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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二 )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 (三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 )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合法权益 ; - 2 - (五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六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 “一站式 ”便捷服务。 第二章流转方式 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 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 X 五条通过转 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 3 - 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十 X 五 )流转土地用途 ; (六 )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 (七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八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违约责任 ; (九 )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 X 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 反法律法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 4 - 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 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屯溪区 (屯政办 20xx60 号 )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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