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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前言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鸣山煤矿”)位于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境内,1960年,鸣山煤矿由华东煤矿设计院设计,开采B3煤层,设计利用储量1233万吨,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7.5年。矿井于1959年7月动工,1967年2月投产,2006年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2万吨/年。现有采矿证(证号:C3600002009121120047937)开采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面积为9.1264 km2,开采深度-50m-900m。鸣山煤矿-450 m标高以上煤层已采空,将来矿井主要开采-450-900m煤层。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建设单位拟投资2148.80万元,对该矿区进行技改。根据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编制的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鸣山煤矿的建设规模仍为12万吨/年,服务年限为21.5年。项目煤类为气煤至气肥煤,可用作燃烧及动力用煤。项目原煤委托附近洗煤厂洗煤后再销售。 本项目为井工煤矿开采技改工程,不设洗煤设施。井下开采原煤提升至地表后委托附近洗煤厂洗煤处理后再外售。采用地下开采,开拓方式为立井暗斜井开拓,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采煤法,采煤工艺为炮采。矿井开采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有:废水类矿井涌水、矸石堆场淋溶水、员工生活污水等;废气类原煤及矸石外运装车点等地在一定的气象条件下的扬尘、原煤及矸石在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矿井废气;噪声主要来源于矿井钻孔及凿岩设备、通风机房、提升机房、水泵、空压机等;固废主要为矸石、废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等。主要的环境影响是,因为工作场地、原料堆场等工业场地的建设而导致的的植被破坏和相应的生态影响,环境风险也是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为切实做好技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矿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在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评价工作由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评价过程中得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乐平市环保局、乐平市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与支持,以及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配合,谨此一并致谢!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16)关于印发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93号); (17)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 (18)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19)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出版); (20)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7月实施); (21)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日); (22)煤炭产业政策(2007年11月23日); (23)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建财2008155号)。 2.1.2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HJ610-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619-2011);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1.3项目文件 (1)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三地质队编制的江西省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改建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江西省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编制的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证(证号:C3600002009121120047937); (5)项目环境影响执行标准和总量确认书; (6)业主提供的其它有关本项目的技术资料。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42.2评价目的及原则 2.2.1评价目的 通过对矿区及其周边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分析矿山开发的污染源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地占用与植被破坏等情况;预测主要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开发活动的生态影响,并提出进一步减轻或避免污染环境以及生态保护的措施与对策;论证项目拟采取的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合理性;制定环境保护监控计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的工程设计及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2.2评价原则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为本次评价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工程分析,弄清本项目污染产生环节,算清企业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三本帐”。 (2)按项目可行性的选址地、项目生产规模和工艺路线确定条件下,在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厂区、厂界以及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实事求是地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 (3)分析企业生产、贮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和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方案和总量控制建议。 (4)结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近年来项目所在地取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评价结论明确、公正、可靠,评价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及建议切实可行、经济合理,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3评价时段 项目评价分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三个时段进行评价。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2.4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1)大气环境 环境空气影响主要来源于矿井废气和原煤转载、储运过程中的粉尘,在采取稀释通风及洒水降尘等措施后可有效降低粉尘的产生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范围为以工业场地和排风井为中心的周边2.5km范围,原煤仓边界100m范围。 (2)地表水环境 目前矿山开采时的矿坑涌水量正常约 4800m3/d;技改后矿山矿坑涌水量为4830m3/d,经回用后排放量约4753m3/d,污染物主要为pH、SS、CODCr,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目前矿区生活污水产生排放量约为15m3/d,技改后后不变,仍为15m3/d,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主要为 SS、CODCr、BOD5。矿山废水经排水渠排入鸣山河,属小河。水质按类控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确定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根据评价等级,确定地表水评价范围为本项目废水排入鸣山河上游 500m 至鸣山河汇入乐安河处、鸣山河汇入乐安河上游500m至下游500m及下游共3000m总长约4700m。 (3)声环境 本项目高噪声区为矿井工业场地,噪声设备主要有风井轴流式通风机、主副井提升设备、矿井水处理站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的强度70100dB(A)。技改后矿山噪声源与最近居民点(里脑)之间的距离约80m,矿山生产噪声对附近居民区声环境的增量在3dB(A)以下,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项目的声环境敏感程度相对较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噪声评价范围为工业场地场界外100m范围。 (4)地下水环境 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项目属建设项目。 类项目评价级别:矿区所在地地表覆盖有 0.55.0m 厚的粘土层,分布连续且稳定,根据水文地质手册经验数据判读,渗透系数介于0.01-0.001m/d(1.210-51.210-6cm/s),包气带防污性能属中等;建设项目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属于不易;项目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6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经回用后4738m3/d)小于10000m3/d,属于中型;项目地下水污染物主要为pH、SS、CODCr、氨氮等,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的水质指标(4项)6,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等。因此项目地下水类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2-1。 表2-1 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 级别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 建设项目水质复杂程度 三级 中 不易 较敏感 中 简单 类项目评价级别:项目技改后项目井下涌水量(4830m3/d)大于2000m3/d小于10000m3/d,排水量属于中型;技改后项目地下水水位变化影响半径(1337m)小于1.5km,属于中型;矿区不位于生活供水水源等保护区内,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较敏感;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较弱,因此项目地下水类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I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登记的划分见表2-2。 表2-2 I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 级别 建设项目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 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区域范围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大小 三级 小-中 小-中 较敏感-不敏感 弱-中 综上所述,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根据评价等级,项目评价范围20 km2,评价范围包含矿区所在沟谷(水系)所组成的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及监测点为范围,面积约10 km2。 (5)生态环境 本矿区技改后面积 9.1264km2,采掘移动带总面积(为潜在地表塌陷区)约11.75km2,影响范围内无自然历史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敏感性为一般区域。矿区属低山丘陵地形,技改后矿区道路、生活管理区、采矿工业场地、临时矸石堆场、原煤仓等设施的总占地面积约 6.8152hm2,占地面积较小,利用现有的工业场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的分级原则,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三级。评价范围以矿区所在的沟谷(水系)所组成的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及地理单元为范围,面积约为2.5km2。 (6)环境风险评价 技改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是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炸药库。炸药库爆炸性物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7质贮存量为 3.0t,小于贮存区临界量,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爆炸性物质临界量的规定(硝铵炸药生产场所临界量 25t,贮存区临界量 250t),不属重大危险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确定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评价范围以炸药库为中心周围300m。 2.5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2.5.1环境功能区划 (1)大气环境 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分区中的农村地区,根据乐平市环保局执行标准的批复,本项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3。 表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值 (单位:mg/Nm3) 参数 1小时平均值 日平均值 TSP 0.30 PM10 0.15 SO2 0.50 0.15 NO2 0.24 0.12 (2)地表水环境 根据江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以及乐平市环保局执行标准的批复,本项目地表水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标准值列于表2-4。 表2-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值 (单位:mg/L,pH为无量纲) 项 目 pH SS CODCr 石油类 S- Cu Pb Zn Cd Cr6+ As 类标准值 69 80 20 0.05 1.0 1.0 0.05 1.0 0.005 0.05 0.05 (3)声环境 项目为居住(村庄)、工业(矿山)混杂区,声环境功能分区为2类,根据乐平市环保局执行标准的批复,本项目声环境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噪声值60dB(A)、夜间噪声值50dB(A)。 (4)地下水环境 区域水体主要适用于工、农业用水及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源,根据乐平市环保局执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8行标准的批复,本项目地下水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4848-93)类标准。标准值见表2-5。 