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哪些手段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垄断地位不正当竞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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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据此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或将要与本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对报告的客观性 产生影响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证券研究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动 态 跟 踪 【 宏 观 经 济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 宏观经济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哪些手段可能被认 定为利用垄断地位不正当竞争? 研究结论 针对数字经济监管,我们先后发布数篇深度研究,包括数字税会来吗?、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欧洲最强 数据保护法处罚了哪些行为等,本文我们重点关注国际互联网巨头如何利 用其垄断地位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法律风险,这也是 当前市场对国内若干互联网巨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拒绝平台接入( cutting off API access)” 是指社交平台拒绝特定第三方 软件接入平台 API,阻止其实现信息转发、分享。当发现其他 APP 具有个人 社交功能或存在发展这一功能的可能时, Facebook 就会拒绝该 APP 继续使 用 API 获取 Facebook 好友,导致多个应用用户体验大幅降低最终关停。国 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下称指南) 第三 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四条讨论了“拒绝交易”,指的是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 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抖音诉腾讯等一系列有关“屏 蔽”的案件,与 Facebook 拒绝部分 APP 使用 API 接口有相似之处。 “扼杀式收购” 指的是大公司利用数据收集和处理的优势识别潜在竞争威胁, 然后通过并购消除这一威胁,防止其竞争对手争夺社交媒体的“蛋糕” 。由 于“拒绝平台接入”和“扼杀式收购”这两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2020 年 12 月 Facebook 接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48 个州和地区的总检察长联盟 的两起诉讼。 我国指南特设一章(第四章)探讨经营者集中相关问题 。 谷歌利用 “搭售”、“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将 其市场优势延伸至地图导航、比价服务等其他业务领域, 2017 年前后欧盟委 员会对于谷歌开出三张反垄断罚单(分别针 对购物比价搜索、安卓操作系统、 网页广告)。在我国,早在 2008 年,百度就因竞价排名而成为“中国网络反 垄断第一案”,最终百度胜诉。 苹果自身既是 IOS 端的“规则制定者”又是“市场参与者”, “双重身份” 使其拥有足以限制甚至拒绝其他 IOS 端市场参与者使用 IOS 基础设施的能 力,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2017 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应用商城消费者有就反 垄断进行上诉并要求赔偿的资格。 亚马逊既是承载第三方卖家的电商平台,又是卖家之一,和 App Store 类似 具有“双重身份”,从而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中小企业不得不签订 “价格 平价协议” ( price parity agreement,迫使卖家在其他平台开店的时候价格 必须不低于亚马逊的价格)保证其产品能够在亚马逊上贩售 ,这一做法接近 我国主要电商平台 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二选一”,在指南中出现在“限 定交易”部分,即“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中排除、限制 市场竞争”。 2020 年 12 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 “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预计这将成为大型电商反垄断过程中 具有示范性意义的案件。 风险提示 跨国公司的数据监管涉及全球协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 关系到国家之间的博 弈,具体政策落地与政策强度不确定性高;此外,监管相关机构执行力度与具 体案例在社会上的伤害相比不高,从而监管执行效果不及预期。 Table_BaseInfo 报告发布日期 2021年 03 月 18 日 证券分析师 陈至奕 021-63325888*6044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9090001 证券分析师 孙金霞 021-63325888*7590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5070001 证券分析师 王仲尧 021-63325888*3267 执业证书编号: S0860518050001 联系人 陈玮 相关报告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欧洲最强数据保护法处 罚了哪些行为? 2021-02-21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正 式发布 2021-02-17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2021-01-05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数字税会来吗? 