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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本 报告版权属于 IMT-2020(5G)推进组 ,并受法律保 护 。 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 本 报告 文字或者观点 的,应 注明 “ 来源: IMT-2020(5G)推进组” 。违反上述声 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摘 要 5G 是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焦点,是新时期拉动投资、实 现产业升级、发展新经济的新通道和新平台,已成为各国数字经济 战略的优先发展领域。 5G 作为 标准 主导 且专利密集型的领域, 对 标 准必要专利 的应用提出 了 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据统计, 我国标准必 要专利纠纷中 近 96%的案件都聚焦于通信领域 。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在 5G+产业 的广泛应用 ,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也 逐渐蔓延到 5G+产业 ,并引发全球范围内一系列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 诉讼 ,所以对 5G 及相关产业 的 标准必要专利 应用环境 展开 研究 , 对我国 5G+产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从标准 必要 专利的产生、 评估及适用政策 变化出发,结 合 5G+产业 标准 必要 专利涉及的三个重要领域:移动通信、智能网联 车、多媒体领域 ,深入 分析其专利许可环境现状 ;然后 就最新的标 准 必要 专利许可规则发展趋势进行总结 ;最后 提出了 5G+产业 标准 必 要 专利良好行为规则 的 构建 思路 ,包括探索 建立 适应不同产业发展 特点 的 个性化许可规则 , 鼓励专利池良性健康 的 发展 ,以及充分发 挥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引导作用等。 目 录 一、 5G+产业生态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1 (一) 5G 新技术赋能更多应用场景 . 1 (二)各类标准有效推动 5G+产业的高需求 . 3 (三) 5G+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仍是关注焦点 . 5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评估及适用 . 6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 . 6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评估 . 11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适用 . 12 三、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 . 16 (一)移动通信领域 . 16 (二)智能网联车领域 . 18 (三) 5G+多媒体领域 . 20 四、 5G+标准必要专利核心许可规则最新趋势 . 21 (一)合理许可费的计算仍存争议 . 21 (二)禁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谈判双方的 具体行为 . 25 (三)反垄断法不断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规范 . 28 五、 5G+标准必要专利良好许可规则的构建 . 30 (一)基本原则 . 30 (二)可探索建立适应不同垂直行业特点的个性化许可规则 . 30 (三)规范 5G+产业专利池许可模式的健康建立与运作 . 32 (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引导作用 . 33 目 录 图表 1 5G 愿景 . 2 图表 2 5G 关键技术 . 3 图表 3 5G 应用场景 . 4 图表 4 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对比 . 13 图表 5 部分公司披露的 5G 专利许可收费标准 . 17 图表 6 行业累积费 率 . 24 1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发展, 5G 作为新一 代信息通信技术演进升级的重要方向,是实现万物互联的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 ,其 应用场景 也 从移动互联网 逐渐 拓展到工业互联网、车 联网、物联网等 诸 多领域 ,形成 5G+产业集群,加速了整个数字经济 的发展 。 随着 信息 通信技术在 5G+产业 1的广泛应用, 信息 通信领域 的标准必要专利 2纠纷逐渐蔓延到 5G+产业 ,并引发全球范围内一系 列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 诉讼 。因此 我们有必要 对 5G+产业的标准必要专 利应用环境 进行深入 研究 与分析,以进一步推动 5G+标准 必要 专利良 好许可规则的构建, 这 对 于 我国 5G+产业 的 健康 发展具有 至关 重要 的 意义。 