 老 的 土 地 有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城 郊 的 裸 地 , 一 般 都 位 于 山 清 水 秀 的 待 开 发 地 方 ; 二 是 位 于 城 市 的 、 闲 置 的 、 拥 有 医 疗 、 交 通 、 购 物 等 设 施 的 城 市 高 价 土 地 ; 三 是 位 于 社 区 便 于 为 居 民 提 供 服 务 的 , 面 积 较 小 的 星 点 土 地 。 尽 管 中 国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但 土 地 上 的 物 产 归 属 不 同 , 由 此 形 成 的 地 租 也 不 同 。 进 入 老 龄 社 会 后 , 国 家 已 将 各 类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城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用 地 计 划 , 合 理 安 排 用 地 需 求 , 并 将 闲 置 的 公 益 性 用 地 调 整 为 养 老 服 务 用 地 。 具 体 政 策 分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民 间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与 政 府 举 办 的 养 老 机 构 享 有 相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 即 依 法 使 用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以 支 持 低 收 入 老 年 人 获 得 相 关 养 老 服 务 ; 二 是 对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用 地 , 按 照 国 家 对 经 营 性 用 地 依 法 办 理 有 偿 用 地 手 续 的 规 定 , 优 先 保 障 供 应 , 并 制 定 支 持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土 地 政 策 , 严 禁 养 老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改 变 用 途 、 容 积 率 等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搞 房 地 产 开 发 ; 三 是 对 于 单 体 建 设 的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 应 当 将 其 所 使 用 的 土 地 单 独 办 理 供 地 手 续 并 设 置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2 . 养 老 用 房 及 其 设 施 / 房 租 房 产 也 包 括 两 类 , 没 有 设 施 的 裸 房 和 附 带 设 施 的 用 房 。 在 公 办 民 营 的 条 件 下 ,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具 有 适 老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6 设 施 的 土 地 和 房 产 , 民 营 机 构 无 须 建 设 适 老 设 施 ( 如 医 院 、 交 通 等 ) 和 房 产 , 受 益 人 可 能 不 交 地 租 和 房 租 。 2 0 1 3 年 以 后 , 凡 新 建 城 区 和 新 建 居 住 ( 小 ) 区 , 必 须 按 照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规 划 规 范 、 城 镇 老 年 人 设 施 规 划 规 范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等 标 准 要 求 配 套 建 设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 并 与 住 宅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 建 设 。 在 制 定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时 , 必 须 按 照 人 均 用 地 不 少 于 0 . 1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 分 区 分 级 规 划 设 置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设 计 、 施 工 、 验 收 、 备 案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 新 建 居 住 ( 小 ) 区 的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应 该 与 住 宅 同 步 验 收 、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 此 外 , 为 支 持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 国 家 对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自 用 房 产 、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养 老 机 构 按 规 定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3 . 