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技术规范DB32/T 481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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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版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reshwater benthic macroinvertebrate monitoring2 0 2 4-0 7-0 8 发布 2 0 2 4-0 8-0 8 实施CCS Z 1 2DB 3 2/T 4 8 1 5 2 0 2 4ICS 1 3.0 6 0.7 0DB 3 2/T 4 8 1 5 2 0 2 4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试 剂 和 材 料 25 仪 器 和 设 备 26 监 测 步 骤 37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9附 录 A(规 范 性)采 样 器 及 其 适 用 条 件 和 使 用 方 法 11附 录 B(资 料 性)记 录 表 17附 录 C(规 范 性)分 样 挑 拣 方 法 22附 录 D(规 范 性)物 种 分 类 鉴 定 基 本 要 求 23目 次DB 3 2/T 4 8 1 5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常 州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江 苏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翔、沈 伟、陈 桥、潘 晨、吕 学 研、蔡 琨、徐 东 炯、张 咏、李 继 影、沈 丽 娟、叶 晟、陆 慧 慧、张 奇 磊、张 燕 波。DB 3 2/T 4 8 1 5 2 0 2 4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监 测 的 试 剂 和 材 料、仪 器 和 设 备、监 测 步 骤、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控 制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湖 泊、水 库、河 流 等 水 体 中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的 监 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HJ 91.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 710.8 生 物 多 样 性 观 测 技 术 导 则 淡 水 底 栖 大 型 无 脊 椎 动 物3 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freshwater benthic macroinvertebrate生 活 史 全 部 或 至 少 一 个 时 期 栖 息 于 内 陆 淡 水(包 括 流 水 与 静 水)水 体 的 水 底 表 面 或 底 部 基 质 中 且 个体 不 能 通 过 425 m 网 筛 的 无 脊 椎 动 物,它 们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生 活 环 境,移 动 能 力 差。注:淡 水 中 常 见 的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主 要 包 括 水 生 的 软 体 动 物(Mollusca)、环 节 动 物(Annelida)、节 肢 动 物(Arthropoda)、扁 形 动 物(Platyhelminthes)、线 形 动 物(Nematomorpha)、纽 形 动 物(Nemertea)等。3.2 分类单元 taxon物 种 分 类 工 作 中 的 客 观 操 作 单 位,有 特 定 的 名 称 和 分 类 特 征,主 要 包 括 门(Phylum)、纲(Class)、目(Order)、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等,此 外,还 包 括 亚 纲(Subclass)、亚 目(Suborder)、亚 科(Subfamily)、族(Tribe)、亚 种(Subspecies)等 辅 助 分 类 等 级。