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问题和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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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2 研究报告 ( 2019 年第 21 期 总第 81 期)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 2019 年 12 月 27 日 “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 投融资模式、问题和建议 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 1 摘 要 绿色发展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涵之一。推进“一带一路”国家 能源结构的低碳转型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是改善“一 带一路”国家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当数量的“一带一路”国家具备优异的光照辐射和风力资源条件,发展可 再生能源的潜力巨大。当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 目股权投资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的潜力巨大。 本报告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的一些 1 课题组总顾问为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博士,课题组负责人为绿色金融 发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佟江桥。课题组成员还包括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分析师刘嘉龙和邵丹青,创绿研究院执行主任 白韫雯。课题组感谢合作单位创绿研究院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及支持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本课 题的大力支持。 2 / 92 代表性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总结了“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 目的融资 模式。此外,报告也对比研究了一些国际企业、金融机构和多边组织参与的 投融资项目案例。 根据课题组与投资企业以及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的访谈,目前中国企 业在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时,在融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 困难,包括:国内资金的回笼滞后造成海外项目开发的资金能力不足;项目 竞争加剧;投资国主权担保减少;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足;融资 成本高、融资期限短;纯项目融资难操作,公司融资债务负担重;国际商业 金融机构、多边机构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参与较少;项目缺少长期投资机 构的参与等。 基于以上案例研究 和分析,针对进一步拓宽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课题组分别从中 资投资主体、金融机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3 / 92 Research Report 2019-12-27 edition TSINGHUA UNIVERSITY NATIONAL INSTITUTE OF FINANCIAL RESEARCH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ls, Issues and Suggestions for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 in BRI Countries Research Center for Green Finance Development Abstract Green development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 Promoting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BRI countries energy structures is a core element of Greening BRI, and the key to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 of BRI countries, dealing with climate change and supporting glob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ny BRI countries have excellent sunlight and wind resources, presenting great potential for developing renewable energy. As of now, it is still at early stag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outbound renewable investment in BRI countries, suggesting abundant scaling up opportunities. This report analyzes some representative cases of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 in BRI countries invested by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summarizes their financing models. The report also do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a few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and 