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3.0:行业具体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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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评论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3.0: 行业具体指南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其经济实质测试要求适用于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1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且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相关主体”必须在开曼群岛从事与“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就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而言,判断自身活动是否属于“相关活动”(以及相应类别下的“核心活动”)对于进一步厘清其在经济实质法下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上一期税务评论2所述,今年7月初发布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重点扩充了“附表:行业具体指南”(The Schedule: Sector Specific Guidance)的内容。全长36页的“附表:行业具体指南”对于各个类别“相关活动”的定义、“核心活动”(CIGA)及其经济实质要求的说明非常具体,并且提供了示例。本期税务评论将归纳并解读该附表的更新要点。 控股公司业务 经济实质法将控股公司业务定义为“纯粹控股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并且对这一类别的活动施行低标准的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如何界定纯粹控股公司是此前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指南3.0提供了五则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应,从案例中可归纳出如下内容: 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会影响实体被视为纯粹控股公司; 仅通过证券账户(brokerage account)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不属于直接持有或管理股权,因而不属于从事控股公司业务; 实体作为持股主体的同时从事其他活动的,不属于从事控股公司业务,但应考虑这些其他活动是否属于经济实质法中其他类别的“相关活动”; 作者: 马骋 勤理*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12 5659 电子邮件:romaqinlilegal 刘明扬 德勤 合伙人 电话:+852 2852 1082 电子邮件:antlaudeloitte.hk 潘宗杰 德勤 总监 电话:+852 2238 7689 电子邮件:rphandeloitte.hk 李莎 德勤 高级经理 电话:+86 10 8520 7722 电子邮件:lslideloitte *Shanghai Qin Li Law Firm is a firm associated with Deloitte Legal. 1 “相关活动”包括九个类别:控股公司业务、总部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 2 参见德勤税务评论: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3.0发布 2.deloitte/content/dam/Deloitte/cn/Documents/tax/ta-2020/deloitte-cn-tax-tap3182020-zh-200731.pdf 税务 期数P319/2020 2020年8月5日 2 作为受托方持有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属于纯粹控股公司,信托业务也不属于九类“相关活动”之一,但应考虑除信托业务外,其是否从事属于其他“相关活动”的业务;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不属于纯粹控股公司,但应考虑除作为GP代表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取得股息或资本利得外,其是否从事属于其他“相关活动”的业务。 结合经济实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出以下判断逻辑: 如某实体仅持有股权并取得与该股权相关的收益(股息、资本利得等),无任何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影响判定),其属于从事控股公司业务,仅须满足针对控股公司业务的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 如某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但该资产、业务及收入不属于其它类别的“相关活动”,则该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如某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且该资产、业务及收入构成其它类别的“相关活动”,则该实体需要就从事的其它“相关活动”满足相应的经济实质要求。 总部业务 “总部业务”泛指向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的高级管理、重大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指南3.0指出,“相关主体”在从事银行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控股公司业务及保险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从事包含在总部业务中的活动;为避免重复报告,前述情形不视为该实体从事总部业务。虽然指南3.0也指出,存在“相关主体”被视为同时从事彼此相互独立的总部业务和其他类别“相关活动”的情形,但并未通过示例作出说明,由此可能给实践中不同情形的区分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指南3.0认为,判断“总部业务”的核心在于考察实体是否发生了与高级管理活动相关的支出,以及是否取得了任何形式的收入来弥补这些支出,而无论这些收入是否通过专项的服务合同或费用分摊协议收取。换而言之,从事总部业务的实体收取收入的形式,不限于收取服务费或分摊相关费用成本,也可以是从子公司股权或债权投资中取得股息、利息、资本利得。在指南3.0的一则示例中,一家开曼群岛公司雇用了高级管理人员来从事集团的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其并未就这些人员的活动向集团内成员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仅通过对子公司的股权和债权投资收取股息、资本利得和利息。指南3.0认为该实体的活动构成了总部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开曼群岛于2020年修改了证券投资商业法,经济实质法下“基金管理业务”的定义与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动。指南3.0中,“基金管理业务”被定义为“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2020 年修订本)附表2第3段所载的并根据该法例取得牌照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的相关主体为投资基金提供的证券管理业务” 。 