2021-01-03 针对 数字经济监管,我们先后发布数篇深度研究,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数字税会来吗? 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制度安排的变化及其反垄断的功能,聚焦数字经济监管: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从数据隐私的角度,考察欧美在相应领域的做法,作为我国强化 个人数据保护的借鉴 , 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欧洲最强数据保护法处罚了哪些行为? 研 究了欧盟数据监管 法律框架建立之后哪些企业因哪些问题受到处罚 , 从而预判 我国企业 在未来数据监管 加强的环境中面临哪些压力。 本文我们重点关注国际互联网巨头如何利 用其垄断地位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法律风险 ,这也是当前市场对 国内 若干 互联网 巨头 最关心的 问题之一 。 海外 互联网 巨头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数字经济时代 ,数据已经成为 关键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占有、控制、处理 既 能够为数据 拥有 者提供经济利益,也可以用于构筑行业壁垒,排挤竞争对手 ,从这个角度看, 互联网 尤其 容易形成 “赢者通吃,一家独大” 的局面, 这 恰恰是 数字经济 发展的 自然结果 。 在相当多国家,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 ( 简称“ GAFA” )垄断了电商、社交 、 搜索 引擎 、应用商城 相关业务, 利用 垄断地位 侵害公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法律法规如何 判断 企业 有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企业又有哪些应对 和辩解的 方式,了解海外的这些实 践,有利于我们 对国 内即将 加速 的互 联网 行业 反垄断 作出前瞻。 社交平台 :拒接 API 接入 、扼杀式收购 Facebook 在全球 网络 社交平台 中 有 着毫无疑问的 垄断地位, 2010 年以来 频繁 使 用 “拒绝 平台接入” 、 “扼杀式收购”等 不正当竞争 手段打压 初创应用 , 2020 年 12 月 ,由于这两 项行为, Facebook 面临来自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 FTC) 、 48 个州和地区的总检察长联 盟的两起诉讼 , 存在被 强制拆分 的可能性 。 “拒绝平台 接入 ( cutting off API access) ”是指社交平台拒绝特定 第三方软件 接入 平台 API, 阻止其 实现信息转发、分享 ,当发现其他 APP 具有个人社交功能或存在发展这一 功能的可能时, Facebook 就会拒绝该 APP 继续使用 API 获取 Facebook 好友。 2010 年 Facebook 开发者大会上, 扎克伯格公布了 Open Graph Protocol 和 Open Graph API(下面 统称 Open Graph) ,称 Facebook 将为其他公司提供 连接 Facebook 平台 以 接触 用户的通 道 , 起初 不少初创公司从中获益 , 根据 Facebook 公布的 信息 ,在 Open Graph 开放短短 一个月内 Spotify 和 Pinterest 就通过 Facebook 获取了海量用户,其中 Spotify 在某一阶段 几乎全部增长都来源于 Facebook 用户 。考虑到 Facebook 在社交方面的垄断地位, 这一 接 口几乎成为各类初创应用的“呼吸机”,拒绝平台接入 将 严重影响初创互联网企业的 用 户体验和 生存空间 , 而 Facebook 也通过 绑定第三方软件账号和 Facebook 账号来增加用 户离开 Facebook 的成本,巩固其市场份额。 而一旦 Facebook 发现第三方 软件 存在发展社交功能的威胁,这一接入就会被终止。 2013 年 Facebook 声称 竞争对手 Twitter 刚 收购的 Vine“复制”了 Facebook 的核心功能, 随后 切断了 Vine 与 Facebook 之间的 API 接口, 导致 Vine 用户的体验 大幅降低 ,最终在 2016 年被关停 。除了 Vine 以外, 即时 通讯应用 MessageMe、 照片共享应用程序 Circle、 社交 网络初创应用 Path 等竞品与 Facebook 的接口被切断 后 都遭受了巨大打击,甚至 市场营销 公司 Stackla 等非社交媒体相关行业被切断接口 后 也一蹶不振 。 Facebook 曾在 2019 年 11 月 承认 在 开发人员平台中删除了某些它认为复制了其核心功能 的第三方应用程序 ( 美国国会众议院公布反垄 断调查中科技巨头对第一批问题 的 答复 ) , 理由是 复制自己的产品 ; 对于处理潜在竞争对手的其他问题, Facebook 的回答有限 ,如 在询问删除应用程序 Phhhoto, MessageMe, Voxer 和 Stackla 的时间和确切情况时, Facebook 答复 称自己是在 “限制违反其政策的应用程序”,没有透露更多详细信息。 “扼杀式收购” 指的是 大公司 利用 数据收集 和 处理 的 优势识别潜在竞争威胁, 然后 通过 并购消除 这一 威胁 , 防止其竞争对手争夺社交媒体的“蛋糕” 。 2012、 2014 年 Facebook 分别 以 10 亿 、 190 亿 美元 收购了初创应用 Instagram 和 即时通讯应用 WhatsApp, 扎克伯 格 称后者 和 Facebook“就像手和手套一样般配” ,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潜在竞争者 ; 2013 年 Facebook 还 以 1.2 亿 收购 Onavo, 帮助 Facebook 分析 消费者 使用 各类应用的 具体 时 间,利用这些 非 公开实时数据来跟踪潜在竞争对手 , 确保 能够及时发现并消灭 。 2020 年 12 月 Facebook 接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48 个州和地区的总检察长联盟的 两起诉讼,主要针对的就是 Facebook 近十年来的“拒绝平台接入” 和 “扼杀式收购” 这 两种 不正当竞争 手段。 两起诉讼 中 FTC 的力度更大 ,其 指控 Facebook 收购竞争 者而非与 竞争者竞争 、 阻止 其他开发商对其进行数据访问以排斥潜在的竞争威胁 , 要求法院撤消 Facebook 对 Instagram、 WhatsApp 的收购,将 这 两家公司拆分成独立的公司。 