表2-5 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值 (单位:mg/L,pH为无量纲) 项 目 pH CODMn 氨氮 氟化物 Cu Pb Zn Cd Cr6+ As 类标准值 6.58.5 3.0 1.0 1.0 1.0 0.05 1.0 0.01 0.05 0.05 (5)土壤环境 区域土壤适用于农田、茶园、果园等,根据乐平市环保局执行标准的批复,本项目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6-1995)三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6。 表2-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单位:mg/kg) 项 目 Cu Zn As Cd Pb Cr 农田 果园 水田 旱地 水田 旱地 三级标准值 400 400 500 30 40 1.0 500 400 300 2.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废气污染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标准,具体详见表2-7。煤矿瓦斯废气排放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GB21522-2008)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8。 表2-7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污染因子 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 排气筒 高度 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 作业场所 浓度 颗粒物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mg/Nm3或设备 去除效率98 15m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煤炭工业所 属装卸场所 1.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mg/Nm3或设备 去除效率98 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 1.0 SO2 煤炭工业所 属装卸场所 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 0.4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9表2-8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受控设施 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煤层气 禁止排放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 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30%) 禁止排放 低浓度瓦斯(甲烷浓度400 80 有爆炸性 (二)煤尘爆炸事故源项性分析 井下煤尘主要是由于采煤机高速切割煤体及放煤过程中顶煤的流动所产生的。另外在煤巷掘进头、各煤仓下口装载点、胶带输送机搭接处、煤炭运输过程中也产生一些煤尘。造成煤尘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直接原因:电火花、明火。 事故原因: 煤体和巷道煤壁煤尘未及时清扫; 各扬尘点洒水除尘不利,降尘设施失效; 瓦斯煤尘联合爆炸; 高挥发性煤层未采取注水措施; 空气中煤尘含量超限。 (三)煤尘爆炸影响分析 具有爆炸危险的煤尘达到一定浓度(452000g/m3)时,在引爆热源(6101050)的作用下,可以发生强烈的爆炸,从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瞬时摧毁工作面及生产设备、设施。 (四)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07预防煤尘爆炸应采取“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 采用综合防尘:矿井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对煤层采取注水措施;对风流采用水幕净化和湿式除尘风机排尘;在机组割煤和移架及放顶煤时采取喷雾洒水降尘;爆破作业掘进工作面采用风水喷雾装置,对运输大巷采用冲尘、刷白措施。 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中的煤尘,并及时运出。 定期对巷道喷雾洒水及冲洗巷道。 所有运输巷和回风巷内定期撒布岩粉。 消除引爆煤尘的火源: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防爆并保持完好状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消除明火及其它火源的规定。 采取隔爆措施,设计在主要运输和回风大巷、相邻煤层、相邻采区间及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及其它需要设置隔爆水棚的地点设置了隔爆水棚。 15.3.2煤矿透水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种类型的水进入矿井井巷、采掘工作面的过程称为井下涌水,由于地表水、小窑、采空区、溶洞、导水断层及含水层等存在或可能造成大量积水,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处理不好,就会使积水大量涌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一)矿区水文地质简况 矿区为低山丘陵地形,矿区最低井口标高+33m,高于当地侵蚀基准面标高,矿区附近地表水体主要为鸣山河及乐安河。矿区矿井含水层为弱含水性的裂隙含水层和采空区积水,大气降水是地下水的主要给水源。 (二)井下防治水 该矿区开采历史较长,老窑较多,浅部煤层已基本被破坏或采空,因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做好井下排水系统的建设,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防范煤矿透水事故发生。主要措施有: 1、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2、开采前调查清楚老窑积水情况,并疏干上部老窑和老采空区积水,严禁顶水采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08煤。 3、回风顺槽及巷道接近断层或钻孔时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 4、井下各水平建立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要求的排水系统,配备水泵,采区机械排水。水仓容量按容纳8小时正常涌水量设计,不小于1800m3。 5、对可疑地段必须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水原则,探放水必须查明老窑水体的位置、范围、水压和积水量,认真编制探放水设计,制定并采取包括防止气体中毒窒息在内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6、排至地面的地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7、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矿井必须组织防治水安全技术论证,若采掘工作面在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导水断层时,应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8、断层处矿山应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留设防水煤柱,防止老窑水溃入井下;留足边界煤柱,不越界开采。 15.3.3煤矿爆炸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炸药伤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炸药和爆破伤害的主要原因包括: (1)爆破物品的控制过程不严格。 (2)爆破物品的质量不合格。 (3)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爆破物品遇明火、高温物体,或受到强烈振动、摩擦。 (4)装药、起爆工艺不合理。 (5)人员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就爆破。 (6)爆破警戒不及时或有漏洞,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危险区域。 (7)爆破作业后,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彻底,对未爆炸的残余炸药没有采取安全的处理手段。 (8)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9)其它违章作业。 