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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片TFT-LCD玻璃面板减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编制时间:2014年3月 1 第一章 总论 1.1 任务由来 近两年来,人们希望显示器件越来越朝着轻薄,省电的方向发展,作为液晶显示器来说,它是目前广泛使用的平板显示器(FPD)之一,具有功耗低、外形薄、重量轻等特征。随着 LCD 技术的发展,台式液晶显示器,笔记本液晶显示器,手持显示器和大尺寸液晶电视已经越来越普及,在 TFT-LCD 制造过程中,玻璃基板的厚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从生产线制造工艺的角度来说,玻璃基板的薄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直接购买 0.8mm甚至更薄的基板;通过对现有基板进行薄化处理达到所需要的基板厚度。 在此背景下成立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1),地理坐标为北纬225842、东经1142035。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TFT液晶显示器玻璃面板减薄裁切及组装加工生产,年产量为100万片。 根据2003年 9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其中“K.机械、电子”中的“10. 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工业大学承担 “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片TFT-LCD玻璃面板减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2 3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即成立了包括水环境、环境噪声、环境空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环评项目课题组,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拟建场地,及其周围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研,收集了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了该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该项目的生产特点,编制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2013年5月9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主持召开了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片TFT-LCD玻璃面板减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并形成了技术评估审查意见。会后,根据技术评估审查意见,评价单位对广东工业大学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而且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也邀请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书进行了函审复核。按函审复核意见,评价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4年2月18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又主持召开了进一步修改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审查复核会,并形成了专家复核意见,评价单位根据该复核意见完成报告书报批稿,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 (1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计划(环发201163号,2011年); 4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及其调整说明; (15)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发改第21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 (1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14日);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 (20)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国家经贸资源20011015号文);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第77号); (22)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07号); (23)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第21号); (2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2月16日修订); (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第 2 号令,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 (28)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25号); (2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31)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年4月10号); (33)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化督发1997459号); 5 (3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 (3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令,2011年12月31日); (37)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38)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第21号; (4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2.2 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政策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2006年4 月4 日);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2010年7月23日修改); (4)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粤发改产业2008334号);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6)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粤环201232号); (7)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8)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511号); (9)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11)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水资源200919号); (12)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粤水资源函2011377号); (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 (14)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 (15)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7号文); (16)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文); 6 (17)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7月23日); (1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2009134号); (1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20)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30号); (21)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文件); (22)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粤环2011110号); (2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2月); (24)关于印发实施方案的函(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2月3日); (25)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粤府200516号); (26)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粤府办201042号); (27)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 (28)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 (29)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 (3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201018号); (31)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1 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48号,2011年5月10日); (32)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 (3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日); (34)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35)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粤环200869号); (36)关于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23 号); (37)广东省实施规定(1999年10月1日); (38)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779号,2007年9月27日); 7 (3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40)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 年本)的通知(粤环201289号); (41)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通知(粤环函2012883号); (42)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 (43)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 (44)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23号); (4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 年)的批复(粤府函201326号); (4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粤府20146号文) (4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88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东府19968号文); (49)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337号); (50)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东莞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 (51)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01年1月); (52)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刚要(2006-2020)(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07年3月); (53)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4)东莞市蓝天碧水计划(2002年2月21日); (55)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2003-2020年)(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03年12月); (56)关于印发实施的通知(2011 年 9月1日); (57)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年9月1日); 8 (58)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08-2017)(东府20095号); (59)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2008年本); (60)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0337号); (61)关于全面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735号); (62)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东环201081号); (63)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234号); (64)关于东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650号); (65)东莞市东部快速沿线(六镇)土地统筹协调规划(2006); (66)常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 (67)东莞市常平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报告(2008-2020); (6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1.2.3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GBZ1-2010);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1)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10月1号);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9 (15)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16)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7)污水治理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2.4 其他有关依据 (1)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环评的委托书; (2)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东莞市鸿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1.3 评价目的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针对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预测该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对当地水、气、声等环境以及敏感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必要的治理措施和必须达到的环境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其建设的可行性,为项目实现优化选址、合理布局、最佳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使其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结合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特点和厂址区域环境现状,确定本次评价遵循的原则如下: (1)建立和健全环保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污染源达标排放”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政策。 (2)在对各污染源实施治理方面,首先考虑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为原则,使周边环境空气和纳污水域保持环境容量满足功能区要求,外排污染物在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尽可能地得到削减。 (3)通过类比调查和实测资料相结合确定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产生的污染源强,在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成果资料及该地区近几年的有关环境现状监测资料。 (4)环评的全过程中坚持为工程建设的决策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注重环评工作的针对性、公正性和实效性。 1.4 评价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结合项目工程建设特点和环境现状,确定本次评价遵循的原则如下: 10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为指导,坚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环保政策法规。 (2)坚持环评工作为工程建设服务、为优化设计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三服务”方针,提高环评工作的实用性,为环境管理、决策和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 (3)在保证环评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料,以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环评内容、深度和方法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 (4)针对主要问题,坚持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 1.5 评价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5.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主要的外排废水为纯水制备尾水和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纯水制备尾水可作为厂内冲厕用水,排至厂内化粪池,进入市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先排入仁和水后汇入东引运河,东引运河最终流向寒溪河。初期雨水排入项目地下式事故应急池中暂时收集,项目在应急池旁设有隔油沉淀池,其有效容积为 4m3,将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再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引入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雨水总排放口必须设置截断阀。 本项目主要纳污水体为仁和水、东引运河和寒溪河。根据东莞市常平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报告(2008-2020),仁和水和东引运河为为类水体;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本项目纳污水体寒溪河为工农业用水,为类水体,因此项目水环境质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项目地表水系及功能划分见图1-2。 1.5.2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东江东莞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标准。地下水功能区划见图1-3。 11 12 13 1.5.3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5-20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确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1.5.4 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5-2020)及东莞市常平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报告(2008-2020),确定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内的区域属于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1.5.5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及东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东莞市生态绿线范围图详见图1-4。 1.5.6 环境功能区划汇总 本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属性见表1-1。 表1-1 本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属性表 编号 类 别 环境功能区属性 1 水环境功能区 仁和水、东引运河和寒溪河属类水功能区,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 属于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类标准 2 环境空气功能区 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3 环境噪声功能区 属于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标准 4 生态环境功能区 属于城市建设开发区 5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6 是否风景名胜保护区 否 7 是否水库库区 否 8 是否环境敏感区 否 9 城市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 是,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 14 15 1.6 评价标准 1.6.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 号),项目纳污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1-2。 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指 标 类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温度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DO) 3 4 化学需氧量(COD) 3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 6 氨氮(NH3-N) 1.5 7 总磷(以P计) 0.3 8 石油类 0.5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 悬浮物 100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灌溉值 2、地下水环境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水资源200919号),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属III类水质,故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III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3。 表1-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 号 项 目 评价标准(类) 1 pH 6.58.5 2 硫酸盐 250 3 锰 0.1 4 铁 0.3 5 铜 1.0 6 六价铬 0.05 16 7 汞 0.001 8 锌 1.0 9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0.002 10 氨氮(NH4)(mg/L) 0.2 11 高锰酸盐指数(mg/L) 3.0 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13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属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1-4。 表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g/m3 指 标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年平均 60 日平均 150 SO2 1小时平均 500 年平均 40 日平均 80 NO2 1小时平均 200 年平均 70 PM10 日平均 150 日平均 7 氟化物(F) 1小时平均 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 二级标准 4、声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 3 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1-5。 