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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6 年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污染防治减排方向)绩效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 :北京金凯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为全面检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效率和 综合效果,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的管理水平,根据省级财政到期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粤财评 2014 7 号)、关于做好 2017 年省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的通知(粤财绩函 2017 18 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北京金凯伟业咨 询有限公司组成评价组,对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方向)开展 了绩效评价工作,经过资料评审、现场评价、综合分析评价的环节,形成本次绩效评 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经费背景。 根据广东省 “ 十二五 ”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 2013 47 号)(以下简称减排行动计划),中关于 “ 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 度 ” 、 “ 全面实施工 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 、 “ 切实加快 黄标车 更新淘汰 ” 的工 作任务,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 “ 十二五 ” 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广东省财政厅 (以下简称 “ 省财政厅 ” )提交关于安排资金支持 “ 十二五 ”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行动计划及新增 2014 年环保资金的请示(粤财工 2013 405 号),根据省 领导批示,同意 2014-2016 年安排三大领域污染减排项目:一是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奖 励补助,二是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三是实施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以上三项 支出即为本次 2014-2016 年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方向) 绩效 评价范围。 2014 年 7 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 “ 省环保厅 ” )将生活污水管理职能 移交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 “ 省住建厅 ” )。因此,专项资金中的 “ 污 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 ” 改为由省住建厅负责,其他两项由省环保厅负责。 经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研究协商,综合考虑广东省实际情况, 2014-2016 年累计安排 10.1560 亿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安排 15.6969 亿元用于黄标车 提前淘汰补贴及锅炉整治奖 励。 (二)项目主要内容。 1. 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 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分为两部分: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合计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生态县) 7,900 5,450 8,000(第一批) 2,000(第二批) 23,350 污水处理设施 “ 以奖促 减 ” 资金 21,828 27,808 28,574 78,210 合计 29,728 33,258 38,574 101,560 一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生态县),为加快推进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 区的 26 个县(区)纳入 “ 十二五 ” 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按照 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给予事前补助,补助标准参照 “ 十一五 ” 标 准为每 1 万吨 /日补助 1000 万元, 2014-2016 年累计安排金额 23,350 万元。 二是污水处理设施 “ 以奖 促减 ” 资金,对省内 12 个经济欠发达地市以及珠三角的 江门、惠州、肇庆市,根据前一年度国家环保部的核定减排量结果给予奖励,主要用 于当地在建和新建的污水处理管网建设费用支出。粤东西北 12 个地市以及江门、惠州、 肇庆的山区县按照国家核定的 2013 年度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减排量按新增削减化学需氧 量奖励 1 万元 /吨,新增削减氨氮奖励 3 万元 /吨;江门、惠州和肇庆的市区及非山区 县(市)按新增削减化学需氧量奖励 0.5 万元 /吨,新增削减氨氮奖励 1.5 万元 /吨的 奖励标准 ,2014-2016 年累计安排金额 78,210 万元。各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如下。 表 1: 2014-2016 年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安排情况 单位:万元 2.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对列入减排行动计划的工业锅炉整治项目,省财政 按 0.8 万元 /蒸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对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不同年份、不同车型给予 6,000-30,000 元 /辆给予补贴,按照 “ 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省适当补贴 ” 的原则 ,省 财政按照此标准的 20(即 1,200-6,000 元 /辆)给予补贴。 各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如下表: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合计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 18,474 5,757 24,231 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123,871 8,867 132,738 合计 142,345 14,624 156,969 表 2: 2014-2015 年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资金安排情况 (三)绩效目标。 1.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 根据项目自评报告及基础信息表,项目绩效目标为: 100%完成省下达的启动生态 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目标。 2.