综上所述,矿山生产过程的炸药风险主要表现为安全风险问题,几乎不存在环境风险问题。矿山炸药的环境风险主要表现为爆破器材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矿山采用的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爆管和导爆索)中,以炸药最具危害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09性。而在炸药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三个环节中,从炸药量来分析,又以运输和储存两环节的事故性爆炸最具危险性。本项目爆破材料储存小,且炸药库位于地下标高-300m水平处,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故仅对炸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价。 (二)爆破材料的风险性分析 (1)爆破材料事故爆炸的危害性分析 一旦炸药发生爆炸时,高温、高压的爆炸产物直接作用在其周边介质上,使邻近空气的压力、密度、温度突然升高,形成具有超高压的空气冲击波并将这种冲击波从爆炸中心传播出去。由于冲击波具有较高的压力和较大的流速,故不但可以引起爆炸点附近一定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破坏,而且还会造成人畜的伤亡。本项目爆破材料储存于井下炸药库,故仅对炸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价。这里重点分析一次最大运输量(3.0t)的炸药在发生事故爆炸时对周围人群和建构(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空气冲击波对人群和建构(筑)物的危害程度与空气冲击波的超压有关,其相互关系分别见表15-1和表15-2。 表15-1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一览表 序号 超压值(105N/m2) 伤害程度 伤害情况 1 1.0 极严重 大部分人死亡 表15-2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与建构筑物破坏程度的对应关系一览表 安全等级 超压值(105N/m2) 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 1 0.0010.05 门窗玻璃安全无损 2 0.080.10 门窗玻璃有局部损坏 3 0.150.20 门窗玻璃全部损坏 4 0.250.40 门、窗框、隔板被破坏;不坚固的干砌砖墙、铁皮烟囱被摧毁。 5 0.450.70 轻型结构被严重破坏;输电线铁塔倒塌;大树被连根拔起。 6 0.701.00 砖瓦结构的房屋全被破坏;钢结构建筑严重破坏;行进中的汽车被破坏;大船被沉没。 炸药在运输和存储环节的事故性爆炸可看作在地面的爆炸,其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0的峰值超压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P106/r430/r21400/r3 (1<r<1015) P2227/r308/r2-8/r3 (0.05<r<0.50) P84/r478/r2862/r3 (0.05<r<70.9) 式中:P-冲击波峰值超压,kN/m2; r-比例距离,rR/Q1/3,m/kg1/3; R-测点至药包中心距离,m; Q-药包重量,kg。 一次最大炸药运输量发生事故爆炸时,距药包中心不同距离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峰值计算结果列于表15-3。 表15-3 距爆炸中心不同距离处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峰值一览表 距爆破中心距离(m) 空气冲击波超压峰值(105N/m2) 50 0.999 100 0.284 200 0.104 300 0.052 400 0.037 从表 15-3 可以看出,当最大运输量 3.0t 炸药发生事故爆炸时,距爆炸中心 50m以内的人群受到严重或极严重的伤害,建构筑物全部破坏;距爆炸中心 50100m 的人群将受到轻微程度的伤害,建构筑物的门、窗、隔板被破坏;距爆炸中心 100m 以远的人群和建构筑物基本是安全的。因此,炸药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人群稀少的夜间和尽可能避开穿越城镇的公路。 (2)爆破材料事故爆炸时有害气体排放的环境影响分析 炸药爆炸所产生的有害气体主要是CO和NO、NO2。3.0t炸药爆炸时CO排放量为56178L,NO和NO2(以NO为主)排放量为28759L。爆炸排放的炮烟通常是呈烟团形式扩散,采用瞬时烟团模式对离烟团中心不同水平距离的CO和NO浓度进行估算,其估算结果列于表15-4。 表15-4 距烟团中心不同水平距离的气体浓度估算结果一览表 距烟团中心的水平距离(m) CO浓度(mg/m3) NO浓度(mg/m3) 10 33.6 12.12 20 0.88 0.36 30 0.065 0.026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值 10 0.15(NOx) 由表15-4可知,3.0t炸药爆炸时,距爆炸点30m以外的空气中CO和NO浓度均能降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限值以下,也就是说,事故爆炸的有害气体排放对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1 环境的污染影响范围是很有限的,影响的时间也是短时性的。 (三)爆破材料风险防范措施 (1)对炸药和爆破器材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公安部门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在管理上严格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炸药和爆破器材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才能外购,对炸药实行专车运输、专人监车;贮存时设专用仓库,由专人看管;发放时有专人登记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使用量的记录档案,防止炸药的流失,那么炸药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安全是完全可以确保的。 (2)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要求,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破物品运输证”。道路运输时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运输路线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3)矿山炸药库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要求设计和建设。炸药库有专人管理,实行24小时双岗值班。库房安装排气扇,配备灭火器,爆破器材分库存放,库房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专人主管哑炮处理,凿岩前必须检查工作面上有无哑炮,有哑炮时则必须处理之后方可凿岩,严禁沿残眼打孔。 (5)制定盲炮处理责任制,出现盲炮当班处理,当班无法处理的盲炮,交班时要交代清楚,有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6)采用火雷管起爆时,应保证导火线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人员撤离时间。 (7)炸药和起爆器材的存储、运输、加工等工作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8)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爆破许可证的工人进行。 15.3.4采矿塌陷及泥石流的风险分析 评估区所处区域稳定性较好,地表植被发育,水土保持情况良好,未发现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据实地调查和访问,矿区内未发现泥石流,矿山和评估区为低矮丘陵地区,标高多在2040米,评估内上游无松散堆积物。根据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2下三个基本条件:(1)有陡峭便于集水集物的地形地貌条件;(2)上游有丰富的松散土石碎屑固体物质来源;(3)短时间内可提供充足的水源和适当的激发因素。 随着矿山的进一步开采,矸石量将增大,但由于矿山计划边开采边运输矸石的方式,矸石堆的形态变化预计变化的速度不是很快。根据调查矸石堆比较松散,矸石堆的稳定性较差,如不进行合理的防治,矸石场在强降雨及采矿工程扰动情况下可能发生矸石堆滑动失稳和泥石流,威胁矿区附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需引起足够的重视。