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

返回 相关 举报
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摘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会议精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56号令)和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4号)有关要求,我们对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进行了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座谈、核对账户、核查相关资料、走访受救助对象等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绩效评价救助基金工作综合得分85分,评定2015-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一、救助基金基本情况(一)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2010年国家财政部、保监委、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号令即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56号令),对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管理级次、相关部门职责、救助基金来源、救助情形、救助工作流程、救助基金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据此,2014年10月1日河北省政府制定出台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4号令)。2015年4月30日省公安厅又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我省救助基金工作正式启动。在总结一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为使救助政策不断完善,2016年10月12日省公安厅又发布了关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二)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1.救助基金筹集情况。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金【2010】24号),我省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2%比例一次性提取救助基金,考虑到基金节余量较大情况,以后没有再提取。2.救助基金使用情况。2010年12月,省财政厅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设立救助基金账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经省政府批准,2015年1月救助基金账户由省财政厅改为省公安厅交管局管理。2015-2017年实际救助1575人,使用救助基金54,633,864.75 元,追偿1,228,408.66元。(三)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党委和交管局有关领导先后多次听取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专题研究和布置工作。二是成立组织机构。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成立了救助基金会领导小组和救助基金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农业厅、河北保监局等五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管局。组织机构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了工作稳步发展。三是各部门密切配合。救助基金会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工作形势,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四是严格审核流程。救助基金垫付审批工作实行专人审核,逐项审核,四级审批,不照顾,不迁就,确保合法合规。五是加强宣传培训。先后分五批对全省事故民警、分三批对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和11个地市所属县(市)承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制作了200余套宣传展牌,印刷了5万份宣传小册子,翻印了近万份五部委56号令和省政府4号令和实施细则。并利用电视台、992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了宣传。六是依法实施追偿。救助基金是垫付,不是免费赠与,主管部门多措并举,最大限度依法进行追偿。通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救助基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及时抢救和安葬交通事故受害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事故上访,加快事故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救助基金工作从规模水平、制度建设、社会影响等方面在全国名列前茅,财政部把我省的做法作为修订五部委令的样本,河南、辽宁、黑龙江等省份来我省考察学习。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一)绩效评价原则。此次绩效评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定量评价方法为主,结合定性分析,从基金筹集、工作运行、基金核算等3个方面,对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计分,为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完善救助基金政策、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提供决策参考。(二)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和14个三级指标构成。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分四个等级,分别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差(69分及以下)。(三)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采用目标设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实地核查、询问、指标量化评分等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一)前期准备情况1.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为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成立了由省财政厅金融处和中介机构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金融处派1名副处长任组长,成员由4名中介机构人员组成。2.制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国家五部委56号令和省政府4号令的相关要求,从评价依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的设定及评分标准、工作方式等方面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救助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1)明确绩效评价范围。根据近几年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 ,明确此次绩效评价范围为2015-2017年度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2)确定绩效评价内容。按国家五部委令和省政府令有关规定,把此次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确定为:一是救助基金筹集方面。核实救助基金是否来自规定渠道、救助基金是否转入基金专户、是否设立基金专户、设立基金专户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基金专户的变更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救助基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二是救助基金运行方面。核实基金组织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是否按照审批金额及时拨付应当垫付的款项、是否建立了追偿机制、是否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三是救助基金核算方面。