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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权 声 明 本白皮书版权属于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并受法律保 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白皮书文字或者观 点的,应注明“来源: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违反上述声 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区块链 司法存 证应用白 皮书 编写委员 会 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牵头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徐州市公安局、中国司 法大数据研究院、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泛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秘猿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纸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华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证协会、百度在线网络 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编写组:何宝宏、曹红星、魏凯、杨白雪、纽加强、卢兴亚、王珩、张宏庆、 吴斌、王晋军、柳畅、钱靖、蒋鸿铭、蔡弋戈、徐惠、刘雅冬、米坤、周晓健、 齐宁宁、李琳、易君召、袁野、肖伟、赵春学 专家组:陈奇伟、张立华、任拔、匡华、杨崇华、杨海云、冯炳南、黄靖淞、 姚海涛、沈洪、姚俊、陈含新、陈炳陶、魏磊、薛新伟、张保川、董兵兵、崔 斌、张仁叶、张丰程 前 言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推进,诉讼中的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存证的 形式呈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电 子数据存证的使用频次和数据量都显著增长。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 形成方式不同,但是普遍具有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特 点,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 司法审查认定难度更大。 传统的存证方式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数据存证需求,逐渐显露 出成本高、效率低、采信困难等不足。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 人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向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质量较差,存在大量 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直接影 响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比例。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 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是潜在的区块链技术 重要应用落地领域。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 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司法存证领域的诉 讼效率。 本白皮书由浅及深地介绍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特点和系统 设计原则。从电子数据存证的发展现状入手,阐释了区块链电子数 据存证对证据三性认定的关系,点明了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 合点和重要意义,并为区块链存证系统总体设计和关键技术进行了 表述和总结。最后,本白皮书还分享了几个区块链司法存证业务领 域和实际案例,为区块链应用的开发和创新提供多视角的思路。 目 录 一、电子数据存证背景 . 1 (一)概述 . 1 (二) 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 2 (三) 电子数据存证法律依据 . 3 (四) 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6 二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 . 9 (一) 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关键技术 . 10 (二)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 14 三、区块链存证提高电子证据认定效率 . 17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 . 17 (二)电子数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认定要素 . 22 (三)区块链存证系统对电子数据认定的作用 . 23 四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参考架构 . 27 (一)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技术要求 . 27 (二)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参考架构 . 30 五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应用场景 . 33 (一) 法院行业应用 . 33 (二) 司法协同应用 . 36 (三) 社会存证应用 . 36 六、区块链司法存证存在的挑战 . 40 (一)法务与技术的对接不畅 . 41 (二)司法业务模式有待优化 . 42 (三)民众接受程度有待提高 . 42 七、结论 . 43 (一)电子数据发展带来了挑战 . 43 (二)区块链提升电子数据认定效率 . 43 (三)多参与方互通合作,完善标准推广应用 . 44 参考文献: . 46 附件:参考应用案例 . 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 4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 47 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平链 电子证据平台 . 48 杭州互联网法院 司法区块链 . 48 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通法链 . 4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 49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 50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 一、 电子 数据存证 背景 (一)概述 随着社会跨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 方面面。 截至 2018年 12月, 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了 8.29亿, 较 2017 年提升了 3.8%;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了 8.17亿;即时通信用户 规模达 7.92亿。 1 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 31.3万亿元, 占 GDP 比重超过三分之一,达到 34.8%,占比同比提升 1.9 个百分点。 2 数 字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深刻影响和重 塑着社会发展方式和社会治理格局。 2019 年 3 月 12 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 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要“推进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深度 融合” 。