4 / 92 financing cases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multilateral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our interviews with companies that invested in BRI region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at provided funding,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encountered issues and challenges in raising capital for BRI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projects. These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include: 1) inadequate equity capital for overseas project development due to delays in recouping domestic investment; 2) intensified competitions for which financing cost becomes more critical in winning tenders; 3) less sovereign guarantees provided by invested countries; 4) a lack of strong support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5) high financing costs and often short tenure of financing; 6) pure project financing can be difficult to carry out, while corporate financing adds debt burdens o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7) little participation by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multilateral institutions and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 invested countries; 8) a lack of participation by long-term equity and debt capital. Based on various case studies and analysis, our research team puts forward multiple proposals for Chinese investor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regulators respectively, so as to further expand financing channels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invest in BRI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 and reduce financing costs. 5 / 92 目 录 摘 要 . 1 一、 “ 一带一路 ” 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发展前景 . 8 1.1 优异的自然禀赋条 件 . 8 1.2 严重的能源电力短缺 . 10 1.3 成本的快速下降 . 10 1.4 发展的政策规划支持 . 11 1.5 中国企业参与投资的优势 . 13 二、中国企业投资 “ 一带一路 ” 可再生能 源项目现状 . 14 2.1 投资历史和规模 . 14 2.2 投资主体和形式 . 15 2.3 地域分布 . 16 2.4 金融机构 . 17 2.5 投资风险 . 18 2.5.1 国别风险 . 18 2.5.2 政策风险 . 19 2.5.3 市场风险 . 19 2.5.4 输配电能力不足风险 . 19 2.5.5 资源风险 . 19 2.5.6 外汇风险 . 20 2.5.7 土地 /环境风险 . 20 三、 “ 一带一路 ”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 . 21 3.1 公司融资 . 21 3.2 项目融资 . 23 3.3 混合式融资 . 25 3.4 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的偿还保证机制 . 27 四、 “ 一带一路 ” 可再生能源绿地项目投融资案例和问题 . 29 4.1 中资参与 的项目案例 . 37 4.1.1 中国电建巴基斯坦大沃风电项目 . 37 4.1.2 三峡集团巴基斯坦信德风电项目 . 37 6 / 92 4.1.3 中国电力哈萨克斯坦扎纳塔斯风电项目 . 37 4.1.4 中国电建哈萨克斯坦谢列克风电项目 . 38 4.1.5 中国电力 越南平顺风电项目 . 38 4.1.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黑山莫祖拉风电项目 . 39 4.1.7 北方国际克罗地亚塞尼风电项目 . 39 4.1.8 龙源电力南非德阿风电项目 . 39 4.1.9 中兴能源巴基斯坦真纳光伏项目 . 40 4.1.10 金风科技阿根廷 Helios 风电项目 . 40 4.1.11 阿 特斯巴西霹雳波光伏项目 . 41 4.1.12 阿特斯阿根廷卡法亚特光伏项目 . 41 4.1.13 晶科能源阿根廷圣胡安光伏项目 . 42 4.1.14 晶科能源阿布扎比 Sweihan 光伏项目 . 43 4.2 国际资本参与投资的项目案例 . 43 4.2.1 Scatec Solar 马来西亚 Redsol 光伏项目 . 43 4.2.2 B.GRIMM Power 越南油汀光伏项目 . 44 4.2.3 Prime Road Alternative 柬埔寨磅清扬光伏项目 . 44 4.2.4 世界银行孟加拉可再生能源项目 . 45 4.2.5 Scatec Solar 乌克兰 Boguslav 光伏项目 . 45 4.2.6 NBT/Total Eren 乌克兰 Syvash 风电项目 . 46 4.2.7 United Green Energy 哈萨克斯坦光伏项目 . 47 4.2.8 Enel 墨西哥 Villanueva 光伏项目 . 47 4.2.9 胡胡伊能源与矿业公司阿根廷高查瑞太阳能光伏项目 . 48 4.2.10 LTWP 联合体肯尼亚图尔卡纳湖风电项目 . 48 4.2.11 Neoen 萨尔瓦多光伏项目 . 