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DB3411/T 004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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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2 3411 滁州市地方标准 DB3411/T 0040 2024 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 机构管理 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upport institution of destitute resident 2024-07-09 发布 2024-07-09 实施 滁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411/T 0040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滁 州市 民政 局提 出并归 口。本 文 件 起草 单 位:滁 州市社 会 福 利院、滁州 市 民政局、滁 州市 光 荣院、滁州市 腰 铺 敬老 院、滁 州市扬子 敬老 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訾雪 梅、邵 国庆、李 佳丽、刘 宁、丁 辉、王燕、段 晓菲、李家 荣、徐晓 红。DB3411/T 0040 2024 1 特 困人员 供养服务 机构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 文 件 规定 了 特困 人 员供养 服 务 机构 的 制度 建 设、人 员 管 理、资 金管 理、设施 设 备 管理、服务 管理和安 全管 理要 求。本 文 件 适用 于 公建 特 困人员 供 养 服务 机 构的 日 常管理,其 他类 型 的特 困 人员供 养 服 务机 构(以 下简称“机构”)可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 的 内容 通 过文中 的 规 范性 引 用而 构 成本文 件 必 不可 少 的条 款。其中,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件,仅该 日 期对 应 的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 件;不 注日 期的 引 用文 件,其 最 新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0001.9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9部分:无障 碍 设施符 号 GB 31654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餐饮 服务 通用 卫生 规 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附 条文 说明)MZ/T 131 养老 机构 常用 图形符 号及 标志 建标184-2017 特困 人员 供养服 务设 施(敬老 院)建设标 准 DB34/T 3516 特困 人员 供 养机构 养护 服务 规范 DB34/T 4175 特困 人员 供 养机构 日常 照料 风险 防控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DB34/T 3516 界 定的 术语 和 定义适 用于 本文 件。4 制度建 设 4.1 应建立 健全 日常 管理 制度,包括 但不 限于:消防安 全;食品安 全;财务管 理;档案管 理;印章管 理;岗位责 任;值班管 理;交接管 理;外来人 员接 待管 理。4.2 应建立 健全 特困 人员 服务 和管理 制度,包 括但 不限 于:出入院 管理;请销假 管理;DB3411/T 0040 2024 2 一日生 活管 理;照料护 理服 务;卫生管 理;伙食管 理。4.3 应实行 民主管 理制 度,成 立由主 要负责 人、工作人 员和特 困人员 代表 组成的 管理委 员会,特 困 人员代表 不少 于管 理委 员会 成员的 三分 之一。4.4 应建立 会议 制度,定 期召 开院民 大会、管 理委 员会 会议、院务 会议、组 务会 议。4.5 应实行 院务公 开,公开服 务标准、岗位 职责、负责 人联系 方式、规章 制度。定期公 示大额 物 资 采购、接受 捐 赠、伙食 菜谱、资 金使 用 等信 息,接受各 方 监督 并 及时 回应 供养人 员 有关 信 息的 关切 询问。4.6 应建立 为特 困人 员代 管财 产工作 制度,代 管财 产工 作程序 规范、账 目清 晰,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5 人员管 理 5.1 应检查 岗位设 置、人员配 备情况,是否 配备 机构负 责人、护理人 员、安全管 理人员(如食 品 安 全管 理 员、消 防安 全 管理 员),是否 配 备专 兼 职社 会工 作 者、专 业医 护 人员、心 理 咨询 师 等(可 根据机构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配备)。