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招生体检DB11/T 227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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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80 CCS C 0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276 2024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招生体检 Specification of special medical examination service Admission physical examination 2024-06-28发布 2024-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276 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服务要求.2 6 质量控制要求.6 附录 A(资料性)招生体检常用医疗仪器设备类别.8 附录 B(规范性)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9 附录 C(规范性)招生体检体检表.10 DB11/T 2276 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标准化 研究院。本文件 主 要起草 人:韩宝、钱 文 红、张国红、窦紫岩、于瑶、何彦海、王嘉、姚浪、陈晔、闫涛、樊子风。DB11/T 2276 2024 1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招生体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开展 招生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本文件 适 用 于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 高级 中 等学校(含普通高 中、中 等专业学校、技 工 学校、职业高 中)招生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 机 构。也适 用 于五年高职 的招生体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的 内容通过 文中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 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6343 学 生健康检 查技 术规范 DB11/T 1496 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DB11/T 1966 中 小学 生健康 监测技 术要求 DB11/T 2117 专项 体检服务规范 征兵 体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招生体检 admission physical examination 医疗卫生 机 构 对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 北京市 高级 中 等学校(含普通高 中、中 等专业学校、技 工 学校、职业高 中)的 考 生,含五年高职考 生,按照 相应 的 身 体 条 件标准,通过 医 学 手段 和 方法进行 体 格 检 查,做 出 是否符合 报考 类 型 院校 招录 身 体 条 件的体检结 论 的 行为。4 基本要求 4.1 机构条件 4.1.1 应 具 备 合法 医疗 执 业 资质。4.1.2 登记 的诊疗 科目 应 满足 招生体检的 需 求,并 符合以 下 要求:a)应 设 有内 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 腔科、医 学 影像科 和医 学 检 验科;b)医 学 影像科 应 至 少含有 X线 诊 断 专业 和 超声 诊 断 专业。