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捷克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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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捷克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税 务 司 国 别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课 题 组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1前 言为 了 加 快 实 施 “ 走 出 去 ” 战 略 , 积 极 响 应 “ 一 带 一 路 ” 倡 议 , 帮 助 我国 “ 走 出 去 ” 企 业 了 解 和 熟 悉 境 外 被 投 资 国 捷 克 共 和 国 政 治 、 经 济 、 地 理和 人 文 环 境 , 特 别 是 税 收 法 规 和 司 法 制 度 , 有 效 地 规 避 、 防 范 和 应 对 境 外税 收 风 险 , 我 们 编 写 了 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 以 下 简称 “ 本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 ) 。本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旨 在 协 助 我 国 企 业 及 时 把 握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国 家 和 地 区环 境 及 变 化 , 科 学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合 作 决 策 , 提 高 我 国 企 业 “ 走 出 去 ” 的 能力 和 水 平 , 以 投 资 带 动 贸 易 发 展 。本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分 为 六 个 章 节 :第 一 章 为 捷 克 的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介 绍 捷 克 的 地 理 环 境 、 政 治 环 境 、 经济 环 境 、 投 资 吸 引 力 、 重 点 特 色 产 业 、 贸 易 概 况 等 情 况 , 以 助 在 捷 克 投 资的 中 国 企 业 更 好 地 了 解 捷 克 的 基 础 背 景 , 融 入 当 地 的 文 化 , 提 高 自 身 的 经营 效 率 ;第 二 章 为 捷 克 的 税 制 介 绍 , 主 要 介 绍 捷 克 对 企 业 征 收 的 各 项 税 种 、 对个 人 征 收 的 各 项 税 种 、 流 转 税 、 反 避 税 规 则 等 国 内 税 收 政 策 , 向 在 捷 克 投资 的 中 国 企 业 介 绍 捷 克 现 行 税 收 制 度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三 章 为 捷 克 税 收 征 管 体 制 , 主 要 介 绍 捷 克 的 税 收 管 理 机 构 、 税 收 管理 体 制 及 其 近 期 变 化 等 内 容 , 以 帮 助 在 捷 克 投 资 的 中 国 企 业 掌 握 政 府 的 相关 要 求 , 规 避 当 地 的 合 规 性 风 险 ;第 四 章 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 主 要 介 绍 捷 克 的 转 让 定 价 等 相 关 规 定 ,以 帮 助 在 捷 克 投 资 的 中 国 企 业 了 解 当 地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相 关 制 度 ;第 五 章 为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及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 主 要 介 绍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的 基础 信 息 、 简 述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 如 何 做 好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争 议 的防 范 工 作 等 。 希 望 通 过 本 章 内 容 的 介 绍 , 可 以 帮 助 中 国 企 业 从 政 策 角 度 了解 中 捷 政 府 在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等 税 收 方 面 的 合 作 管 理 方 式 , 充 分 了 解 减 免 税等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 以 及 税 收 争 议 发 生 时 企 业 如 何 通 过 合 法 有 效 的 渠 道 解 决问 题 等 信 息 , 从 而 合 理 节 省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 保 证 企 业 自 身 的 健 康 发 展 , 有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2序 、 有 力 、 有 效 地 促 进 中 捷 经 济 交 流 ;第 六 章 为 在 捷 克 可 能 存 在 的 税 收 风 险 , 从 信 息 报 告 、 纳 税 申 报 、 调 查认 定 、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等 角 度 出 发 , 旨 在 向 在 捷 投 资 的 企 业 提 示 潜 在 税 务 风险 。 本 指 南 仅 基 于 2018年 6月 前 收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编 写 , 敬 请 各 位 读 者 在 阅读 和 使 用 时 , 充 分 考 虑 数 据 、 税 收 法 规 等 信 息 可 能 存 在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同时 , 建 议 “ 走 出 去 ” 企 业 在 实 际 遇 到 纳 税 申 报 、 税 收 优 惠 申 请 、 税 收 协 定待 遇 申 请 、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 税 务 稽 查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时 , 及 时 向 企 业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或 专 业 机 构 咨 询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税 收 风 险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损 失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错 漏 之 处 , 敬 请 广 大 读 者 不 吝 指 正 。