49 4.3 “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遇到的一些问题 . 49 五、促进投资和降低融资成本的建议 . 54 5.1 针对中资投资主体的建议 . 55 5.1.1 加强对项目的选择 . 55 5.1.2 寻求上市融资 . 57 5.1.3 加强与国际长期投资基金的合作 . 60 5.1.4 探索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 . 63 5.1.5 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拓展融资渠道 . 68 7 / 92 5.1.6 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 70 5.2 针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 72 5.2.1 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预判,减少对海外煤电项目的融资支持,腾出资源支持可再 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 72 5.2.2 将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建设绿色 “一带一路 ”的重点支持行业 . 73 5.2.3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政策性保险的支持 . 74 5.2.4 区别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常规水火电项目的风险认定 . 76 5.2.5 避免过分强调国别风险而忽视行业和项目风险的客观评估 . 76 5.2.6 “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认定应该区别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 77 5.2.7 尝试开拓新的融资模式,尤其是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 . 78 5.2.8 鼓励中资银行加速在 “一带一路 ”国家的布局,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 . 78 5.3 针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建议 . 79 5.3.1 帮助 “一带一路 ”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方面的能力建设 . 79 5.3.2 为 “一带一路 ”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 . 83 5.3.3 将中资金融机构对 “一带一路 ”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 MPA 等监管考核 . 84 5.3.4 研究设立专门支持 “一带一路 ”绿色投资的基金 . 84 5.3.5 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 “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 88 5.3.6 其他建议 . 88 参考文献 . 91 致谢 . 94 8 / 92 一 、“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发展前景 2017 年 5 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 合发布了 关于推进绿色 “一带一路 ”建设的指导意见 , 系统阐述了建 设绿色 “一带一路 ”的重要意义 。 2019 年 5 月 ,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 “一 带一路 ”合作高峰论 坛 上的致辞中 , 八次强调推进绿色 “一带一路 ”建设 的意义、内容和方法。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三 次会议在伦敦举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 委 ) 与 “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 ”在会议期间共同发布了 “一带一路 ” 绿色投资原则 ( GIP) ,到目前为止,已有来自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 35 个全球机 构签署了这项原则。中国生态环境部组织全球数十家机构发 起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国际社会正在形成共同推进“一 带一路”绿色化的共识。 推进“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结构的绿色化和低碳化转型是绿色“一 带一路”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改善“一带一路”国家生态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全球可 持续发展的关键 举措 。基于 优异的自然禀 赋条件 、 严重的能源电力短缺 、成本的快速下降和政策规划的支持,可 再生能源在“一带一路”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并于近年来快速发 展。面对一个具有广阔空间的市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可 再生能源项目的直接投资和开发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1.1 优异的自然禀赋条件 顺应全世界能源低碳化的趋势,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的能源战略 9 / 92 都纷纷转向 发展 低碳可再生能源。相当数量的“一带一路”国家具备优 异的光照辐射和风力资源条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巨大。东南亚和 中东地区的光照强度,中亚、东欧和 南美地区的风力密度, 相 较已形成 投资规模的中国和全球平均水平更具优势。一些已运营的风电和光伏 项目的年利用小时也大大高于中国项目的平均水平。同时,“一带一路” 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优势还 包括 :有充足的项目建设土地资源, 资源分布和负荷中心的地域匹配,由于煤炭油气资源不足导致传统化 石能源价格较高等。根据咨询机构伍德麦肯兹 (Wood Mackenzie)的分析, 2018年印度太阳能光伏平准化发电成本 (LCOE)已降至 38美元 /兆瓦时, 较燃煤发电低 14%。 