4.1.3 医 学 检 验 项 目 应 在 本 机 构 独立完 成。4.2 制度建设 4.2.1 应 建立 健 全 体检基本制 度 并 符合 DB11/T 1496的要求。DB11/T 2276 2024 2 4.2.2 应 结 合 招生体检 特点,制定本 机 构 以 下 各 项 工作 方案 和 预案:a)应 制定招生体检工作实施 方案,应 在 实施 方案 中 明确 招生体检的组织 管理架 构、各 部 门 职 责、科室协 作 流程、工作 开展 步骤、工作要求 等内容;b)应 制定 有 针 对 性的 培训 考 核方案;c)应 按照医疗 专业技 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质量检 查 方案;d)应 制定招生体检会诊工作 方案,方案 中 应 明确 会诊 对 象 范围、会诊 程序 和要求;e)应 针 对 体检 对 象是未 成年人、体检 场 所 封闭、人 员 集 中 等 特点,制定 突发事 件 应 急预案(包括但 不 限 于 晕血、摔伤、火灾、停电、传染病防 控 等),并组织 培训 和 演练。4.2.3 应 制定 岗 位 说 明 书。4.2.4 各 项 制 度、方案、预案 的 落 实,应有相应 记 录 支撑 并 存档。5 服务要求 5.1 体检项目 5.1.1 必检项目 招生体检 应包括 以 下项 目:a)内 科:血 压,发 育,心、肺、肝、脾 器 官及神经系统 的 物 理 检 查;b)外科:身 高、体 重,皮肤、浅 表 淋巴 结、头颈 部、胸廓、腹壁、脊柱、四肢关节及姿势 步 态 的 物 理 检 查;c)耳鼻喉科:听力、嗅觉、外耳、耳 道、鼓膜、外鼻、鼻腔、悬雍垂、扁桃 体、咽 后壁 的 物 理 检查;d)口 腔科:牙齿、口 腔 粘膜、唇、腭物 理 检 查;e)眼科:裸 眼 视力、矫正视力、矫正 度 数、色觉及 眼病 的 物 理 检 查;f)医 学 检 验科:丙氨酸氨 基 转移酶(ALT);g)医 学 影像科:胸 部 X射 线 检 查 注 1:不应 使 用 胸 部 荧光透视 检 查技 术。5.1.2 增加项目 体检 项 目 不应 随意增减。但以 下 情况 可 在 必 检 项 目 基 础上增加 检 查:a)体检 过 程 中 需 要 做进 一 步 检 查 方 能 作出 判 断 的,经 专 科 医 师 提出,主 检组 确 认后,可 根据 需 要 增加 相应 检 查项 目;b)血 清丙氨酸氨 基 转移酶(ALT)超 过 参 考 值 上 限 指 标 2倍 以 上 者(含 2倍),应 进行 腹 部 B超 检 查。5.2 检前 5.2.1 体检安排 5.2.1.1 承 检 机 构 应 提前 与属地 考 试 招生部 门 联 系,说 明 招生体检工作要求,提出 相 关 注 意 事 项,沟 通 各 校 体检 安排。5.2.1.2 承 检 机 构 应 在 检前 通过学校 向 考 生 发 放 体检 注 意 事 项。5.2.1.3 承 检 机 构 应 在 检前 完 成 各 校 排 检 计划,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a)每 日 排 检 人 数 应 与 本 机 构服务 能力 匹配;b)排 检 计划宜 对 各 学校 到达时间 分 批次、分 时 段,避免 人 员 过于 集 中;DB11/T 2276 2024 3 c)应 要求 各 学校 统一 组织 考 生 集 体 达到 和 离 开。5.2.2 场所 5.2.2.1 应 符合 DB11/T 1496中 关 于 场 所 的要求。5.2.2.2 应考 虑 未 成年人 特点 有 针 对 性 布置 体检 区域。a)体检 场 所应 独立、封闭,预 留 考 生 集合场 地;b)应 划 分 待 检 区域 和检 查 区域,应 布局 合理,利 于人 群疏散;c)检 查 区域 应 标 识醒 目,易 于 识 别;1)应张 贴 招生体检 须知、招生体检 流程 示 意 图;2)体检 等 候区、检 查 区域 应 划 分 清 晰,有 明确 提 示 标 识;3)楼梯台阶 等 处 应张 贴安 全 提 示 标 识;4)宜 在 地面 或 墙面 设 置 体检 流程 导引标 志;d)内 科、外科 检 查 室 应 男女 分 开,宜 单 独 设 置;e)听力 检 测 室 应 安排 在 相对 安静、人 流 较 少 的 区域,室 内测 听 的 直 线 距离 不应小于 5m;f)体检 科室 宜 根据 本 专业 操 作要求,调整 室 内 布局,设 置 门 帘、屏 风等 保护隐私。5.2.3 设备 5.2.3.1 各科 使 用的医用检 查或测 量设备 如 血 压 计、视力 表 等应 符合 GB/T 26343、DB11/T 1966的 相 关 要求。