取得牌照,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 除非另有豁免,否则证券投资商业法(2020 年修订本)禁止任何未获发牌或未经注册人士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因此,由于证券投资商业法(2020 年修订本)下的“注册人”需经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CIMA”)注册(即予以“授权”),有关“注册人”如果为向投资基金提供证券管理服务的相关主体,便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原证券投资商业法下的“除外人士”如需根据新的证券投资商业法在2020年1月15日或以前重新注册,将由重新注册为“注册人”之日起包括在经济实质法的范围内。 如欲垂询更多信息,请联络: 国际税务服务 全国主管合伙人 上海 王鲲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035 电子邮件:vicwangdeloitte 华北区 北京 张慧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638 电子邮件:jenzhangdeloitte 华东区 上海 叶红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171 电子邮件:hoyedeloitte 华南区 香港 林嘉雪 合伙人 电话:+852 2852 6536 电子邮件:shalamdeloitte.hk 华西区 成都 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8 6789 8008 电子邮件:tonzhangdeloitte 3 为投资基金提供 指南3.0清晰指出基金管理业务不包括为非投资基金提供的证券管理服务(如个人财富管理)。此处“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经济实质法一致。 另外,指南3.0进一步说明就基金管理业务而言,其产生所得的核心活动(CIGA)包括投委会及董事会作出投资或退资决定有关基金整体风险及战略所需储备金的计算决定有关货币/利息波动和套期保值的整体战略方向及定位制定系统及程序确保向投资者及/或CIMA准确并及时地准备报告或进行申报等。同时,指南3.0指出如相关主体因为将有关服务外包至岛外的供应商(如位于英美或香港的投资管理人)而未能满足某一项CIGA的经济实质要求,该相关主体便不应就该项CIGA收取任何所得。 证券管理业务 此处的“证券管理业务”指根据开曼群岛证券投资商业法(2020 年修订本)附表2第3段所载,“在涉及行使自主决定权(exercise of discretion)的情况下管理属于他人的证券” 。指南3.0明确,经济实质法不适用于列于证券投资商业法(2020 年修订本)附表2的其他证券投资业务。 由此推论,如相关主体的活动仅限于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投资意见,是否不构成经济实质法下的基金管理业务?当然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的草拟,以及相关主体的实际活动及职能,需要根据具体交易安排进行个案探讨及个别分析。 融资和租赁业务 指南3.0再次强调融资和租赁业务是指提供信贷服务(provide credit facilities)并取得另外一方支付的对价(consideration)的业务,是否具有“提供信贷服务”的性质,是构成此类业务的核心。 因此,指南3.0明确:实体在从事其它业务时的附带行为,即使看上去具有融资或租赁的形式,也不应被视为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其中一则示例较为有趣:假设某开曼群岛的贸易公司允许客户延迟50天付款,其合同条款约定如客户50天内未付款,该公司可向客户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指南3.0分析认为:首先,如果公司收取了延期付款利息,由于该款项是针对客户在50天之后的逾期付款所收取,与允许客户延迟50天付款的商业信用安排无关,因此不属于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指南3.0进一步分析认为:即使客户需要就延迟50天付款的商业信用安排支付某种对价,由于该对价属于公司从事贸易业务的附带性行为,故也不属于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这则示例较为典型地说明了“信贷服务”与“附带性行为”的界限。针对贸易活动向客户提供延迟付款的信用安排,我们注意到,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发布的指南不同,开曼群岛的指南3.0并未直接使用“conditional sale”、“credit sale”等术语,而是更强调对交易实质的区分。如果在交易中提供了“信用”,但没有因提供该“信用”获取对价,则不属于融资和租赁业务;如果就提供“信用”收取了任何形式的对价,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这部分对价在提供“信用”时就是期望得到的,或者说它就是提供“信用”的目的,则此类赊销行为有可能被归属于融资和租赁业务。 由此推论,对于股东贷款,如未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由于未取得对价,不构成融资和租赁业务;即使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可以主张该股东贷款属于投资业务活动的附带性行为(无股权投资则无此贷款),从而不属于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遗憾的是指南3.0并没有特别提及这方面的示例,仍然需要根据具体交易安排进行个案探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指南3.0在界定融资和租赁业务时排除了与土地和土地权益相关的融资租赁。但房屋等地上不动产是否可以认为归属于“土地权益”而被排除在融资和租赁业务外还存在不确定性。 4 知识产权业务 指南3.0对于知识产权业务的解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虽然经济实质法规定持有知识产权也构成知识产权业务,但是此处的“知识产权”在定义上要求这项权利应该产生可单独识别的相关应计(accrue)收入。换言之,仅仅持有知识产权但没有产生任何收入,不构成知识产权业务;持有知识产权,但该知识产权只是作为其它业务活动的附带性行为而存在,其它业务活动的收入也无法单独识别和分离出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应计收入的,也不构成知识产权业务。例如,生产商或服务商拥有与其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其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通常不应被视为其从事了知识产权业务。然而,如果就该项商标单独收取许可费、使用费或者转让商标取得对价,就属于典型的可识别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应计收入,将触发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实质测试。 如果“相关主体”不是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或经济所有权人,则不属于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因此,如果仅仅是通过授权取得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权,则即使基于该使用权取得收入,通常也不构成从事知识产权业务,也因此无需满足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但是,被授权人取得全部及排他的授权(包括再授权的权利)时,被授权人可被视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或经济所有权人。 