图 1-1:光伏和风电项目年利用小时对比 来源: Renewables 2019 Global Status Report ,作者编制 10 / 92 1.2 严重的能源电力短缺 目前“一带一路”国家人均电力装机水平低,很多国家还存在大量 的无电人口,而今后经济的发展潜力大,预计今后对能源电力的需求增 速高于世界平均增长率。能源电力的短缺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 充足的市场发展空间。以越南为例,近年来越南的用电量维持在 10% 左右的年增长率, 2018 年总发装机容量 48GW。越南工贸部预测, 2020 年和 2025 年,其装机容量需分别达到 60GW 和 97GW 才能满足快速的 电力增长需求,因 而 2021 年越南就可能面对严重的电力短缺。 1.3 成本的快速下降 近年来,随着光伏组件价格下跌和转换效率不断提高,光伏发电成 本大为降低。风电随着风力机组价格下调和单机功率提高,度电成本也 逐年下降。 2018 年 2 月,沙特阿拉伯 Sakaka 光伏项目中标价创出当时 全球最低( 0.025 美元 /度),其后全球最低价数次被打破。 2019 年 7 月 初,巴西拍卖 211MW 光伏项目创造出破记录的 0.0175 美元 /度价格; 8 月葡萄牙的拍卖创造出新的世界最低价记录( 0.016 美元 /度)。可再 生能源成本的迅速降低带来对补贴依赖的减少、现金流可预测性的改 善以及可开发资源的大幅提高,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 构参与“一带一路”国家项目开发和融资。 11 / 92 图 1-2:光伏组件和陆上风机价格趋势( 2008-2018) 来源: BNEF, Bloomberg Finance L.P. 1.4 发展的政策规划支持 很多“一带一路”国家都根据在“巴黎协议”中对碳排放量控制的 承诺,制定了本国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许多“一带一路”沿 线国家处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严重依赖传统化石能源,改变能 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比重刻不容缓。根据彭博新能源统计,近年来 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不断增加,尤其是光伏领域的投资,然而, 和已规划的十年后目标相比,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投资还处在早期阶段。 12 / 92 图 1-3: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年度投资(不包括中国) 来源: BNEF, Bloomberg Finance L.P. 以越南和巴基斯坦为 例,越南政府 计 划将该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 量的份额从 2020 年的 9.9%增加到 2030 年的 21%, ;巴 基斯坦计划在 2025 年前新增 7GW 的可再生能源装机,以减少该国对进口天然气和 燃料的依赖。另外,根据沙特 阿拉伯 新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战略, 2023 年 太阳能 装机容量目标从原定的 5.9GW 提高到 20GW,可再生能源 总装 机目标从原定的 9.5GW 上调至 27.3GW。 2019 年 8 月,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清华 CFD)联合 Vivid Economics 与气候工作基金会( Climateworks Foundation)发布了全球第 一份关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投资和碳排放路径的量化研究报告(见 支持“一带一路”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路线图 f52878e43d.pdf)。报告预计 2016-2030 年期间,“一带一路”国家在基 础设施投资方面需要约 12 万亿美元的绿色投资,才能确保达到巴黎 13 / 92 协定的气候目标。 1.5 中国企业参与投资的优势 虽然“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 前景广阔,但多数国家同时 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中国企业传统的出口和工程项目竞争也日趋 激烈,通过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股权投资,可以获得工程承包和产品 出口的市场机会,也能减少东道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压力。近年来,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促进了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的大幅提 高,有赖于国内积累的丰富工程建设及运维经验,中国企业能够大大增 强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获得良好的回报率。同时,通过项目投资,不 仅能促进产品出口和赢得工程合同,也可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 14 / 92 二 、 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现状 对比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规模 和 “一带一路 ”国家的长 远发展潜力 , 中国企业在 “一带一路 ”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资还 处于非常早期 的 阶段 , 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 的潜力巨大 。 从已有投资 并开始运营的项目来看,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 的主要融资来源。“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 1) 国有电力企业 , 2)工程承 包 建设企业 , 3) 光伏 风机设备制造商。中国 企业投资的 绿地已运营风 电 项目主要位于南非、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 越南和巴尔干地区国家等,更多“一带一路”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开发 阶段。