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在科技进步的支持下,司法和正义普惠 化更容易实现,科技对于司法的作用和价值正不断提高,司法科技 已是势在必行。 随着数字化发展,电子证据在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 用日益突出,电子证据已成为证据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社 会开始步入 “电子证据时代” 。 相对于物证时代的 “科学证据” 而言, 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大大超出了一般物 证的水平。电子证据在我国立法中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开始大规模1第 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 状况统计报告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2 地正式介入案件,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 (二) 电 子 数 据存 证 的 现 状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大量电子数据存取证的需求。截止 2018 年 12 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 6.75 亿,网络购物用户规 模达 6.10 亿,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 4.06 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 6.00 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 6.12 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 6.48 亿。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的高度普及适用,电子数据存证, 已成为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要求。 电子证据在确立了其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后得到快速发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中, 明确了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2018 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 334951 件,比 2017 年增加 97709 件,同比上升 41.19%。其中, 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民事一审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增幅分别 达到 53.57% 和 40.97%。 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近 3年约 5000 份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约 89%的案件使用了电子证据。 52018年中国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中数据显示,电子证据被认定 为法律事实的案件越来越多,涉案保全金额年增长达 15%。全国民 事案件超 73%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被应用于各种商务往来,离 婚财产、证券纠纷、互联网金融、电子病历,聊天记录中等不同类3第 116 条第二款 4数据来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5李自柱 , “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 , 电 子知识产权2016 年第 12 期。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3 型的场景高达 43种。 (三) 电 子 数 据存 证 法 律 依 据 1.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2012 年之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电子数据不能作为独立证据 参与诉讼。我国 2012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 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 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分别在第63条、第 48条、第3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 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使其获得了独立的证据地位。2015 年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第二款规定了电子数据的部分形式。2019 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其中第 7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提 取的方式方法 6 。2011年国家工商总发布了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 在其 三、四、五条就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独 立证据,并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手段进行了一些规定。其规定的取证 手段包含: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3.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4.冻结电子数据;5.调取电子数据; 7 6.书 式固定;7.拍照摄像;8.拷贝复制;9.委托分析。 8其中扣押电子数6mps.gov/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6337154/content.html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8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4 据原始载体是首位选择。 2.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 5 条明确了满足法律要求电子数据原件的形 式。第 8条阐述了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应对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 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 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 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 3. 公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散见于 公证法 、 公 证程序规则 、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 意见 、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的 基本程序包含以下要点: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进行;由公证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5 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员应当按照顺序 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网址、下载、打印(或刻录)等整个证据保全 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名词、版本;公证员审核下载内容与网页 内容是否相符;制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 或者保全的电子数据具有复杂性、重要性时,公证员应当对保全的 过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与电子证据保全资料一并封存。