3.3 密度 density单 位 面 积 内 某 分 类 单 元 或 全 部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的 个 体 数 量。注:单 位 为 个 每 平 方 米(个/m2)。3.4 生物量 biomass单 位 面 积 内 某 分 类 单 元 或 全 部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的 湿 重。注:其 中 软 体 动 物 为 带 壳 湿 重,单 位 为 克 每 平 方 米(g/m2)。1DB 3 2/T 4 8 1 5 2 0 2 43.5 可涉水河流 wadeable river在 不 借 助 工 具 的 条 件 下,可 徒 步 蹚 水 而 行 的 河 流。注:具 体 分 为 涉 水 可 过 河 流 和 涉 水 不 可 过 河 流。其 中,涉 水 可 过 河 流 具 有 水 深 较 浅、河 床 稳 定、河 道 淤 积 程 度 较 轻 等特 点,可 徒 步 蹚 水 而 过,如 山 地 丘 陵 地 区 的 溪 流;涉 水 不 可 过 河 流 具 有 沿 岸 带 水 深 较 浅、河 岸 稳 定、岸 坡 平 缓、淤 积程 度 较 轻 等 特 点,但 主 河 道 水 深 较 深 或 淤 积 严 重,仅 可 沿 岸 蹚 水 而 行,不 可 蹚 水 而 过,如 岸 坡 较 平 缓 或 漫 滩 较 发 育的 自 然 河 道。3.6 不可涉水河流 nonwadeable river在 不 借 助 工 具 的 条 件 下 添 加,不 可 蹚 水 而 行 的 河 流,具 有 水 深 较 深、岸 坡 较 陡 等 特 点。注:如 深 U 形 河 流、驳 岸 直 立 硬 质 化 的 河 流。4 试剂和材料4.1 本 文 件 所 用 试 剂 均 为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分 析 纯 试 剂、蒸 馏 水 或 同 等 纯 度 的 水。4.2 甲 醛 溶 液:(HCHO)=37%40%。4.3 甲 醛 溶 液:(HCHO)5%。4.4 无 水 乙 醇:(C2H5OH)=0.79 g/mL。4.5 乙 醇 溶 液:(C2H5OH)=75%。4.6 丙 三 醇。4.7 加 拿 大 树 胶。4.8 普 氏(Puris)胶:将 8 g 阿 拉 伯 胶 和 10 mL 蒸 馏 水 加 入 烧 杯 中,并 将 其 置 于 80 恒 温 水 浴,用 玻 璃 棒搅 动,待 胶 溶 后,依 次 加 入 30 g 水 合 氯 醛、7 mL 甘 油 和 3 mL 冰 乙 酸,继 续 用 玻 璃 棒 搅 拌 均 匀,最 后 以 薄棉 过 滤 即 成。5 仪器和设备5.1 采 样 器:根 据 生 境 条 件 选 择 合 适 的 采 样 器,各 采 样 器 规 格 及 其 适 用 条 件 见 附 录 A。5.2 体 视 显 微 镜:物 镜 变 倍 比5 1,目 镜 10 或 15。5.3 生 物 显 微 镜:物 镜 10、20、40,目 镜 10 或 15。5.4 电 子 天 平:最 大 称 量 220 g,分 度 值 0.000 1 g;最 大 称 量 500 g,分 度 值 0.001 g;最 大 称 量 3 000 g,分度 值 0.01 g。5.5 洗 样 筛:筛 网 孔 径 425 m,筛 网 材 质 为 钢 制、尼 龙 制 或 其 他 不 易 破 损 的 材 料。5.6 洗 样 盆。5.7 便 携 式 冷 藏 箱。5.8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9 网 格 托 盘:30 cm36 cm,划 30 个 网 格(每 格 6 cm6 cm)。5.1 0 搪 瓷 盘。5.1 1 镊 子。5.1 2 细 口 吸 管。5.1 3 标 本 瓶 或 标 本 盒:具 盖。5.1 4 放 大 镜。5.1 5 培 养 皿。2DB 3 2/T 4 8 1 5 2 0 2 45.1 6 吸 水 纸。5.1 7 现 场 设 备:手 持 式 全 球 定 位 系 统、卷 尺、测 距 仪、计 时 器、照 相 机、记 号 笔、防 水 签 字 笔 等,直 流 潜 水泵(12 V)、蓄 电 池(12 V,40 Ah)、桶、铁 锹 等,具 备 条 件 的 可 配 备 无 人 机。5.1 8 防 护 工 具:救 生 衣、防 水 裤、防 水 服、防 晒 服、防 寒 服、高 筒 胶 鞋、橡 胶 手 套、帽 子、急 救 包 等。5.1 9 生 物 实 验 室 常 用 设 备 和 器 材。6 监测步骤6.1 监测流程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监 测 流 程 应 符 合 HJ 710.8 中 科 学 性、可 操 作 性、持 续 性、保 护 性、安 全 性 及 方 法适 用 性 等 原 则 要 求,监 测 流 程 见 图 1。