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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第四版)二二年三月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第 四 版序 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在过去 近 二十年获得了 快速 发展,监管部门 和相关从业人员 一起 “摸着石头过河 ”, 不断探索, 时至今日,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已 自成体系,具有一定 规模。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营造更加健康有序 和规范 的投资环境,近年来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各项监管规定 逐步出台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系统性监管体系 发展日趋成熟 。 汉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 ”)长期以来活跃于中国和跨境私募基金领域的最前沿,协助客户深度参与了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环节,在陪伴客户成长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理论与实践经验。作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见证者和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服务的实践者,汉坤对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始终心存使命 ,与行业共成长 。因此,在服务客户的同时, 汉坤 不忘 及时 总结工作心得,愿与广大私募基金行业从业者分享,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汉坤从 2016 年起开始组织本所投资基金 与资管 组律 师撰写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热点评论( “热点评论 ”),获得市场的广泛好评。此后,我们 陆续 公开 地 推出了热点评论的升级版 中国私募基金监管蓝皮书 (第二版)和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第三版) ( “蓝皮书 ”),结合私募基金与资管行业的最新监管动态,从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框架、募集设立、投资运作、税务筹划等方面出发,全景式勾勒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在确保专业性的前提下力争提高可读性。时隔 近一年半 ,我们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和市场动态,再次推出第 四 版蓝皮书,以酬业内读者厚爱。 总体而言,较之第 三 版蓝皮书,本第 四 版在体例、内容方面 做了 较大幅度的 调整和更新, 行文 逻辑更顺畅,内容更丰富 和完整 。第 四 版蓝皮书在第三 版的基础之上,对国内监管框架下的私募基金类型及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差异化监管情况作了 进一步 整体性 更 新和 梳理 ,包括增加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等 相关内容 。在具体展开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时,融合了 私募条例 和 资管新规 及 其 相关配套规则 的适用、 私募基金的典型架构、 外资参与境内私募基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境内基金境外投资 、团队激励与跟投等众多市场热议问题 ,尤其针对当前市场上越来越多 私募 基金进入退出期或清算期,退出和清算相关 的 法律问题 愈发 被行业内关注 的现状 ,本第四版中增加 了私募 基金的退出和清算的内容 。本第 四 版还 对当前市场上一些特别类型的私募基金进行了介绍,包括 母基金( FOF) 、资产配置型基金、二级私募股权基金、纾困基金、常青基金和占股基金 等 。此外,相比于第三版蓝皮书,第四版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发起设立域外私募基金的内容,对其中的中国法律问题及常见的域外私募基金设立地及监管实践进行了介绍,这一拓展也是迎合当前越来越多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在域外 募资 及设立域外私募 基金的趋势 。我们真诚地希望,本 第四版 蓝皮书能对中国私募基金业界人士有所助益。 9YbWvYuWmXmVkWeXzWpPnQbR9R7NsQrRtRqQfQpPsRkPoPoM7NpOqMuOqQsOvPmOqM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目 录 第一章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概览 . 1 第 1节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况 . 1 1.1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及监管的发展和现状 . 1 1.2 中国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概况 . 3 第 2节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概况 . 8 2.1 私募基金行业在证监会统一监管前时代 . 8 2.2 中国私募行业的证 监会统一监管 . 10 2.3 中国私募基金的分类差异化监管 . 16 第二章 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主要法律问题 . 21 第 1节 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等 合规要求 . 21 1.1 从业人员资格和管理 . 21 1.2 管理人登记 . 22 1.3 管理人入会 . 25 1.4 募集规范 . 26 1.5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32 1.6 信息披露 . 35 1.7 资金托管 . 36 1.8 外包服务 . 38 第 2节 中国 PE/VC基金的设立 . 39 2.1 PE/VC基金设立地的选择 . 39 2.2 PE/VC基金典型架构 . 40 2.3 PE/VC基金的特殊发起方 . 42 2.4 PE/VC基金的特殊背景投资人 . 49 第 3节 PE/VC基金的投资运营 . 62 3.1 基金架构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 62 3.2 国资影响 . 64 3.3 外资限制 . 65 3.4 未备案基金对外投资的影响 . 67 3.5 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 . 68 3.6 境外资金境内使用 . 72 3.7 团队激励与跟投 . 73 第 4节 PE/VC基金的退出和清算 . 77 4.1 PE/VC基金的项目退出 . 77 4.2 PE/VC基金投资人的退 出和基金清算 . 79 第 5节 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要法律问题 . 84 5.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84 5.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 . 86 5.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要求 . 87 5.4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90 第 6节 中国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 . 98 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6.1 税务筹划 . 98 6.2 私募基金税收关注热点 . 101 第三章 中国特别类型私募基金介绍 . 108 第 1节 私募 FOF基金 . 108 1.1 私募 FOF基金的定义及类型概述 . 108 1.2 私募 FOF基金的整体优势及特点 . 108 1.3 私募 FOF基金的管理运作特点及监管要求 . 110 第 2节 资产配置型基金 . 111 2.1 资产配置型管理人问世 . 111 2.2 资产配置型基金的法律规定 . 112 2.3 资产配置型基金的现状 . 113 第 3节 二级私募股权基金 . 114 3.1 PE二级市场 . 114 3.2 S基金 . 115 3.3 交易程序 . 115 3.4 税务考量 . 117 第 4节 纾困基金 . 117 4.1 纾困基金的问世 . 118 4.2 纾困基金的运作 . 118 第 5节 常青基金 . 120 5.1 常青基金的特殊性 . 120 5.2 在中国设立常青基金的挑战 . 121 第 6节 占股基金 . 122 6.1 投资意义 . 123 6.2 收购模式 . 124 6.3 交易要点 . 125 第四章 中国团队发起设立美元基金 . 129 第 1节 相关中国法律问题 . 129 1.1 境外投资核准 . 129 1.2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130 1.3 在中国境内的募集监管 . 130 1.4 CRS . 130 第 2节 常见美元基金设立地及监管 . 131 2.1 开曼群岛 . 132 2.2 英属维京群岛 . 134 2.3 美国 . 136 2.4 香港 . 