5.2 应检查 人员 的资 质、条件 是否符 合以 下要 求:机构负 责人 身体 健康、责 任心强,有 较强 的管 理服 务能力,年 龄不 应超 过 65 周岁;护理人 员与 能特 困人 员配 比符合 相关 要求;护理人 员、社会 工作 者、心理咨 询师、安 全管 理人 员具备 相应 资质;尊重特 困人 员人 格尊 严,不应歧 视、侮辱、虐 待老 人;保护特 困人 员的 个人 信息 和隐私。5.3 应检查 回避 制度 的落 实情 况,机 构负 责人 近亲 属不 应担任 财务 会计、出 纳。5.4 应完善 人员培 养机 制,定 期开展 法律法 规、职业能 力、职 业道德 等培 训。机 构负责 人每三 年 轮 训不少于 1 次,养老 护理 员 每年累 计培 训时 间不 少于 48 小 时。5.5 应根据 机构发 展需 要,制 定养老 服务人 才队 伍建设 规划,畅通人 才晋 升渠道,完善 绩效考 核 和 激励机制,提 升人 员的 积极 性和创 造性。5.6 宜打造 学习型 组织 文化,机构负 责人、管理 者、从 业人员 宜持续 学习 新知识、新技 能,激 发 组 织成 员潜 能。5.7 宜将党 建学 习和 日常 管理 工作相 融合,通 过学 习提 升人员 思想 认识,推 动服 务工作 的开 展。6 资金管 理 6.1 特困人 员供养 经费 应专款 专用,全部用 于保 障特困 人员基 本生活、照 料护理、医疗 救治事 宜 等,其中伙 食费 标准,一 般不 低于特 困人 员基 本生 活标 准的 50%。6.2 特困人 员供养 经费、机构 工作人 员工资 福利、日常 办公经 费、设 施设 备购置 维护、水电气 支 出、机构运 营补 贴、社会 捐赠 等各类 资金 应分 类归 账、分项核 算,实行 收支 两条 线管理。6.3 应建立 特困人 员零 用钱发 放管理 制度,零用 钱发放 应签到 手续齐 备,登记账 目清晰,发放 情 况 应向特困 人员 公开 并按 季度 向 属地 民政 部门 报备。6.4 应建立 大额资 金使 用和大 额采购 项目按 程序 报批及 一事一 结算制 度。物资采 购、入 库、领 用 应 签字登记,票 据齐 全,账目 清晰,规范 存档,做 到全 程可追 溯。6.5 财务人 员离 职时,应 查清 账目,按规 定办 理移 交手 续。DB3411/T 0040 2024 3 7 设施设 备管 理 7.1 应检查 给排水、采 暖、通 风、供 电、安 保、通信、消防等 设备以 及必 要的交 通工具 配备及 工 作 状况。7.2 应检查 办公区 域、公共区 域、特 困人员 活动 区域、特困人 员居住 区域 等部位 公共信 息图形 标 识、安全标 识、导向 标识 的设 置情况,标 识的 设置 应符 合 MZ/T 131、GB/T 10001.9 的 要求。7.3 应检查 建筑 主要 部位 的适 老化情 况是 否符 合以 下要 求:出入口、门 厅设 置坡 道;平台、台阶、楼 梯等 设置 符合特 困人 员使 用要 求;居住区 缘石 坡道、轮 椅坡 道、公 共出 入口、扶 手、走道、电梯 等设 施和 部位 无障碍,符 合 GB 50763 的要 求;卫生间、洗 浴空 间无 障碍,设有 安全 扶手 等安 全防 护措施;地面平 整、防滑、无 缺损、无积 水。7.4 应检查 管理服 务用 房和特 困人员 用房设 置是 否合理,详细 设置可 参考 建标 184-2017 第十 二条 的内 容。生 活 用房 应 集中 供应 生 活热 水 或配 置 制备 生活 热 水的 设 备,配 置衣 物储 藏 空间 和 洗涤、洗浴设施,宜 内设 卫生 间;宜与 医疗保 健、康复、娱 乐、社会工 作服 务等 设施 贯连。7.5 应 检 查 照 护 性 床 位 的 设 置 和 设 施 配 备 情 况,特 困 人 员 供 养 服 务 设 施 中 照 护 性 床 位 占 比 应 不 小 于50%,应配 备的 设备 可参 考 建标 184-2017 第四 十七 条 的内容。7.6 应定期 检查特 困人 员居室、卫生 间、浴 室应 设紧急 呼叫装 置或为 老年 人配备 的可穿 戴紧急 呼 叫 设备,确 保状 况良 好。7.7 应检查 公共区 域监 控设备 的设置 情况,在建 筑内及 室外活 动场所 应设 视频安 防监控 系统。在 各 出入口、接待 大厅、值 班室、楼道、食 堂等 公共 场所 和重点 部位 实现 视频 监控 全覆盖。7.8 应建立 设施 设备 台账,对 设施设 备的 购置、安 装、验收、使 用、维 保等 进行 管理。7.9 应分类 建立设 施设 备的操 作规程 并实施,对 设备进 行日常 维保,保证 功能完 好。对 于特种 设 备、医疗设 施设 备应 由具 有资 质的工 作人 员进 行维 护和 保养。8 服务管 理 8.1 机构应 按照要 求与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特困人 员或其 监护 人签订 三方委 托照料 服 务 协议,或与 乡 镇人 民 政府(街 道 办事 处)、特 困人 员或 其 监护 人、村(居)民委 员 会签 订 四方 委 托照料服务协 议,明确 各方 权利、义务 和职 责,确保 特困 人员享 有基 本生 活保 障和 照料服 务。8.2 应采用 民政部 门统 一制定 的委托 照料服 务协 议,包 括特困 人员和 照料 服务人 基本信 息、特 困 人 员生 活 自理 能 力认 定 类别、照 料 服务 内 容、照 料服 务要 求、照 料 服务 权 利义 务以 及 违约 责 任、协 议期限等内容。8.3 应按 照 DB34/T 3516 的 要 求提供 服务,对 服务 评价 和改进,及 时、准确、客 观地保 留服 务提 供 过程、结 果的 记录 文件。