电子 证据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备份、打印(按照书证方式) 、拷贝、拍 摄。对于当事人无法确切证明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 保全的电子数据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由此看出,电子数据公证的流程较繁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 高,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一定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年 9月7日印发的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 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 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 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 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 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 明确, 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6 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 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 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 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 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 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 规定首次承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用在互联网 案件举证中,标志着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手段得到司法解释认可。 (四) 电 子 数 据存 证 在 司 法 实 践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虽然在法条、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范畴、原 件形式、取证手段等做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包括 存证环节、取证环节、示证环节、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中依然存在 痛点。 1. 存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依赖电子介质、易篡改、 易丢失等特性,在存证中面临一些问题。 (1)单方存证 传统的存证方式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这些 方式本质上都是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中心 化存证下,一旦中心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2)存储成本高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7 电子数据依赖电子介质存储,为了存储安全,经常需要使用多 备份等方式,加之电子介质有其使用寿命,因此存储成本较高。 2. 取证中的问题 (1)证据原件与设备不可分 目前,在对某些本地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原件只能留 存在产生电子数据的设备当中,证据原件和设备是不可分的。证据 原件一旦要离开设备, 就变成了复制品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现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展示手机等设备,迫使 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进行操作;在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中,因 查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取证的首要手段,被调查人的电脑硬盘、 服务器可能被全部拿走而进行调查,导致被调查人正常业务被迫停 止的情况。 这一情况给司法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也很难杜 绝当事人此前已经对原始文件进行的删改,是事倍功半的。 (2)原件可以被单方修改 在目前的互联网软件上形成的数据原件,都是基于当事人在互 联网软件服务商处注册的用户名密码下行为所致。在这种数据逻辑 结构下,也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数据的删改,包括 对其删改记录的删改是其当然的权限。那么,所谓的原件到底是不 是事件发生时真实、原始和完整的数据,互联网软件服务商也无法 给出确切的答案。即使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给出了他所留存的数据,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8 也无法证明这个数据是否经过了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的删改,不能完 全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严格来讲,相关数据只能作为线索和间 接证据使用。 因此,在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时候,所取证据是否属于原件,也 是存疑的。 3. 示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展示和固定是电子数据使用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子数 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储在电子硬件中的电子信息,要获取其内容需要 使用相应的软件读取和展示。这给示证带来了困难,这表现在: (1)并非所有电子数据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纸质方式展示和固定, 例如电子数据的电子签名信息和时间信息。 (2)对电子数据原件的截图、录像、纸质打印,复制存储都一 般而言交由当事人自己完成,而其中的差异是难以在原件和复制件 核对查验时充分验明的,这给了当事人篡改数据的空间。 (3)示证的困难使得对电子数据公证的需求增加,这严重加大 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严重浪费了社会司法资源。 4. 举证中的问题 在诉讼中,双方都会提交自己留存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当 事人分别控制自己的数据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发生双方提交的证据 有出入,甚至是矛盾的情况。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据的真 实性认定非常困难,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都无法成为断案依据。在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9 这种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很可能需要依赖分配举证责 任来进行断案。而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无 法举证则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篡改自己数据 的一方可以在这种举证责任的安排下获利。 5. 