光伏项 目的海外投资相对比较分散,在拉美、东南亚、北非和中 东都有分布。 除了绿地项目,中国企业 还积极在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 等发达国家收购和建设风电和光伏项目。 2.1 投资历史和规模 中国企业开始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可以追溯到十 数年前。以风电为例,早在 2008 年和 2011 年,中国最大的风电开发商 龙源电力就开始了在南非和加拿大风电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龙源电 力在加拿大投资的德芙林风电项目是中国发电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的 第一家风电场,于 2014 年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2011 年,光伏组件制造 企业陆续开始海外投资,不 过很多项目采用投资建成后再出售的模式, 而非长期持有。绿色和平与四川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 后中国企业风电、光伏海外股权投资趋势分析报告指出, 2014 2018 15 / 92 这 5 年中,中国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在“一带一路”沿线 64 个国家 总计投资了约 1709MW 的风电和光伏装机,其中光伏项目约 1277MW。 目前中国企业拥有更多的在建和储备项目。以金风科技为例,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持有海外 运营 风 电项目权益容量为 283MW,同时在 海 外在建及待开发项目 的 权益容量合计 则 达到 1,528MW。 然而,相比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已投资规模( 2018 年底光 伏和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 174GW 和 184GW)和“一带一路”国家的 长远发展潜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 资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而且,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 的煤电项目规模 2相比,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规模也明显不足。 除了“一带一路”国家,中国企业如中广核和三峡集团还积极在欧 洲、美洲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收购和建设风电和光伏项目。 2.2 投资主体和形式 从投资主体来看,“一带一路”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 1) 国有电 力企业,如三峡国际、中广核国际、国投电力、龙源电力、中国 电力、京能国际等; 2)工程承包建设企业,如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 3)风机设备制造商如金风科技。后两类投资主体通常采用长期持有和 建成转让两种模式。另外,中国的几家国有大型发电集团如国电、华能、 国电投等,在国内投资了大量的风电项目,但他们目前在海外的投资规 模与上述投资主体相比,并不具备明显的领先优势。 2 绿色和平统计数据显示,到 2023 年,中国股权投资煤电项目的投产装机量预计将达到 39.8GW。 16 / 92 光伏项目的投资主体目前主要是光伏组件制造企业,如晶科能源、 阿特斯、天合光伏和正泰新能源等,相比而言国有电力企业参与不多。 投资形式包括长期持有和运营,即 BOO、 BOT、 BOOT 以及 IPP 模式。 也有很多组件制造企业和承包企业投资时已找好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买 家 ,或者在项目运营时根据资金情况和市场需求择机出售,投资的主要 目的是带动产品出口销售而不是长期持有。 2.3 地域分布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并运营的风电绿地项目主要位于 南非、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越南和巴尔干地区的国家,更多的“一 带一路”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中国最大的风电运营公司龙源 电力在 2019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将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开 发力度,强化前期 工作 ,力争使海外风电投资业务在波兰、乌 克兰、越 南、孟加拉、阿根廷、埃及等重点国别市场取得新突破(目前龙源海外 只有南非和加拿大运营项目)。除了绿地项目,中国企业也收购了大量 的海外风电项目, 主要 包括三峡、中广核和国电投等集团对英国、德国、 澳大利亚和南非海上 /陆上风电项目 /公司的收购(近期也开始进行绿地 开发)。 光伏项目的海外投资相对比较分散,在拉美、东南亚、北非和中东 都有分布。中国的光伏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 比 风电设备更高, 被 更 多的国家 所 认可。近年来,随着光伏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在很多新的“一 带一路”国家,光伏项目的开发得以加速。埃及、摩洛哥,阿联酋 、哈 17 / 92 萨克斯坦、阿根廷、墨西哥和巴西等国家都陆续有中国企业投资的光伏 电站进入运营。 在本报告具体投资项目案例分析的章节(第四部分)中, 课题组 详 细列出了不同类型和不同国别项目的投资分布。 2.4 金融机构 从已有投资并开始运营的项目来看,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开行、进 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了重要角色。同时,四大行为主 的国有商业银行也为很多项目提供了贷款。以中国为主导的新兴多边 开发金融机构如亚投行 和丝路基金也开始逐渐参与。部分外资银行也 参与了“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比如法国外贸银行、法国巴黎银 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其 中一些是通过加入中资金融机构组织的银团贷款模式参与。 