图 1监测流程图6.2 监测方案制定6.2.1 监测点位的布设6.2.1.1 根 据 监 测 目 的,结 合 水 体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的 自 然 生 态 条 件 和 人 类 干 扰 的 空 间 特 性,布 设 有 代 表 性的 监 测 点 位。6.2.1.2 湖 泊 和 水 库 可 在 沿 岸 带、湾 区、敞 水 区、河 口 区 等 区 域,河 流 可 在 上 游 河 段、中 游 河 段、下 游 河 段、支 流 汇 入 口 上 下 游、排 污 口 上 下 游、城 镇 上 下 游 等 区 域 布 设 监 测 点 位。6.2.1.3 不 同 规 模 湖 泊、水 库 和 河 流 的 监 测 点 位 布 设 数 量 见 表 1,同 时 可 结 合 实 际,在 前 期 摸 底 监 测 的 基础 上 对 点 位 进 行 适 当 优 化 调 整,以 满 足 实 际 需 求。3DB 3 2/T 4 8 1 5 2 0 2 4表 1不同规模水体监测点位参考布设数量水 体 类 型湖 泊、水 库河 流水 体 规 模50 km250 km2500 km2500 km21 000 km21 000 km22 000 km22 000 km2点 位 数 量3 个10 个10 个15 个15 个20 个20 个30 个30 个50 个当 河 流 生 境(不 同 底 质、水 生 植 物 和 水 文 条 件 等)及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较 单 一 时,按 等 距 分 段(涉 水 可 过 河 流 和 涉 水 不 可 过 河 流 每 段 分 别 不 超 过 10 km 和 50 km);当 河 流 生 境 或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时,按 主 要 差 异 因 子 的 分 布 情 况进 行 分 段(如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差 异 较 大 时,可 将 河 流 划 分 为 林 地 段、农 田 段、城 市 段等),每 段 布 设 不 少 于 2 个 监 测 点 位6.2.2 采样区域的设置6.2.2.1 湖泊和水库以 既 定 监 测 点 位 为 中 心,半 径 100 m 的 圆 形 范 围 为 湖 泊 和 水 库 的 采 样 区 域,见 图 2。图 2湖泊和水库监测点位和采样区域空间关系示意图6.2.2.2 河流6.2.2.2.1 涉水可过河流以 既 定 监 测 点 位 为 中 心,上 下 游 各 50 m 范 围 的 河 段 为 采 样 区 域。6.2.2.2.2 涉水不可过河流和不可涉水河流当 河 宽 不 超 过 200 m 时,以 既 定 监 测 点 位 为 中 心,上 下 游 各 500 m 范 围 的 河 段 为 采 样 区 域,当 河 宽为 200 m 及 以 上 时,以 既 定 监 测 点 位 为 中 心,上 下 游 各 1 000 m 范 围 的 河 段 为 采 样 区 域,见 图 3。4DB 3 2/T 4 8 1 5 2 0 2 4图 3河流监测点位和采样区域空间关系示意图6.2.3 监测频次及时间6.2.3.1 一 年 监 测 2 次,也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监 测 目 的 需 要,调 整 监 测 频 次,如 按 水 期、季 度 或 月 等 开 展 监 测。6.2.3.2 一 年 监 测 2 次 时,湖 泊、水 库、涉 水 不 可 过 河 流 和 不 可 涉 水 河 流 宜 选 择 比 较 适 宜 生 物 生 长、繁 殖的 春(4 月5 月)、秋(9 月10 月)季 节 进 行 监 测,涉 水 可 过 河 流 宜 选 择 水 温 较 低 的 早 春(3 月4 月)、晚秋(10 月11 月)进 行 监 测。6.2.3.3 按 水 期 监 测 时,可 根 据 水 文 情 况,分 别 在 丰 水 期、平 水 期、枯 水 期 开 展 监 测。6.2.3.4 按 季 度 监 测 时,分 别 在 春、夏、秋、冬 季 开 展 监 测。6.2.3.5 按 季 度 或 月 开 展 监 测 时,各 季 度 或 各 月 间 的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应 尽 量 保 持 一 致。6.3 监测准备6.3.1 根 据 监 测 点 位 及 所 在 水 体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有 较 强 可 操 作 性 的 监 测 工 作 计 划。6.3.2 明 确 人 员 分 工、监 测 任 务 及 时 间 进 度。6.3.3 开 展 监 测 前 的 技 术 培 训 和 安 全 培 训。6.3.4 准 备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监 测 所 需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试 剂 材 料。