一、 5G+产业生态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 5G 新技术 赋能更多 应用场景 移动通信网络历经第一代( 1G)到第四代( 4G)的快速发展, 目前 已进入 5G 发展的关键阶段。 5G 最重要的突破是将人与人之间的 通信,拓展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通信,开启 了 万物泛在互联、 人机深度交互、智能引领变革的新时代。 2015 年,国际电信联盟( ITU) 发布了 IMT 愿景: 5G 架构和总体目标,定义了增强移动宽带( eMBB)、 超高可靠低时延( uRLLC)、海量机器类型通信( mMTC)三大应用场 1 本报告中的 5G+产业是指以 5G 为基础设施,向垂直行业演进的相关产业集合。 2 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指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到的专利。 2 景,以及峰值速率、流量密度等八大关键性能指标。与 4G 相比, 5G 将提供至少十倍于 4G 的峰值速率、毫秒级的传输时延和每平方公里 百万级的连接能力 (如图表 1 所示) 。 来源: ITU IMT 愿景 白皮书 图表 1 5G 愿景 为了满足不同应用场景的多样化性能需求, 5G 在无线技术和网 络技术方面进行 了 创新: 其中 5G 无线技术采用 大规模天线 阵 列、超 密集组网、新 信道编码 、全频谱接入 等关键技术,实现同一硬件平 台满足多场景需求 (如图表 2 所示) ; 5G 核心网采用全新服务化网络 架构,可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开发定制化的网络业务流程,实现网络 切片和边缘计算。 3 来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CAICT) 图表 2 5G 关键技术 5G 正式商用后, 预计 2030 年中国 5G 的直接经济产出和间接经 济产出将分别达到 6.3 万亿元和 10.6 万亿元 3。 以 5G 为引领的这些 基础设施将改变产业结构,诞生出新需求、新技术、新业务和新的 商业模式, 在智能制造、智能交通、远程医疗、智能电网、航空航 天等领域 进行 广泛应用 ,并 提供基本保障。 (二) 各类 标准有效推动 5G+产业 的 高需求 5G 的 垂直 行业 会应用到 无线通信、 物 联网、 多媒体应用 等多种 类型的 技术 标准 , 上述标准在推动 5G+产业 发展中发挥 着 重要作用 (如图表 3 所示) 。 3 数据来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 t f e M B B m M T C U R L L C M B S F N C o n f i g u r a b l e TTI C o n f i g u r a b l e s u b c a r r i e r s p a c i n g 大规模天线阵列 核心关键技术 超密集组网 新信道编码 ( Polar , LDPC ) 全频谱接入 切片CU / DU 分离 软空口 双连接 频谱共享 D 2 D Uu S g N B NR RRC Uu X 2 - C M e N B RRC UE RRC ( M e N B s t a t e ) S 1 4 来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CAICT) 图表 3 5G 应用场景 5G 标准 化 方面 , 3GPP 于 2019 年 6 月 冻结 5G R15 标准 版本 ,又 于 2020 年 7 月 冻结 R16 标准 版本 。 R15 和 R16 标准满足 了 ITU IMT-2020 的 全部需求,其中 R15 为 5G 基础版本,重点支持增强移动 宽带业务和基础的低时延高可靠业务, 支持基于 5G 新空口 ( NR) 的 独立组网以及 LTE 和 NR 联合组网的方式 。 R16 为 5G 增强版本,进 一步增强网络支持移动宽带的能力和效率, 支持米级定位、节能以 及网络智能化 , 同时扩展支持更多物联网场景。 车联网标准 化 方面 , 车联网无线 通信技术在国际上存在 IEEE802.11p 和 C-V2X( Cellular-V2X) 两种技术路线 ,其中 3GPP 制定 的 V2X 标准 完成了车与车、车与基础设施的直连通信能力的技 术方案 。 通过引入组播、优化感知、调度、重传等技术,全面赋能 V2X 车辆编队、自动驾驶、远程驾驶、外延传感器等应用。 多媒体标准化方面 , 随着 5G 技术的 推广 , 音 视频将更多以 4K/8K、 5 AR/VR 的形式 呈现,所以对编解码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 多媒体音频 主要采用 3GPP 制定的 AMR 系列标准技术和 EVS 标准 技术 。 多媒体视 频 多采用 由 ITU 制定的 H 系列 标准 技术 ( H.264/H.265/H.266) 和 中 国 制定 的 AVS 等系列标准技术 4。 (三) 5G+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 仍是关注焦点 5G 时代 针对移动终端的许可方式并未改变 。 根据 向 ETSI 披露的 标准必要专利数量 ,排名前十的 专利权人 掌握了 超过 90%的 标准必要 专利 ,其中, 以 华为、中兴、大唐、 OPPO、 Vivo 等为代表的 中 国企 业占据 5G 标准必要专利 披露 总数量的 37%5。 