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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 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报告(精要) 2018 年 3 月 Fintech Regulati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 E-MAIL: 联系电话: 86-571-88208901 传真:86-571-88208901 更多资讯,敬请联络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Academy of Internet Finance,Zhejiang University 目 录 02 研究团队 03 / 致谢 04 / 序 05 / 第一章 金融科技国际监管实践 08 / 第二章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10 / 第三章 中国金融科技中心分析13 / 第四章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可行性分析 16 / 第五章 推动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建设的政策建议 / 贲博士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系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大互联网金融研究 院创始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执 行所长。在加入浙江大学前,贲博士曾效力于 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并曾出任摩根大通银行 中国区行长。贲博士先后获得清华大学工程学 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学位和美 国普渡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贲圣林 教授 研究团队 李文伟博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浙江大学互联 网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他的研究领域包括风险 管理、资产管理、金融稳定与数字金融。 李文伟 博士 剑桥大学嘉治商学院剑桥新兴金融研究中心的 监管和政策部主管。其研究兴趣为替代融资应 用,特别关注于普惠金融、早期风险投资、监 管政策与技术演进方面。 Kieran Garvey 剑桥大学嘉治商学院剑桥新兴金融研究中心的 联合创始人兼执行主任,及剑桥大学嘉治商学 院金融学研究员。自 2013年以来, Bryan领 导并共同撰写了多部极具影响力的替代金融行 业的行业报告。 张 征 Bryan Zhang 陈雪如是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 员。她的研究领域包括:创业金融、公司金融 和互联网金融。 陈雪如 刘谆谆是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 员。她的研究领域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互 联网支付、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刘谆谆 罗曼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浙江 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她的研究 领域包括:互联网金融和监管科技、汇率市场 微观结构、金融风险。 李心约是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助 理。 胡静航是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助 理。 罗 曼 李心约 胡静航 致 谢 我们感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浙江互联网金融联 合会、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深圳互联网金融协 会以及所有参与本课题实地调研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 科技企业对本课题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还要感谢焦瑾璞教授作为学术顾问对于课题研 究给予的无私指导与帮助。此外,我们感谢李双、周佳 予在本报告翻译、校对中做出的卓越贡献。 最后,我们要向英国驻华大使馆繁荣基金致以诚挚 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感谢你们对于本课题的慷慨资助 和大力支持。 近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融合的速度不断 加快,新兴的金融科技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凭借其第 三方在线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领域的技术和产业规模优势,已奠定了其在金融科技发展领域 的全球领先地位。这要归功于中国政府对技术创新和“互联网+”产业的大力支持、完善的互联 网基础设施以及较高的互联网普及率。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 战。如何平衡好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成为了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关心 的重要议题。中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属于“多头分业”的机构监管模式与行业自律相结 合的混合监管模式。然而,多头分业监管所带来的各监管部门间协同不足,职责不明往往导致监 管真空,形成监管套利。 国际上,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尝试推出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划和安排,主要包括创新中心模 式( Innovation Hub)、监管沙盒模式( Regulatory Sandbox)、创新加速器模式 (Innovation Accelerator)等。而其中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于 2015年 3月率先提出的监管沙盒( Regulatory Sandbox)理念和实践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关注和 认可,并且已经开始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展开测试。 2017 年10 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携手英国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共同开展了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课题的研究工作。该课题由英国驻华大使馆繁荣基金资 助,旨在对中英两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双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联 合课题组实地走访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通过访谈与问卷的形式采集数据,并对目前中 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与监管沙盒实践的试点可能性进行了评估。 本报告旨在对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创新进行梳理,并结合中国现有监管框架,对监管沙盒 等实践在中国试点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我们希望该报告能够对中国乃至全球的 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有所裨益。 序 贲圣林 教授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 - 05 -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带来了深刻的改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的融合催生出了 一系列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例如,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保险等。