核实是否单独建账、是否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是否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3)工作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后,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座谈、核对账户、检查相关资料、实地走访救助对象等方式。(二)组织实施情况1.制发绩效评价函。2018年5月8日,经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制发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的函,通知省公安厅和交管局,明确对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2.收集整理资料。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救助基金各项资料,实地走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派出专门人员前往邢台、邯郸、衡水等地,随机抽查救助基金相关案例,详细了解救助基金的垫付流程及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并检查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核算资料。3.实施绩效评价。依据建立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各项指标的评分内容及标准,对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送的资料进行核查,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三)分析评价情况1. 形成工作底稿。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形成工作底稿,特别是对扣分项,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签字盖章确认;2. 绩效评价指标分析评价。对照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逐项检查相关资料,采用因素法、比较法等方法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得出项目总得分;3. 按规定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综合反映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综合评价等级和评价结论(一)绩效评价情况分析1.考评救助基金筹集方面。救助基金筹集设定筹资渠道和专户管理2个二级指标,设定资金来源和专户设立、专户变更、专户管理4个三级指标,项目满分20分。实际得分20 分。(1)资金来源(6分)。2015年1月省财政厅向救助基金专户拨付基金2.3亿元,之后除救助基金的孽息和依法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外,由于救助基金的余额较大,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未再筹集其他来源的资金。 故三级指标中救助基金是否按规定转入基金专户,不适用,未扣分。(2)专户设立(14分)。经省财政厅批准,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某支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设立了专户,未扣分。(3)专户变更(4分)。2016年12月,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果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系统账户及机关账户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撤销和办理变更手续。2017年8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支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专户变更也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扣分。经核实,救助基金运行按照有关规定用途使用,未扣分。2.考评救助基金运行方面。救助基金运行设定基金组织、基金垫付、基金追偿3个二级指标,设定组织构建、运行模式、组织管理和垫付项目审批、垫付款项支付以及追偿机制、追偿执行6个三级指标,项目满分60分,扣9分,实际得分51 分。(1)组织构建(1分)。国家五部委56号令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确定。据此,2014年省政府4号令确定省公安厅为我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2015年4月省公安厅确定交管局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交管局负责受理、审核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申请,依法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并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建立了专门组织,救助工作全面开展,未扣分。(2)运行模式(1分)。省政府4号令第四条规定本省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经核实,虽然目前承办单位为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但未履行招投标手续,也未向承办单位支付购买服务费。未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手续确定承办单位,不得分,扣1分。(3)组织管理(2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每季度对承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确定承办单位的基本依据。经了解核实,省公安厅交管局每季度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巡查,要求承办单位对申请救助基金金额超过5万元的救助案件要做到“三查两见面”,即到医院查病历、查伤情和查清单,与事故民警见面、与承办单位见面,促进了救助基金工作的规范运行。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评价制度,未扣分。(4)垫付项目审批(34分)。总体上救助基金相关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但也存在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通知办事机构、医疗机构和丧葬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时,通知文书的填写不够规范;个别丧葬费用票据使用不够规范;按规定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和抢救费超过5万限额的,应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但个别案例缺少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垫付项目审批中存在不足,扣6分。(5)垫付款项支付(6分)。财务部门能够按照审批金额及时拨付应当垫付的款项,未扣分。(6)建立追偿机制(8分)。一是对肇事车辆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予以扣除。然后管理机构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二是受害人起诉责任人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向责任人追偿;三是另案单独起诉追偿,由于有的县级法院不允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让另案单独起诉,并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对此只能单独起诉责任人;四是如经过调查核实,责任人确实无偿还能力,也只能放弃单独诉讼。总体上看,追偿率不高。建立了追偿机制,未扣分。(7)追偿执行(8分)。国家五部委5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但实际追偿中存在由于责任人肇事逃逸、责任人被判刑和家庭没有偿还能力等情况,导致追偿困难。未能全部追偿,扣2分。3.考评救助基金核算方面。救助基金运行设定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2个二级指标,设定财务建账、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4个三级指标,项目满分20分。扣6分,实际得分14分。(1)财务建账(4分)。省公安厅交管局对救助基金已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未扣分。(2)会计核算(12分)。