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项目总目标为: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完成国家下达的空 气质量改善目标 项目分阶段目标为: ( 1)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100%完成国家下达我省黄标车淘汰及锅炉整 治 任务 ( 2)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100%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年度 目标、 100%完成珠三角 PM2.5 改善目标、 100%完成全省 PM10 改善目标。 二、绩效分析(评价结果) 鉴于本次评价专项资金分为省住建厅负责的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省环保厅负 责的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两大部分,两个主管部门分别开展 绩效自评工作并上报了相关材料。评价组依据既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对两部分内容分别进行评价及评分,再按照各自 50%权重,计算专项总体评 价结果。 最终,评定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方向)使用整体绩效为 75.8 分。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部分评分为 64 分;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 运黄标车淘汰补贴部分评分为 87.6 分。图 1.专项综合评分三级指标得分率 图 2.省住建厅 -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部分三级指标得分率 图 3. 省环保厅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三级指标得分率 (一)绩效影响分析。 1.前期准备。该指标主要从论证决策、目标设置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考察专项资金决策程序的 合理性、绩效目标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人员及机构的健全性。 第一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方面,指标分值 20 分,评价得分 13 分。 (1)论证决策。指标分值 7 分,评价得分 6 分。 根据减排行动计划任务要求,项目对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 26 个县 且纳入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事前补助,对 12 个经济欠发 达地市以及珠三角的江门、惠州、肇庆市,根据国家的核定减排量结果给予奖励。 项目 2014 年经省财政厅关于安排资金支持 “ 十二五 ”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排行动计划及新增 2014 年环保资金的请示(粤财工 2013 405 号)及省领导批示 同意立项。 2014 年相关职能由省环保厅 移交至省住建厅后, 2015 年省环保厅、省住建 厅、省财政厅共同提交关于 2015 年省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的请示(粤 环报 2015 40 号),并由省住建厅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项目根据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任务要求设立,项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既 定标准安排补助或奖励资金,项目决策审批程序科学、合理。 但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市主管部门存在立项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况。例如, 汕尾市 2016 年污水处理设施 “ 以奖促减 ” 资金中,安排了 “ 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埔尾村 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 ” 项目,涉及项目资金 25.2 万元,但缺少项目立项 依据、申报书、预算等资料。此处扣 1 分。 ( 2)目标设置。指标分值 7 分,评价得分 2 分。 根据省住建厅提交的项目自评报告及基础信息表,项目绩效目标为 “ 100%完成省 下达的启动生态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目标 ” ,未设置项目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 细化的绩效指标及明确的指标值,目标完整性、科学合理性均有所欠缺,各得 1 分。 ( 3)保障措施。指标分值 6 分,评价得分 5 分。 项目由省委省政府批示,省 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各 地市政府及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014 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出台广东省省 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 2014 236 号),对专项资金涉及各部门职 责、支持范围、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资金申报、资金安排及拨付等内容进行具体规 定。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未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等,不能明 确项目工作进度计划等,此处扣 1 分。 第二部分,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 运黄标车淘汰补贴,指标分值 20 分,评价 得分 19 分。 (1)论证决策。指标分值 7 分,评价得分 7 分。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 2014 6 号)和减排行动 计划的要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省领导在关于安 排资金支持 “ 十二五 ”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及新增 2014 年环保资金的 请示上的批示,项目设立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分配按照集体审议程序进行,经省环 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研究协商,并按程序联合报省领导审批,决策程序规范 、合理。 ( 2)目标设置。指标分值 7 分,评价得分 6 分。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2017 年)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制定了截 至 2017 年底的具体工作目标,根据省住建厅提交的项目自评报告及基础信息表,项目 目标包含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包括 “ 黄标车及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 、 “ 国家下 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 、 “ 珠三角 PM2.5 改善目标的完成情况 ” 、 “ 全省 PM10 改善目标的完成情况 ” 。绩效目标设置明确、细化,但基础信息表中未填写具体指标 值,此处扣 1 分。 ( 3)保障措施。指标分值 6 分,评价得分 6 分。 