然而,随之而来 的风险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平衡好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成为了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 国际上,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尝试推出鼓励金融科技创的规划和安排,主要包括创新中心模式 ( Innovation Hub) 、 监 管 沙 盒 模 式 ( Regulatory Sandbox) 、 创 新 加 速 器 模 式 (Innovation Accelerator)等。而其中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于 2015年 3月 率先提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理念和实践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关注和认可,并且已经开始在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展开测试。 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定义 ,“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企业可 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而不会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这极大地促进了金融 创新。监管沙盒十分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FCA要求进入“监管沙盒”的公司只能对已经同意 参加测试的客户测试他们的新产品。在此之前,客户会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和可获得的补偿。此外,参与 测试也有助于更好地暴露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缺陷和风险,以避免面向社会大规模推出后所带来的损失。 英国的“监管沙盒”主要流程如下:(1)公司向FCA提交测试申请,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以及满 足标准。( 2) FCA审核申请。如果符合资格标准,则接受该申请。( 3)公司和 FCA合作并确定一种 测试方案。如果创新产品或服务通过审查,FCA将与公司合作推进“选择沙箱”选项、测试参数、结果 测量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事宜。( 4)企业获得 FCA有限授权后,进入“监管沙盒”开展测试。( 5) 测试及监控。公司根据要求开始测试,在此期间, FCA将对测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测,以控制风险。 ( 6)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 FCA提交有关测试结果的报告, FCA将对此报告进行评估。( 7) FCA审核收到的最终报告。如果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公司可决定是否在“监管沙盒”之外推广新产品或 服务(如下图所示)。 第一部分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 公司向FCA提交测试申请 FCA审核申请 公司和FCA确定一种测试方案 公司提交关于测试结果的最终 报告,FCA评估报告 FCA对测试进行全程监测 企业进入监管沙盒开展测试 最终报告通过后,公司决定 产品是否扩大推广 资料来源:FCA(2015): Regulatory Sandbox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2016年 5月 9号 , 英 国 FCA放 开 第 一 次 申 请 , 第 二 次 的 申 请 测 试 时 间 为 2016年 11月 21日 至 2017年 1月 19日。 FCA允许企业在未全面符合监管要求的条件下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企业可以有机 会进入监管沙盒测试其新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但不会引发通常情况下的监管后果。截至 2016年 11月,FCA共收到来自不同行业、地域和规模的69家企业测试申请,最终只有24家通过了初步审核。 FCA已经授权这 24家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沙盒这个动态环境中面向消费者进行测试。根据授权, 24家企业在确保恰当保护消费者的情形下,将被允许在一个“安全区”中测试其产品、服务或商业模 式。被授权的24家企业由初创企业构成,将根据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测试范围协议进行短期和小规模 测试。前述获得授权的企业中有 18家很快就开始了测试。 2017年 6 月底,英国 FCA 宣布已经从 77 家 申请机构中挑选了 31 家参与第二轮的沙盒监管项目,而第三批计划于 11 月开始,可以说这一模式已经 通过了监管和市场的考验,后续批次将加快进行。 FCA于 2017年 11月发布了一份名为 Regulatory Sandbox Lessons Learned Report的报告, 对监管沙盒在英国的发展现状、取得成果、市场影响等作了回顾与总结。从报告中可以看到,英国的监 管沙盒项目面向对象较广,测试公司来自银行、保险、投资、租赁等各种各样的行业部门,其中以零售 银行业公司为最多。 在报告中,FCA总结了四点监管沙盒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益处,分别为:监管沙盒制度有助于减少 将创新想法推向市场的时间和成本;在监管沙盒中进行测试有助于促进创新者获得融资;监管沙盒为产 品进行测试并进而推向市场提供平台;监管沙盒使监管部门与创新者间实现合作,有助于为新产品和服 务建立适当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减少将创新想法推向市场 的时间和成本 促进创新者获得融资 为产品进行测试并进而推 向市场提供平台 为新产品和服务建立适当 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1. 第一批入组的企业中有75已成功完成测试。 2. 在第一批测试中完成测试的企业中,约90在测试后继续推向更 广泛的市场。 3. 大多数被授权进行测试的公司已经在完成测试后获得完全授权。 4. 进入第二队列的公司中有77已经进入测试阶段。 实施益处 具体成果 在监管沙盒测试期间或之后,至少有40完成了第一批测试的公司 接受了投资。 1. 监管沙盒测试覆盖了范围广泛的行业和产品类型。 2. 在监管沙盒的前两个批次中,FCA共收到了146份申请,其中有 50份被接受并进行了41次测试。 3. 第一批测试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根据测试得到的经验,在大 范围市场推出之前,将其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1. 所有监管沙盒测试都遵守FCA的标准保护措施。 2. FCA与公司合作开发了定制化的测试保障措施。 3. 由于缺乏消费者吸引力,有一家公司在测试期间成功启动了退出 计划。 - 06 - - 07 - 1. 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切实的创新性 2. 是否能为消费者提供可确认收益的前景,如更高质量的服务或更低的价格等 3. 是否存在进行监管沙盒测试的切实必要性 4. 是否在创新解决方案的研究、理解适用性法规及减轻风险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 审 核 标 准 要求监管沙盒测试时间为 3-6个月 要求监管沙盒测试时间为 6个月 相对宽松,对监管沙盒测 试时间要求较灵活 不限定企业规模,适用新兴科 技创新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等, 不仅局限于Fintech领域 金融科技企业 金融科技企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 委员会ASIC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英国 澳大利亚 新加坡 监管力度 面向对象 监管主体 国家 除英国外,目前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也已经建立起了本国的监管沙盒制度,我们在下表中对各自主要 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 表:主要国家“监管沙盒”设立情况对比 表:主要国家“监管沙盒”审核标准对比 国家 英国 1. 