证据认定中的问题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是在世 界范围内具有普适性的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证据的认定,通常 是认定证据“三性”的过程,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电 子数据作为证据也需要经过 “三性”判定。电子数据因为数据量大、 数据实时性强、保存成本高、原件认定困难等原因,对证据的“三 性”认定依然较困难,电子数据经常因为难以认定而无法对案件起 到支撑作用,这对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了较大压力。 二 、 基于 区块链 的 电子数 据存证 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 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 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典型的区块链以块-链结构存储数据。作为一种在不 可信的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区 块链凭借其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正在改变诸多行业的应用场景和 运行规则,是未来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新型信任体系不可或缺的技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0 术之一。 9利用区块链及其扩展技术可以在电子数据的生成、 收集、 传输、 存储的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篡改、并进 行数据操作的审计留痕,从而为相关机构审查提供有效手段。 区块链特殊的存储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以无利害关系的技 术作为第三方身份(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将需要存证的电 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 完成存证的过程。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多个参与方之间保持数据 一致性,极大降低了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性。 (一) 区 块 链 存证 系 统 的 关 键 技术 区块链具有的适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能力,来源于区块链系统 的关键技术,关键技术包括两方面:核心技术和相关技术。区块链 的核心技术包括:共识机制、存储结构、通信方式等,用于保障区 块链的多方参与、难篡改、难丢失的特性。区块链的相关技术包括: 可信存储、电子身份、可信时间等,为区块链系统的多种应用场景 提供支持。 1.核心技术 (1)共识机制 共识算法用于协调区块链全网中各节点数据的一致性。共识算 法通过制定达成共识的规则,实现节点选举、数据一致性验证和数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白皮书(2018) .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1 据同步控制等功能。一般来说共识算法具有如下功能: 1) 参与共识的节点在互不信任的条件下达成共识; 2) 支持节点独立进行算法运算, 不依赖任何其他节点数据和 状态; 3) 保证各节点对上链数据打包区块的计算能收敛并达到最 终一致性; 4) 声明在一定规模的节点环境下达成共识所需的理论时间; 5) 应有明确的抗恶意攻击指标。 (2)签名验签 数字签名是使用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与数字摘要技术,用于鉴 别数字信息的方法。主要用于确定消息确实是由发送方签名并发出 来,并确定接收到的消息的完整性,没有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数字签名技术是将摘要信息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 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 信息,然后用哈希函数对收到的原文产生一个摘要信息,与解密的 摘要信息对比。如果相同,则说明收到的信息是完整的,在传输过 程中没有被修改,否则说明信息被修改过,因此数字签名能够验证 信息的完整性。 (3)链式存储结构 链式存储结构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务处理以区块为单位进 行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将区块按时间先后顺序连接成链条的一种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2 数据结构。由于后一个区块中包含着前面区块的特征信息,因此如 果想要修改其中一个区块中数据,需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序区 块全部修改。而随着区块链中区块数量的不断增加,修改难度也不 断增大。因此链式存储结构有效的提高了存储其中的数据的防篡改 和防伪造能力。 (4)P2P通讯 P2P(点对点)是指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的地位都是对等的,每个 节点既充当服务器,为其它节点提供服务,同时也享用其它节点提 供的服务。P2P网络中的资源和服务分散在所有节点上,信息的传输 和服务的实现都直接在节点之间进行,可以无需中间环节和服务器 的介入,避免了可能的瓶颈,凸显了网络可扩展性、健壮性等方面 的优势。 区块链中的各节点是典型的相互平等, 不分主次的服务器网络, 通过 P2P 通讯机制可以实现节点间数据就近快速同步的效果。同时 也提高了整个区块链的抗网络攻击的能力。 2.相关技术 (1)电子身份认证 电子身份是一种数字化唯一身份标识,用于在 IT 系统中对人、 组织、现实主体等进行唯一标注。电子身份认证使用各种验证手段 来校验现实主体与电子身份间的合法对应关系,如带有智能芯片的 身份卡、指纹、虹膜、语音等。电子身份认证的核心是数字签名技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3 术,它保证了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电子身份认证是司法存证主体及用户的反欺诈认证的基础,使 用电子身份可以准确的记录行为方主体、操作人员信息,是电子数 据有效性的基础保障。电子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权威机构信息认证、 大数据、人工智能方式对行为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也可以直接在 区块链上进行构建。 (2)时间戳服务 时间戳是一个能够表示一份电子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 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主要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某个电 子数据的产生时间。在实际应用上,它可以使用在包括电子商务、 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尤其可以用来支撑公开密钥基础设施的“不 可否认”服务。 可信时间戳是将电子数据摘要和权威时间源绑定,由国家授时 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可信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对电子数据摘要 和权威时间记录进行数字签名生成时间戳。通过可信时间戳可确定 电子文件生成的精确时间,并防止电子文件被篡改,为电子数据提 供可信的时间证明和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具有 权威性和可信赖性,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在法律上具备证明 效力。 时间戳是不仅可以准确的标示出行为的发生时间,还可以通过 时间的先后顺序构建可信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是电子数据存证的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4 重要技术服务。 (3)数据加解密 数据加解密是使用加密算法将明文数据转变为无法直接读取并 理解的密文数据,拥有解密权限的人可以通过解密算法将密文恢复 为明文数据。数据加解密应用在数据的传输、存储环节,保证数据 在传输、存储中的安全性。