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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1 页 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的兴起 法学教育应当侧重理论还是实践 ?教学方法以讲座式为主还是以讨论式为主 ?恐怕再没有什么问题如同这一经久不衰的争论这样能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如此关注了。 在我国法学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后,特别是法律制度的突飞猛进之后,法学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愈发突出。不少学者 (包括笔者在内 )都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到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的关头。*方流芳、苏力、王健等人的文章,载于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贺卫方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 从比较视角去观察,中外法学 1993 年,第二期。 *怎样才能使法学院培养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实践部门和律师界所需的人才呢 ?一种主流意见认为:普通 法特别是美国的普通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教学法 )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 1998年 3月 19日的一篇关于中国法学院的报导中谈到某一法学院拟以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运作。该报导称:学生将在美国式的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面前进行演练;教员将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教授西方式法律推理。该报导是否属实,本文无法查证。引用于此,仅作佐证之用。 *在这种意见推动下,国家教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2 页 委 1995 年决定在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试点。 *王健:中国的 J.D.?评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第81 至 111页。 * 据笔者的观察和理解,这一实验方向对路,但略显理论探讨和准备的不足。作者本人也曾主张以适用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见注 1。故本文的用意并非在于否定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在于探讨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制度中有效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又保持自身传统中合理并行之有效的成分。在更广泛的 “法律移植 ”或 “本土资源 ”等意义上,探讨如何能使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乃至法律体系得以发展。虽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多为对它与现行的其它 学位如何配套,它的课程设置如何安排等 “制度构设 ”层面上的探讨。同注 3。 不容否认,这些探讨固然是设定一个新的学位应当考虑的问题。但它们还未涉及由法学教育根本思路的改革所带来的深层的理论问题。这些深层的理论问题不仅涉及制度构设,同时涉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形成、运用和知识传授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可以说,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对这些问题和背景的把握和理解不足,就会影响这一新试点的实施,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弄不好还会导致新瓶旧酒,甚至东施笑颦式的后果。因此,有必要认真比 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两种教育体制在发展轨迹以及其背后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更为自觉地构筑我国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3 页 教育。 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 近代法学教育开创于 11世纪晚期和 12世纪出现在欧洲的最早的大学中。其代表为意大利波伦纳大学的法学教育。在这一时期,商业活动扩大,新兴城市建立并发展,近代国家出现,近代法律随着教会法的系统化而形成。梅特兰称这一时期为 “一个法律的世纪 ”。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第 143 页。 *法律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 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教授。 然而在这个时候,通行的各种法律秩序刚刚开始从政治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学生来自不同的背景和国度。第一批法律教师讲授些什么呢 ?首先被系统地讲授和研究的法律并不是当时各国实行的法律,而是一种包含在于 11 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中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同上,第 145 页。这一法律被认为如同可以脱离躯壳存在的灵魂一样的东西,是一种真正的、永恒的、理想的法律,是理性的具体化。以此作为一般原理和准则,对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当时的各种制定法予以观察、研究和分析。整个法学教育和理想 的法律制度均应在这些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构筑。法学教育的重心不在当时存在于各个封建王国和领地的五花八门的实在法,而在于超乎于散乱的实在法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在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中,罗马法中的概念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同上,第 143 至 170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4 页 页。 *这些大学中的学生来自欧洲的各个地区。毕业后他们奔赴各自家乡,从而把罗马法及其概念和理论传向欧洲各个角落。在这一意义上,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 天主教曾经认为罗马法是异教世界的产物,而非基督文化的组成部分。 “十三世纪初, 圣托马斯 阿奎那 (St.ThomasAquinas)摈弃了这种批评。他的著作重新提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指出基督前的哲学以理性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上帝的意志,从而为罗马法 驱魔 。 ”*法勒内 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第 41 页。 * 因此,在欧洲的大学中,所有法学教育的基础都是罗马法,辅之以教会法。 “只是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本国法的教学才在各大学中出现。从 1620 年起,在乌普萨拉大学开始讲授瑞典法, 1679 年在巴黎大学设立了法国法讲座,但在大部分国家,只 是在十八世纪才在各大学讲授本国法: 1707 年在维藤堡大学 (帝国的第一所大学 )讲授德意志法; 1741 年在西班牙, 1785 年在英国的牛津大学, 1800年在英国剑桥大学, 1772 年在葡萄牙也都开始讲授本国法。直至十九世纪各国制定法典时期,在所有的大学,罗马法的讲授是基础教学,而本国法的地位相形之下,完全是次要的。 ”*同上。第 41、 42 页。 * 在欧洲各国纷纷通过法典编篡活动制定各自的成文法后,这种以讲授罗马法中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原则和原理为内容的讲座式的教学方法仍然被承袭,只不过这种规则和原理更多地以本国 法为依托。法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5 页 国 “大学中的讲授方法都以正式的讲座为基本形式。对此,学生没有必要每天进行准备。 然而近些年,学生要上由助教主持的小组课。在这类课上,学生不仅要出席,而且要进行准备 (阅读指定的读物 )并完成所要求的作业。 ”在德国, “依据惯例,这些讲座课不要求学生进行准备。 (如果学生出席的话, )在上课时 (课上也没有考勤 ),他只是被动的听讲者,而教育则是很少被打断的演讲者。 ”*R.B.Schlesinger,H.W.BaadeandP.E.Heraog:ComparativeLaw,Cases-Text-Materials,TheFoundationPress,1988,pp.150,169.* 这种讲授方法并不等于不讲案例。实际上,大陆法系教学中也采用案例。罗马法学家对于具体案件具有强烈的关注。但是他们的关注是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案件提供解决方法,以及通过观察这些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效果来检验和修正他们的主要观点 ”。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第 154 页。 *在这一意义上,案例与系统的法律知识 (原则、原理等 )相比,实在是次要的内容或演示原 理的媒体。 “这种高度的抽象 排除事实的倾向 是大陆法系的法律科学中最令英美律师感到惊异的特征。 法学家对于发展和构筑理论科学体系的兴趣要远远超过解决具体问题的兴趣。他们从事的是对更为深奥的法律真理的探索。在这一使论述更为抽象的过程中。 偶然 的具体细节都被舍弃了。 ”*J.H.Merryman:TheCivilLawTradit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6 页 85,P.64.* 从以上历史发展的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中采用讲座形式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 。 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形式结构和纯粹性。 *同上。 *因此法学教育也要系统地传授这些系统理论,而不能依靠学徒式的传授方法。 大陆法律的成文化也为这种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 “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卡佩里蒂等合著:意大利法律制度, 1967 年,第 89 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第 155 页。 *尽管如此,作者在此并不认为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只能固守这种形式,而是旨在指出这种形式产生的背景和理论根基。只有在认识了这种背景和理论根基后,才能谈到自觉的改进和借鉴。 三、英美普通法教育的发展轨迹 与大陆法系相反,英美的普通法则采用了不同的教育方式;而这种不同的方式又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1066 年 ),封建制度在英国建立。由于原有的习惯法仍然在各种领主法院中适用,国王通过建立皇家法院确立自己的审判权。但是皇家法院并不具有对所有案件的管辖 权,而只具有对三类案件,即有关皇家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7 页 财政的案件,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案件和有关王国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于皇家法院法官愿意受理更多的案件,当事人也愿意到条件较好的皇家法院诉讼,国王授权这些法官可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颁发令状,使这些法院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令状所涉及的类型的案件。为使案件能够被皇家法院受理,当事人和律师一定要想方设法使案件划归到某些类别之中。普通法就是在这种程序的夹缝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第 289-305 页。 *“由于必须 屈从这些程序上刻板的框框,对罗马法各种概念的接收就受到了阻碍。 此外,这些程序极为复杂和专业化,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学到手。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学教育虽能有助于掌握一起案件的正确处理方法,但并不能保证胜诉。英国的法学家和法官至今仍主要是从实际工作中培养出来的;与欧洲大陆各国不同,对于他们从不要求具有大学学历,直到二十世纪,受过这种教育的律师或法学家还是少见的。 ”*同上,第 305 页。