6.4 样品采集6.4.1 生境观测及水质监测6.4.1.1 到 达 监 测 点 位 后,按 6.2.2 规 定 确 定 采 样 区 域。6.4.1.2 采 集 样 品 前 应 观 测 并 记 录 生 境 条 件,拍 摄 典 型 生 境 照 片。6.4.1.3 如 需 同 步 监 测 水 质 指 标,应 符 合 HJ 91.2 的 要 求。6.4.2 湖泊和水库6.4.2.1 根 据 采 样 区 域 内 的 生 境 类 型(不 同 底 质、水 生 植 物 和 水 文 条 件 等),按 附 录 A 要 求,选 择 相 应 的 采样 器(5.1)并 按 其 使 用 方 法 开 展 样 品 采 集。6.4.2.2 样 品 采 集 覆 盖 采 样 区 域 内 的 主 要 生 境 类 型,每 个 监 测 点 位 分 别 使 用 采 泥 器 和 三 角 拖 网(当 可 涉水 采 集 样 品 时,可 使 用 手 抄 网)采 集 样 品,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0.25 m2和 1.5 m2。6.4.2.3 样 品 按 不 同 采 样 器 分 别 混 合,即 一 份 为 采 泥 器 采 集 的 样 品,另 一 份 为 三 角 拖 网 或 手 抄 网 采 集 的样 品(6.56.11 也 按 不 同 采 样 器 对 样 品 分 别 进 行 处 理)。5DB 3 2/T 4 8 1 5 2 0 2 46.4.3 涉水可过河流6.4.3.1 根 据 水 流 方 向,按 逆 流 采 样 原 则,自 下 而 上 开 展 样 品 采 集。6.4.3.2 按 附 录 A 要 求,使 用 相 应 的 采 样 器(5.1)采 集 采 样 区 域 内 的 主 要 生 境 类 型(不 同 底 质、水 生 植 物和 水 文 条 件 等)的 样 品。6.4.3.3 当 水 深 不 大 于 30 cm 时,每 个 监 测 点 位 分 别 使 用 索 伯 网 和 踢 网 或 者 索 伯 网 和 手 抄 网 采 集 样 品;当 水 深 大 于 30 cm 时,使 用 手 抄 网 采 集 样 品。6.4.3.4 使 用 索 伯 网 和 踢 网 或 者 索 伯 网 和 手 抄 网 时,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0.36 m2和 1 m2,两 种 采 样 器 采 集 的 样 品 混 合 处 理;仅 使 用 手 抄 网 时,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1.5 m2。6.4.4 涉水不可过河流按 照 逆 流 采 样 原 则,按 附 录 A 要 求,使 用 手 抄 网 采 集 采 样 区 域 内 的 主 要 生 境 类 型(不 同 底 质、水 生 植物 和 水 文 条 件 等)的 样 品,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1.5 m2。6.4.5 不可涉水河流6.4.5.1 按 照 逆 流 采 样 原 则,按 附 录 A 要 求,使 用 采 泥 器 和 三 角 拖 网 或 手 抄 网 采 集 采 样 区 域 内 的 主 要 生境 类 型(不 同 底 质、水 生 植 物 和 水 文 条 件 等)的 样 品,每 个 监 测 点 位 采 泥 器 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0.25 m2,三 角 拖 网 或 手 抄 网 累 计 采 样 面 积 不 低 于 1.5 m2。6.4.5.2 样 品 按 不 同 采 样 器 分 别 混 合,即 一 份 为 采 泥 器 采 集 的 样 品,另 一 份 为 三 角 拖 网 或 手 抄 网 采 集 的样 品(6.56.11 也 按 不 同 采 样 器 对 样 品 分 别 进 行 处 理)。6.5 样品筛洗6.5.1 将 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的 样 品 经 洗 样 筛(5.5)筛 洗,直 至 过 筛 后 的 出 水 澄 清。拣 出 洗 样 筛(5.5)内 较 大 的杂 物,如 叶 片、植 物 残 枝、石 块、塑 料 袋 等,将 附 着 在 其 表 面 的 动 物 个 体 冲 洗 入 洗 样 筛(5.5)后 丢 弃。6.5.2 当 样 品 中 含 有 较 多 沙 粒、砂 石 和 石 块 时,可 将 样 品 放 入 洗 样 盆(5.6)内 冲 水 进 行 浮 洗 分 离,将 上 层泥 水 混 合 物 倒 入 洗 样 筛(5.5),如 此 重 复 3 次5 次。肉 眼 检 查 洗 样 盆(5.6)内 剩 余 残 渣,将 遗 留 的 动 物 个体 挑 拣 放 入 洗 样 筛(5.5)内,确 认 无 遗 留 后 丢 弃。