表1-5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LepdB(A) 标准值dB(A) 功能区划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工业区 3 65 55 1.6.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是清洗废水、研磨废水、喷淋塔废水、纯水 17 制备尾水。其中清洗废水、研磨废水和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通过管道首先存入厂内设置的废液桶(5#桶,2 m3),分装至若干1 m3塑料硬桶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不外排;纯水制备尾水收集至尾水桶(容积2m3),可作为厂内冲厕用水,排至厂内化粪池,进入市政管网。项目投入运营后,员工人数为 60 人,仅在厂内上班,不在厂内住宿,厂内设有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先排入仁和水后汇入东引运河,东引运河最终流向寒溪河。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6。 表1-6 污水排放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 排入市政管网执行 (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 执行(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pH 6-9 6-9 化学需氧量(COD) 500 6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20 悬浮物(SS) 400 20 氨氮(以N计) / 8(15)* 石油类 20 3 注:*SS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大气污染物 项目在营运期废气主要是来自生产过程中的酸性废气(HF气体),工艺废气经过收集后,集中到楼顶放置的二级碱液喷淋塔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15米。酸性废气(HF气体)排放浓度限值详见表 1-7。考虑到项目属于电子玻璃的加工生产,项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还应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碎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其中颗粒物执行30 mg/m3。 职工食堂的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1-8。 18 表1-7 工艺废气排放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HF 9 15 0.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 表1-8 油烟废气排放标准 规模 小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60 3、噪声 本项目为租赁厂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9。 施工场界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表1-9 噪声控制标准 单位:dB(A) 测点位置 选用标准 昼间 夜间 厂界一米处 (GB12348-2008)3类标准 65 55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控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6.3 其它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GBZ1-2010); (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1.7 评价工作等级 1.7.1 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的规定,建设项目地表水 19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体的规模及其水质要求确定。 根据工程分析,建设项目属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的集水范围,项目主要的外排废水为纯水制备尾水和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纯水制备尾水可作为厂内冲厕用水,排至厂内化粪池,进入市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中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后与其它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先排入仁和水后汇入东引运河,东引运河最终流向寒溪河。 本项目废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主要纳污水体为仁和水、东引运河和寒溪河,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7.2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规定,大气环境评价工作应结合工程分析,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排放量,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照评价工作等级进行区分,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如表1-10所示。 表1-10 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1、有组织排放 本项目的废气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HF气体,工艺废气经过收集后,集中到楼顶放置的二级碱液喷淋塔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15米。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废气排放源参数详见表1-11。 20 表1-11 主要污染物排放源及估算模式参数选择表 污染源 污染物名称 排放速率 估算模式参数选择 生产车间 HF气体 0.00072g/s 排气筒高度h15m 排气筒出口内径d0.4m 排气量=10000m3/h 排气温度=25C 选择 Screen3 估算模式对各污染源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进行最大地面质量浓度计算,并确定其评价等级,结果详见表1-12。 表1-12 各评价因子下风向预测最大质量浓度 污染源 评价因子 下风向预测最大质量浓度(mg/m3) 距离 (m) 占标率 (%) 评价等级 生产车间 HF气体 0.0000718 870 0.36 三级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最大地面质量浓度Pmax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1) 计算系数 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4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2 0.021 0.036 0.036 2 1.85 1.77 1.7 D 2 0.84 0.84 0.76 注:(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2)源强与参数选择 本项目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为类,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2.2m/s,生产车间等效半径r=(735/3.14)0.5=15.3m,存储区等效半径r =(110/3.14)0.5=5.92m。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源强及参数见表5-15。 表5-15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源强及参数 生产车间 污染物类别 排放速率 r 卫生防护距离参数 面积 标准浓度限值 生产车间 HF 0.001kg/h 15.3m A=350 B=0.021 C=1.85 D=0.84 735m2 0.02mg/m3 存储区 HF 0.00025kg/h 5.92m A=350 B=0.021 C=1.85 D=0.84 110m2 0.02mg/m3 (3)计算结果及分析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详见表5-14。 表5-14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生产车间 污染物类别 计算距离(m) 提级后距离(m) 生产车间 HF 2.678 50 存储区 HF 1.576 50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项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HF的卫生防护距离L=2.678m,项目存储区无组织排放的卫生防护距离 L=1.576m。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由于项目生产车间与存储区距离较近,因此,该项目需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即项目生产车间和存储区边界起50m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图详见图5-3。 108 109 根据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图可知,项目附近有其他企业职工轮班宿舍,其中正源藤器厂职工轮班宿舍距离项目储罐区及生产车间边界约40m,绍丰塑料厂职工轮班宿舍距离项目储罐区及生产车间边界约45m,同丰模具厂职工轮班宿舍距离项目储罐区及生产车间边界约45m,因此项目将对附近企业值班员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据了解,以上企业均每周工作5天,实行每班8h的工作制度,所设宿舍为轮班宿舍,仅供值班员工临时使用。因此项目周围其他企业宿舍的性质不属于常住宿舍,项目全年工作天数300天,实行每天 16 小时两班工作制度,因此项目晚间休息时间均不生产,可降低对附近值班的他厂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了更好的减轻项目生产过程散发的无组织废气对外环境的影响,应为生产操作的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口罩等,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到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除此之外,在项目附近多种吸附性的植物,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图,距离项目生产车间和存储区边界最近的正源藤器厂职工轮班宿舍处于项目所在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他厂职工轮班宿舍均不在主导风向下风向位置,因此项目对附近企业值班员工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建设单位须将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应急方法告知附近企业和村委,必要的时候可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来加强事故应急能力。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生产车间的密闭与管理,特别是蚀刻减薄线。项目将蚀刻减薄机专设与房间内,通过电脑控制自动化运行,工人只需将液晶显示器面板放置浸蚀篮,机器运转的时候一般将房间关闭,工人不留在房间,待蚀刻完成后才进入操作。故项目基本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同时,根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5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诸如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对环境空气要求较高的项目。项目应做好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影响到附近的敏感点。 5.4 声环境质量影响评价 5.4.1 项目主要噪声源 本工程噪声源主要有空压机、清洗机、研磨机、风机、喷淋塔等,噪声源及源强见表2-9。 110 5.4.2 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拟针对不同的噪声源将采取如下治理措施: (1)从治理噪声源入手,在噪声级别较大的设备上加装消声、隔声装置; (2)用隔声法降低噪声:采用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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