加解密也是电子数据存证系统对于数据 隐私保护的重要支撑。 (4)数据存储 区块链链上通常为了控制数据传输量,只记录原始数据的哈希 值,以达到电子数据保全的目的。还需对在区块链上固化的电子数 据原文进行安全存储。数据存储系统使用安全的存储方式,同时拥 有数据高并发、动态扩容等能力。 (5)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以代码的方式实现既定的复杂业务逻辑,智能合约由 合约参与方共同制定和维护,一旦部署则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具有 自动执行的特性,可降低人为干扰和人工成本。智能合约技术为区 块链用于复杂业务场景,支持垂直行业业务提供了支撑。 (二) 区 块 链 电子 数 据 存 证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 应 用价 值 对于传统取证方式表现出成本高、效率低、真实性难以保证等 不足。区块链技术适合作为一个电子数据存证的补充,区块链时间 戳标示出电子数据发生时间,用户的私钥对数据的签名是用户真实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5 意愿的表达,区块链不易篡改、可追溯的特点方便对电子数据的提 取和认定。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存证、取证、示证、质证等过程对 应着电子数据的存储、提取、出示、质询等动作流程。 1.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储中的应用 在电子证据生成时就可以将关键要素信息固定下来,通过区块 链分布式、中心化无法修改的特性,可以保证在未来任意时间验证 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 区块链系统具有难篡改、难抵赖、可追溯、系统稳定等技术特 征:使用对等网络技术,每个节点都无差别储存一份数据,具有良 好的崩溃容错;使用哈希 嵌套的链式存储结构,保证每个区块的内 容的更改都需要更改其所有后序区块, 使系统数据安全, 难以篡改; 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于每条数据都记录其出处,不可抵赖;使用 合理的数据模型,使每条数据的流转都可以追溯到源起;使用时间 戳技术, 对于每条数据的生成时间有明确认定; 使用内置智能合约, 对于每类电子数据自动识别和处理,减少人为干预。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可以规范数据存证格式,保证数据存储 安全,保证数据流转可追溯。 2.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提取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有别于传统取证方式,是一个技术发现的 过程。一般来说,在取证时不仅需要有电子物证司法鉴定资质的机 构和鉴定员来取证,还需要专业的律师共同进行,以保证技术的可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6 行性和取证的合法性。电子证据脆弱性、易变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取 证原件较困难,真实性难以保证。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获取电子数 据原件;二是如何保证获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里的数据都经由参与节点共识, 并且独立存储,互为备份,跑在符合要求的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系 统中的数据均可通过技术手段认定为原件。账本具有难丢失难篡改 的特性,记录了数据来源、数据时间戳、数据的流转过程等,可用 以辅助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3.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出示中的应用 目前电子证据的示证方式通常采用传统的书证形式,即将电子 证据快照并进行纸质化。通过打印、公证等方式转换证据形式会增 加当事人的时间、资金成本,阻碍诉讼效率的提升。转换成书证之 后,电子证据的灵活性丧失,让丰富的证据形式变得单薄,缩小了 当事人之间质证的空间。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示证可采用两种方式以降低示证过 程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一是可以采用智能合约自动 取证示证和区块链浏览器示证的方法,采用自动化标准化的流程进 行电子证据示证;二是可以通过将区块链存证、司法鉴定和公证电 子证据出函流程打通,由多方参与示证。 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7 4. 区块链在电子证据质询中的应用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 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鉴于电子证据有别于 传统证据的特点,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持 怀疑的态度,有时不得不转化为书面材料,甚至获得公证机关公证 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电子信息的生成、传播、修改和储存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 行的,书证化的电子证据其本质已经是复本。示证的间接性导致质 证环节效率低。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因为优化了取证和示证环节, 也让质证环节对于取证和示证的争议问题消除,聚焦于证据本身对 案件的影响,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 、区块 链存证提 高电子 证据认定 效率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对电子证据“三性”的认定,本部分围绕电 子证据的“三性”讨论区块链存证对证据“三性”对影响。区块链 技术对电子证据“三性”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 对显著影响,其次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技术、业务管理和链治理对电 子数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有部分提升。 ( 一 ) 电 子 数 据真 实 性 认 定 的 要素 由于电子数据存证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区 块链司法 存证应 用白皮 书(v1.0 ) 18 来认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 容的真实性。 1.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 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 换、破坏等问题。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电子证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具体来说,法官审查电子证据时 往往会关注: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包括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 质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如果无法提取 原始存储介质,如何确保其他存储介质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这是对电子证据载体原始性和同一性的审查。二是电子证据载体在 诉讼前和诉讼中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诉讼前和诉讼中,证据会在 多个主体(如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和民事、行政案件中原告、法 院、被告)间流转。在此过程中需要考察:电子证据载体在移送、 流转中是否保持同一性,是否符合鉴真的要求;电子证据载体是否 保持完整性,没有被改变、破坏等。 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载体 的原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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