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如何保护个人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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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据此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或将要与本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对报告的客观性 产生影响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证券研究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动 态 跟 踪 【 宏 观 经 济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 宏观经济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如何保护个人信 息? 研究结论 出台数据监管政策有助于为数字经济打造良性的发展环境。 2020 年 12 月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个问题上, 海外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监管措施 已经趋于成熟,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平台在数据收集、 使用和保留等方面的行为,有望成为中国完善数据监管的参考。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立法上走在前列,一方面是由于欧盟一贯 重视隐私保护,将其视为基本人权,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欧盟本土的数字经 济平台稀缺,谷歌、脸书和推特等美国科技巨头垄断了欧洲的数字市场,欧 盟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强中小平台在数字市场的竞争力。 在此背景下, 欧盟在 2016 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后又先后出台数字服务法 案 和数字市场法案:( 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扩大了数据主体的各 项权力(包括数据访问、纠正、删除和限制),也限定了企业收集、处理数 据时的行为,此外,全球关于数据监管的法规几乎都涉及了“数据主权”, 在 这一条例 中体现为对数据的长臂管辖;( 2)数字市场法案具有反托拉 斯法的性质,大型平台应允许其商业用户在这些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推广和 签订合同、禁止限制消费者前往第三方平台、禁止将自身产品排在第三方平 台之前,达到为中小平台打造更为公平的数字经济竞争环境的目的;( 3)数 字服务法案聚焦于用户、平台和公共机构职责的再平衡,将中间服务、托 管服务、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平台区分开来,不同规模的企业承担与其能 力相匹配的义务。 以 FAANG( Facebook,苹果,亚马逊,奈飞和谷歌)为代表的美国科技公 司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利润,因此出于产业利益的考量,美国对数据监管颇为 宽松,以行业自律为主,辅之以政府监管 ,其中政府监管部门包括联邦贸易 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州监管机构等。 中国已总体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数据监管机制,但还不足以适应高速 发展的数字经济 ,个人信息泄露、平台违规收集 和 处理信息,利用海量数据 形成垄断等现象多有出现。 此外,数据安全正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无论 是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是美国的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 提案,都对“数据主权”做出定义,这也要求我国采取对应的措施。 2020 年 10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会议提请了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的提案,这将成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 。具体来看这一草案 : ( 1)惩罚力度与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不相上下,彰显了中国对于数据 监管的决心;( 2)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主流规定一致,该草案采取了地域 和公民管辖 相结合的适用范围,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数据主权”;( 3) 展 望未来,预计 在一些细分领域 我国 还将 进一步 完善个人信息 的针对性保护措 施 ,例如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及金融领域的征信数据等。 风险提示 跨国公司的数据监管涉及国家之间的博弈,具体政策落地存在难度; 平台数据监管的执行力度不及预期。 Table_BaseInfo 报告发布日期 2021 年 01 月 04 日 证券分析师 陈至奕 021-63325888*6044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9090001 证券分析师 孙金霞 021-63325888*7590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5070001 证券分析师 王仲尧 021-63325888*3267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8050001 联系人 陈玮 相关报告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数字税会来吗? 2021-01-03 “十四五”的细节之三:迈向数字乡村 2.0, 困难与增量何在? 2020-11-18 “十四五”的细节系列之二:什么是产业基 础再造工程? 2020-11-10 “十四五”的细节系列之一:从新型举国体 制到揭榜挂帅 2020-11-09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2 2020 年 3 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正式出台, 数据要素 与 传统的生产要素 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 要素一同列出 , 原表述为 “ 加强数据资 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 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 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 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 ” 出台数据 监管政策有助于为 数字经济 打造良性 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商业和交流 平台,且不断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延伸。 2020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 要完善平台企 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 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海外发达国家 (尤其是欧盟)在 数字平台监管 和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走在前列, 近年来推出了一 系列 法律法规 规范互联网平台在数据收集、使用和保留等方面的行为, 有望 成为中国完善数据监管的参 考 。 海外如何监管数据? 数字平台的发展历程仅有短短几十载,多数国家的监管框架尚未完善,但立法是实施监管的第一步。