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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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 430 号和鄂价房服函08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 55 元 /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一)按鄂财函 430号文件规定: 1 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 2 学校的教育用房; 3 社会福利设备; 4 市政工程设备; 5 军事设备;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 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 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 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 (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 (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 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 ”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 “拆一还一 ”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 “拆一还一 ”政策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还一 ”政策指标;企业凭市政府批准件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市规划部门开具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缴费凭证。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 备配套费手续费返还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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