对申请公司的业务领域及客户规模、风险敞口提出具体数据要求,达到相应标准的 企业可予以免审 2. 是否有适当的补偿安排(如专业的保险赔偿) 3. 是否设置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4. 是否能够满足信息披露和其他执行要求 澳大利亚 1. 是否为技术创新或者属于创新的应用方法 2. 是否有助于解决重大问题,或者为消费者或整个行业带来利益 3. 申请人是否计划并且有能力在测试结束后,将其金融科技创新在国内推向更广阔的 空间 4. 能否清晰界定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并且同意向MAS进行测试过程报告 5. 是否清晰界定适当的适用条件,从而有效在监管沙盒中测试,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维护行业安全稳健 6. 是否对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设法降低 7. 是否阐明在测试无法持续时,进行可接受的退出和过渡计划 新加坡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属于“多头分业”的机构监管模式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一 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一行两会”作为监管主体负 责对不同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业务进行分业监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及行业自律组织,如地方 金融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做出了重 要的补充。 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 2015年 7月 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原“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财政部也参与监管。原“一行三会”在作为中国传统金 融业监管部门的基础上继续履行中央政府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融入到了 原有监管体系中,并延续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在具体的监管行为中,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 10月 13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对互联网金融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要求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展开清理整顿。 从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的分工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负主要负责监管网络支付业务, 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原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以及互联网 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原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财务监管政策。各监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构 建了国家层面的政府监管协同体。 第二部分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图:原“一行三会”及财政部主要监管职责 然而,多头分业监管所带来的各监管部门间协同不足,职责不明往往导致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套 利。而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区域性和隐蔽性也给各地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跨地区取证与执法十分困难。面对金融科技行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框架及政策制定需要新思 路。 - 08 - - 09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 业务 官网网址: pbc.gov. cn/ 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 务、互联网信托业务 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 务 官网网址: 负责监督股权众筹融 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 销售业务 官网网址: csrc.gov. cn/pub/newsite 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 业务 官网网址: circ.gov. cn/web/site0/ 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 机构财务监管政策 官网网址: gks.mof.gov. cn/ 中央政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地方政府 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 互联网金融行业 行政 命令 监管 指导 自律 自律 指导 管理 图: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混合监管体系 2017年以来,中国“一委一行两会 +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框架逐步形成。中央层面, 2017年 7 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 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一行三会”监管格局形成15年后,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 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一行三会”调整为“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新组合的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 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进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 稳定。原银监会、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银行将在新金融监管框架中起到更重要作用。地方层面,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 后,中央要求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监管职能将持续加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图:原“一行三会”机构改革前后示意图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中国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框架能够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但缺乏灵活性,不利于金融创新 大多数受访金融科技企业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是,互 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往往容易导致市场的过度反应,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对于我国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是否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多数访金融科技企业认为,目前监管框架缺乏灵活性,阻碍企业金融创新。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多重挑战 受访监管部门表示在监管金融科技企业时面临多重挑战。