产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以 及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问题的复杂性,导致 移动通信领域 虽然历经 数 十年的 标准必要专利 纷争 , 但 许可费 额度 的 高低、 全球费率的地域 管辖权 等 仍是 诉讼 争议 的 焦点 ,具体问题包括 部分 专利权人 发布的 5G 费率与其实际贡献不对等,移动终端企业许可费负担依然较重; NPE6主张高费率、滥用 市场 优势地位 寻求禁令的趋势 将持续; 企业面 对 裁定全球 高 费率 7和禁令的风险愈 发增 大 。 传统 通信领域 的 标准 必要 专利 问题在延伸至 智能网联车 领域 后 引发 全球专利诉讼大战, 网联车相关产业主体间在 许可收费模式 上 4 H.266 国际标准于 2020 年 7 月正式发布,中国企业包括华为、腾讯、 字节跳动 、阿里巴巴、联发科 技 、 大疆等也积极参与该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此外, ITU 还同步发布和 H 系列平行的 EVC 标准,主要参与者 包括华为、三星及高通等企业。 5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截至于 2020 年 10 月 ,从 ETSI 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整理获得 。 6 NPEs 全称 Non-Practicing Entities,直译为非执业实体或者 非实施专利主体,指的是那些拥有专利权 但不具备实体业务的实体。 NPEs 可分为专利主张实体、大学及研究机构、个人发明者以及非竞争实体四 种类型。 7 此处所指的全球高费率即 以单国少 数 且覆盖少量市场的专利裁定 的 全球费率。 6 存在重大分歧 。 智能网联车主要通过 C-V2X 芯片 /模组、 远程通信控 制单元 ( TCU) 等 实现车内、车与人、车与车、车与路、车与服务平 台的全方位连接。 目前 移动通信 专利权人 和 汽车 厂商之间 正就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展 开 新一轮 博弈 ,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层级、 许可费率的确定 、专利池 /许可平台 等问题 成为博弈焦点 。 多种标准并存, 5G+多媒体 行业许可环境较为复杂。 音视频 编解 码技术路线选择主要依赖于产业链上游厂商的偏好、应用场景 的需 求 、新技术的投入产出比等多项因素。 虽然 H.265 和下一代 H.266 技术 显著提升了编解码性能 8, 支撑 4K/8K、 AR/VR 等新视频显示技术 的实现 , 但 其存在专利池收费较高、多重收费等 问题 ,给终端厂商 造成较大的许可费负担, 也为新技术的推广设置了障碍 。 二、 标准必要专利 的产生 、评估及适用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 标准组织很早就意识到专利纳入标准带来的 问题 , 1959 年美国 国家标准学会( ANSI)的前身美国标准联盟( ASA)通过的 知识产权 政策规定,除非专利 权 人同意 “ 合理 ” 许可其专利,否则不得将专 利纳入标准。 9 但随着 标准组织希望创新技术能被广泛采纳 ,专利纳 入 技术 标准 逐渐 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 专利纳入标准后的网络效应会 8 根据 Encoding 发布的 2019 年全球媒体格式报告 中指出, H.265 技术的使用占比仅为 12%, 82%的 编码技术仍使用 H.264。 9 安佰生 . 标准必要专利的 FRAND 许可辨析 C/ 专利法研究 (2014). 2017. 7 扩大 专利 本身的 价值, 以 ETSI 为代表的许多 标准组织 在其知识产权 政策中 引入 FRAND 原则 10, 该原则 实质上 是专利权人与标准组织之间 妥协的结果, 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关系 。 在订立之初 FRAND 原则仅为模糊性规定,后续 ETSI、 ITU 等标准组织试图就 FRAND 原 则的定义进行细化, 但 关于费率、禁令等关键问题由于争议较大一 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业界对 FRAND 原则 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其特点如下: 1.公平、合理 “公平 ” 、 “ 合理” 即 专利权人 有权 就其 研发、 创新 和技术 贡献 获得合理回报, 但专利权人 许可费 的定价不宜过高 ,应维持在一个 合理的区间 。 总的来看, 专利权人 提供 的许可费率应 合理、符合业 界惯例或能呈现专利包价值的计算方法。 各国司法 机构对“公平”、“合理”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认知, 综 合而言,主要从 行业 累 积 许可 费率、 专利权人 的 贡献、 计算方法的 合理性等方面 综合 进行考量: ( 1) 许可费数额高低应当考虑实施该 专利或类似专利 所获利润, 许可费不应超过产品 所涉 行业合理 利润 的 一定比例范围 , 并 应考虑 许可费在 专利权人 之间的合理分配。 11 10 FRAND 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的缩写。 也有 其 他标准组织 (如 ITU)遵循的是 RAND 原则(合理、无歧视) ,两者 涵义基本一致 。 