6.5.3 当 具 备 条 件 时,可 在 现 场 按 6.8 的 要 求 开 展 样 品 挑 拣,否 则 将 样 品 按 6.6 要 求 封 装 保 存 后,运 送 回驻 地 或 实 验 室 进 行 处 理。6.6 样品封装和保存6.6.1 将 样 品 筛 洗 后 的 剩 余 物 全 部 装 入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8)内,并 检 查 洗 样 筛(5.5),确 保 无动 物 个 体 遗 留。贴 上 标 签,注 明 监 测 点 位 名 称、样 品 采 集 日 期、采 集 人 员 以 及 样 品 唯 一 性 标 识 码 等 信 息。6.6.2 当 某 个 点 位 的 样 品 需 分 装 多 个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8)时,标 明 样 品 编 号 及 总 数;必 要 时,可 在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8)内 放 入 相 同 信 息 的 标 签。封 好 袋 口 或 盖 紧 瓶 盖,填 写 现 场 采 样 记 录表(见 表 B.1)。6.6.3 样 品 整 理、清 点、核 对 无 误 后,置 于 便 携 式 冷 藏 箱(5.7)并 运 送 回 实 验 室 处 理。6.6.4 若 样 品 中 的 动 物 样 本 无 法 及 时 挑 拣(冷 藏 保 存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24 h,室 温 保 存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5 h),则在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8)中 加 入 适 量 的 无 水 乙 醇(4.4)或 甲 醛 溶 液(4.2)进 行 固 定,以 防 样 品 腐烂。固 定 保 存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2 周。6.6.5 彻 底 冲 洗 并 仔 细 检 查 采 样 器(5.1),避 免 样 品 遗 漏,造 成 交 叉 干 扰。6DB 3 2/T 4 8 1 5 2 0 2 46.7 样品前处理6.7.1 将 现 场 采 回 的 样 品,按 6.5 要 求 使 用 自 来 水 再 次 筛 洗,直 至 出 水 完 全 澄 清。若 样 品 中 已 添 加 了 无水 乙 醇(4.4)或 甲 醛 溶 液(4.2),则 将 样 品 在 水 中 浸 泡 15 min 左 右,洗 脱 固 定 液 并 使 动 物 样 本 充 分 吸 水。6.7.2 若 某 个 点 位 的 样 品 分 装 了 多 个 塑 料 自 封 袋 或 广 口 塑 料 瓶(5.8)时,将 其 合 并 处 理,并 在 筛 洗 过 程 中保 持 水 流 速 度 较 缓,轻 轻 搅 动,混 合 均 匀。6.8 样品挑拣6.8.1 动 物 样 本 的 挑 拣 应 包 括 已 死 亡 但 未 腐 烂 分 解 的 个 体,不 应 包 括 空 壳。6.8.2 检 查 并 确 保 用 于 样 品 挑 拣 的 工 具 均 无 动 物 样 本 残 留,避 免 交 叉 干 扰。6.8.3 将 经 过 6.7 处 理 的 样 品 放 入 搪 瓷 盘(5.10)中,首 先 通 过 肉 眼 观 察,使 用 镊 子(5.11)挑 拣 出 个 体 相 对较 大 的 动 物 样 本,再 使 用 镊 子(5.11)或 细 口 吸 管(5.12)挑 拣 出 个 体 相 对 较 小 的 动 物 样 本,当 肉 眼 视 力 无法 识 别 时,借 助 放 大 镜(5.14)或 体 视 显 微 镜(5.2)挑 拣。6.8.4 挑 拣 出 的 动 物 样 本 放 置 于 合 适 大 小 的 标 本 瓶 或 标 本 盒(5.13)中。6.8.5 当 某 些 种 类 的 个 体 数 量 极 大 且 难 以 挑 尽 时,则 将 全 部 样 品 充 分 拌 匀 后,选 择 二 分 法(C.1)或 网 格 法(C.2)对 样 品 中 的 这 些 种 类 进 行 分 样 挑 拣,其 余 种 类 的 动 物 个 体 仍 全 部 挑 拣。6.8.6 当 样 品 中 残 渣 较 多 且 动 物 个 体 密 度 较 低 时,累 计 挑 拣 时 间 达 4 h 仍 无 法 完 成,则 停 止 挑 拣,记 录 已挑 拣 样 品 比 例。6.8.7 除 6.8.5、6.8.6 情 况 外,样 品 中 的 动 物 个 体 应 全 部 挑 拣。6.8.8 当 日 的 挑 拣 工 作 出 现 中 断 时,将 待 挑 拣 样 品 冷 藏 保 存,保 存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24 h。6.8.9 挑 拣 过 程 中,若 发 现 小 个 体 样 本、偶 见 物 种 样 本 或 暂 时 难 以 辨 认 的 样 本 时,单 独 保 存,并 予 以 记 录。