8.4 应制定 各项 服务 操作 规范,并按 规范 要求 提供 服务。8.5 应建立 机构和 医疗 机构的 合作机 制,通 过在 机构设 立医务 室或巡 诊医 务点、建立绿 色就医 通 道 等方式,为特 困人 员提 供入 住评估、医 疗巡 诊、健康 管理、转诊 等医 疗服 务。8.6 应按DB34/T 4175 的 要求 识别和 控制 特困 人员 日常 照料服 务风 险。8.7 宜为特 困人员 购买 住院护 理保险、老年 人意 外伤害 险和机 构综合 责任 险,增 强机构 风险 应 对 能 力。8.8 应定期 开展 满意 度测 评,宜由第 三方 进行,根 据测 评结果 制定 改进 措施,持 续改进 服务 质量。DB3411/T 0040 2024 4 9 安全管 理 9.1 应开展 防火、防 盗、防触 电、防 烫等 方面 的安 全教 育及安 全培 训,每月 不少 于 1 次,使人 员 了 解安 全 常识 和 安全 法 规,具备 安 全管 理 和应 急 处置 技能,熟悉 常 见、突 发紧 急或 危 险情 况 的处 置 程序和方法。9.2 应开展 24 小 时值 班巡查 和安全 检查,特困 人员居 室、公 共活动 用房、厨房 等重点 部位白 天 至 少巡查 2 次,其 他部 位每 日 至少巡 查 1 次。夜 间至 少 每 2 小时 巡查 1 次。每 月 和重要 节假 日、重大 活动前,应 当至 少开 展 1 次防 火检查。9.3 食品安 全的 管理 应符 合 GB 31654 的 要求。应 定期 开 展食品 安全 检查,检 查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食品经 验许 可证 的有 效性;各项食 品安 全制 度的 建立 和落实 情况,如 食堂 食品 安全、工作 人员 健康 管理、食品 追溯、食品留样、食 品贮 存等;开展食 品安 全培 训开 展情 况;食品采 购,食品 贮存 场所、食具、炊 具和 盛放 食品 容器卫 生安 全情 况。9.4 应定期 开展 消防 安全 检查,检查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消防安 全管 理制 度、消防 安全操 作规 程的 建立 情况;消防设 施的 配备 情况。在 住宿和 主要 活动 场所 是否 配备独 立式 感烟 火灾 探测 报警器 和简 易喷淋装置,应 急照 明和 灭火 器材;是否 设置 可燃 气体 报警装 置等。设 备是 否有 损坏、是否 处于有效期;消防安 全培 训开 展情 况,人员的 消防 安全 知识 和技 能掌握 情况;消防设 施设 备的 维护 保养 情况。是否 定期 对消 防设 施、器 材进 行保 养和 检测 维修;消防工 作记 录情 况。如防 火检查 记录、燃 气安 全检 查记录 等。9.5 应定期 检查机 构房 屋安全 基本情 况,如 机构 周边是 否存在 地质安 全隐 患点,建筑是 否有大 裂 缝、地基下 沉、倾斜 等现 象,应作为 机构 重大 安全 隐患 逐级上 报。9.6 应制定 完善自 然灾 害、事 故灾难、社会 治安、公共 卫生等 突发事 件应 急预案 并定期 演练,建 立 应急 救 援队 伍,在 场 所内 配备 报 警装 置 和必 要 的应 急救 援 设备 设 施,每 半年 开展 应 急知 识 宣传 普 及活动不少 于 1 次,每 年开 展应 急演练 不少 于 1 次。9.7 应建立 院内感 染控 制措施,科学 设置工 作流 程,实 行严格 的分区 管控,防范 化解疾 病传染 风 险。发 生 或可 能 发生 传 染病 暴发 或 流行、不明 原 因群 体性 疾 病、重 大食 物 中毒 事件 的,应 及 时向 有 关部门报告。DB3411/T 0040 2024 5 参 考 文 献 1 安徽 省养 老服 务条 例 2 安徽 省养 老机 构等 级评定 评分 细则 3 敬 老院 管理 能力 建设 指南 DB34/T 3526-2023 4 民 政部.国家 消 防救 援局 关 于印 发的 通 知.(民发2023 37号).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23 93号).6 安徽 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印发 关于建 立健 全养老 服务综 合监管 制度 促进养 老服务 高质量 发展 若干措施 的通 知.(皖政 办 2021 8 号).7 安徽 省财 政厅.安徽省 住房和 城乡建 设厅.安徽 省 卫生健 康委员 会.安 徽省 市 场监督 管理局.安徽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机 构 管 理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的 若 干 措 施.(皖 民 养 老 函2022 263 号).8 安 徽省 民 政厅 关 于 印发 和 的通 知.(皖 民办字 2017 189 号).9 安 徽省 民政 厅 关于 印 发的 通知.(皖民 救字 2021 74 号).10 滁 州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印 发的 通知.(滁民 办 2020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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