11 华为 InterDigital( IDC)案 (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306 号 ) 。 8 ( 2) 专利权人 所作出的贡献是其创新技术, 所以 专利权人仅 能 够 就其 专利权 本身 而不能因 专利被纳入 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 12 ( 3) 许可费数额 的 高低应当考虑 专利权人 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 利 数量 的多少 ,要求 标准实施者就 非 标准必要专利 捆绑 支付许可费 是不合理的 。 13 结合上述考量因素, 各国具体判断 “公平、合理”原则 时 常使 用 “自上而下法 ( Top-down) ”进行计算,即 先确定某一特定标准所 必需的 累积费率 ,然后根据一些合理的分配方法在专利的 权人 之间 进行许可费 分配。 自上而下法的计算原理决定了使用 该 方法可以 避 免许可费 累积 ( Royalty Stacking)造成的专利许可费超出专利内 在价值问题 的发生 ,符合 FRAND 原则 的内在要求 。 2.无歧视 “无歧视” 即 专利权人 对处于 实质 相同 或相似 条件的 实施者 , 应以 实质 相同 或相似 的条件和条款进行许可 , 若存在差异应 做出 合 理解释 , 避免 使 实质相同或 相似 条件的实施者处于竞争不利的 竞争 地位 。 对于 “无歧视” 的解释 一直以来 在 产业界 都有 争议 , 部分产 业主体认为 参与标准制定并 做出 FRAND 承诺的专利权人 , 不能拒绝 被许可人提出 的许可 要求 ; 另一部分 产业主体 则认为“无歧视”保 持现有的模糊解释即可,应把具体操作权留待许可双方 。 现有司法 12 华为 InterDigital( IDC)案 (同脚注 11) 。 13 华为 InterDigital( IDC)案 (同脚注 11) 。 9 实践对“无歧视” 形成如下 考量因素 : ( 1) 如果被许可人的条件相当,则确定他们的许可费率应大致 相当。 14 ( 2) 无歧视许可并不要求 专利权人 在任何情况下给予所有实施 者相同的许可,但需要就许可差异的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 。 15 ( 3)无歧视作为 FRAND 原则的一部分应统一进行考量 , 无 歧视 的许可条件需要具备公平的市场价格, 反映 专利包的市场价值,所 有市场参与者均可获得。 16 鉴于此 , 具体考量是否符合 “无歧视”原则, 各国 通常 采用“可 比 许可 协议”的方法,即 以 专利权人 与处于实质 相同 或相似 条件的 实施者的许可协议 出发 ( 如果 没有 ,则采 用 其他可获得的实质相同 或类似协议), 而后进行拆解,从而得出 争议 专利包的费率或费率区 间。以此为 基础 ,判断 专利 权人给出的专利包的报价是否存在歧视, 从而 避免 实质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实施人 存在 竞争不利 的可能 性 或 实 际 后果 。 最后 , 需要指出的是 , 前述 内容主要集中在 专利权人 的报价如 何能符合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另一方面,“公平、 合理、 无歧视”也是对 标准必要 专利许可双方谈判行为的要求,即要求谈 判双方秉承善意, 交换双方的报价 及其理由 ,尽力促成 标准必要 专 14 华为 InterDigital( IDC) 案 (同脚注 11) 。 15 Sisvel 海尔案 ( KZR 36/17) 。 16 UP 华为案 ( HP-2014-000005) 。 10 利许可的达成,避免恶意利用信息不对称或不正当手段,阻碍、 拖 延 、 强迫 或 威胁签订不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 标准必 要 专利许可。 3.地域性 随着 当前国际竞争形势的复杂化, 各国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 管辖权争夺加剧, 如 华为与康文森案件中, 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 产权 法庭 在综合考虑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后, 作 出中国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 17; 又如 2020 年 10 月 9 日, 印度 德里高等法院针对小米发出反禁诉 令,责令小米在印 度诉讼案件审结之前不得对 InterDigital( 简称 IDC) 执行武汉中 院的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通过的禁诉令 ;深圳中院在 OPPO 诉夏普案 中 明确 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时,应考虑许可标的所 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还应综合考 虑双方谈判意愿、 FRAND 原则、纠纷解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效率 原则等因素。 总体上看,虽然标准 组织规定了 FRAND 原则 , 但 由于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FRAND 原则的 解释需要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 定,不能因标准 组 织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了准据法而排斥他国法律, 尤其对于地域性的标准 组织更应慎重。