6.8.1 0 根 据 样 品 挑 拣 情 况,填 写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样 品 挑 拣 及 固 定 记 录 表(见 表 B.2)相 关 内 容。6.9 样品固定6.9.1 软 体 动 物 和 水 生 昆 虫 样 本 先 用 甲 醛 溶 液(4.3)固 定,2 d3 d 后 将 甲 醛 溶 液 倒 出 并 加 入 乙 醇 溶 液(4.5)固 定。6.9.2 水 栖 寡 毛 类 和 其 他 动 物 先 放 入 培 养 皿(5.15)中,加 少 量 水,并 缓 缓 滴 加 数 滴 乙 醇 溶 液(4.5)将 其 麻醉,待 其 完 全 舒 展 伸 直 后,再 用 甲 醛 溶 液(4.3)固 定,2 d3 d 后 将 甲 醛 溶 液 倒 出 并 加 入 乙 醇 溶 液(4.5)固 定。6.9.3 在 野 外 或 远 途 采 集 样 品 过 程 中,当 不 具 备 6.9.1 和 6.9.2 的 固 定 条 件 时,可 直 接 用 乙 醇 溶 液(4.5)对动 物 样 本 进 行 固 定。6.9.4 固 定 液 应 完 全 浸 没 动 物 样 本,并 于 首 次 加 入 固 定 液 后 的 2 d3 d 更 换 一 次。6.9.5 在 标 本 瓶 或 标 本 盒(5.13)外 贴 上 标 签,注 明 监 测 点 位 名 称、样 品 固 定 日 期、样 品 处 理 人 员、样 品 挑拣 比 例 等 相 关 信 息,当 某 个 点 位 的 动 物 样 本 需 分 装 多 个 标 本 瓶 或 标 本 盒(5.13)时,标 明 样 本 编 号 及 分 装总 数;必 要 时,可 在 标 本 瓶 或 标 本 盒(5.13)内 放 入 相 同 信 息 的 标 签。填 写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样 品 挑 拣及 固 定 记 录 表(见 表 B.2)相 关 内 容。6.9.6 将 倒 出 的 乙 醇 溶 液 和 甲 醛 溶 液 等 固 定 液 存 放 至 专 用 的 废 液 桶,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6.1 0 样品分析6.1 0.1 物种鉴定6.1 0.1.1 根 据 动 物 样 本 的 大 小,选 择 肉 眼、放 大 镜(5.14)、体 视 显 微 镜(5.2)或 生 物 显 微 镜(5.3)对 其 进 行形 态 学 观 察。若 存 在 卵、蛹 等 且 可 以 被 鉴 定 的,标 明 其 生 命 阶 段。7DB 3 2/T 4 8 1 5 2 0 2 46.1 0.1.2 使 用 生 物 显 微 镜(5.3)对 摇 蚊 幼 虫、寡 毛 纲 等 类 群 中 的 一 些 较 小 个 体 动 物 样 本 进 行 观 察 时,滴 加1 滴2 滴 丙 三 醇(4.6),增 加 透 光 性,辅 助 观 察 分 类 特 征。6.1 0.1.3 按 附 录 D 要 求 对 物 种 进 行 鉴 定,也 可 依 据 监 测 工 作 目 标 的 实 际 需 求,将 其 鉴 定 到 尽 可 能 低 的 分类 单 元。6.1 0.1.4 鉴 定 完 成 后,将 个 体 完 整、分 类 特 征 明 显 的 动 物 样 本 单 独 存 放,添 加 乙 醇 溶 液(4.5)进 行 固 定。需 进 一 步 观 察、研 究 或 尚 有 异 议 的 物 种,用 加 拿 大 树 胶(4.7)或 普 氏 胶(4.8)制 作 典 型 分 类 特 征 部 位 的 封片,保 存 待 研 究。6.1 0.1.5 对 于 一 些 不 能 确 认 的 物 种,可 拍 摄 典 型 特 征 照 片 或 提 供 动 物 样 本,邀 请 专 家 指 导 鉴 定;对 于 样品 中 完 整 个 体 较 少 且 鉴 定 过 程 会 造 成 不 可 逆 破 坏 的 样 本(如 需 制 片 观 察 的 摇 蚊 幼 虫),尽 可 能 多 地 拍 摄 典型 特 征 照 片,以 备 复 核 和 长 期 保 存。6.1 0.1.6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借 助 分 子 生 物 学 技 术 辅 助 鉴 定。6.1 0.1.7 当 发 现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时,单 独 保 存 并 记 录 其 种 类、密 度 和 生 物 量 等 信 息。6.1 0.2 计数6.1 0.2.1 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的 物 种 按 6.10.1 要 求 鉴 定,并 一 一 对 应 统 计 个 体 数。6.1 0.2.2 若 遇 不 完 整 的 动 物 个 体,只 以 头 部 计 数,其 中 节 肢 动 物 只 统 计 包 含 头 节 和 胸 节 的 个 体,不 统 计零 散 的 腹 部、附 肢 等。