虽然 Facebook 在 2013 版平台协议 中 明确指出不会为与 Facebook 在功能上有重合的竞品 提供 API 接口 ,但 FTC 的起诉书认为 这一做法 是 “不正当” 的 , 拒绝 API 连接的 正当理 由应只限于法律禁止的恶意软件、诈骗信息等 , Facebook 多年来一直对第三方软件开发 人员访问开放平台施加反竞争条件,其本质是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拒绝中小企业的正 常交易诉求。 综上 FTC 认为 Facebook 违反谢尔曼法 反托拉斯 第二条,即“进行了 违法的垄断行为并从中得利”。 面临 FTC 提出的拆分要求, Facebook 首席运营官谢莉尔桑德伯格( Sheryl Sandberg) 辩解称 Facebook 收购 Instagram 与 WhatsApp 的交易之前均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批准 ,政府 不应出尔反尔, 然而 FTC 和各州司法厅指出 FTC“根本未介入前述两项并购”,固然未 及时阻止,但同样也未“批准” , 并指出 “扼杀式收购”本质上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功 能 的 不正当竞争 手段 ,因此 违反 了 克莱顿法反托拉斯法第七条 (“通过并购手段扼杀 市场竞争” ),两次收购均不合法。 搜索引擎 : 利用搭售等手段扩展到其他业务领域 谷歌在搜索引擎和在线广告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在此基础上 利用“搭售” 、“不合理交 易条件” 、 “差别待遇”等 不正当 竞争手段 将其市场优势延伸 至地图导航、 比价服务等其 他业务 领域 。 2017 年前后 欧盟委员会对于 谷歌 开出三张反垄断罚单(分别针对购物比价 搜索、安卓操作系统、网页广告) , 以及 2020 年 美国司法部诉谷歌案 正在重新 划定谷歌 在不同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以及清点 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不正当行为 。 互联网搜索 多数为 免费,因而不存在传统市场中的价格歧视,但谷歌将 自有 资源 优先置 于 搜索结果 靠前位置 等“自我优待”行为极大地增加了自有资源的点击量。 根据美国众 议院司法委员会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下称数字化报告),过半查询行为 终 结 于谷歌或其自有媒体资源,表明谷歌搜索引擎的算法并没有如它声称的那样客观、中 立、公正。 欧盟 就 比较购物服务 处罚谷歌 一案 就 源于德国一家比价购物网站与同类公司 联合向欧委会 起诉 谷歌 , 指出谷歌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优势推广旗下 购物比价 服务, 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针对是否具有垄断地位的问题, 谷歌称 , 尽管 自身提供的 通用搜索服务 搜索得到的结果 可能与专业搜索服务提供的重叠,但这两种搜索服务 互为补充,而非 替代,两种市场不 可相提并论 ,但 欧委会认定 , 通用搜索服务和专业搜索服务替代性非常有限,基本不影 响通用搜索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而 谷歌在通用搜索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在欧盟国 家持续拥有很高市场份额,且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已经构筑起相关壁垒,其他企业 难 以进入该市场 ) ,并滥用该地位来限制比较购物服务市场的竞争。 此外,关于 搜索平台 是否 存在“差别待遇” ,谷歌表示“ Google 购物( Google Shopping) 不直接销售产品 ,仅仅是 收集商家的产品信息并提供相关链接 ”,然而欧盟委员 反驳认为, “搜索结果中偏向自家服务”、“限制其客户与其他搜索网站达成广告交易” 是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为 。 “搭售”本质上就是捆绑销售 ,是否可能遭遇 反垄断 调查 关键在于“杠杆”,即 在原市 场有 支配力量的企业会通过捆绑销售把这种力量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场,从而导致了消费 者的潜在损害。 谷歌的捆绑销售主要体现在 2018 年 欧盟关于安卓系统的诉讼 和 2020 年 美国司法部和 11 个州对谷歌 发起的 反垄断 案 。 在欧洲, 欧盟委员会 认为, 谷歌“推荐” 生产安卓系统的设备的厂商预先安装谷歌应用程序这一做法大大减少了安装其竞争对手 应用程序的动力 ;在美国, 美国司法部就签订独家协议禁止预装其他竞争性应用程序、 无视消费者偏好捆绑应用程序、与苹果签订长期协议要求谷歌作为 Safari 默认搜索工具、 利用 垄断利润为其搜索引擎 购买推广资源 这四点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出诉讼 。 谷歌声称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面 , 传统搜索引擎市场上还存在必应、雅虎 等公司 的竞争,新出现的智能搜索助手如 Apple Siri 和 Microsoft Cortana 也逐渐获得用户的 青睐,互联网用户甚至开始使用一些专业的搜索服务如 Yelp(美国 知名 点评网站) 、 Amazon 来 获取购物 信息,因此 谷歌并不具备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将竞争对手完全 排挤出市场的能力。 此外,谷歌还表示, 安卓平台 并 没有滥用垄断地位, 相反 为每个 消费 者 创造了更多选择而不是限制他们的选择。 欧盟委员会 宣称 ,在欧洲的智能移动设备中,大约 80%都使用谷歌安卓系统 , 竞争者数 量的增加并不代表谷歌对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力降低,应当在参考传统的“市场份额 +时 间”因素的同时,着重于考量用户数量、知识产权等因素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谷歌在 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预装谷歌搜索引擎的行为会使得安卓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上的优 势地位扩大到搜索引擎市场,从而将其他搜索引擎排除在市场之外,这是典型 的、 应归 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捆绑销售行为 。 委员会还特别 说明 , 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 关键在于占据支配地位的公司有责任不 滥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 以限制竞争。 