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1目 录前 言 .1第 一 章 捷 克 的 概 况 及 投 资 主 要 关 注 事 项 .11.1 国 家 概 况 .11.1.1 地 理 概 况 .11.1.2 政 治 概 况 .11.1.3 经 济 概 况 .21.1.4 文 化 概 况 .41.2 投 资 环 境 概 述 .41.2.1 近 年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41.2.2 资 源 储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51.2.3 支 柱 和 重 点 行 业 .71.2.4 投 资 政 策 .71.2.5 经 贸 合 作 .8第 二 章 捷 克 税 收 制 度 简 介 .102.1 概 览 .102.1.1 税 制 综 述 .102.1.2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102.1.3 近 三 年 重 大 税 制 变 化 .102.2 企 业 所 得 税 ( Corporate Income Tax) .122.2.1 居 民 企 业 .122.2.2 非 居 民 企 业 .202.2.3 其 他 .252.3 个 人 所 得 税 ( Individual Income Tax) .252.3.1 居 民 纳 税 人 .252.3.2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342.4 增 值 税 ( Value Added Tax) .372.4.1 概 述 .372.4.2 税 收 优 惠 .39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22.4.3 应 纳 税 额 .392.4.4 其 他 .392.5 其 他 税 费 .392.5.1 资 本 税 ( Capital Duty) .392.5.2 转 让 税 ( Transfer Tax) .402.5.3 印 花 税 ( Stamp Duty) .402.5.4 关 税 ( Customs Duty) .402.5.5 消 费 税 ( Excise Duty) .412.5.6 保 险 费 税 ( Insurance Premium Tax) .422.5.7 道 路 税 ( Road Tax) .422.5.8 环 保 税 ( Environmental Tax) .42第 三 章 税 收 征 收 和 管 理 制 度 .433.1 税 收 管 理 机 构 .433.1.1 税 务 系 统 机 构 设 置 .433.1.2 税 务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433.2 居 民 纳 税 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443.2.1 税 务 登 记 .443.2.2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453.2.3 纳 税 申 报 .463.2.4 税 务 检 查 .473.2.5 税 务 代 理 .483.2.6 法 律 责 任 .483.2.7 其 他 征 管 规 定 .493.3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税 收 征 收 和 管 理 .503.3.1 非 居 民 税 收 征 管 措 施 简 介 .503.3.2 非 居 民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50第 四 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524.1 关 联 交 易 .524.1.1 关 联 关 系 判 定 标 准 .52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34.1.2 关 联 交 易 基 本 类 型 .524.1.3 关 联 申 报 管 理 .524.2 同 期 资 料 .524.2.1 分 类 及 准 备 主 体 .524.2.2 具 体 要 求 及 内 容 .544.2.3 其 他 要 求 .564.3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574.3.1 原 则 .574.3.2 转 让 定 价 主 要 方 法 .574.3.3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574.4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584.4.1 适 用 范 围 .584.4.2 程 序 .584.5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594.5.1 判 定 标 准 .594.5.2 税 务 调 整 .594.6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管 理 .594.6.1 主 要 内 容 .594.6.2 税 务 调 整 .594.7 资 本 弱 化 .594.7.1 判 定 标 准 .594.7.2 税 务 调 整 .594.8 法 律 责 任 .60第 五 章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及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615.1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615.1.1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615.1.2 适 用 范 围 .615.1.3 常 设 机 构 的 认 定 .625.1.4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65中 国 居 民 赴 捷 克 共 和 国 投 资 税 收 指 南45.1.5 捷 克 税 收 抵 免 政 策 .695.1.6 非 歧 视 待 遇 原 则 .735.1.7 在 捷 克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手 续 .735.2 捷 克 税 收 协 定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745.2.1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概 述 .745.2.2 税 收 协 定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法 律 依 据 .745.2.3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适 用 .745.2.4 启 动 程 序 .755.2.5 相 互 协 商 的 法 律 效 力 .765.2.6 捷 克 仲 裁 条 款 .775.3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争 议 的 防 范 .785.3.1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争 议 概 述 .785.3.2 妥 善 防 范 和 避 免 中 捷 税 收 协 定 争 议 .78第 六 章 在 捷 克 投 资 可 能 存 在 的 税 收 风 险 .806.1 信 息 报 告 风 险 .806.1.1 登 记 注 册 制 度 .806.1.2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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