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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 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 出品 二 一七年 九 月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I 导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提出: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也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中小企业对此意见不少。这方面,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 互联网实验室作为中国成立最早、影响力最大的网络空间民间智库之一,长期关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垄断情况,始终反对不规范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互联网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已经培育出了一批扎根中国、影响世 界的领军企业,它们推动国内产业的启蒙与成长,参与国际市场的拼搏与较量,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是中国从网络大国成长为网络强国的中坚力量。如电商行业的阿里巴巴,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不仅是其自身的壮大,也为社会带来了价值,解决了千万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 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但是,在阿里巴巴成长为中国互联网的超级网络平台后,它的影响力不断变大,一些竞争行为开始踩红线,甚至不时突破底 线,出现了 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业内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各类针对行业垄断的研究成果和行业长期观察可以发现,一个行业内的企业出现垄断行为不受规制时,它对自身创新、行业发展、消费者权益和社会进步都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这也是世界各国始终对企业垄断行为抱以高度警惕的重要原因 之一 。 鉴于此,为了更好推动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之际,互联网实验室将对互联网行业超级网络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系列研究和研讨,并适时推出相关研究报告。研究对象主要 为具有超级网络平台属性并涉嫌垄断的互联网企业,适用领域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服务、网约车等。此次首先以中国互联网电商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II 领域的阿里巴巴为例,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不规范竞争行为进行系统研究。 对超级网络平台的不规范竞争研究,绝不是为了故意打击某一家企业或平台,而是希望能够引起政府部门对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和危害的关注。我们很高兴看到中国互联网行业能够产生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它们在国际舞台代表了中国力量。但,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创新企业能够成长,形成中国互联网稳定的创新发展梯队,用先进的技术和模式更好的 服务于消费者。 在美国政府主动反击微软垄断时,前司法部首席反垄断经济学家鲁宾菲尔特( Daniel Rubinfeld)接受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 我们在控告微软时就意识到,对这类案子,经济上的规则已经变了。创新,远重于价格,这才是微软案的意义。 ” ( 2000 年 4 月9 日)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III 前言 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 简称 反垄断法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和公布,并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十年间,我国 反垄断工作实现了 从无到有, 执法了多起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例, 成绩显著 。但在最具活力、颠覆性和自然垄断特征的互联网行业,我国反垄断执法尚在探索中,并不断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 互联网经过 20 多年的商业化发展,正迎来全新的超级网络平台时代。在全球,市值前五的位置已经悉数被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等超级网络平台把持;在中国, 阿里巴巴 (以下简称阿里)和 腾讯 的市值相继突破 4000 亿美元,加上市值已突破 500 亿美元的百度、 京东、 滴滴等平台,中国也将全面迈入超级网络平台主导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 互联网行业多个细分领域的 超级网络平台垄断局面迅速形成并不断强化。 一些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集私权力和公权力于一体,所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已超出企业原有边界。平台权力滥用、平 台责任泛化引发的 平台与政府、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社会、平台与平台 间冲突不断 。近期爆出的阿里京东“二选一”争论、菜鸟顺丰 关闭数据接口、微信封杀淘宝客、华为微信用户数据争执和 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这些冲突直接损害用户基本权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恶化行业创业创新环境,损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给传统治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为探寻超级网络平台治理方案,促进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互联网实验室拟在反垄断法颁布和实施十周年之际,开展包括电子商务 在内的多领域超级 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究,期间将组织多方调研和研讨会,发布超级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究报告。