应用商城 : 利用双重身份获取超额利润 苹果最初的业务集中在硬件设备, 但 随着 IPod、 MacBook、 IPhone、 IPad 等 多元化 、生态 化移动端 产品的出现,苹果 在 服务 (如 ICloud)以及 应用商城 App Store 的收入占比不断 提升 ,尽管其 硬件 设备的市占 率在 全球范围内不构成垄断, 但是 苹果自身既是 IOS 端的 “规则制定者”又是“市场参与者” ,“双重身份” 使其拥有 足以限制 甚至 拒绝其他 IOS 端 市场参与者 使用 IOS 基础设施的能力, 从而 获取超额利润 : 作为 IOS 操作系统的 唯一 应用程序获取平台 , App Store 对付费应用程序以及应用程序内数字商品和服务( IAP) 收取 30的交易费用,且不允许应用程序在 App Store 以外提供更低价格的购买方式 , 对于 违反 App Store 相关政策的应用程序,苹果 会将其 移除 出应用商店 。 2011 年 4 名苹果用户 曾 向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出集体诉讼, 就收取 30%交易费用 的做 法 控告苹果违反反垄断法 ,损害 消费者利益 。 苹果根据 1970 年伊利诺斯州砖厂的判例 ( 原 告非直接购买者,没有起诉的资格 ), 认为这一诉讼 扭曲了实际的交易流程, App Store 仅仅 扮演了 连接消费者和开发商 的角色 ,真正购买平台 服务 的是第三方程序开发商,因 此只有开发商才拥有 提出 反垄断诉讼并要求赔偿的原告资格 , 地方法院 认同苹果的说法 , 驳回该案且判定原告不能再提起诉 。 2017 年,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决定恢复该诉讼,并指出虽然苹果是平台方,但从 App Store 的交易流程来看 , 第一笔交易是在苹果和用户之间产生的,既然两者存在直接 联系 , 苹果就无法推卸责任,用户自然也 应该 拥有起诉的资格 ,否则其他大公司都可以 和生产商达成协议从而回避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投票裁定,支 持下级法院继续对 App Store 反垄断诉讼进行审判 , 这一决定赋予 了 应用商城消费者 就 反垄断 进行上诉并 要求赔偿的资格 。 电商平台 :差别待遇、不公平价格 亚马逊 既 是承载第三方卖家的电商平台,又是卖家之一,和 App Store 类似 具有 “双重身 份” ,从而 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 许多 依赖电商平台的 中小企业 不得不面对“ 霸王条款 ” , 例如 签订“价格平价协议” ( price parity agreement,迫使卖家在其他平台开店的时候价 格必须不低于亚马逊的价格 ) 保证 其产品 能够 在亚马逊上贩售 。 除了卖家,消费者的权 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亚马逊通过收购竞争对手以及“掠夺性折扣”迅速推广 Alexa 智 能音箱,并利用智能音箱收集消费者敏感数据 , 用于宣传自有品牌和其他服务 。 2020 年 欧盟对亚马逊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进行了 两次 调查 , 发现 第三方卖家的产品和交 易数据可以详细、实时地反馈到亚马逊零售业务算法中,亚马逊可以利用这些数据优化 其 自身 供应链 ,制定有侵略性的价格水平 。 除此之外亚马逊还为自有品牌和使用其服务 的卖家提供优惠,导致第三方卖家 难以 自由选择交易平台。 其中 第一次调查 证据显示在 亚马逊平台的某些品类中,自营产品只占该品类总量约 10%,却获得超过 50%的销售额 ; 第二次调查证据表明 亚马逊 或存在帮助 自营产品更容易进入 Prime 会员搜索 结果的做法 , 从而对 自己和使用亚马逊物流配送服务的第三方卖家 特殊对待 。 欧盟认为 , “双重身份” 显著 地 提高了亚马逊自营品牌的竞争优势 , 并 将第三方卖家置于不利地位, 构成横向垄 断 。 亚马逊解释 称 ,其 在全球零售市场的份额不到 1%, 同时 “在过去 20 年里,没有哪家公 司比亚马逊更关心小企业了,也没有哪家公司在支持小企业方面做得更多” ,“ Buy box (黄金购物车,是页面上最重要广告位) 是综合了客户偏好、 价格 、 配送时间 、 Prime 会 员等因素 的 ” 。 欧盟对此回应,并 不反对亚马逊的成功和规模,关心的是可能扭曲竞争的 具体商业行为 ,必须确保像亚马逊这样拥有市场力量的、有双重角色的平台不会扭曲竞 争 ,其 明确指出 两点:第一,亚马逊不应该利用第三方卖家活动的数据;第二 , Buy Box 和 Prime 会员功能 可能存在 对亚马逊自营零售业务和使用亚马逊物流配送服务的第三方 卖家的 特殊对待 。 我国如何监管?从 反垄断指南 观察 我们不妨将以上几类 互联网企业 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对应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 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下称指南) 各个条文 ,考察未来的监管重点: 拒接 API 接入:指南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第十四条讨论了“拒绝交 易”,指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 交易,可以是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 新的交易 , 等等 ; 2021 年年初,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抖音在起诉 状中表示,微信和 QQ 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这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 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之 后,因不服法院将腾讯 不正当竞争案移送深圳法院审理的管辖权裁定,抖音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这一 有关“屏蔽”的案件,与 Facebook 拒绝部分 APP 使用 API 接口有相似之处。 扼杀式收购 : 指南特设一章(第四章)探讨经营者集中相关问题 , 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 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 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 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 月 12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包括银泰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 股权案,等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12 家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 。 