139 2.5 新加坡 . 142 2.6 在欧洲募集私募基金 . 143 第五章 结语 . 145 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1 第一章 中国 私募基金 发展 概览 第 1节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 发展 概况 1.1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 及监管 的发展和现状 私募基金 1行业从 20世纪 80年代起在中国市场萌芽并发展,至今 三十多 年,然其作为法律主体正式被写入法规并纳入 目前监管部门的 监管至今则刚满 5年。2014年 1月 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 ”)作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 20141号, “私募登记备案办法 ”),正式对私募基金进行定义 2,同年 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 “私募暂行办法 ”), 对 “私募基金 ”定义进一步明晰 3。 私募基金,在现有中国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下,一般被认为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其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且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私募基金以投资为主营业务,此特征将其与实业企业相区别;私募基金以 “非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此特征则将其与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的公募基金相区别 4。根据私募暂行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对其投资范围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PE)、创业投资( VC)或其他投资活动的实体。 概括而言,中国私募基金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 段,萌芽探索。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 ”,首次提出 “创业投资 ”的概念。该时期的私募基金主要由政府主导, 以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 “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 ”为代表,科技园区、孵化器的建设在全国各开发区陆续展开。该阶段的主要特征为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1 中国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组织正式发布的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中使用 “私募投资基金 ”和 “私募基金 ”术语的情况均较为常见,除引用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原文或专有名称的情形外,本蓝皮书中统一使用 “私募基金 ”进行指代。 2 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 3 私募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 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 4 关于 实践中在私募基金认定方面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及相关认定规则,请参阅汉坤法律评述我是谁? 私募基金身份认定的惑与解( 2018/09/10),网址: hankunlaw/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e84a9f019c53e71aa3b80af747f4ab5e.pdf。 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2 资基金,私募基金主要用于境外融资上市。 第二阶段,监管初建。 21世纪初,大量私募基金基础性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如 2003年出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5部门令 2003年第 2号, “ FIVCE规定 ”) 5、 2005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5第 39号)、 2006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 2006第 55号, “合伙企业法 ”) 6、 2012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号, “证券投资基金法 ”) 7、以及上文提及的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暂行办法等。随着基础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框架初建,法律组织形式得到完善,监管部门完成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 ”) 向证监会的转变,证监会 /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登记 /备案监管体系确立,私募基金以燎原之势发展。 第三阶段,规范发展 。 2015年后,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密集出台,证监会和中基协围绕管理人登记、资金募集、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合同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就私募基金的设立运行进行全方位规范并颁行一系列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2018年 4月 27日,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号, “资管新规 ”)出台,各部委陆续发布资管新规细则文件,私募基金监管进入大资管时期。 目前,在中基协对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登记 /备案管理实践中 8,基于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不同,将私募基金划分为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私募证券类 FOF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基金 ”、 “创业投资基金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 “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 ”及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九种类型,并基于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发起设立 /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类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划分为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以及 “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类。 截至 2019年 12月底, 根据中基协的统计 9, 中基协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1家,其中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14,882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8,857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727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5家;存续备案私募基金 81,739支,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 28,490支,创业投资基金 7,9785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已于 2015 年被修正。 6 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已经被海外的 PE/VC基金普遍采用的法律形式。 7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引入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概念,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奠定法律基础 。 8 见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ambers.amac)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和 “产品类型 ”的说明。 