6.1 0.3 称重6.1 0.3.1 按 动 物 样 本 的 个 体 大 小 选 择 相 应 量 程 及 分 度 值 的 电 子 天 平(5.4),对 每 个 监 测 点 位 的 物 种 进 行分 类 称 重。6.1 0.3.2 去 除 待 称 重 个 体 样 本 附 着 的 杂 物,使 用 吸 水 纸(5.16)吸 干 表 面 水 分。吸 干 软 体 动 物 等 外 套 腔 内的 水 分,并 带 壳 称 重。6.1 0.3.3 对 于 个 体 较 小 且 无 法 直 接 称 量 获 得 生 物 量 数 据 的 物 种,其 生 物 量 以 电 子 天 平 的 最 小 分 度 值(0.000 1 g)计。6.1 0.3.4 填 写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分 析 记 录 表(见 表 B.3)。6.1 1 标本保存6.1 1.1 经 鉴 定、计 数 和 称 重 完 成 后 的 动 物 标 本,使 用 乙 醇 溶 液(4.5)或 甲 醛 溶 液(4.3)进 行 固 定,按 种 类分 类 存 放,贴 上 标 签,注 明 中 文 学 名、拉 丁 名、监 测 点 位 名 称、采 集 日 期、固 定 液 以 及 鉴 定 人 员 等 信 息,填 写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标 本 保 存 记 录 表(见 表 B.4)。6.1 1.2 对 较 典 型 的 标 本 拍 摄 特 征 图 片 并 单 独 固 定 保 存。6.1 1.3 动 物 标 本 一 般 保 存 1 年 或 至 任 务 完 成 为 止。6.1 1.4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长 期 保 存 动 物 标 本,每 半 年 检 查 固 定 液 和 标 签 信 息 1 次2 次。6.1 2 结果计算与表示6.1 2.1 密度计算6.1 2.1.1 根 据 6.10 的 分 析 结 果,按 式(1)计 算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各 分 类 单 元 的 密 度。Di=di/(AcA)(1)式 中:Di 分 类 单 元 i 的 密 度,单 位 为 个 每 平 方 米(个/m2);di 样 品 计 数 所 得 分 类 单 元 i 的 个 体 数 量,单 位 为 个;8DB 3 2/T 4 8 1 5 2 0 2 4Ac 样 品 的 挑 拣 比 例,以 分 数 表 示;A 现 场 样 品 采 集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6.1 2.1.2 基 于 某 种 采 样 器,监 测 点 位 的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密 度 计 算 见 式(2)。D=i=1NDi(2)式 中:D 基 于 某 种 采 样 器 的 监 测 点 位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密 度,单 位 为 个 每 平 方 米(个/m2);N 基 于 某 种 采 样 器 的 监 测 点 位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物 种 数。6.1 2.1.3 各 监 测 点 位 的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密 度 计 算 结 果 可 修 约 至 一 位 小 数。6.1 2.2 生物量计算6.1 2.2.1 根 据 6.10 的 分 析 结 果,按 式(3)计 算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各 分 类 单 元 的 生 物 量。Bi=bi/(AcA)(3)式 中:Bi 分 类 单 元 i 的 生 物 量,单 位 为 克 每 平 方 米(g/m2);bi 样 品 称 重 所 得 分 类 单 元 i 的 重 量,单 位 为 克(g)。6.1 2.2.2 基 于 某 种 采 样 器,监 测 点 位 的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生 物 量 计 算 见 式(4)。B=i=1NBi(4)式 中:B 基 于 某 种 采 样 器 的 监 测 点 位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生 物 量,单 位 为 克 每 平 方 米(g/m2)。6.1 2.2.3 各 监 测 点 位 的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生 物 量 计 算 结 果 可 修 约 至 两 位 小 数。