医用设备 配 备 种 类 可 参 考 附录 A。5.2.3.2 设备 应 按照要求 进行 强 制性检定。5.2.4 人员 5.2.4.1 临床 检 查 科室 医 师、护士、技 师 和 其 他 人 员 配 备 应 符合 DB11/T 1496中的要求。5.2.4.2 从 事 招生体检的 主 检医 师 应 由 具 备 副 主 任 医 师及 以 上 专业技 术 任 职 资 格,经 培训 考 核合格 的 执 业 医 师 担 任。5.2.4.3 从 事 检 验、放 射 检 查 的医务 人 员 不应少于 2人。5.2.4.4 应考 虑 未 成年人 特点,体检 现 场 应有 负 责 考 生引导、秩 序 维护 的 人 员。5.2.4.5 医务 人 员 应 经 培训,考 核合格 后上岗,培训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a)岗 前 培训 应 重 点 讲解 招生体检标准、招生体检 专 用的信 息 化 系统使 用要求,侧 重说 明 与 健康体检 不 一 样 的工作要求;b)培训、考 核、试 检工作 流程、方法 宜参 照 DB11/T 2117中 关 于 检前 培训 的要求 执行。5.2.5 信息化 5.2.5.1 应 按 需 求部 署 招生体检信 息 化 系统。5.2.5.2 信 息 化 安 全 应 符合 DB11/T 2117中 关 于 分 级 授权、访问 控制和 应 急 处置 的要求。5.2.5.3 应对 参 检工作 人 员的信 息 化 系统使 用 权 限进行 配置。5.2.5.4 在 检前 应 完 成考 生基本信 息 数据 的本 地 导 入 工作。5.3 检中 5.3.1 开检 5.3.1.1 开 检前 10min全 体 人 员 应 到 岗 并 完 成 准备工作。应 登 录招生体检信 息 化 系统 本 岗 位工作 模块,确 认 可 以 正 常 使 用。5.3.1.2 应 在 考 生 到达时,做 好 以 下 服务工作:DB11/T 2276 2024 4 a)应有专人 与 考 生 带队老 师 对 接;b)向 考 生介绍体检 注 意 事 项;c)协 调 体检 批次,分 批次安排 考 生 进 入 体检 场 所;d)识 别并 劝阻无 关 人 员 进 入 体检 场 所。5.3.1.3 在 考 生 进 入 体检 场 所 后,应有人 员引导 考 生前 往 登记 处。核 实 考 生 身 份 信 息,生 成 唯 一 标 识,向 其 发 放 体检 指 引单,告 知 体检 流程。5.3.2 检查 5.3.2.1 采血检查 5.3.2.1.1 采 血 前 应 核 对考 生信 息 并 确 认 考 生 为 空 腹 状 态。5.3.2.1.2 采 血 过 程 应 严 格 遵循无菌 操 作 原 则和医 院 感 染管理 要求。5.3.2.1.3 采 血 检 查应考 虑 未 成年人 特点,注 意 以 下 环 节:a)宜 引导 考 生 优先 完 成 采 血 检 查项 目;b)应 熟 练 掌握 针 对 晕血、低 血 糖、抗拒采 血 等 突发 情况 的 处 理;c)考 生 采 血 后 应 在 指 定 休 息区 等 待 5min,应有人 员 指 导 考 生按 压、观察穿刺 部位 皮肤情况。5.3.2.2 科室检查 5.3.2.2.1 各科室 检 查 时 应注 意 核 对考 生 身 份 信 息。应注 意 核 实 残疾 考 生 是否 有 残疾证,有 残疾证 的 应 记 录 残疾证号。5.3.2.2.2 身 高、体 重 和 血 压 测 量 应 分别按照 GB/T 26343中 关 于 身 高、体 重 和 血 压 的要求 操 作。5.3.2.2.3 外科 检 查应 按照 GB/T 26343相 关 要求 操 作,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a)对有 先天 性心 脏 病手 术、脏 器 切除 等 手 术 史 的 考 生,应 在 体检中 如 实 记 录 手 术 情况(手 术 时间、术 式、预 后情况);b)发 现 考 生 存 在 肢 体 残疾 或 肢 体 功 能 障碍 的,应 具 体 描述残疾 的部位(如 左 上肢、右 下 肢、右 手小 指 末 节 等),残疾 程度(残缺、功 能 障碍 等);c)发 现 考 生 存 在 脊柱 侧 弯 时,外科 与放 射 科 的结 论 应相 符,如 不 符合 应 进行核 对。