9 数据来源于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 2019年第 12期):amac/researchstatistics/report/zgsmjjhysjbg/202001/t20200109_6049.html。 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3 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399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3,867支,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 5支。 1.2 中国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概况 1.2.1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PE/VC基金)发展概况 私募股权投资( “PE”)及风险 /创业投资( “VC”) 10的概念于 20世纪 80年代末 11被引入中国, “私募股权投资 ”及 “风险 /创业投资 ”术语分别对应英文 “Private Equity”和 “Venture Capital”。针对 “私募股权投资 ”和 “风险 /创业投资 ”两者的关系,行业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风险 /创业投资 ”指以早中期创业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行为,而 “私募股权投资 ”则主要用于指称以发展成熟期的非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份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并购投资( “并购投资 ”)等其他以非公开交易股权资产为投资标的投资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私募股权投资 ”涵盖了所有以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行为,按此理解可以认为 “风险 /创业投资 ”为 “私募股权投资 ”的一个重要分支和子集;后文将进一步阐释监管视角对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风险 /创业投资的界定和分类(详见 本蓝皮书第一章第 2.3节)。本蓝皮书中除非另作说明,我们将以 “PE”和 “VC”分别指称 “私募股权投资 ”和 “风险 /创业投资 ”,并以 “PE/VC”指代两者合称。 PE/VC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与私募基金整体发展进程趋同: 第一阶段,探索与起步阶段。自 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至今,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实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创业、投资并购活动的空前活跃,中国 PE/VC行业也一直展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PE/VC机构的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在发展早期,中国的 PE/VC行业发展主要依赖国资机构及外资机构推动。一方面,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 1985年出资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992年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地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了以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另一方面, 20世纪 90年代初以 IDG等为代表的境外PE/VC机构相继进入中国市场,并在 20世纪 90年代起至 2006年的十余年间一定程度上主导了中国 PE/VC行业的早期发展 12, 2003年实施的 FIVCE规定也在一10 针对 Venture Capital,在中国较为早期的法律文件中通常使用 “风险投资 ”这一术语,但由于 “风险 ”二字在中文语境下通常被理解为有一定的负面含义,因此现在更为常见的是使用 “创业投资 ”这一术语进行指称。 11 风险 /创业投资这一概念最初于 20世纪 80年代末出现在中国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 19856号)提出 “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 ”,首次提出 “创业投资 ”概念。 1987年 1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76号)(现已失效)中,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对创业的科 技人员要 “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 12 在此期间,大量境外 PE/VC机构通过境外设立的外币基金向搭建了 “红筹架构 ”的中国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并通过这些境外控股公司在美国、香港等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实现退出并获得回报。红筹架构为设立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为进行境外融资和实现境外上市目的而创设的交易架构,通常做法为由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东于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设立海外控股公司,海外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通过协议安排间接控制中国境内企业。 中国 私募基金 监管 与实务 蓝皮书(第 四 版) 4 定程度上对外国机构、组织、个人在中国的创业投资起到了鼓励作用。 第二阶段,快速成长阶段。随着境内机构与投资者对 PE/VC行业 的逐步了解、中国 TMT(科技、媒体和通信)、医疗健康等新兴行业创投活动的兴起、中国多层次境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 13、以及私募基金密切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和出台,本土 PE/VC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要素逐渐成熟,加之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 PE/VC行业发展的政策,自 2006年以来,中国本土的 PE/VC机构获得了迅猛发展,一些新闻媒体甚至称中国出现了 “全民 PE”的狂潮。 第三阶段,规范发展阶段。 2015年起,一系列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出台,以及鼓励创新创业政策的发布, PE/VC基金市场募投管退 各环节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PE/VC基金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时期。受监管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日趋严格的影响,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管理人数量的增长及所管理基金的数量增长均有放缓趋势,但仍然处于稳步增长状态。 根据中基协的统计,截至 2019年 12月底 14,中基协存续登记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4,882家,存续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8,490支,创业投资基金7,978支,管理基金规模合计达 9.74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59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 1.15万亿元) 。 1.2.2 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并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营业务的私募基金,即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项下所述的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虽然中国立法机构于 2003年即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彼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证券投资活动,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仍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直至 2012年 12月 28日,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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