诸如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行 17 根据 ( 2019)最高法知民终 732、 733、 73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 “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本院 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 决。” 11 使范围、对相关行为性质进行定性等问题,应优先考虑适用被请求 保护地法或法院地法。 如应尊重中国法院对本国专利相关问题的自 由裁量权 ,包括 在中国地域范围的中国专利所涉许可费率理应由中 国法院裁量 等 。 此外,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涉及一国重要利益,也不 排除相关纠纷所属法律关系属于该国排斥适用准据法的强制情形。 18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评估 技术标准的制定其实就是创新技术方案的筛选过程,在其制定 过程中,最终能承载标准技术方案的专利就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 。 业界常用的评估企业 标准必要 专利实力的指标 包括 获批采纳 的 标准 提案数、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数、经评估的标 准必要专利数 等 。 获批采纳 标准提案数主要反映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作出 的技 术贡献,该方法 能评估企业专利实力的前提是假设对标准贡献较大 的企业拥有较强的专利组合。 该方法 根据标准提案的批准数量进行 客观统计, 能 较为 真实 的 反映企业 的 技术贡献占比 , 且数据是客观 不可更改的。 为了平衡专利 权 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权益,标准组织一般都 会要求专利 权 人对要纳入标准的专利进行 许可 声明 。所以 声明的标 准必要专利数 主要根据 标准网站(如通信领域 中 的 ETSI 网站 ) 上下 载 的 数据 , 形成简 要 的 专利数目统计 , 以此 可以相对定性地反映各 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12 企业专利实力 的 趋势 。 在实践中, 经评估的标准必要专利数常被 作 为评价企业专利实力的量化指标 , 需聘请专家或机构对披露专利的 必要性进行评估 , 现行司法案例中也常作为证据 提交 ,宜在个案中 具体适用和验证 。 另外,关于专利引用率作为评估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的考量因素 还 存在 着 争议,还 未 被各国法院判决认可。 该指标存在自引、他引 的不同场景且暂无法通用于全球专利数据, 即 不同国家的专利引用 率不能进行比较, 另外 即使同一 国家 的专利引用率 也会 因为首次申 请地 导致的 差异 而 无法进行比较。 上述 各 个 指标 在实践中 的 适用需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也可综合 使用、相互印证, 得到 更为准确的 评估结果以 反映企业的专利实力。 ( 三 ) 标准必要专利 的 适用 各国政府和标准组织分别从促进产业发展和标准推广 角度 , 对标 准必要专利的适用规则进行明确。 1.标准组织 知识产权 政策兼顾 专利权人 和实施者利益 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时,既要保证标准在推广过程中能够普遍 适用,又要兼顾 专利权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政策在把握 两 者的关系 中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 各个 标准组织在 领域 、性质、成员、运作模 式等方面不同,其知识 产权 政策也各有特点 ,主要聚焦于披露和许 可两方面内容 (如图表 4 所示) 。 13 图表 4 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对比 标准 组织 内容 ITU/ISO/IEC ETSI IEEE CCSA 披 露 主体 标准制定的参 与者 会员 标准制定 参与者 会员 时间 从一开始 标准制定过 程中 标准批准 前 尽早 内容 分通用声明和 具体声明两 种,可以对某 一标准进行一 揽子的许可承 诺,不用披露 具体专利信 息,但 若选择 拒绝许可, 则 需要披露 具体 的专利信息, 即 法律状态、 国家、专利授 权 /申请号和 名称 等 标准号、申请 /公开 号、持 有人名称、国 别、专利族 披露范围 包括一揽 子披露或 具体披露, 具体披露 包括 专利 号 (可选) 、 名称(可 选)、 权利 要求 (可 选) 分为通用 许可声明 和具体许 可声明两 种,其中 具体许可 声明中要 求披露 专 利权人 、 申请日、 国家、专 利号、名 称、法律 状态 许可 免费、 FRAND、 不愿意以免费 或 FRAND 进行 许可 FRAND 许可 免费、 FRAND 和 不 愿意以免 费或 FRAND 进行许可 免费、 FRAND 和 拒绝许可 免责 不参与 标准必 要专利 评估, 不介入专利许 可纠纷 一般情况下 ETSI 不对专 利的状态和 有效性进行 审查,也不进 行专利检索 不负责 标 准必要专 利 评估、许 可条款的 合理性评 价 不负责专 利有效性 及适用性 审核,也 不保证专 利信息的 真实性与 完整性 其他 对禁令、合 理许可费 和许可对 象进行澄 清 14 总体来看,除 IEEE 知识产权 政策 对 FRAND 原则的 关键 问题 增加 约束性条件 外,其他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 政策 都为原则性规定, 在 选择最优技术的同时减少成员在使用标准时面临的风险,并平衡 专 利权人 和实施者 之间的利益 关系 ,把争议留 待 各国司法机构解决。 