*虽然从十三世纪起,英国的大学就同它们的大陆姊妹学校一样讲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牛津在 1758年才开设了英国法课程;而剑桥在 1800年才开始。但是大陆的律师是在大学里接受教育,而英国同行则是在四个律师协会中通过学徒方式培训出来的。 *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第 319页。 * 相对而言,英国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产生较晚。从十七世纪末到十九世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8 页 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DavidSugarman:LegalTheory,theCommonLawMind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他认为学徒式的法律教育不可避免地把学生引入对法律原则的片面和零乱的认识。 *同上, P.30.* 虽然英国的法学教育走了一条与大陆法系不同的道路,但其创建的主旨却与大陆法异曲同工,都是基于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之上发展起来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同时也必须看到,普通法 (判例法 )的明确性和系统性要比大陆法 (成文法 )差的多。在普通法学者中,历来存在一种对纯粹明确和系统的体系的怀疑和抵触。他们认为:普通法的规则如同语法规则,它们不仅在实践中起描述作用,而且起实际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天生就具有可改变性;它们存在于法律界共同认可的价值和习惯之中,可以被追溯到无法记忆的远古时代。*BrianSimpson:TheCommonLawandLegalTheory,fromLegalTheoryandCommonLaw,pp.10-24.*普通法的思维是不确定的,永远在过去与现时、在理性与非理性、历史与非历史、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徘徊。如同梅特兰德 (Maitland)所说:律师所了解的中世纪的法律要由现代的法官针对现时的案件进行解释。把过去的规则适用于当前案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歪曲和误解。在这一背景下,普通法的统一性不断受到质疑。除哲学、文化和社会原因外,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对规则的确定性持怀疑态度的法律现实主义 和批判法学派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原因之一。 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9 页 虽然普通法的教育也在寻求统一性和合理性,但大量案例的存在和演变阻碍了完全采用大陆法那样的、通过讲座传播法律知识的讲授形式。以案例为主的教学法成为其合乎逻辑的选择。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律教育像英国一样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在独立后,一些学院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八世纪,学徒式教育逐步让位给设立在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朗代尔(Langdell)在 1870 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有趣的 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结 1887 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所 效 法 欧 洲 模 式 的 法 学 院 。*C.G.Landell:HarvardCelebrationSpeech,fromLegalEducation,editedbyMartinLyonLevine,Dartmouth,1993,pp.29-30.*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 “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 原理构成的。 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 ”*FromK.L.Hall,W.M.WiecekandP.Finkelman:AmericanLegalHistory,CasesandMaterials,OxfordUniversityPress,1991,pp.338-339.* 不难看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 买,谢谢。 】 第 10 页 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正是大 陆法追求的目的;它的出现不过是大陆法教学中的系统性理念在普通法教学中的翻版。 但是,在美国法学界,这种对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追求很早就受到攻击。霍姆斯大法官 (JusticeHolms)首先发起这种攻击。他说:朗代尔式的 “法律理想不过是法学家的美好愿望,或对一种体系按照体系模式进行逻辑上的整合。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它领地上播下的每一粒新的发展之种都是被感知到的必然。 ”*同上,第 339页。 * 虽然我们一些学者把案例教学法奉为圭臬,美国的法学教育却早已进一步发展。分析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 其法学教育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五种模式:实习模式 (早期的学徒形式 )、规则模式 (早期的学校教育形式 )、原则模式 (朗代尔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 )、政策模式 (本世纪开始形成的形式 )、和新模式,包括实习课 (临床 )模式、人本和心理分析模式 (反对朗代尔的案例教学法,认为它是非人格化的、机械的和狭隘的模式 )、和以正义为中心的倾向 (对抗工具主义的法律经济方法,更多地考虑价值问题 )。这些不同的模式并非绝对的相互排斥,而 是 经 常 同 时 发 挥 作 用 。*M.L.Levine:LegalEducationandCurriculumlnnovation:LawandAgingasaNewFieldofLaw,fromLegalEducation,见注 22,pp.564-579.*五十年代后,美国重新兴起了赋予法学教育更多实践内容的主张。它主要分为两个方向:第一,增加 “技术性 ”课程;第二,实习课式教育的发展。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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