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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区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就区级机关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和强化群众监督为出发点,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根本目的,严格执行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从而严把党员队伍 “入口关 ”,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误失策,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阳光城市幸福家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公示的对象、时间、范围 1、公示对象: 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拟转为正式党员 的预备党员。 2、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 “公示 ”的,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和转正,党(工)委也不予审批。 - 2 - 3、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影响面,一般在公示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可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公示的内容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 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预备期起止日期。 四、公示的方式 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实施。党支部根据基层党委拟制的统一格式的公示通知,填写后采用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如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 “党建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各基层党组织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 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 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电话、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支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向哪级党组织反映,就由那一级党组织负责处理,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责成下级党组织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公示后,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受理反映意见后,一- 3 - 般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党支部应将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党委会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 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如实报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受理和办理反映意见情况,党组织应落实专人详细记录,及时归档备案。 受理的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中的有关责任和要求 (一)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联系人由支部指定。上一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工作负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受理支部无法独立处理的问题。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调查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核实情况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保密。 (三)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透露反映人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借口对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对违反纪律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发展党员公示制自 20xx年 4 月 1 日起在区级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随时报- 4 - 送给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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