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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要全面理解贯彻监督法,必须牢牢把握监督法的四个特点,着力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要把握监督法立法理念政治性较强的特点,解决好 “为与不为 ”的方向问题 监督法所规范的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大监督是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监督,具有政治性很强的特点。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 ”作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人大监督就一定能大有所为,民主建设大有作为。当前,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最首要的是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取和实现监督工作应有的政治作为。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根本任务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要突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个大重点,时刻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主权利的保障情况开展监督;三是要围绕依法治国这个大目标,始终着眼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建设情况组织监督。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切实保证贯彻监督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要把握监督法条款内容原则性较强的特点,解决好 “硬与不硬 ”的认识问题 监督法对监督事项的确定、监督过程的进行、监督结果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条款内容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监督法出台之初,有的同志看到没有将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写进去,觉得监督法不够硬,削弱了人大的监督力度。其实不然。我认为,监督法实施后,监督的力度比过去更大了,监督的重点比过去更突出了,监督的程序比过去更规范了,监督的效果比过去更注重了。总之,人大监督不 是更软了,而是更硬了。这是因为监督法对约束、规范行政、司法行为将起到 “双管齐下 ”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减少行政、司法的违法机会。按照监督法,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 “一府两院 ”的专项工作报告,对 “一府两院 ”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来源和执法检查内容的选择来看,范围十分广泛,能够涉及 “一府两院 ”工作的方方面面。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则可以将违法行政、不公司法消除在萌芽阶段。另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大对行政、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在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 ,行政、司法的违法行为势必会大大减少。另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一方面,它可以提高对违法行政、司法的震慑作用。按照监督法,人大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 ”的监督情况都要公布于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对 “一府两院 ”被任命人员提出撤职案,这无疑增强了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威慑力。因此,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监督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领和监督关系,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三、要把握监督法调整范围针对性较强的特点,解决好 “公与不公 ”的形象问题 监督法总结了多 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充分肯定了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监督法的出台不仅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毋庸讳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有些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思前顾后,顾虑重重,总以为人大的监督治标不治本,起不到多大作用,搞得不好反而会自找麻烦,自讨没趣,有伤和气。我认为,这种思想的存在不利于贯彻好监督法。贯彻监督法就是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思想,一切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出发,不带任何私心杂念,不受任何个人因素影响,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按程序办事,甩掉 “怕 ”字,树立 “敢 ”字,尽心尽职、理直气壮行使法定职权,并自觉将自身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把监督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的精力集中在诸如政府工作中的农民增收、城市改造、环境保护、义务教育、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以及 “两院 ”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监督程序上,要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 “好人主义 ”和 “弹性监督 ”。对 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症结,举一反三,督促有关机关强化工作措施,彻底加以解决。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四、要把握监督法运作程序公开性较强的特点,解决好 “实与不实 ”的作风问题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公开性。其中总则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除了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代表监督外,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就对既是监督者又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作风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务必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一要明确目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要始终本着对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精神,秉公监督、仗义直言;二要注重实效,要把握好监督法的四个特点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工作效果检验工作作风,监督不实看不准问题,监督不实说不出长短。只有真正能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督,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 认可,这就是作为和地位的关系。三要依靠群众,确保监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宪法赋予了权力,监督法明确了责任的情况下,面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面对方方面面的期盼,不负责的监督就是失职,没有作为的监督就是损害人大监督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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