除了参与中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外,中资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 有中国公司作为 EPC 承包商或关键设备提供商的“一带一路”国家的 可再生能源项目,比如: 1)中国银行参与股本金搭桥贷款 (EBL)及高级 债银团的迪拜 950MW 光热光伏电站项目,由迪拜水电局 DEWA、沙特 水电公司以及丝路基金共同投资,上海电气为 EPC 承包商; 2)中国银 行牵头提供出口信贷融资支持的安能巴西 553MW 太阳能电站。 18 / 92 图 2-1:“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涉及的金融机构 来源: 作者编制 2.5 投资风险 2.5.1 国别风险 包括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 相对落后,金融市场稳定程度相对较低。部分国家债务负担重,财政收 入不足,造成主权信用评级低。个别国家政治局面不稳定,存在战争、 中国政策性金融 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国内商业银行 国外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 花旗银行 东道国当地银行 基金 国内基金 国外基金 丝路基金 中非产能合作基金 中拉产能合作基金 地方一带一路基金 淡马锡 黑石基金 麦格理基金 加拿大 / 日本养老基金 国际多边金融 机构 亚 投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19 / 92 动乱和政权更替的风险。 2.5.2 政策风险 在平价上网完全到来之前,很多可再生能源项目还依赖政府的补 贴,由此带来补贴机制变化造成的政策风险。一些国家在制定新的项目 电价过程时,对已批项目的电价也做出修改,带来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 2.5.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项目的电价和电量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相对 传统的固定电价或固定补贴模式,一些国家逐渐开始让可再生能源项 目进入电力市场参与市场竞价,造成电价的不确定性。即使有购电协议 的保证,购电公司在电价支付上也有可能拖期延付,甚至因为自身财务 问题,造成购电协议不能履约。 2.5.4 输配电能力不足风险 可 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需要当地电网设施和传输能力的对应配套。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一个可 以 吸取的教训是要避免装机规模与输电 能力增长脱节而导致严重的电网限电,产生大量的弃风弃光电量损失。 这 一 情况现在已开始在其他国家出现, 如 越南光伏电站项目为享受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投产的 9.35 美分 /度的并网优惠价格,上半年密集 投入运行规模 达 4GW,致使部分输电线路严重过载。 2.5.5 资源风险 风电的发电量依赖项目所在区域的天然风资源和实际来风情况, 20 / 92 光伏发电的发电量则取决于电站所在地区的光照强度。虽然项目前期 的资源勘测决定了项 目的可行性,但风光资源的波动和其他气候因素 的变化会造成实际发电量与预测发电量的不一致。 2.5.6 外汇风险 “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汇率通常波动频繁,一些货币近年来发生 过大幅贬值情况。同时,外汇储备不足可能导致政府无法实现汇兑承诺, 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利润难以回流。 2.5.7 土地 /环境风险 可再生能源项目虽然较传统能源项目更低碳环保,但也会面临来 自各方面的生态环境挑战。譬如项目建设对土地环境、生物多样性以及 原居民的负面影响,如安置处理不当会带来项目延期甚至中止的风险。 如果没有充分沟通好环境影响的问题,容易导致当地社区的不认同。 相 比 化石能源项目,光伏和风电项目占地面积较大,会带来前期土地征 收和运营期使用中的不确定性 。 21 / 92 三 、“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 由于国别、项目类型、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业主的不同,“一带一 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选择和适用的融资模式也有所区别,一般 可以分为三 大类:公司融资、项目融资和混合式融资 3.1 公司融资 在这种模式下,由借款方的股东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金 融机构主要根据借款方和担保方的信用来为项目发放贷款,而非考虑 项目本身的收益和资产。贷款在发生违约时,金融机构对项目发起人有 追索权。在这种模式下,具体的贷款方式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 信贷、两优贷款、银团贷款和发债融资等。其中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 是项目公司,但项目的投资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是国内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当地银行和国际银 行。通常境外银行按照“内保外贷”模式操作,即境内银 行或法人为境 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开立融资保函,境外银行凭借收到的保函给 境外企业发放相应贷款,解决境外项目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或规模小 而无法直接得到海外授信的困难。公司融资模式下,项目贷款反映在投 资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是一种“表内融资”。 中国公司通常为自身的海外项目股权投资,购买中信保的“海外投 资(股权)保险”,承保股权部分的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是中国的银行, 通常也购买“海外投资(债权)保险”,承保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 还款风险,但海外投资险只保“政治风险”,即战争骚乱、政府征收、 22 / 92 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风险。政府 违约风险是指项目所在国主权机构 (如财政部、央行)和次主权机构(如电网公司等)不履约签署的购电 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风险。 