值 得注意的是,这十起案件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评估认为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这也意味着 处罚 的是未经申报就收购或成立合资企业的行为 , 而非 垄断 , 这 体现 了 “实现事前、事 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 3 月 15 日财经委 员会会议)的政策精神。 搜索 引擎 的 一系列垄断行为 : 搜索引擎 关注点包括 细分市场划分 (通用、专用搜索 引擎市场归属) 、 限定交易(搜索降权)、搭售和差别待遇(强制 其他 厂商安装自有 服务)以及双重身份(自有服务 被 置顶) ,等等 。 3 月 9 日百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 站提交了初步招股文件,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了公司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其中提 到,若百度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新颁布的平台反垄断指南及其他反垄断法律 法规,或会导致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对百度索赔,可能对百度的业务、财 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招股文件显示,百度曾在 2021 年 1 月接到 一份涉及一宗案件的正式立案通知书,要求其就该笔未申报交易是否构成未依法申 报的经营者集中提供相关材料及说明。 实际上,早在 2008 年,百度就因竞价排名而成为“中国网络反垄断第一案”。该年 10 月,全民医药网认为百度在非付费的自然排序中有意下降客户的排名,目的就是 希望这些客户对于关键词竞价这种付费 服务产生依赖,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申请对百度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最终法院判决百度胜诉,胜 诉的关键 一方面在于 原告确实存在使用垃圾外链进行“作弊”的行为,而百度称降 权并非恶意封杀,而是对作弊行为的处罚 ,另一方面, 审判长表示原告称被告具有 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 平价协议和差别对待:由于商家在其他平台运营或定价更低,导致遭到降权或屏蔽, 这就是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二选一”,在指南中出现在“限定交易”部分,即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另一 个重点“大 数据杀熟”出现在“差别待遇”中,即“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300 万元,处罚原因是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 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信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 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 销售渠道 ,本质就是限定交易 。此外, 2020 年 12 月 24 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 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在此之前,被称为 “二选一”第一案的京东诉天猫及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距离北京高院 2017 年立案已过去三年多,争议在于阿里巴巴就本案向北京高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预计 这 将成为大型电商反垄断过程中具有示范性意义的案件。 表 1: 各类互联网企业目前反垄断的关注点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不公平价格行为 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搭售或者附加不 合理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 双重身份 扼杀式收购 社交平台 - X X X X X 搜索引擎 X X 应用商城 X X X X 电商平台 资料来源:东方证券研究所 , 备注:代表 近期有争议 的点, -代表 默认 事实, X 代表 近期 涉及较少 表 2: 各类互联网企业可能面临的不同情况 最差 大概率 社交平台 强制拆分 高额罚款 +禁止不合理的拒绝交易行为 搜索引擎 禁止参与部分专业搜索 高额罚款 +禁止“搭售” 、限制交易 +削弱“双重身份” 应用商城 削弱“双重身份”, 平台利润佣金降低 面临更多消费者 投诉 电商平台 禁止 ”双重身份 ” 高额罚款 + 禁止滥用第三方卖家数据 数据来源:东方证券研究所 风险提示 跨国公司的数据监管涉及全球协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到国家之间的博弈,具体政策落地与政 策强度不确定性高; 此外, 监管相关机构执行力度与具体案例在社会上的伤害相比不高,从而监管 执行效果不及预期。 分析师 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 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与其在本研 究报告中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投资评级和相关定义 报告发布日后的 12 个月内的公司的涨跌幅相对同期的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的涨跌幅为基准; 公司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买入: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15%以上; 增持: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5% 15%;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 +5%之间波动; 减持:相对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以下。 