通常情况下,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核心活动(CIGA)应根据知识产权的资产性质及“相关主体”使用其取得收入的方式进行判断,如专利相关的核心活动(CIGA)为研发活动(R&D),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核心活动则可能为品牌、营销、分销活动。对于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而言(注: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面临更为严苛的经济实质要求),“相关主体”必须证明其就这些核心活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但对于非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例外,这种例外情形(exceptional cases)主要是指如果“相关主体”取得知识产权时,前述研发活动或品牌、营销、分销活动已经完成,仍可能通过从事其他的核心活动(主要是后续活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例如,实体从集团外第三方购买专利,由于该专利研发活动此前已经完成,实体可以仅凭借其从事的后续开发、维护、保护和强化等活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指南3.0进一步明确,尽管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如果一家开曼群岛实体仅基于在岛外作出的决定和从事的活动消极持有知识产权资产,则该实体不满足在岛内从事实质性活动的要求。另外,如果一家开曼群岛实体仅通过非居民董事在岛内作出定期决策,例如董事会成员平时不在岛内,仅定期到岛上作出董事会决议,这也不能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由此可见,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对于知识产权业务提出了相当高的经济实质要求。 在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方面,以往我们更多关注这一概念的关联交易属性,即从集团成员处购得知识产权或委托集团成员企业开发取得知识产权,然后从集团成员企业取得相关收入,即构成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指南3.0就此特别强调:如知识产权资产完全由“相关主体”自主研发且核心活动发生在岛内,则该项知识产权业务不属于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但是,知识产权由多个主体研发且“相关主体”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相关主体”仍可能被认定为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此外,在指南3.0的一则示例中,某开曼群岛公司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从集团成员企业处取得知识产权并许可集团成员企业使用),且尚未就其许可向集团成员企业收取任何收入;虽然看上去尚无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但示例提到此种情况下,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将进一步了解为何不收取收入的原因,并要求公司保存与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信息。例如,若公司解释该项知识产权尚在开发而不具备盈利性,则公司应能保证一旦未来开始取得相关收入时,其保存了与知识产权开发相关的历史信息用于备查。 5 船运业务 指南3.0明确“船运业务”的核心是对船只的运营或经营(operation)而不是持有。因此,租入船舶从事海上运输并收取费用的业务,属于从事船运业务。如仅将船舶租赁给其他方但不经营该船舶或其他船舶的,则不属于从事船运业务。在指南的一则示例中,船主公司将其船舶光船租赁给一家租船公司,后者将租来的该船舶用于运营。示例认为,该船主公司不构成船运业务(因为它没有运营该船舶),而租船公司则构成船运业务。 由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将船舶租赁(charter)列为“船运业务”中的一项,此前曾经有观点担心船舶的经营性租赁虽然不构成融资和租赁业务,但可能属于船运业务,上述示例可以澄清这方面的疑虑。当然,如果是对于船舶的融资租赁,则可能属于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需满足对于融资和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测试。 指南3.0的示例还明确从事其他业务时附带提供的船运业务,不属于从事船运业务,如旅行社销售船票、制造商为出口货物进行的海上运输等。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指南3.0关于“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的解读中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仅指从集团内成员企业采购货物用于岛外分销,或向集团内成员企业提供与岛外业务有关服务的行为。所以,若一家开曼群岛的“相关主体”从第三方采购货物并转售给集团内成员企业,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将其中部分服务分包给集团内成员企业,都不构成“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如果业务双方都是开曼群岛实体,则也不构成“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偶尔向集团内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偶发的、不经常的、规模很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被认为构成“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银行和保险业务 “附表:行业具体指南”重申这两类“相关活动”仅指持有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颁发的相应行业牌照(license)的银行、保险公司的活动。 结语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已在开曼群岛设有实体,还是正在考虑未来搭建涉及开曼群岛实体的集团架构的,都应关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所带来的影响。评估有关实体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该法案下的“相关活动”,则是进一步分析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满足相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的基础。因此,投资者应基于此次更新后的行业具体指南,对开曼群岛实体业务活动是否会落入“相关活动”的范畴进行必要的重新评估,以确定相应的合规义务和后续的行动计划。 