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 324号)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 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9 293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0%的,按 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 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40%的,按 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 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 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 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 每月缴费 2 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 1%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 10 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 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 85%、退休人员 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1.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 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 准入标准。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 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 80%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最高封顶线为 53.2万元,其中包含统筹基金封顶线 3.2万元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 50 万元。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按限额计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 1000元,当年有效。 (三)住院起付线 一级(乡镇)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 5%( 400 元);二级(县)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 8%( 640元);三级(市)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 11%( 880 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200 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440 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个百分点( 1 个百分点为 80 元)。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职工个人按 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不满 3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3%划入;满 35 周岁至不满 4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5%划入;满 45 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7%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 4%划入。 (五)特殊病种范畴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二十个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 1 型、 2 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 1 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 2 级高血压、 3 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6 页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六)每人每年最高 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53.2 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3.2 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为每人每年 50万元。 三、缴费年限的调整 (一) 年 1 月 1 日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法定年龄、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2019年 1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2019 86 号)有关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7 页 规定执行。 (三)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 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欠费补缴政策的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 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3 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 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超过缴费基数缴费,报账比例政策的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50%不到 200%的,支付比例提高 1.5%;达到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8 页 200%不到 250%的,支付比例提高 3%;达到 250%(含 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 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六、个人身份参保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缴费 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5%缴纳( 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11%缴纳( 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缴费年限 1.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 10 年。参保人员 2019年 12 月 31 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9 页 2. 年 12 月 31日前,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的参保人员,医 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 15年。 3.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参保人员按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 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 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0 页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2019 年 1 月 1日后按 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府发 29 号)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 12 个月,从第 13 个月起享受 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未按 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 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 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 13 个月起按 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不补缴欠费 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3.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 10 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1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