2.各国从促进本国产业发展角度明确 标准必要专利 许 可规则 ( 1)美国 逐渐明确标准 必要 专利规则适用 的 条件 美国希望 通过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 规则重塑产业利益分配格局 。 其一,明确标准 必要 专利与非标准 必要 专利在救济措施方面的平等 关系 。 此前美国 一直 延用 eBay 四要素作为禁令颁布标准, 但近年对 于禁令颁布规则有所调整 。 如 2019年 12月 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 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和司法部反垄断局 共同 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 利禁令的联合政策声明 ,明确 了 专利权人 在 标准必要专利 侵权诉讼 中可以申请禁令救济以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美国司法部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对 2015 年颁布的 IEEE 知识产权政策的商业评估函进 行修改, 其中 明确表示 专利权人 有权就标准 必要 专利申请禁令。 其 二, 把 多维度 考量 因素纳入标准必要专利 问题 处置 中 。 在 美国联邦 贸易委员会 ( FTC)诉高通案中,司法部、能源部、国防部等政府机 构明确表示应保护以高通为代表的具有 5G 研发实力的企业,维护美 国在通信产业的地位 , 最终 ,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于 2020 年 15 8 月 11 日 推翻了此前联邦地方法院 的 判决, 备受争议的“无许可无 芯片”的 高通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模式得以保留。 ( 2)欧盟 重视 标准必要专利 政策 的 导向 作用 近年,欧盟意识到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全球治理规则的重要 性,从平衡专利政策和产业政策角度进一步明确 5G+产业 许可政策导 向 : 一是 , 明确 许可规则引导 。 欧盟 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发布了指 导性文件 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对标准必要专利披露透明度、 FRAND 许可原则、许可环境、标准与开源 等 问题进行了澄清。 二是, 提高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增强实施者对许可环境的可预测性 。 欧 盟于 2018 年 10 月成立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和评估专家组,促进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和评估领域的经验交流,并为欧盟提供与标准 必要 专 利相关的经济、法律、技术专业知识,帮助欧盟开展许可市场监督, 收集许可和评估的实践信息。 欧盟 又于 2020年 11月 25日 公布的知 识产权行动计划中 明确 表示 , 希望建立标准 必要 专利信息分享机 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数据 分享 平台, 分享 标准 必 要 专利许可相关信息 。 ( 3)日本和韩国认为应尽可能细化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规则 由于日本和韩国在汽车领域具有竞争优势,所以希望通过引导 5G+产业 许可规则 来 促进 本国 产业 的 发展。 日本 出台一系列规则指引 进行引导 , 日本专利局 继 2017 年 出台标准必要性判定意见指引 16 之后,又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出台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谈判指南, 规范许可谈判 流程 和许可费计算方法。日本产业主管部门 经济贸易 产业省 也高度重视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颁布多 组件产品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价值计算指南,明确 多组件产品中 标 准必要专利 的 许可对象、许可费 的 计算方法和许可费 的 计算基准。 