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其中欧盟采用了“综 合立法”的模式,美国则采用“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欧盟 :以个人数据保护对抗美国公司垄断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立法上走在前列,一方面是 由于 欧盟 一贯 重视隐私保护 ,将其 视为基本人权 , 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欧 盟本土的数字经济平台稀缺,谷歌、脸书和推特等美国科技 巨头垄断了欧洲的数字市场,欧盟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强中小平台在数字市场的竞争力 。 在此背景下, 欧盟在 2016 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 GDPR) ,该条例被视作数字时代用户个人数据保护的 里程碑 , 或将为其他国家的数字时代 个人数据保护提供借鉴 。 之后的 2020 年 12 月,欧盟出台数字服务法案 ( Digital Services Act, 简称 DSA) 和数字市场法案 ( Digital Market Act,简称 DMA) 两项法案 ,明确 了数字平台监 管的法律框架 ,目标有二,一是 创建一个更安全的数字空间,保护所有数字服务用户的基本权利 , 二是 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欧洲市场和全球市场的创新。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于 2018 年 5 月生效,取代了欧盟在 1995 年出台的数据保护指令 。 该法案 对 个人数据 和隐私 作出了规范 ,取回 了 个人对于 自身 数据的控制,以及限制欧盟个人资料向境外的传输。 与 1995 年的数据保护指令相比, GDPR 扩大 了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力 ( 包括数据访问、纠正、 删除和限制 ), 也限定了企业收集、处理数据时的行为 。 如果发生数据泄露,数据控制者需要在 泄露后的 72 个小时内 通知 主管监管机构。 全球关于数据监管的法规几乎都涉及了“数据主权”,在 GDPR 中体现为对数据的长臂管辖。 GDPR 的管辖权非常宽泛,凡是欧盟公民的个人资料都涵盖在内(无论数据在哪里处理)。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3 表 1:数据保护指令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对比 个人权利 数据保护指令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访问请求 个人有权了解其个人数据是否被处理以及怎么被处理 数据主体应该有权访问其个人数据、数据地来源、所涉数据地类别等 拒绝权 个人可以在拥有令人信服的合法理由 的情况下以及直接营销的情况下拒绝 处理个人数据 在以下情景下个体有要求删除其个 人数据的权力: 有关数据对于收集或者处理数 据的目的而言已经不是必要 的; 数据主体撤回了处理其数据所 依据的同意; 数据主体依法反对有关处理; 数据被非法处理; 为遵循欧盟或成员国规定的法 定义务必须对数据进行删除; 数据收集与向儿童提供信息社 会服务相关。 修正或删除权 (“被遗忘权”) 个人可以完善和修正不完整和不准确 的数据 数据主体有权纠正与其相关的个人 数据,或者有权要求将其不完整的数 据补充完整 限制权 无限制处理的权力 数据主体在对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质 疑、数据处理不合法、基于处理目的 已不再需要有关数据或者数据主体 反对有关处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对 个人数据的处理 删除权 如果符合数据保护原则,个人有权要 求删除其个人数据,但是该权力十分 有限 GDPR 扩大了删除权的使用范围,比 如个人撤回处理许可且无相关法律 规定支持后续处理时,可以 行使 删除 权 数据可携权 没有明确将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力 个人可以要求将数据控制 者 所掌握 的个人数据提供给自己或其他控制 者 数据来源:数据保护指令,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东方证券研究所 数字市场法案 数字市场法案 ( DMA) 具有反托拉斯法的性质, 针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型数字平台 (谷 歌、脸书、亚马逊、 TikTok 等) ,通过规定这些大型平台 应 允许其商业用户在这些平台以外的 平 台进行推广和签订合同、禁止限制消费者前往第三方平台、禁止自身产品比第三方平台排名更靠 前 等,达到为中小平台 打造 更为公平的数字经济竞争环境的目的,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和长 期繁荣发展。该法案对未遵守规定的企业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最高可达公司全球年营业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4 额 10%的罚款,最高可达日均营业额 5%的定期罚款,甚至是出售和剥离(部分)业务等非罚款 性质的惩罚措施。 表 2: 数字市场法案的具体内容 规定 具体内容 适用对象 在数字市场中扮演“守门 人”( gatekeeper)角色的 大型在线平台 具有强大的经济地位:公司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在欧洲经济区( EEA)实现的年 营业额大于等于 65 亿欧元;或者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其平均市值或等值的公 平市值至少达到 650 亿欧元,并在至少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 (谷歌 等公司满足该条件) 具有强大的中介地位,控制着商业用户通往最终消费者的重要通道:公司在最 近一个财年,核心平台服务在欧盟的月活跃终端用户超过 4500 万,并且在欧 盟建立的年活跃商业用户超过 1 万 ( Facebook, YouTube, Twitter 和 Tik Tok 等均满足条件) 在市场上拥有 (或预期拥有 )根深蒂固和持久的地位:公司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 中的每个年度都符合 其他 两个标准 被认定为“看门人” 的企业需要遵守的规 则 需要做到的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与“守门人”自身的服务进行互动 允许其商业用户访问其在使用“守门人”平台时生成的数据 为在其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工具和信息,以使广告商和发布者能 够对“守门人”托管的广告进行自己的独立验证 允许其商业用户在“守门人”之外的平台推广并 与 客户签订合同 禁止的行为 将 自身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排在 第三方提供的相似服务或产品 之前 限制消费者链接到“守门人”平台外获得服务 组织 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 未遵守规定的惩罚 罚款额 最 高 可 达公司全球年营业额的 10 定期罚款最高可达日均营业额的 5 针对“守门人”系统性的违规行为, 可能会 在调查后 对施加其他 补救 措施 , 这些 补救 措施必须与所犯的 违法 行为 相称。如果有必要且作为 最后 的选择,可以施加非财务 的额外 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行为和结构上的 补救措施,例如剥离(或部分剥离)企业 资料来源: ec.europa.eu, 东方证券研究所 数字服务法案 数字服务法案 ( DSA) 则聚焦 于 用户、平台和公共机构职责 的再平衡 ,将公民置于中心位 置,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 为在线平台建立高度透明和明确 的 责任框架 , 以及促进创新、增 长和竞争力。 DSA 将提供网络基础结构的中间服务(互联网访问提供商、域名注册商)、托管服 务商(云和网络托管服务提供商)、在线平台(应用程序商店、社交媒体平台等)和 超大型在线平 台(覆盖欧洲 1.5 亿消费者中的 10%以上的平台) 区分开来 ,不同规模的企业承担与其能力相匹 配的义务 。 其中超大型平台在传播非法内容和社会危害方面有特殊的风险,同时也具备承担更多 义务的能力,因此 其 义务 要 超过其他三类。 欧盟希望通过 DSA 打击线上非法产品、服务或内 容,为用户提供有效保障,增强在线平台 各种维度 上的透明度(包括提供建议的算法) ,等等 。