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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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9-2019 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工作意见,切实加强对全市县级党政正职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县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遵循科学民主公开、依法依纪管理、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在市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县级党政正职,是指我市在职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各部门、市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副县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级领导兼任的除外)。 第五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是否正确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市委核心领导。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基本决策制度;是否做到对 “三重一大 ”事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三)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能否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责任人 ”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是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三章监督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实行党政正职 “四个不直接分管 ”制度。县级党政正职对本地、本单位工作负 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招标和物资采购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实行集体研究 “三重一大 ”事项正职末位表态制。对本地、本单位 “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按照关于党委(党组)实施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时,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 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第八 条实行县级党政正职述廉制度。县级党政正职每年年底在本地区、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述廉。市纪委定期安排部分县级党政正职进行公开述廉,并开展廉政测评;对廉政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20%的县级党政正职,进行廉政考察,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实行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县级党政正职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还应及时、如实地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以下事项 :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房屋情况;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 企业或其他投资情况; (三)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 第十条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事中定期向群众公开进展情况,事后向群众通报结果。 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第四章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委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负总责。市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县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级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县级党政正职的监督。 第十二 条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县级党政正职日常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对县级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十三条各县(区)纪委和市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对本地、本单位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职责,及时向市纪委反映县级党政正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党政正职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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