矿山需对矸石进行相应的治理,采取修筑拦挡工程和排水工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理。对于泥石流可以采用修筑矸石挡墙防止形成泥石流物源;排水工程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矿井采煤地表沉降范围面积约为11.75 km2。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鸣山煤矿现有开采未发现采掘引发的明显沉陷,矿区现采空区上方覆盖层发生位移在允许变形范围内,对地面建筑物或其它工程的影响小,但矿山未来开采时必须做好安全煤柱的预留,做好防治地表建筑物受损的措施,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进行开采。 目前矿山最深开采深度为-750米,在今后的长期采煤活动中矿山还应加强采空区顶板管理,防治地表塌陷。矿方在采煤过程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防治地表塌陷。 留设保安煤柱,做好因采煤引起地表沉陷。 用废矸石充填采空区,既可防治地表塌陷,又可减少废石排放量、降低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的破坏。 矿山的设计与开采应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号)中的相关要求,采取不开采村庄下方煤层及在周边预留安全矿柱措施,采矿过程中留有足够的防水保安矿柱,确保不发生塌陷和疏漏等环境风险事故;通过预留井田境界煤柱、断层煤柱等永久煤柱和井筒、工业场地、矿区范围内的村庄等保护煤柱,有效避免或减轻地下开采造成的地表变形、塌陷和沉降;对局部地区可能出现的轻度裂缝,采用粘土填堵,较大裂缝采用水泥砂浆填注等方式防护;对采空区、塌陷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同时,加强矿区的水文地质调查,以防止盲目开采导致滑坡、地表塌陷等事故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可避免本项目的采矿塌陷及泥石流的发生,且矸石场地处坳地,地势较低,因此对周边的环境影响较小。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315.4应急预案 根据项目的性质,本次评价提出应急预案,供建设单位参考。 15.4.1组织机构及职责 15.4.1.1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或矿长担任,成员由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总工程师组成。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救灾指挥现场,组织抢救,矿长是负责处置事故的指挥者。在矿长未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15.4.1.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矿井高调度室,主任由总经理兼任或由总经理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矿山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完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5.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设以下专业小组: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4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和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与煤矿有关的技术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物资供应组: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持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车辆调度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15.4.2预防与预警 15.4.2.1危险源监控 建立和完善对瓦斯、自然发火、顶板的监测监控系统,一旦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按事故进行追查。要有专人对瓦斯、CO、水害、顶板状态的分析,从技术、装备、管理、程序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企业可根据煤矿实际情况来确定监控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15.4.2.2 预警行动 根据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下达预警指令。 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根据事态发展的资料,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15.4.2.3 信息报告与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的第一人应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矿井调度室应立即通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得到总指挥批准后,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 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两地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应急响应 15.4.3.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企业事故的可控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 I 级响应、II 级响应、III 级响应和 IV级响应(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相应的分级),具体如下: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为I级响应;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为II级响应;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为III级响应;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时为IV级响应。 15.4.3.2 响应程序 企业应急响应的过程可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等步骤。应针对应急响应分步骤制定应急程序,并按事先制定程序指导各类生产事故应急响应。例如,发生IV级煤矿事故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本预案进入预备状态并上报有关部门;发生III级煤矿事故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在指定时间上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生II级煤矿事故灾难时,需立即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类型生产事故(如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等)应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在专项预案中明确应对次生事件的相关内容。当生产事故的事态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国家应急机构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15.4.3.3 应急结束 当矿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排除后,企业已经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应急状态可以终止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6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发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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