韩国 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由其知识产权局发布 标准必要专利 纠纷 应对指南,明确了许可费谈判步骤和许可费计算方法,为 实施者特 别是 中小企业 提供详细的许可谈判指导。 三、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 在面向 5G+产业中, 标准必要专利 所涉及的领域主要为移动通 信领域、智能网联车领域和多媒体领域,下面对这些领域的许可现 状进行逐一分析。 (一) 移动通信领域 3GPP R15 完整版本 定稿于 2019 年 6 月, 部分专利权人公布 的 5G 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模式与收费标准 远 早于标准定稿时间 。 截止到 目前,爱立信、高通和诺基亚公布了针对 5G 终端产品的收费模式与 收费标准。爱立信与诺基亚的收费模式为每部终端收取固定专利许 可费,高通的收费模式为基于每部终端价格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取。 每家公司的具体收费标准如 图表 5 所示: 17 图表 5 部分公司披露的 5G 专利许可收费标准 公司 公布时间 手持终端 SEP(标准必要专利) ALL(所有专利) 爱立信 2017.3 高端: 5 美元 /部; 低端: 2.5 美元 /部。 高通 2017.11 单模: 2.275%; 多模: 3.25% 单模: 4% 多模: 5% 诺基亚 2018.8 不超过 3 欧元 /部 专利权人根据产业环境的变化逐渐开始调整自身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传统的制造类通信企业逐渐剥离终端生产业务,专利权人与使 用者角色分离。如 2011 年,爱立信宣布将向索尼出售合资公司索尼 爱立信中所占的 50%的股份,彻底退出手机市场; 2013 年,诺基亚 将其设备与服务部门以 37.9 亿欧元出售给微软; 2016 年,黑莓关闭 其手机业务等。一些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也随之变化,加强自身专 利价值的变现成为一些专利权人的重要诉求。 恶意 NPEs 的 “频繁骚扰”对实体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NPEs 形式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并具有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实现专 利成果转化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 有 一 些 NPE 出于索要不合 理高额许可费的目的,恶意在全球范围内对实体企业广泛提起诉讼, 并通过国外一些法院的长臂管辖制度压制企业正常的司法应对,对 实体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较大的“干扰”。据统计, 中 国企业涉及的 NPE 诉讼案件从 2011 年的 9 起增长至 2020 年的 126 起 19,且有不断 上涨的趋势。华为、中兴、联想、海尔、海信、大疆、 OPPO 等中国 19 数据来源: Darts-ip 数据库;数据统计时间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18 实体企业遭遇的 NPE 诉讼约占其全球诉讼的 80%以上。 综上,整体来看,终端企业的许可费负担仍较重。 (二) 智能网联车领域 智能网联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合理许可模式与费率在实践中仍 存在很大分歧。 产业主体对于智能网联车领域 何为 合理的知识产权 收费对象、合理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率、专利池 /许可平台等问题并未 达成共识,传统 标准必要专利 权 利 人和汽车终端厂商之间纠纷较为 频发。 一是, 部分 传统 标准必要专利 权 利 人积极通过诉讼行权。如 博通对大众汽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寻求法院判决近 10 亿美元的专 利侵权补偿 20;夏普、诺基亚因与戴姆勒未就 专利许可条件达成一致, 夏普、诺基亚随后对戴姆勒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是 ,汽车厂商及 其供应商积极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如戴姆勒、大陆 集团、法雷奥等汽车产业链主体共同向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投诉, 称诺基亚滥用汽车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供 应商提供 FRAND 许可 等。 从现有 案件 来看 ,各国司法机构甚至一个 国家不同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判决也存较大差异。 比如德国杜塞尔多 夫法院、曼海姆法院和慕尼黑法院在对诺基亚和戴姆勒诉讼中的适 用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最终杜塞尔多夫法院选择将 标准必要专利 在 智能 网联车上 如何应用 的 相关问题提交欧盟法院,寻求 欧盟最高司 20 2018 年 11 月,博通与大众汽车达成和解。 19 法机构的司法指引 。 实践中争议频发的 主要 原因在于 汽车产业 链相 关厂商 认为其与 专利权人 的 博弈 实力存在差异 。 