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满足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会计核算基本规范,但存在部分原始凭证不健全、明细科目记错、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情况。会计核算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扣2分。(3)财务会计报告(2分)。省政府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报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经核实,有工作报告,未见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省财政厅。不得分,扣2分。(4)审计报告(2分)。省政府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经核实,未见公告的年度审计报告。不得分,扣2分。(二)综合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经现场核查和数据资料统计分析, 综合救助基金筹集、运行及核算方面计分,综合得分85 分,评定2015-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三)综合评价结论。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救助基金救助工作,在基金筹集、基金运行、基金核算等方面较为规范,整体上收到了积极良好的效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良好,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从绩效评价情况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一些成效,救助的案件中无上访情况,并且我省建立了一套使用救助基金从申请、审核、垫付、追偿全流程支撑系统和基金会外网门户,提高了工作节奏和效率。但由于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一)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问题。1.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通知书不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垫付申请后,对符合垫付情形的,应当及时制作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书面通知办事机构和殡葬机构。但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的抬头时,有的填“河北省道路交通抢救基金会”,有的填“保险公司”,有的填“医疗机构”,不统一。2. 承办单位对票据的合规性审核不到位。国家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但我们发现个别丧葬费用票据不够规范。3. 医疗机构在个别案例中缺少书面说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和抢救费用超过5万元限额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但医疗机构在个别案例中缺少书面说明。(二)救助基金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家五部委5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按此规定,符合垫付条件,事故双方又无支付能力时,医院应先抢救受害人,受害人无需先交纳押金。但部分医院绿色通道不畅通,要求事故受害人先交押金,治疗结束结算后才出具相关票据,然后再申请救助。救助基金性质是先期垫付,但在执行中却成了报账制。国家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但目前殡葬管理混乱,有的医院仍保留着存尸间,且对外承包,存尸费漫天要价不开发票。有的殡葬用品部开具殡葬费发票。有的地方还实行土葬,无正规发票。鉴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参照丧葬费的限额,开具五花八门的票据,有的用出库单当作丧葬收据。(三)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根据省政府4号令,我省开展救助基金垫付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但承办单位一直未通过招投标确认,从法定程序上不合规,承办单位开展救助工作不理直气壮,办理案件没有公开透明,致使基金垫付未能按照法定流程办理,基金垫付周期太长,救助基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四)医院对抢救费用和治疗费用发票无法分割。省政府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抢救费用需医院开具72小时抢救费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医院很难将抢救期间使用的药品与治疗期间药品截然分开,费用发票也难以分割,造成审核难问题。(五)会计核算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存在部分原始凭证不健全、明细科目记错、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情况。(六)宣传和部门协调工作有待加强。救助基金宣传力度不大,社会知情面还比较窄,导致救助人员数量不多。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救助基金工作力度还不够,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六、改进救助基金工作建议(一)完善救助基金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财政部等五部委令中一些政策规定与基层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符,操作起来很难实施,已向财政部、公安部书面建议修改有关政策条款,使救助基金政策更合理、更简便易行。同时,要明确各部门职责,使工作协调配合更加通畅。(二)尽快完成政府采购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支付服务费,使承办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工作。同时,要考虑国家五部委令修改公布后,救助面更广、基金垫付量更大、追偿难度更大,应该吸收更多的承办主体参与这项工作。(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应确定财会人员专门核算,加大对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按规定每年要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五)增加救助基金收益。为更好地管好用好救助基金,加强基金银行账户结存资金管理,提高救助基金运作收益,在确保能够保障需救助人员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冀财库201722号)要求,调整当前结存资金存款方式,开展救助基金收益运作试点,实现救助基金利益最大化。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合追偿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加大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力度,提高追偿率。杜绝骗垫、赖垫、假垫行为,一经发现,提交有关执法部门严惩不贷。(六)加大宣传和部门协调力度。为把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做好做实,应该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更多群众知晓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救助基金工作涉及公安、财政、农业、民政、保监、卫生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参与程度是作好的救助基金工作的前提条件,应加大协作力度,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大调研力度,联合举办活动、出台政策措施,合力推进工作广泛开展,使这项民心工程发挥最大效益。同时,要加强与先进省份工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省份工作经验,典型引路,提高我省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本绩效评价报告经省财政厅领导批准后,函告省公安厅(交管局),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督促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好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把救助基金工作做得更好、更实、更惠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