5.3.2.2.4 内 科 检 查应 按照 GB/T 26343相 关 要求 操 作,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a)发 现 先天 性心 脏 病 等 器质性心 脏 病 的,内 科 医 师 应 记 录 疾 病 名称、治 疗 情况、目 前 状 态;b)发 现 先天 性心 脏 病 经 手 术 治 疗的 考 生,内 科 也应 记 录 手 术 名称 和 手 术 时间,与 外科 对应;c)发 现 心 脏杂音 应 描述杂音 位 置、性质、级 别,根据 需 要 进行 心 脏彩 超(注 明 时间、诊 断 结 果 及诊 断 医 院);d)慢 性 疾 病(如 甲亢、糖尿 病、高 血 压 病、过 敏 性 紫 癜、肾 病 综 合 征、强直 性 脊柱 炎、类 风 湿 性关节 炎 等)、急 性 疾 病 可 能存 在 后 遗症状 者(心 肌炎、骨折 等)、神经系统 疾 病(癫痫 等)、心 理 障碍 或 精 神 类 疾 病需记 录 现 状、目 前 治 疗 情况及 恢复 情况,近 期(1月 2月)的 代 表性指 标检 测 情况,必 要 时 应 指 导 考 生 到 专 科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e)体检结 论 不 宜 使 用“待 查”一 词。如 发 现 疾 病确 实 病 因 不 明 的,应 建 议 考 生 积极 治 疗,承 检 机构 应 做 好 后 期 跟踪,记 录 病 情 最新 情况。5.3.2.2.5 视力 检 查应 按照 GB/T 26343中 相 关 要求 操 作,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a)应 提 示 考 生 在 视力 检 查 时避免 揉 眼、眯 眼,提 醒 考 生 不 要用 遮 眼 板 压 迫 眼 球,以 免 影 响 检 查 结 果;b)视力 检 查 发 现 考 生 双 眼 矫正 度 数 相 差 过 大 时 应注 意 核 实;c)发 现 佩戴角 膜 塑形镜 的 考 生,应 记 录 其 配 镜 情况(裸 眼 视力、矫正视力及矫正 度 数、佩戴 时间)。5.3.2.2.6 色觉 检 查应 使 用标准 色觉 检 查 图 谱,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DB11/T 2276 2024 5 a)检 查 环 境 应 保 证 适 合 的 亮 度,避免 光 线 干扰;b)应 指 导 考 生 掌握 合 适 的 读 图距离(0.4m 0.6m);每 张 图 谱辨 识时间宜 控制 在 5s 8s;c)检 查 结 果 应 当 根据 所 用 图 谱 的规定 评 定,对不 能 理 解 的 考 生,先 应 用 示 教 图 谱 指 导;d)应 随 机 抽取 色觉 图 谱 进行 检 查。5.3.2.2.7 眼病 检 查 宜参 考 DB11/T 1496中 眼科 查 体的要求 进行。5.3.2.2.8 听力 检 查应 在 安静环 境 下 进行,并 注 意 以 下 环 节:a)应 使 用 耳 语录 音 磁 带 检 查,声 音 清 晰、无杂音,用 20dB 30dB音 量 播 放;b)检 查 前 应 向 考 生 说 明耳 语检 查 方法,考 生 距 声 源 5m处侧 立,检 查 耳 对 声 源,另 一 耳 用 耳 罩遮住;嘱 考 生 复 诵磁 带 中 词 语,每 耳 检 查 3个 4个词,先右 后 左;c)结 果 评 定:考 生 能正 确 复 诵大 部分 耳 语 词汇,其 听力 为 5m;在 间距 4m处 检 查,能正 确 复 诵大部分 耳 语 词汇,其 听力 为 4m.,以 此 类 推,并 记 录;d)如 考 生 听力 障碍,应 按照 下列 顺 序完 成 检 查:耳 语 听力 口语 听力 助 听 器 耳 语 听力 助 听 器口语 听力;耳 语 听力 记 录 在“听力”栏;口语 听力、助 听 器 耳 语 听力、助 听 器口语 听力 记 录 在“其 他”栏;e)两 耳耳 语 听力 不 足 3m者,应 加 测 口语 听力。已 有 助 听 器的 考 生 可测 助 听 器 耳 语 听力,如 不 足 3m应测 助 听 器口语 听力;f)耳 语 听力 为 0m者,应 确 认 是否 有 残疾证,如 有应 记 录 残疾证号。5.3.2.2.9 耳、鼻(含 嗅觉)、咽喉 检 查应 按照 GB/T 26343相 关 要求 操 作。5.3.2.2.10 口 腔科 检 查 宜参 考 DB11/T 1496中口 腔科 查 体的要求 进行,并 注 意 以 下 事 项:a)检 查 区域 1m范围 内应 无 人 员 流 动,使 用 探 针 应 规范 操 作,注 意 保护 受 检 考 生 安 全;b)发 现 唇、腭 裂 应 记 录 手 术 时间、描述 明 显 的 手 术 瘢痕 情况;c)发 现 腭 裂 应 记 录构 音 情况。