6 本文由德勤中国为本行中国内地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欲垂询有关本文的资料或其它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 北京 朱桉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508 传真:+86 10 8518 7326 电子邮件:andzhudeloitte 成都 汤卫东 / 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8 6789 8188 / 8008 传真:+86 28 6500 5161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 tonzhangdeloitte 重庆 汤卫东 / 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3 8823 1208 / 1216 传真:+86 23 8859 9188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 tonzhangdeloitte 大连 徐继厚 合伙人 电话:+86 411 8371 2888 传真:+86 411 8360 3297 电子邮件:jihxudeloitte 广州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86 20 8396 9228 传真:+86 20 3888 0121 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 杭州 卢强 / 何飞 合伙人 电话:+86 571 2811 1901 传真:+86 571 2811 1904 电子邮件:qiludeloitte fhedeloitte 哈尔滨 徐继厚 合伙人 电话:+86 451 8586 0060 传真:+86 451 8586 0056 电子邮件:jihxudeloitte 香港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852 2852 1600 传真:+852 2541 1911 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 济南 蒋晓华 合伙人 电话:+86 531 8518 1058 传真:+86 531 8518 1068 电子邮件:betjiangdeloitte 澳门 鄧偉文 合伙人 电话:+853 2871 2998 传真:+853 2871 3033 电子邮件:raytangdeloitte.hk 南京 许柯 / 胡晓蕾 合伙人 电话:+86 25 5791 5208 / 6129 传真:+86 25 8691 8776 电子邮件:frakxudeloitte roshudeloitte 上海 梁晴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059 传真:+86 21 6335 0003 电子邮件:mliangdeloitte 沈阳 徐继厚 合伙人 电话:+86 24 6785 4068 传真:+86 24 6785 4067 电子邮件:jihxudeloitte 深圳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86 755 3353 8113 传真:+86 755 8246 3222 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 苏州 管列韵 合伙人 电话:+86 512 6289 1297 传真:+86 512 6762 3338 电子邮件:kguandeloitte 天津 白凤九 合伙人 电话:+86 22 2320 6699 传真:+86 22 8312 6099 电子邮件:bilbaideloitte 武汉 王钢 总监 电话:+86 27 8526 6618 传真:+86 27 8526 7032 电子邮件:leowangdeloitte 厦门 钟锐文 合伙人 电话:+86 592 2107 298 传真:+86 592 2107 259 电子邮件:jichungdeloitte 郑州 宫滨 合伙人 电话:+86 371 8897 3701 传真:+86 371 8897 3710 电子邮件:charlesgongdeloitte 关于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德勤中国税务团队于二零零六年成立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旨在不断提高德勤中国的税务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佳的服务及协助税务团队出类拔萃。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编制、发布了“税务评论”、“税务要闻”等系列刊物,从技术的角度就新近颁发的相关国家法规、法例作出评论分析与介绍;并对疑点、难点作出专题税务研究及提供专业意见。如欲垂询,请联络: 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电子邮件:ntcdeloitte 主管合伙人/华北区 张博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511 传真:+86 10 8518 1326 电子邮件:juliezhangdeloitte 华西区 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8 6789 8008 传真:+86 28 6317 3500 电子邮件:tonzhangdeloitte 华东区 朱正萃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262 传真:+86 21 6335 0003 电子邮件:kzhudeloitte 华南区 (内地) 张文杰 总监 电话:+86 20 2831 1369 传真:+86 20 3888 0121 电子邮件:gercheungdeloitte 华南区 (香港) 戚維之 总监 电话:+852 2852 6608 传真:+852 2851 8005 电子邮件:dchikdeloitte.hk 7 如欲索取本文的电子版或更改收件人信息,请联络陆颖仪 Wandy Luk (wanlukdeloitte.hk) 或传真至+852 2541 1911。 关于德勤 Deloitte(“德勤”)泛指一家或多家德勤有限公司,以及其全球成员所网络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及其每一家成员所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德勤有限公司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请参阅deloitte/cn/about了解更多信息。 德勤亚太有限公司(即一家担保有限公司)是德勤有限公司的成员所。德勤亚太有限公司的每一家成员及其关联机构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在亚太地区超过100座城市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奥克兰、曼谷、北京、河内、香港、雅加达、吉隆坡、马尼拉、墨尔本、大阪、上海、新加坡、悉尼、台北和东京。 德勤于1917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德勤品牌由此进入中国。如今,德勤中国为中国本地和在华的跨国及高增长企业客户提供全面的审计及鉴证、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风险咨询和税务服务。德勤中国持续致力为中国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及专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德勤中国是一家中国本土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由德勤中国的合伙人所拥有。敬请访问 2.deloitte/cn/zh/social-media,通过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了解德勤在中国市场成就不凡的更多信息。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德勤有限公司、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德勤网络”)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您的财务或业务的决策或采取任何相关行动前,您应咨询合资格的专业顾问。任何德勤网络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02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德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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