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1 -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X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 2 - 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 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 3 -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 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 4 - 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 X 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 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 X 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 500 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 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以下未尽职行为 ,给予责任人 100 1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 5 - 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 XXX 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 XXX 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 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 X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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