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名词解释 超级网络 平台: 旗下平台 月 活跃用户数量 达到 10 亿级,对用户具有高粘性并已成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强大动员能力与产业支配地位且仍在持续扩张的网络平台。 国外主要指 FAMGA 等,国内主要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 不规范竞争行为: 包含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竞争行为及其他非法律术语 的 争议行为。 “双 11”: 同“双十一”,指淘宝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开始以“光棍节”为噱头制造的电商 促销 活动。 FAMGA: 指 Facebook,脸书; Apple,苹果; Microsoft,微软; Google,谷歌;Amazon,亚马逊。 “两反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5 / 58 目录 导言 . I 前言 . III 一、全球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例研究综述 . 1 1.1 美国反垄断法发展之于互联网 . 1 1.2 美国司法对互联网 垄断的执法 . 2 1.3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案例 . 4 二、阿里巴巴已成为中国超级电商平台 . 7 2.1 阿里跻身市值 4000 亿美元俱乐部 . 7 2.2 阿里电商业务占市场支配地位 . 9 2.3 阿里投资打通线上线下全覆盖 . 12 2.4 阿里不规范竞争行为明显增强 . 13 三、阿里巴巴平台不规范竞争事件历史回顾 . 14 3.1 “谋求生存”阶段不规范竞争行为沉寂 . 14 3.2 “ 巩 固地位 ” 阶段不规范竞争行为凸显 . 15 3.3 “ 追逐利益 ” 阶段不规范竞争集中爆发 . 16 3.4 “ 掌控资源 ” 阶段不规范竞争出现升级 . 19 3.5 不规范竞争行为特征及违法行为分类 . 23 四、超级电商平台 的“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 . 25 4.1 电商平台 “ 二选一 ” 行为由来及发展 . 25 4.2 施行 “ 二选一 ” 行为存在违法嫌疑 . 27 4.3 判断 “ 二 选一 ” 行为涉嫌垄断的依据 . 28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6 / 58 五、超级电商平台实施不规范竞争的内因 . 32 5.1 平台属性与“马太效应”,决定先发优势 . 32 5.2 平台 资源丰富,以全扩张态势降低风险 . 33 5.3 超级网络平台的双刃剑身份对资源的需求 . 34 六、超级电商平台垄断行为于法律“无禁区”分析 . 35 6.1 现行 法律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滞后与制约 . 35 6.2 以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先例鲜有成功 . 37 6.3 利用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因素打擦边球 . 37 6.4 扶持与规 制并不对等,政策落后于现实 . 39 七、超级电商平台不规范竞争带来的危害 . 40 7.1 有损行业生态健康 . 40 7.2 阻碍中小企业创新 . 42 7.3 固化新经济的福利 . 43 7.4 影响国家政经安全 . 44 八、规范电商平台竞争与反垄断的建议 . 48 8.1 互联网反垄断 问题复杂,坚持以法律为本,增强执法威慑力 . 48 8.3 修订“两反法”细则,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反垄断法体系 . 49 8.3 增强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建立垄断受害者众筹诉讼机制 . 50 致谢 . 51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1 / 58 一、 全球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例研究综述 中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标杆。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具有先发基础,中国引入并快速发展互联网,具有弯道超车之势。随着中国互联网行业超级网络平台的出现,虽然产生了可以比肩美国互联网的力量,但是整体竞争力却与美国产生了新的差距。造成新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但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态度和由此对创新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重要因素。美国司法的反垄断态度时刻震慑互联网企业,激发了不断创新的硅谷精神;中国的反垄断现状让原先的创新力量变成了垄断的代言人,使创 新变成为被 收购而服务。 反垄断法不会对发展带来阻碍,相反会激励创新 。法律或政府对反垄断的规制过严容易被人们 误以为 会制约互联网的发展,并且常常援引欧盟案例 。造成欧盟互联网 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绝不是法律一个因素,而与欧盟的语言不统一、市场小而散、人口基数少且老龄化等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严格的反垄断更多变成了对本土互联网发展的保护和兜底,企图以法律制裁保护市场。所以,应该辩证看待欧盟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更应该通过了解美国利用法律规制互联网垄断对促进行业创新与竞争产生的积极意义,来警惕中国互联网的垄断趋势。 1.1 美国反垄断法 发展之于互联网 美国反垄断法 起源较早, 形成了法律体系 。 美国最早也是世界最早的反垄断法是 1890年颁布的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距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该法的主要内容 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1914 年美国又颁布了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 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 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 大企业的 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 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 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即是基于该法律而建立。 