未评级 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股票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 股票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 根据监管制度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研究报告发布之时该投资对象可能与本公 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亦或是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股票的价值和价格分析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股 票给予投资评级等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股票的投资评级、盈利预 测及目标价格等信息不再有效。 行业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 看好: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 5%以上;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 +5%之间波动; 看淡: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 -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行业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行业的 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等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由于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 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行业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行业给予投资评级信 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行业的投资评级信息不再有效。 HeadertTable_Disclaimer 免责声明 本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作及发布。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的全体接 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报告被转发给他人。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 户也不应该认为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文中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不同时 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本公司会适时更新我们的研究,但 可能会因某些规定而无法做到。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证券研究报告之外,绝大多数证券研究报告是在分析师认 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发布。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 投资 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 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 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中提及的投资价格和价值以及这些投资带来的收入可能会波动。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未来 的回报也无法保证,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本金。外汇汇率波动有可能对某些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或来自这一投资的 收入产生不良影响。那些涉及期货、期权及其它衍生工具的交易,因其包括重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并不适合所 有投资者。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 无效。 本报告主要 以电子版形式分发,间或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所有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 先书面协议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发或公开传播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将报 告内容作为诉讼、仲裁、传媒所引用之证明或依据,不得用于营利或用于未经允许的其它用途。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刊载或转发的,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 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 券研究报告。 HeadertTable_Address 东方证券研究所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6 楼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86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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