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第二, 缺乏金融科技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人手、资金也往往不足。第三,分业监管导致各监管部门间协同不 足,职责不明。此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区域性和隐蔽性也给各地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带来了极 大的障碍,跨地区取证与执法十分困难。 第三部分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可行性分析 为了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在中国试点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课题组对11家中国主要互联网金融 监管部门以及 22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受访者针对我国现行金融科 技监管框架的看法和其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态度进行了调查与分析。根据受访者的要求,研 究团队在报告中对相关结果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仅报告仅报告主要观点与调查结论。 - 10 - - 11 - 挑战1 相关法律法规 体系不健全 监管部门往往 缺乏金融科技 相关专业知识 和技能 人手、资金不足 分业监管导致 的各监管部门 间协同不足 跨地区取证执 法困难 挑战2 挑战3 挑战4 挑战5 图: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 监管沙盒概念在中国已拥有良好的认知度 绝大多数受访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均表示听说监管沙盒概念,少部分表示熟悉其概念、原 理和执行措施。监管沙盒概念在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认知度,这为下一步展开试点打下了良好基础。 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对待监管沙盒的态度分歧明显 受访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态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其中仅有不足一半的受访者 表示支持在中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而更多的受访者则反对或不看好监管沙盒的试点工作。 反对者表示,一方面,监管沙盒与我国现有法律和监管框架存在一定冲突,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增加了跨部门的协调难度,且各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关专业人员来负 责具体工作。与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类似,金融科技企业对于监管沙盒试点的态度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其中,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监管沙盒持有较为负面的态度,而中小型金融科技企业则更倾向于支持开 展相关试点工作。 应由政府监管部门来牵头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 多数受访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同意由“一行两会”与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监管沙盒的实 施主体;而在中央层面,为保障监管沙盒测试的有序实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对各地方金融 科技监管沙盒的试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此外,受制于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的现状,应 建立起跨监管部门的联席工作机制,甚至可以考虑由各主要监管部门共同设立的一个专设机构或由各地 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负责沙盒的日常运营。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准入可采用审批制,运营资金可考虑混合模式 对于监管沙盒的准入,受访监管部门倾向于采用审批制,而金融科技企业则更偏好备案制。此外, 对于尽管沙盒运营资金的来源,多数受访机构表示,由于监管沙盒是一种弱监管模式,对于运营资金需 求不多,可以考虑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或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加企业赞助的混合经营模式。 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带来监管新思路 在谈到监管沙盒带来的潜在好处时,受访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表示,第一,监管沙盒引入了一 种测试机制,通过测试,可以更好的暴露相关业务模式和产品的风险,监管部门和企业可以在相对可控 的环境中对相关业务模式或产品进行测试,并在相关问题暴露时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未经测试即大规 模投入市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第二,监管沙盒机制可以有效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间的互动, 帮助监管部门更好的了解相关业务和产品的内容,以提高其监管能力。第三,监管沙盒还强调对金融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与监管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十分契合。此外,监管沙盒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缩短创新 金融产品上市的时间,有利于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根据FCA监管沙盒的经验,参与监管 沙盒可以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许多初创或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将是十分有 益的。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 12 - - 13 - 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在谈到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时,受访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表示,第一,监 管沙盒实践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监管框架存在冲突。在监管沙盒框架下需要给予参与企业及产品 一定的豁免权,该豁免范围的划定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第二,根据国际经验,监管沙盒面将向各 类金融科技业务,因此,需要在各监管部门间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在现有监管框架下,难度较大。第 三,目前,监管部门缺乏相关资金和人才来资助监管沙盒的试点,下一步如何建立起一套可持续发展的 运作模式还需讨论。第四,由于目前中国相关金融科技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金融科技企业常常能找 到监管漏洞以进行监管套利,参与监管沙盒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而且参加沙盒测试也会从一定 程度上延长企业新产品投入市场的周期,造成部分企业竞争优势的损失,因此金融科技企业的参与热情 度可能不足。 图: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挑战1 英国监管沙盒 实践未必适合 中国国情,与 我国现有金融 监管体制存在 冲突 监管部门间协 调难度大,难 以执行 监管部门缺乏 专业识和技能 监管部门人力 和资金不足 金融科技企业 参与热情不足 挑战2 挑战3 挑战4 挑战5 在选择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城市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其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程度,我们建议首批 试点城市应从中国主要的金融科技中心中选出。