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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救助暂行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补助是指困难参保职工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剩余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实行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适当补助,帮助解困 ”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补助适用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了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及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二)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2 万元,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导致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4%筹集,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2 万元的,对 2 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补助的制度,由补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一)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60%,个人负担 40%; (二)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70%,个人负担 30%; (三) 10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80%,个人负担 20%; 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四) 20万元以上至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90%,个人负担 10%。 第七条 医疗补助金及个人支付的最高补助限额 为 30 万元,超过 30万元的由个人负担。经核实特殊困难的重症患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后,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 第八条 医疗补助年度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年度执行,为每年的 4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提出书面困难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医保处审核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给予补助,每个医疗年度结束时集中 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补助制度自医疗年度起试行。 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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