省委省政府联合省直部门总体决策,各地市政府负责落实和具体资金分配,项目 实施的保障机构健全,人员分工、责任落实较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先后印发了广 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 2010 4 号)、关于进一 步做好珠三角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通知(粤环 2014 71 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通知(粤环 2015 42 号)等,省环保厅根 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制定了 2014 年、 2015 年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等,保障措施较为 完善。 2.资金管理。 该指标主要从资金到位、资金支付、支出规范性三个方面考察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地市 资金下拨时间 2014 年资金 2015 年资金 2016 年资金 江门 2014.12 2015.6 2015.12 茂名 2015.5 2017.2 清远 2015.8 韶关 2015.4 2016.5 云浮 2015.4 2016.8 湛江 2015.4 2015.12 阳江 2014.6 2015.4 2016.3 年度 资金到位时间 省财政拨付文号 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2014 2014.10 粤财工 2014248 号 粤建城 201495 号 粤建城 20142054 号 2015 2015.4 粤财工 2015166 号 粤建城 2015681 号 粤建城 2015682 号 2016 2015.12 粤财工 2015628 号 粤建城 2016749 号 粤建计 20163482 号 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第一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方面,指标分值 17 分,评价得分 9 分。 ( 1)资金到位。指标分值 4 分,评价得分 3 分。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 2014-2016 年度项目资金均已 及时拨付至 各地市财政局及污水主管部门 ,具体情况如下: 表 3: 2014-2016 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省级资金拨付情况 根据地市上报的自评资料及现场核查情况,部分地市资金下拨时间如下表(其他 地市未提交资料,具体情况不掌握)。 表 4: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补助部分地市资金拨付情况汕尾(现场核查) 2016.9 由表可知,省财政于 2015 年 12 月提前下达 2016 年度项目资金,但茂名市、韶关 市、云浮市、汕尾市均存在下 拨资金较晚的情况。此处酌情扣 1 分。 另外,据了解,韶关市等部分地市的 2016 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生态县)资 金由关于下达清算 2016 年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方向) 的通知(韶财工 201779 号)下达,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7 年 8 月。具体原因不明, 尚需补充相关材料。 ( 2)资金支付。指标分值 5 分,评价得分 0 分。 由于只有江门、茂名、清远、韶关、云浮、湛江、阳江市上报了部分资金支出情 况,项目整体尚未完成清算,项目整体支出情况无法核算 ,此处得 0 分。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汕尾市为例。 2016 年汕尾市污水处理设施 “ 以奖促减 ” 资 金 4,830 万元,市级直接使用 3,000 万元,实际支出 1,591.40 万元(截至评价期 2017 年 7 月),另下拨县区 1,830 万元,市级资金支出率仅为 53.05%。 ( 3)财务规范性。指标分值 8 分,评价得分 6 分。 项目根据广东省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汕尾市陆河县螺溪镇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例, 2016 年污水处 理设施建设补助 1,000 万元, 2016 年 6 月到位 900 万元, 2017 年 7 月到位 10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在建工程实际支出 970 万元。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单位未专项核算 项目的工程支出,支付工程进度款无相关支付依据;二是设备采购及安装的工程款, 无验收即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够规范。此处扣 2 分。 第二部分,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指标分值 17 分,评价 得分 13.6 分。 ( 1)资金到位。指标分值 4 分,评价得分 3 分。 2014-2015 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 4 次下达专项资金,其中 2014 年度 3 次, 2015 年度 1 次,资金到位率 100%。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 5: 2014-2015 年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下达时 间 省财政拨付文号 涉及金额 资金分配 2014.6 粤环 2014 51 号 40,000 万 元 1.珠三角地区 9 个地市黄标车提前淘汰 21,526 万元 2.锅炉整治奖励资金 18,474 万元 2014.10 粤财工 2014 424 号 2,345 万元 广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 2014.12 粤环 2014 122 号 100,000 万 元 全省(不含深圳)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 2015.4 粤环 2015 35 号 14,624 万 元 1.珠三角地区 9 个地 市黄标车提前淘汰 8,867 万元 2.锅炉整治奖励资金 5,757 万元 项目 2014 年资 金安排 2015 年资 金安排 实际支出(截至 2017 年 6 月底) 支出率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 18,474 5,757 11,953.882 49.33% 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123,871 8,867 69,453.164 52.32% 合计 142,345 14,624 81,407.046 51.86% 省级资金拨付情况 根据省环保厅自评报告,部分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存在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 额到位的 情况,此处扣 1 分。 ( 2)资金支付。指标分值 5 分,评价得分 2.6 分。 2014-2015 年度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如下 表: 表 6: 2014-2015 年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和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 省级资金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项目总支出率 51.86%。其中,珠三角地区 9 市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申请资金清算,其余地市实际使用情况明细未明确。项目资金结余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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