根据 汽车产业 链 相关厂商 在司法诉 讼中的相关 观点 总结 来看 21, 第一, 汽车产业链相关厂商 认为 部分专 利权人 不遵守 向标准组织做出的 FRAND 承诺 , 拒绝向 希望获得许可 的善意 汽车 零部件 供应商进行专利许可 。 第 二,整车厂商通常并不 参与通信标准的制定,缺乏对无线通信技术 及其 标准必要专利 的理 解,也缺乏对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定价的经验和应对能力。 第 三,相 较于许可费所占整车价格的比重,以及禁令带来的巨大知识产权风 险, 汽车产业链相关 整车厂商对诉讼风险的容忍度更低。 专利池模式一方面被政策制定者寄予厚望 22, 但另一方面以 “ Avanci”为代表的纯 专利 权利人 的 专利池定价模式受到质疑。 专 利池收费改变原有许可模式。 在 许可环节上,现有专利池改变了传 统汽车领域由专利权人直接向零部件厂商收费的规则,而是直接向 终端车企收费;许可基准上,现有专利池以整车为单位统一进行收 费 , 以 Avanci 专利池为例,现行知识产权许可费为每辆车 15 美元 (主要针对 4G 标准必要专利)。目前,产业链不同主体对于现有专 21 如在德国的诺基亚诉戴姆勒案中,戴姆勒认为“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 102 条以及原告和专利先前 的持有人向 ETSI 提交的 FRAND 声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向任何寻求许可的人本身提供无限制的 许可,用于所有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使用。优先向寻求许可的供应商授予许可,也是符合汽车行业的标 准做 法。”在美国大陆汽车诉 Avanci 案件中,大陆汽车认为“诺基亚违反其向标准组织作出的 FRAND 承 诺,收取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这种行为是诺基亚滥用了通过将其技术纳入标准所获得的市场垄断力量 ( monopoly power)。” 22 如 2020 年 7 月 28 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宣布,其针对 Avanci 进行审查后认为, Avanci 平台通过向 汽车制造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可能会促使与汽车联通性相关的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更加高效,提升美国 境内汽车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20 利池的收费模式存有不同看法,产业链主体的参与程度与认可程度 也有所区别, 汽车产业链相关主体对该专利池的 高定价和 许可模式 仍存一定疑虑 , 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 专利权人 参与角度来看, 该 专利池目前仅包括爱立信、高通、诺基亚、西门子、夏普等非汽车 部件生产厂商,而三星、华为、 LG、苹果等包含汽车部件供应商在 内的 标准必要专利 权利人和汽车产业链相关 权利 主体未加入。其二, 从被许可人获得专利实施角度来看, 目前 该 专利池 的 被许可方仅有 宝马集团、大众集团 (含奥迪 )和沃尔沃 集团 。 ( 三) 5G+多媒体领域 5G+多媒体音频所涉技术方面,主要包括 AMR 系列标准技术和 EVS 技术,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现阶段不突出。 5G+多媒体音频所涉技 术由于多标准并存 的原因 , 知识产权问题不突出。 EVS 技术已纳入 VoLTE 技术标准中,主要技术贡献者包括华为、高通、 三星 、 爱立信 、 诺基亚 、 弗劳恩霍夫 、 松下 等主体。当前 MPEG-LA 已组建 EVS 技术 专利池, 专利权人 包括 弗劳恩霍夫 、 松下 、 爱立信 等,费率为 0.4-0.7 美元 /单元。 5G+多媒体视频所涉技术方面,主要包括 ITU 的 H 系列 标准 技 术和 中国 AVS 标准技术,实践中关于 H.265 技术的知识产权许可争 议较大。 H 系列技术包括 H.264 技术、 H.265 技术 、 H.266 技术等。 H.265 技术较为先进, 存在多个专利池并 行运作的情况,包括 21 MPEL-LA、 HEVC-Advance、 VELOS 三个专利池 。由于专利权人与专利 池都较为分散,对于专利实施者来说,一方面不能通过一个专利池 一站式解决技术所涉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另一方面多个专利池运 作的现状可能加剧专利费累积问题,因此实践中专利权人与专利实 施者就许可问题较难完全达成一致 。 H.265 成为实践中知识产权纠 纷较多的技术领域,如 MPEG LA 在德国对 TCL 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HEVC-Advance 在德国对小米发起专利诉讼等。 5G 技术极大的促进并催生了繁荣的互联网内容产业, 尤其是新 兴 视频产业, 例如 短 视频 、 互联网直播,这些内容 占据了当前互联 网数据流量中绝大部分, 视频压缩技术 是节省视频内容传播成本的 关键技术。相应的,视频压缩技术所发挥的关键贡献宜得到与之匹 配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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