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5 表 3: 数字服务法案下不同类型的平台需要承担的义务 中间服务 托管服务 在线平台 超大型在线 平台 报告透明度 适当考虑基本权利的服务条款要求 联络点以及必要时的法定代表人 配合政府当局的要求 向用户提供信息的通知,行动和义务 投诉和补救机制以及庭外争端解决 值得信赖的举报人 反对滥用通知和反通知的措施 审核第三方供应商(“ KYBC”)的凭据 在线广告面向用户的透明度 报告刑事罪行 风险管理义务和合规官 外部风险审计和公共责任 推荐系统的透明度和用户选择信息的方式 与当局和研究人员共享数据 行为守则 危机应对合作 数据来源: ec.europa.eu, 东方证券研究所 美国 :行业自律为主,相对宽松 美国在数字信息领域的发展位居世界前列,以 FAANG( Facebook,苹果,亚马逊,奈飞和谷 歌)为代表的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利润,因此 出于产业利益的考量,美国对数据监管颇为 宽松。 在此背景下, 美国在全国层 面上 尚未有完善的数据监管法律体系 , 主要是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和 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 等 ,前者 限制了不公平竞争和欺诈行为 ,后者禁止收集 13 岁以下 儿童的个人信息 ,立法时间均较为久远。 从监管体系来看,美国数据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辅之以政府监管,其中政府监管部门包括联邦 贸易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州监管机构等。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6 图 1: 美国与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数据来源: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 东方证券研究所 近来由于数据泄露事件频发,且美国加大了对于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包括利用数据进行 不公平竞争),数据监管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推进 ,但全国层面 上迟迟 没有进展 。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 2018 年 6 月,美国加州通过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简称 CCPA) ,该法案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CCPA 旨在提高加州居民对 “ 企业对个人 信息的收集以及个人信息如何成为企业财产 ” 的关注 ,要求各机构更加透明地收集、处理和利用 用户数据,并赋予加州居民对企业收集、处理、分享数据的知情权。 CCPA 主要赋予了数据主体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要求企业公开其个人数据收集及出售情况 ; 要求企业提供过去 12 个月内收集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的副本 ; 要求企业删除所收集的所有个人身份信息 ; 要求企业不得出售其个人数据 。 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提案 2019 年 11 月,共和党参议员 Josh Hawley 向参议院提交了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 保护 法 ( National Security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of 2019),目前该法案提交至商业、科学 和运输委员会 ,其正式生效还需要参众两院通过和总统签署 。 该提案除了对企业提出了数据安全 的要求外,还着重强调了“数据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和俄罗斯在提案中被单列为特别关注 国家 : 特别关注企业( 在州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提供基于数据的在线服务(如网站、互联网应用) 或提供基于数据的在线服务并可能影响州际贸易或涉外贸易的 )在数据收集方面实行“最小 化原则”,即 仅能收集为运营网站、服务或应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的用户数据 ;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7 禁止 特别关注企业 将收集的用户数据用于次要用途,含定向广告、不必要的共享、以及发展 人脸面部识别技术 ; 赋予用户访问权和删除权; 禁止向特别关注国家(中国、俄罗斯)直接或间接传输任何用户数据或可能被用于破译该数 据的信息; 禁止在 特别 关注国家境内的服务器或存储设备上存储在美国境内收集的个人用户数据或可能 用于破译该数据的信息;禁止在位于美国境外的服务器或存储设备上存储任何美国公民或居 民的用户数据或 用于 破译该数据的信息 ; 违法将可能处以不超过 5 年的监禁和罚款。 中国实行数据监管的路径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其他 细分领域 中国已总体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数据监管机制,但 还不足以 适应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个人 信息泄露、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利用海量数据形成垄断等现象频发。 作为信息时代的生产要 素,数据需要被妥善地纳入监管,包括合理地保护个人信息,以及监管科技企业的数据收集、处理 行为。 此外,数据安全正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无论是欧盟的 GDPR 法案还是美国的 国家安 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提案 ,都对“数据主权”做出定义,这也要求我国采取对应的措施。 欧盟的 GDPR 推出后遭到诸多的匹配和质疑, 这些声音在我国加强数据监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 首先,企业满足 GDPR 的要求势必 将提高企业成本,而这些成本将转嫁给消费者 ,其次, 对数字 收集和处理的限制将 阻碍企业和数字行业的 快速 发展。 美国著名科技创新智库美国信息技术与创 新基金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undation,简称 ITIF) 发文指出, GDPR 的 严格标准将大幅提高公司的合规成本,提高消费者的花费,减少在创新上的投资,最终将损害美国 数字生态系统和消费者的利益 ,进一步的,其认为 合理的数据保护水平可以促进消费者对数字行业 的信任并 加快 行业发展,但没有 证据表明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够增强额外的信任或鼓励更多的应用。 中国关于 信息的法律建设已历经 10 余年 , 在信息保护方面初步构建了相关法律体系, 但改善空间 仍然巨大。 现行法律法规 包括 2017 年 6 月 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 2018 年 5 月正式实施的 信息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 2020 年 10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会议提请 了 审议 个人信息保护 法( 草案 ) 的提案 , 这 将成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其惩罚力度 与 GDPR 不相上下 惩罚金额为五千万元或年度营业额的 5%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彰显 了中国对于数据监管的决心。 与世界各国 、 各地区的主流规定 一致 ,该草案采取了地域和公民管辖相结合的适用范围,能够更好 地保护我国“数据主权”。该提案 还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个人信息 的 准确性和及时更新要求,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承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责任的要求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 出台后,预计将为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顶层框架, 缓解 目前个人信息被过 度收集、滥用和泄露等问题, 明确 企业在其中的责任。预计未来在一些细分领域 还将 逐 步完善个人 信息保护,例如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及金融领域的征信数据等。