照 护 服 务 及 人 力 资 本 / 服 务 费 照 护 服 务 供 给 成 本 及 其 人 力 资 本 构 成 的 服 务 费 用 。 在 公 办 民 营 的 条 件 下 ,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具 有 适 老 设 施 的 土 地 、 房 产 , 甚 至 为 困 难 人 群 购 买 服 务 , 受 益 人 可 能 不 交 地 租 、 房 租 和 服 务 费 用 。 医 养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四 大 类 : A 类 为 老 年 生 活 照 料 , 包 括 老 年 人 起 居 、 膳 食 、 个 人 卫 生 、 居 室 清 洁 、 便 溺 护 理 、 出 行 陪 伴 、 代 理 购 物 、 煤 气 水 电 通 讯 等 物 业 管 理 , 特 别 是 为 失 能 老 人 和 临 终 老 人 提 供 的 专 项 服 务 ( l o n g - t e r m c a r e ) , 如 洗 澡 已 经 成 为 一 项 专 业 服 务 。 有 调 查 显 示 , 老 年 人 食 品 需 要 健 康 食 品 占 3 1 % 、 速 冻 点 心 占 2 0 % 、 易 开 罐 头 占 7 % , 老 年 人 对 现 有 老 年 用 品 市 场 供 给 比 较 满 足 的 仅 占 1 1 % ; B 类 为 老 年 医 疗 护 理 , 属 于 专 业 服 务 , 包 括 慢 病 管 理 、 急 症 处 理 、 康 复 , 特 别 是 失 能 护 理 ( l o n g - t e r m n u r s e ) 、 临 终 纾 解 。 C 类 为 老 年 金 融 理 财 服 务 , 也 称 老 年 人 的 资 产 管 理 , 包 括 养 老 金 ( 含 基 础 养 老 金 、 职 业 养 老 金 、 商 业 保 险 年 金 ) 、 房 产 和 其 他 财 产 。 例 如 , 附 带 优 先 居 住 权 / 预 先 缴 费 和 投 资 理 财 的 保 险 产 品 ; 稳 健 收 益 的 养 老 储 蓄 ; 管 家 式 私 营 理 财 服 务 等 。 避 免 老 年 人 因 信 息 不 对 称 导 致 的 失 误 和 受 骗 。 D 类 为 老 年 社 会 参 与 服 务 , 包 括 老 年 文 化 教 育 、 老 年 社 交 旅 游 、 老 年 义 工 等 。 文 教 服 务 是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应 对 、 表 现 、 贡 献 、 影 响 、 自 我 实 现 和 超 越 能 力 的 途 径 。 截 止 2 0 1 1 年 末 , 我 国 已 有 老 年 大 学 4 2 9 9 1 所 , 在 校 老 人 将 近 4 9 5 万 , 关 于 “ 老 年 ” 主 题 的 图 书 出 版 物 2 3 3 种 , 老 年 报 刊 5 7 种 。 4 . 养 老 日 常 开 支 / 生 活 费 用 老 年 人 的 衣 食 住 行 构 成 生 活 费 用 。 在 公 办 民 营 的 条 件 下 ,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具 有 适 老 设 施 的 土 地 和 房 产 , 对 于 三 无 老 人 , 政 府 需 要 为 他 们 购 买 服 务 , 甚 至 要 支 付 生 活 费 用 。 目 前 ,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之 间 和 不 同 收 入 的 老 年 人 之 间 , 日 常 开 支 差 异 较 大 , 人 均 从 3 0 0 元 到 3 0 0 0 元 以 上 。 如 果 养 老 机 构 用 电 、 用 水 、 用 气 、 用 热 按 照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执 行 , 生 活 成 本 可 以 大 大 降 低 。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7 1 . 5 养 老 服 务 供 给 的 操 作 模 式 根 据 投 资 主 体 和 经 营 主 体 的 不 同 , 结 合 国 内 外 实 践 经 验 , 可 以 将 养 老 机 构 划 分 为 如 下 四 种 基 本 类 型 : 公 办 公 营 养 老 机 构 、 公 办 民 营 养 老 机 构 、 民 办 公 助 养 老 机 构 、 民 办 民 营 养 老 机 构 。 2 0 1 3 年 底 , 民 政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公 办 养 老 机 构 改 革 试 点 的 通 知 , 要 求 公 办 养 老 机 构 特 别 是 新 建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通 过 公 建 民 营 等 方 式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运 营 。 简 而 言 之 , 公 建 民 营 的 养 老 机 构 性 质 仍 属 于 国 有 , 只 是 在 运 营 环 节 上 加 入 社 会 力 量 。 