5.3.2.3 胸部 X射线检查 5.3.2.3.1 操 作 应 按照 DB11/T 1496中 X线 检 查注 意 事 项 部分的要求 进行。5.3.2.3.2 对考 生的 放 射 安 全防 护 应 按照 DB11/T 1496关 于 放 射 场 所 安 全 及 受 检 者保护 的要求 执行。5.3.3 回收体检指引单 5.3.3.1 应 引导结 束 体检的 考 生 到 登记 处 交回 体检 指 引单。5.3.3.2 登记 处 应 和 考 生 确 认 体检 项 目完 成 情况,并 核 实 各科室 医务 人 员 是否 均已签 名。5.4 检后 5.4.1 审核 5.4.1.1 考 生 完 成 全 部体检 项 目 后,主 检医 师 应对 体检结 论进行 审 核,完 成主 检结 论。5.4.1.2 审 核 中 应注 意 以 下 事 项:a)逐 项 审 核各科室 检 查 结 果,发 现 科室 结 论 矛盾 或 描述 不 全 等 问 题 应 与 相 关 科室核 实,对 发 现 的错误 应 要求 相 关 科室 修 正;b)核 实 残疾 考 生 残疾证号;c)对 需 要 进 一 步 就 诊 以明确 诊 断 的 考 生,应 指 导 其 到 医 院开 具 专 科 诊 断 证 明;d)对 因 疾 病 性质、功 能判 定 等 疑难 问 题 导 致 体检结 论 及 选 报专业 较 难 确 定的 考 生 应 安排 招生体检会诊。5.4.2 复检、补检 DB11/T 2276 2024 6 5.4.2.1 经 承 检 机 构 主 检医 师 确 认 需 要 复 检的 考 生,应 约 定 时间安排 复 检。5.4.2.2 对 未 能 按 指 定 时间参 加 体检的 考 生 应 安排 补 检,补 检 项 目 应 与 初 检 相 同。5.4.2.3 复 检 或 补 检的 时间安排 应 提前 告 知。5.4.3 会诊 5.4.3.1 下列 情况 的 考 生 宜安排参 加 招生体检会诊:a)因 疾 病 性质、功 能判 定 等 疑难 问 题 导 致 体检结 论 及 选 报专业 较 难 确 定的;b)考 生 对 体检结 果 有 异议,经 复 检 但是 对 复 检结 果 仍 不 认 可 的。5.4.3.2 招生体检会诊 申请 应 由 承 检 机 构提出,并 注 意 以 下 事 项:a)应 向 市 教 育 行 政 招生 主 管 部 门 和市卫生健康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共同 确 认 的市 级 招生体检质量控制和 管理 机 构(以 下 简 称“市体检质控中心”)提出会诊 申请,并 填写 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样 式 详见 附件 B);b)应 指 导 考 生 应 携 带 本 人 身 份证 明以 及 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按 约 定 时间 前 往 会诊;c)会诊结 论 视 为 考 生 最 终 体检结 论。5.4.4 告知体检结果 5.4.4.1 加 盖公章 的 纸 质体检表 应 统一移 交 考 生 所 属 学校,社 会 考 生的 纸 质体检表 应 统一移 交 考 生 属 地 考 试 招生部 门(体检表 样 式 详见 附件 C)。5.4.4.2 考 生的体检结 果 应 在 约 定 时 限 前 上 报 市体检质控中心;由市体检质控中心 统一 向 社 会 发 布,供 考 生 及 家长 查 询。承 检 机 构 不应 自 行发 布。5.5 服务 5.5.1 检前 应 借 助 学校 力 量,向 考 生 充 分 宣 传、告 知 体检 注 意 事 项。5.5.2 为 保 障 体检 秩 序,应 谢绝家长 进 入 体检 场 所。5.5.3 为 保 障 体检 安 全,在封闭 的体检 场 所内应 要求 考 生 带队老 师 留 驻 至 体检结 束,协 助 维 持 秩 序,处 理 考 生 咨询、投诉 或 突发事 件。5.5.4 体检工作 人 员 应 着装 统一,佩戴 胸 卡 上岗 体检,举止 文 明,态 度 和 蔼,尊 重 考 生。应 熟 悉 体检流程、科室 分 布 和检 查注 意 事 项,可 提 供 常 见 问 题 咨询。5.5.5 医务 人 员 应 规范体检 操 作,严 格 遵 守 DB11/T 1496中的医 院 感 染管理 要求。5.5.6 应注 意 保护 考 生 隐私。6 质量控 制要求 6.1 数据质量 审核 6.1.1 承 检 机 构 应 在 招生体检结 束 后 3个 工作 日 向 市体检质控中心 报 送 体检 数据。