金融科技中心(Fintech Hub)指在宏观地理区域内发 挥金融科技活动中枢作用的大中城市,主要体现出集聚足够数量的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提供丰富的 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拥有良好的金融科技设施和环境等特征。 2017年,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AIF)研究团队,基于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 传统统计与计算机大数据技术推出了中国金融科技中心指数(Fintech Hub Index)。该指数从企业、 用户和政府这三大市场参与主体出发,以金融科技产业、金融科技体验、金融科技生态等三个一级指 标,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征信、区块链五大金融科技行业、五大金融科技体验、宏观商 业环境、基础设施、科研实力、政策环境、监管环境、社会关注度等16个二级指标以及企业数量、市 场体量、资本实力、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基础设施科研实力等 39个三级指标构建。结果显示,北 京、上海、深圳、杭州为我国最重要的四个金融科技中心。 第四部分 中国金融科技中心分析 数据来源:浙大AIF司南工作室 图:2017中国金融科技中心指数Top 10 89.27 80.59 69.76 67.54 60.61 50.04 47.15 45.29 45.23 43.08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成都 武汉 南京 天津 西安 在进一步对北京、上海、深圳和杭州四个城市网贷、众筹、大数据征信和区块链五大行业的产业结 构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上述四个城市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结构上各有优势。 优点1 优点2 优点3 优点4 优点5 优点6 提高监管能 力和效率 充分暴露金 融创新的风 险 促进企业与 监管部门的 互动 更好的保护 金融消费者 权益 缩短产品上 市时间,促 进金融创新 拓宽企业融 资渠道,降 低融资成本 图: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主要优点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杭州 上海 深圳 北京 众筹、大数据征信和区块链行业市场体量全国居首,产业聚集效应明显。北京金融科技企业主要 分布在海淀区和朝阳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企业基础扎实,创新动能强劲,市场十分活 跃。 上海凭借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了众多金融科技企业的入驻,市场体量持续变大,网贷行业 规模位居全国榜首。 深圳金融科技企业主要以网贷和第三方支付为主,尤其是以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在市场 体量上有较大的优势。此外,深圳金融科技企业主要分布在南山区和福田区,南山区作为深圳的大学 城和高新技术产业园集中地,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给了强大的支持;福田区是深圳的金融中心,配套 设施完善,辐射带动性强。 杭州网贷、众筹、和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体量均位列全国第四,支付宝总部的搬迁给杭州第三方 支付市场的体量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此外,杭州在大数据征信方面表现优异,特别是以芝麻信用为代 表的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市场体量优势明显。 - 14 - - 15 - 各城市金融科技 分指数产业 资料来源:浙大AIF司南工作室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政策建议1: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申请测试主体应为持牌金融机构与部分准金融机构。 申请测试对象应包括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网络众筹 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准金融机构”的服务与产品。待将来 监管沙盒制度运作较为成熟时,可考虑将申请测主体放宽至更加广泛的业务领域。 第五部分 推动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建设 的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英国存在较大的差异,监管沙盒实践如果要在中国落地和发展,必 须要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框架以及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特点做出相应调整。因此,我们 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 16 - 政策建议2: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执行主体:“一行两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峰”模式。 在我国目前金融科技行业分业监管以及属地化管理的大背景下,采用“一行两会”与省级地方金 融管理部门相结合的“双峰”监管模式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申请测试主体 传统持牌金融机构 准金融机构 银行、保险、 证券、基金等 的互联网金融 业务和产品 持牌小额贷款、 担保公司等的 互联网金融业 务和产品 网络借贷 网络众筹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银行、保险、基金等 图: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测试主体示意 政策建议3: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在实施中应强调底线监管思维。 监管沙盒实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避免监管沙盒实施主体对企业的过 度干预。 政策建议4 :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在实施中应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 监管沙盒在实施中应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只能对已同意参加测 试的客户测试相关产品。而在参与测试前,客户也必须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和可获得的补偿。 政策建议5: 监管沙盒机制并非完美,监管部门应充分了解其不足,并根据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模式。 监管部门也必须认识到监管沙盒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监管机制,需要有相应的成本或投入作为配 合。此外,监管沙盒并非金融科技监管的全能框架,还需要跟随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动态升级监管体 系。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 地方金融办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一行两会” 金融科技企业 监 督 、 指 导 支持 、配 合 监督、管理 资金、政策 资金、技术 监 督 、 管 理 资 金 、 政 策 监 督 、 指 导 图: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混合管理模式示意 - 17 -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与中国机遇 Fintech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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