随 着 民 政 部 对 公 办 养 老 机 构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铺 开 , 各 地 公 办 养 老 机 构 朝 着 公 建 民 营 方 向 改 革 的 越 来 越 多 。 在 公 办 民 营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不 同 人 群 的 购 买 能 力 , 政 府 应 当 承 担 补 差 责 任 , 具 体 出 资 有 P 4 - P 3 - P 2 - P 1 - P 0 五 种 模 式 ( 见 下 表 ) 。 中 国 医 养 服 务 供 给 的 P P S C I P 模 式 人 群 模 式 及 其 要 素 土 地 / 环 境 地 租 房 产 / 硬 件 房 租 服 务 A B C / 软 件 服 务 费 食 物 用 品 生 活 费 三 无 老 人 , 约 5 % 公 建 民 办 P 4 S 政 府 投 入 P P P 政 府 投 入 P P P 政 府 购 买 、 社 会 企 业 政 府 购 买 低 收 入 老 人 约 2 0 % 公 建 民 非 P 3 S I 1 政 府 投 入 P P P 政 府 投 入 P P P 政 府 补 贴 、 社 会 企 业 个 人 购 买 中 收 入 老 人 约 5 0 % 公 建 民 营 P 2 S I 2 政 府 投 入 P P P 政 府 投 入 P P P 个 人 购 买 、 社 会 企 业 个 人 购 买 高 收 入 老 人 约 2 0 % 共 建 微 利 P 1 C I 3 低 价 用 地 P P P 商 业 企 业 个 人 支 付 个 人 购 买 、 商 业 企 业 个 人 购 买 高 净 值 老 人 约 5 % 民 建 营 利 P 0 C I 4 商 业 企 业 个 人 支 付 商 业 企 业 个 人 支 付 个 人 购 买 、 商 业 企 业 个 人 购 买 注 : P 为 公 共 资 源 和 政 府 支 付 , P 为 社 会 资 本 和 社 会 企 业 ( S ) 、 社 会 组 织 ( S ) 、 商 业 企 业 ( C ) , I 为 私 人 资 源 和 个 人 支 付 、 家 庭 支 付 。 公 建 民 办 模 式 ( P 4 S ) , 即 指 政 府 划 拨 土 地 和 适 老 环 境 建 设 、 建 设 房 产 , 支 付 照 护 费 、 支 付 生 活 费 , 共 计 4 类 出 资 ,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护 理 保 险 可 以 支 付 部 分 医 护 费 用 。 如 果 社 会 企 业 介 入 , 可 以 探 索 管 理 合 同 ( M C ) , 即 指 政 府 将 存 量 公 共 资 产 的 运 营 、 维 护 及 用 户 服 务 职 责 授 权 给 社 会 资 本 或 项 目 公 司 的 运 作 方 式 。 为 了 降 低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8 运 营 成 本 , 应 当 鼓 励 社 会 工 作 者 参 与 服 务 , 从 本 地 户 籍 人 口 开 始 建 立 养 老 服 务 义 工 的 “ 时 间 银 行 ” , 协 助 政 府 照 护 三 无 老 人 (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经 济 来 源 、 无 供 养 人 ) 。 公 建 民 非 模 式 ( P 3 S I 1 ) , 即 指 政 府 划 拨 土 地 和 适 老 环 境 建 设 、 建 设 房 产 、 支 付 照 护 费 , 共 计 3 类 出 资 ,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护 理 保 险 可 以 支 付 部 分 医 护 费 用 ; 个 人 支 付 生 活 费 , 共 计 1 类 。 如 果 社 会 企 业 介 入 , 也 可 以 探 索 管 理 合 同 ( M C ) , 即 指 政 府 将 存 量 公 共 资 产 的 运 营 、 维 护 及 用 户 服 务 职 责 授 权 给 社 会 资 本 或 项 目 公 司 的 运 作 方 式 。 允 许 社 会 企 业 略 有 结 余 , 用 于 企 业 发 展 。 同 样 , 鼓 励 社 会 工 作 者 参 与 服 务 , 从 本 地 户 籍 人 口 开 始 建 立 养 老 服 务 义 工 的 “ 时 间 银 行 ” 。 公 建 民 营 模 式 ( P 2 S I 2 ) , 即 指 政 府 划 拨 土 地 和 适 老 环 境 建 设 、 建 设 房 产 , 共 计 2 类 出 资 ,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护 理 保 险 可 以 支 付 部 分 医 护 费 用 ; 个 人 支 付 生 活 费 用 和 服 务 费 用 , 共 计 2 类 出 资 。 可 以 尝 试 由 政 府 划 拨 土 地 , 商 业 企 业 进 行 房 产 和 设 施 的 建 设 , 直 接 运 营 或 者 委 托 另 外 的 商 业 企 业 经 营 , 若 干 年 后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归 还 土 地 或 者 地 租 的 B O T 模 式 。 共 建 微 利 模 式 ( P 1 C I 3 ) , 即 指 政 府 划 拨 土 地 和 建 设 环 境 、 与 商 业 机 构 共 建 房 屋 设 置 , 政 府 共 计 1 . 5 类 出 资 ; 个 人 支 付 房 租 、 服 务 费 、 生 活 费 , 共 计 3 类 出 资 , 由 社 会 保 险 和 商 业 保 险 支 付 部 分 医 护 费 用 。 