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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有效遏制违法生育有所上升的势头,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推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并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镇、街道办事处代征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即未通过法院、公安、综治参与执行的案件)的 80%返还案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 20%用于全区计生事业统一调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法院联合执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综治部门联合执行的案件,所征社会抚养费的 50%返还案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50%用于全区计生事业统一调配。 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法院联合执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综治部门联合执行的案件,所征社会抚养费,从全区统一调配的 50%中提取25%用于联合执行案件所需的工作经费。 所提取的社会抚养费 需全部用于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经费,不得作其它用途。 四、返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须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将不定期的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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