6.1 2.3 不同采样器的结果合并6.1 2.3.1 分 类 单 元 名 录 以 不 同 采 样 器 采 集 结 果 的 并 集 计。6.1 2.3.2 对 于 使 用 采 泥 器 和 三 角 拖 网(或 手 抄 网)进 行 样 品 采 集 的 湖 泊、水 库 和 不 可 涉 水 河 流,当 某 分 类单 元 在 不 同 采 样 器 采 集 的 样 品 中 均 有 出 现 时,个 体 较 大(大 型 蚌 类)、移 动 能 力 较 强(十 足 目、蜻 蜓 目、半 翅目 和 鞘 翅 目 等)的 分 类 单 元 的 密 度 和 生 物 量 以 三 角 拖 网 或 手 抄 网 采 集 的 结 果 计,其 余 以 采 泥 器 结 果 计。6.1 2.4 结果汇总按 6.12.3 汇 总 各 监 测 点 位 的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分 类 单 元 名 录 及 其 对 应 的 密 度 和 生 物 量,填 写 监测 结 果 汇 总 记 录 表(见 表 B.5)。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1 人员基本要求7.1.1 现 场 采 样 和 实 验 室 分 析 人 员、复 核 人 员 及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参 加 专 题 培 训 并 获 得 授 权。7.1.2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应 熟 悉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系 统 分 类 且 从 事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监 测 工作 不 低 于 5 年。7.1.3 复 核 人 员 应 分 别 对 现 场 采 样 记 录、样 品 挑 拣 及 固 定 记 录、分 析 记 录、标 本 保 存 记 录 和 监 测 结 果 汇 总记 录 开 展 校 核 并 签 字 确 认。7.1.4 现 场 负 责 人 对 样 品 采 集、样 品 筛 洗、样 品 封 装 和 保 存 等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7.1.5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对 样 品 前 处 理、样 品 挑 拣、样 品 固 定、样 品 分 析、标 本 保 存 等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9DB 3 2/T 4 8 1 5 2 0 2 47.2 样品采集7.2.1 制 定 合 理 的 采 样 计 划,使 用 手 持 式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准 确 定 位 监 测 点 位 并 用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设 备 进 行样 品 采 集。7.2.2 为 实 现 采 样 代 表 性 和 效 率 的 平 衡,可 在 样 品 采 集 前 开 展 前 期 摸 底 监 测,确 定 物 种 累 积 与 采 样 面 积的 关 系,以 选 择 最 佳 采 样 面 积。7.3 样品挑拣7.3.1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应 在 样 品 挑 拣 完 毕 后 立 即 开 展 抽 样 检 查。7.3.2 抽 取 约 10%已 挑 拣 后 的 剩 余 残 渣 重 新 挑 拣。7.3.3 若 重 新 挑 拣 出 的 动 物 个 体 数 不 超 过 该 样 品 已 挑 拣 出 动 物 个 体 数 的 10%,且 未 发 现 新 的 分 类 单 元,则 该 样 品 挑 拣 合 格,否 则,应 进 行 第 二 次 抽 检,若 仍 不 合 格,则 该 样 品 应 重 新 挑 拣。7.4 样品分析7.4.1 实 验 室 需 建 立 并 统 一 淡 水 大 型 底 栖 无 脊 椎 动 物 系 统 分 类 学 检 索 资 料、图 谱 及 参 考 标 本。7.4.2 若 需 委 托 分 类 学 专 家 对 标 本 进 行 鉴 定 时,应 做 好 信 息 记 录,包 括 鉴 定 人 姓 名、所 在 单 位、日 期 等。7.4.3 具 备 条 件 的 实 验 室,可 选 择 约 10%已 完 成 分 析 的 样 品,开 展 实 验 室 内 人 员 比 对、实 验 室 间 比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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