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8 近期监管层的表态也突出了金融领域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表示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 12 月 26 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答记者问上指出的蚂蚁金服整改意见中,其中一项为“ 依法持牌、合法合 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 。 中国银保监会于 12 月发布了 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 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 ,指出“ 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 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 ” 。 我们认为未来可能出台如美国现代金融 服务法中关于个人隐私规定的相关规则,改善目前线上金融平台的乱象,促进这一行业有序发 展。 风险提示 跨国公司的数据监管涉及国家之间的博弈,具体政策落地存在难度; 平台数据监管的执行力度不及预期。 分析师 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 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与其在本研 究报告中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投资评级和相关定义 报告发布日后的 12 个月内的公司的涨跌幅相对同期的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的涨跌幅为基准; 公司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买入: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15%以上; 增持: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5% 15%;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 +5%之间波动; 减持:相对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以下。 未评级 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股票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 股票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 根据监管制度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研究报告发布之时该投资对象可能与本公 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亦或是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股票的价值和价格分析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股 票给予投资评级等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股票的投资评级、盈利预 测及目标价格等信息不再有效。 行业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 看好: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5%以上;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 +5%之间波动; 看淡: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以 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行业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行业的 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等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由于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 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行业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行业给予投资评级信 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行业的投资评级信息不再有效。 HeadertTable_Disclaimer 免责声明 本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作及发布。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的全体接 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报告被转发给他人。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 户也不应该认为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文中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不同时 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本公司会适时更新我们的研究,但 可能会因某些规定而无法做到。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证券研究报告之外,绝大多数证券研究报告是在分析师认 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发布。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 投资 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 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 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中提及的投资价格和价值以及这些投资带来的收入可能会波动。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未来 的回报也无法保证,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本金。外汇汇率波动有可能对某些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或来自这一投资的 收入产生不良影响。那些涉及期货、期权及其它衍生工具的交易,因其包括重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并不适 合所 有投资者。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 无效。 本报告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分发,间或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所有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 先书面协议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发或公开传播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将报 告内容作为诉讼、仲裁、传媒所引用之证明或依据,不得用于营利或用于未经允许的其它用途。 经本公司事先书 面协议授权刊载或转发的,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 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 券研究报告。 HeadertTable_Address 东方证券研究所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6 楼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86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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