如此,美国的这三部法律构成了其反垄断法体系的框架。 反垄断法 不断修正 对互联网垄断的适用性。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反垄断工作带来新的挑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2 / 58 战,美国政府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美国国会于 2002 年成立反垄断现代委员会对反垄断政策法规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经过五年的观察和讨论,该委员会在 2007 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没有必要修改反垄断法对一些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变革为核心特征的行业适用不同的规定。 他们认为, 反垄断法不仅没有过时,对于培育创新、开放和竞争的高科技市场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 基于 互联网高科技行业 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的特点, 美国政府在反垄断执法时对政策目标适当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转向更加强调保护创新。 在总结多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2010 年联合发布了修订版的横向合并指南以指导并购交易反垄断审查,其突出特点之一是降低了相 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增加了对并购交易是否会减少创新的影响分析, 可 见 其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灵活的变通以实现 对保护创新的高度重视。 综上, 虽然 美国 有严格的 反垄断法 ,但 保护创新目的性 很强 ,尤其对互联网高科技行业,通过 法律保护 企业 的创新 活力。 1.2 美国司法对 互联网垄断的执法 美国司法部 诉微软 反垄断案有效震慑了互联网企业的 行为。 1998 年 5 月 18 日,美国司法部联合 19 个州控告微软垄断案,认为 其 利用市场影响力压制竞争对手,并开始实施长期反垄断监管。 此案全球引起巨大的反响。 1999 年 11 月 5 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 该 案作出初步裁决 ,认定 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浏览器等。 后微软不服判决并上诉。 2001 年 9 月,美国司法部放弃将微软一分为二的诉求, 11 月 1 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宣布就 “ 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 ” 双方进行庭外和解。 虽然微软最终没有被如美孚石油那样拆分,但是 通过反 垄断诉讼 让微软开始正视自身的垄断问题。为此,微软在 2002 年 11 月 5 日成立了反垄断达标委员会 , 加强内部对反垄断法律、内部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3 / 58 检测、应诉等的管理。 微软 反 垄断诉讼 的意义, 正如 2011 年 5 月 纽约时报的一篇评论那样: “如果 1998 年司法部和 19 个州的律师没有将微软告上法庭 本案的确改变了微软强横的作风 ” 。 美国司法部 以担忧垄断介入谷歌和雅虎的 在线广告合作 交易。 2008 年 6 月,美国雅虎公司与谷歌达成协议,双方进行广告业务合作。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即时关注到双方交易的情况,并对二者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 2008 年 9 月,司法部开始审察谷歌与雅虎之间的网络广告合作交易,并聘请专家就这些交易涉及的反垄断进行诉讼准备,同时美国 11 个州的司法部长也对这项交易展开了调查,以判定是否应让谷歌过多地控制网络广告市场以及那么做是否会影响市场竞争。 这项交易在市场上的反应则是许多广告客户害怕两家公司的合作会推动广告价格的上涨 ; 全美广告商协会 也 警告称,该交易可能 “ 削弱竞争 ” 。 2008 年 11月,在反垄断审查的压力下,谷歌和雅虎向美国司法部提交了新的搜索广告协议,将合作期限从十年减为两年。 2008 年 12 月,谷歌和雅虎撤销了 双方的广告合作交易,最终免于被司法部进行反垄断起诉。 美国监管机构对行业巨头交易可能会产生的垄断危害有着天然的警惕, 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从经济、法律等角度规制反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创新活力。 美国司法部 以 并购可能会导致创新减少 为由 起诉 了 已完成 并购 交易 的 Bazaarvoice 和PowerReviews。 Bazaarvoice 和 PowerReviews 都属于在线产品评分及评论网站,主要帮助制造商和零售商收集、整理、分析顾客评价。 2012 年 6 月, Bazaarvoice 收购PowerReviews,因交易额未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而未向政府申报。在交易结束后不久,美国司法部即关注到该并购交易 ,并就交易违背 反垄断法进行调查, 发现公司内部文件显示两家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驱动彼此创新的重要因素。 2013 年 1 月,美国司法部向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 Bazaarvoice 通过收购 PowerReviews 消除了唯一的主要竞争 对手,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4 / 58 很可能会压制价格竞争和大幅削弱在线评分及评论网站的创新空间,违反了反垄断法。 2014年 1 月,上述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司法部的结论。 2014 年 4 月,美国司法部与 Bazaarvoice就非法收购 PowerReviews 一案的补救措施达成一致, Bazaarvoice 同意剥离PowerReviews 全部资产,并采取额外措施帮助买家迅速获得 PowerReviews 不被收购而本应拥有的市场地位。 这一经典案例反映出 美国司法部 正在加大对可能导致创新减少的并购交易的审查力度 ,如果两家公司的合并有利于促进竞争与创新,也许就不会受到监管阻挠。 综上 系列案件 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 当下 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美国 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1.3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案例 欧盟是全球对反垄断处罚最为严重的地区,几乎美国互联网巨头均被欧盟以反 垄断诉讼 。