如 果 社 会 资 本 介 入 , 可 以 尝 试 “ 改 建 拥 有 运 营 ” 的 R O O 模 式 。 民 建 营 利 模 式 ( P 0 C I 4 ) , 即 指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支 付 地 租 、 房 租 、 服 务 费 用 、 生 活 费 用 , 共 计 4 类 出 资 , 有 社 会 保 险 和 商 业 保 险 支 付 部 分 医 护 费 用 。 如 果 社 会 资 本 介 入 , 可 以 尝 试 “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 的 B O O 模 式 。明 树 数 据 w w w . b r i d a t a . c o m 9 二 、 P P P 在 我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应 用 现 状 2 . 1 养 老 服 务 业 应 用 P P P 模 式 的 意 义 联 合 国 培 训 研 究 院 给 P P P 的 概 念 是 , P P P 涵 盖 了 不 同 社 会 系 统 倡 导 者 之 间 的 所 有 制 度 化 合 作 方 式 , 其 目 的 是 解 决 当 地 或 区 域 内 的 某 些 复 杂 问 题 。 4 P P P 管 理 模 式 , 不 仅 有 着 融 资 功 能 , 更 追 求 在 公 司 合 作 过 程 中 双 方 整 体 风 险 的 最 小 化 。 与 单 纯 的 融 资 不 同 的 是 , 投 资 者 考 虑 的 是 投 资 收 益 最 大 化 , 而 在 P P P 的 管 理 模 式 下 , 又 加 入 了 社 会 综 合 效 应 最 大 化 的 导 向 。 通 过 P P P 管 理 模 式 , 可 以 在 不 排 除 并 适 当 满 足 私 人 部 门 的 投 资 营 利 目 标 的 同 时 , 更 有 效 率 的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务 产 品 , 使 资 源 配 置 更 为 合 理 。 5 P P P 模 式 在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中 的 主 要 功 能 : ( 1 ) 吸 引 私 人 资 本 投 资 , 弥 补 政 府 财 力 不 足 的 问 题 。 我 们 可 以 从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实 践 数 据 来 验 证 该 项 功 能 。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的 数 据 , 在 P P P 模 式 中 最 常 见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 仅 2 0 0 4 年 一 年 , 流 入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私 营 企 业 参 与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额 就 达 到 6 4 0 亿 美 元 ,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新 建 项 目 中 , 私 人 资 本 的 投 资 贡 献 率 达 4 4 % , 在 特 许 权 项 目 的 投 资 贡 献 率 达 5 4 % , 由 此 可 见 P P P 项 目 的 融 资 能 力 之 强 。 ( 2 ) 提 高 养 老 机 构 的 运 行 效 率 。 由 于 公 关 部 门 缺 少 提 高 组 织 内 部 的 运 作 和 项 目 流 程 效 率 的 动 力, 因 此 , 政 府 在 养 老 机 构 的 建 设 中 , 建 设 和 运 营 效 率 较 低 。 ( 3 ) 通 过 P P P 模 式 , 推 动 养 老 机 构 乃 至 养 老 产 业 的 发 展 。 如 前 文 所 述 , 我 国 养 老 机 构 的 供 给 量 远 远 不 足 , 通 过 P P P 的 导 向 , 开 拓 非 政 府 渠 道 , 以 此 为 契 机 , 重 新 审 视 和 分 配 政 策 制 定 者 、 监 管 者 和 服 务 供 应 者 的 职 能 , 通 过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成 立 独 立 的 监 管 机 构 , 消 除 公 私 合 作 的 潜 在 矛 盾 , 合 理 分 担 风 险 。 养 老 服 务 P P P 要 以 恢 复 和 维 护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生 活 和 参 与 社 会 的 机 能 为 核 心 , 建 立 老 年 照 护 服 务 体 系 。 养 老 服 务 P P P 项 目 , 包 括 医 养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医 养 服 务 供 给 的 轻 资 产 经 营 , 且 以 后 者 为 主 ; 由 此 不 同 于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的 P P P 项 目 , 以 前 者 为 主 。 为 此 , 养 老 服 务 P P P 项 目 应 当 坚 持 如 下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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