6.1.2 在 市体检质控中心组织 专 家 对 上 报 的体检 数据 的准 确 性、合理 性、完 整 性 进行 审 核 后,修改 发现 存 在 问 题 的 数据。应 总 结 共 性 问 题,避免 再 次 出 现。6.2 检查 并改进 6.2.1 应开展 招生体检质量检 查 工作,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干 预 措 施,并 评 估 干 预 效 果,促 进医疗质量的 持续 改 进。应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环 节:a)检 查 各科室 对 招生体检标准的 掌握 程度;b)检 查 体检 操 作规范性和体检结 论 准 确 性;DB11/T 2276 2024 7 c)检 查对 未 成年人 体检的 隐私保护 情况;d)检 查 服务 态 度。6.2.2 应 演练 未 成年人 突发 情况 的 应 急 处置 流程,总 结 问 题 并 改 进。6.2.3 各 岗 位 应开展 岗 位服务质量 自 查,达到 以 下 目 标:a)考 生基本信 息 核 对 率 100%;b)岗 位工作 完 成 率 100%;c)问 题 整 改 率 100%;d)无 错 检、漏 检。DB11/T 2276 2024 8 A A 附录 A(资料 性)招生体检 常 用 医疗仪器 设备 类别 A.1 招生体检常用医疗仪器设备 应包括 以 下 类别:a)一 般 检 查:身 高 体 重 计、血 压 计、检 查 床、听 诊器、叩 诊 锤;b)眼科:标准 对 数视力 表、色 盲 检 查 图 谱、眼 底 镜、裂 隙灯、手电 筒、验 光 镜 片箱、遮 眼 罩;c)耳鼻喉科:额 镜、检 耳 镜、鼻 前 镜、音 叉、冷 光 源 灯、压 舌 板;d)口 腔科:牙 科 治 疗 椅,口 镜、镊 子、探 针 等 口 腔 检 查 器 械;e)采 血室:真 空采 血管 和 采 血针、利 器 盒;f)放 射 科:医用诊 断 X射 线 机、影像 处 理 系统(CR、DR或 洗片 机)、阅片灯、受 检 者 防 护 用 品(每台 设备 至 少 配置 三套,每 套 包括 铅帽、铅 围 脖 和 铅 围 裙 各 一 件,或 每台 设备 配 可 升降 式 防 护屏);g)急 救 设备:供氧 设备、简 易 呼吸 器、心 电 图 机、血 压 计、听 诊器、手电 筒、除 颤 设备、常用 急 救药品;h)辅 助 用 品:一 次 性医疗用 品、紫 外线 灯、消毒药械、外伤 处置 用 品。A.2 实 验室 基本设备:a)离 心 机;b)电 冰箱;c)全 自 动 或 半自 动 生化仪;d)紫 外线 灯。DB11/T 2276 2024 9 附录 B(规范性)招生体检会诊 介绍 信 B.1 招生体检会诊 介绍 信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样 式 及 内容应 符合 图 B.1的规定。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考 生 姓 名:考 生 号:会诊 科室:简 要 病 历 及 会诊 情况:申请 机 构(盖章):主 检医 师:申请 时间:回 执 会诊 意 见:会诊 机 构(盖章):会诊医 师:会诊 时间:图 B.1招生体检会诊 介绍 信 DB11/T 2276 2024 10 B B 附录 C(规范性)招生体检体检 表 C.1 高级 中 等学校 招生体 格 检查 表 高级 中 等学校 招生体 格 检 查 表 样 式 及 内容应 符合 图 C.1的规定。图 C.1高级 中 等学校 招生体 格 检查 表 C.2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 考 生体 格 检查 表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 考 生体 格 检 查 表 样 式 及 内容应 符合 图 C.2和 图 C.3的规定。DB11/T 2276 2024 11 图 C.2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 考 生体 格 检查 表(正面)DB11/T 2276 2024 12 图 C.3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 考 生体 格 检查 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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