如果某融资项目由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建设且由中资银行机构提供 出口买方信贷,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项目业主购买中信保的“中长期出 口信贷保险”,被保险人是融资银行。“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承保范 围同时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承保债权部分的风险,标的 是贷款本息。中信保承保基本政治风险(赔比 95%)、政府违约风险 (赔比 95%)和商业风险(赔比 5065%) ,其中 商业风险主要指借款 人因破产、结算或拖欠等 原因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在后面的案例 介绍中,中国电建在巴基斯坦投资的大沃风电项目就是工商银行贷款 + 中信保投保这种模式。此外,除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外,中国公司还 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龙源电力在加拿大投资的德 芙林风 电项目就 是在建设期利用母公司担保的短期贷款融资, 投产后以 18 年期 4.3%固 定利率债券方式完成 短期 融资 的置换 。此外,三峡、京能,金风也分别 在香港 为海外风 电项目发行过债券。 公司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在贷款偿还上对项目发起人具有追索 权,从而对项目股权转让带来一定约束。发起人的大股东通常会向融资 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义务,如果在担保期打算转让股权,融资银行往往要 求股权的受让方具有同等资信并提供同等的财务担保。 23 / 92 3.2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主要以为经营项目而成立的专门公司的名义借款,以项 目所属公司的资产作为还款担保,用项目运营产生的现金流 作为还款 来源 并运用各种协议把不同节点的风险在业主、承包商、运维商等相关 方之间实现了分担。例如,利用 EPC 合同中承包商的赔偿金机制来规 避项目完工建设方面的风险 ;凭借运维商提供发电量保证及功率曲线 保证来降低项目运营期的相关风险。 相对公司融资,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因此资金成 本往往高于公司融资。但是,作为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可以在 不增加投资人负债水平的情况下获得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融资又可 分为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两种 类型。无追索权是指贷款只依靠项目 的未来收益和资产抵押作为还款保障,在贷款发生不能按时偿还时,贷 款人对项目投资人无任何追索权。有限追索权是指项目投资人或第三 方担保人仅在有限时间或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项目在建设期 未形成资产时,或在双方达成的部分贷款金额和追索条件之内。 项目融资一般适用于能够产生长期稳定的现金流的项目,包括风 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对公司融资,项目融资更多运用于经济 发展水平较高、可再生能源机制较成熟的国家。而在主权评级较低且可 再生能源定价、购买和消纳缺乏稳定保障机制的“一带一路”国家, 金 融机构对项目的风险接受程度低,项目融资的应用并不普遍。而且,项 目融资涉及多方利益和风险分配,要求金融机构有详细的国别行业前 24 / 92 景判断和深入的项目风险理解,融资关闭时间也比公司融资长。然而, 随着可再生能源成本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和“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 发展规则的完善,项目融资模式应用的空间会越来越大。根据法兰克福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心的统计,全球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开发采用项目 融资模式的比例从 2004 年的 16%上升到 2015 年的 52%。 即使采用项目融资,中国的金融机构也通常会要求业主投保中信 保的“海外投资(股权 +债权)保险”,将保单的收益权转让给融资银 行,同时将项目的相关资产和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融资是否以中信保 投保为前提,更取决于对国别和项目风险的判断。 图 3-1:可再生能源项目“中资银行出口信贷 +中信保”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 来源: 作者编制 25 / 92 3.3 混合式融资 “一带一路”国家的许多项目面临较高的政治和商业风险,信用评 级等级较低,难以实现完全的项目融资,故较多采用混合式融资方式。 混合式融资的定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际上通用的“混合式 融资”( blended financing) ,即针对项目特点采用不同融资模式的组合, 通常表现为“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结合,如项目的贷款既 包括多边机构提供的低息优惠贷款,又包括商业银行提供的公司或项 目融资,也可能包括一定的捐赠。后面的具体案例介绍中,很多可再生 能源项目的融资属于多边机构和商业机构的联合融资,如阿特斯的巴 西霹雳波光伏项目和阿根廷卡法亚特光伏项目。 还有一个层次是指不同阶段下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模式的混合和 转换 。 比如目前在中国企业海外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采用的 “ 建设期承 包商融资结合运营期项目融资或公司融资”的模式。 相对大型火电和水电项 目,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金额小、建设 期短,一些中国工程承包企业通常采用“延付款 +应收款买断 +特险保 + 当地银行保函”的模式,先通过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建设期公司融资,在 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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