对比美国对本土企业和欧盟对外资企业, 美国的反垄断主要在于对并购等交易的限定,以及对超大型企业的拆分,而欧盟则 是 对企业进行高额的反垄断处罚 ,更多的是为保护本土经济而进行的惩罚性举措。 同样是反垄断,出于不同目的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在当下全球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格局下,美国的方式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的竞争与发展。 表 1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典型案件 企业 时间 地区 事件 谷歌 2009 年至 2010 年 欧洲 竞争对手和业内贸易集团向欧洲多个国家的监管部门对谷歌提出反 垄断诉讼 。 2010 年 欧洲 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搜索业务展开正式反垄断调查,目前这项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5 / 58 2013 年 韩国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结束了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认定谷歌并未违反韩国反垄断法。这项调查是应谷歌在当地的竞争对手 Naver和 Kakao提出的请求而展开的,历时两年多。公平贸易委员会发现,尽管谷歌为 Android 手机上的应用预设了一些要求,但是竞争对手公司的市场份额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2013 年 巴西 巴西反垄断监管部门 CADE 针对谷歌不公平地从竞争对手网站抓取内容的行为展开了调查,谷歌的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广告商造成了较大影响,并且它还在搜索结果中将自己的产品放在靠前的位置上。 2015 年 欧洲 新 任 欧 盟 反 垄 断 专 员 玛 格 丽 特 . 韦 斯 塔 格( Margrethe Vestager)指控谷歌操纵搜索结果,将它自己的购物服务放在比竞争对手的同类服务更靠前的位置上。欧盟委员会还表示,将对谷歌的Android 业务、从竞争对手网站上抓取内容以及与广告有关的各种问题展开调查。 2015 年 印度 印度竞争委员会结束了对谷歌付费搜索服务的调查,这项调查历时 3 年。并在一份报告中指控谷歌滥用了其在搜索领域的垄断地位,但至今还没有公开这份报告的内容。印度竞争委员会已经接到谷歌的回复,但并未确定做出最终裁决的时间。 微软 1998 年 12 月 欧洲 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 ,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微软公司被指控意图利用自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绝对优势以挤占服务器软件市场 ,其表现是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 ,导致竞争对手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 (Windows)操作系统充分兼容。 2004 年 3 月 欧洲 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自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要求微软公司在 90天内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 ,并在 120 天内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公开相关技术信息 .此外 ,欧盟委员会还对微软公司开出了 4.97 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2004 年 4 月 韩国 韩国门户网站 Daum 通讯控告微软机器韩国子公司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即时通讯软件与 XP 操作系统搭售。微软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即时通讯市场之外。 2004 年 6 月 欧洲 微软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申诉 ,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同年 7 月支付了罚款, 2004 年 12月,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决定的请求。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6 / 58 2004 年 11 月 韩国 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 Real Networks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捆绑 Media Player 和 Media Server 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2004 年 12 月 韩国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 FTC)判定微软在韩国的商业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克以3200 万美元的罚款。 2005 年 日本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 JFTC)指控微软与日本 PC销售商的部分许可协议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微软涉嫌博士 PC 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他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 2006 年 欧洲 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 2.8 亿欧元的罚款。同年 10 月,微软公司就欧盟委员会新的处罚决定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 2007 年 3 月 欧洲 欧盟委员会威胁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每天 300 万欧元的罚款。 2007 年 9 月 欧洲 欧洲初审法院将对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初审判决 。 在判决作出后的两个月零 10 天时间里 ,双方均有权上诉至欧洲法院 。 微软于同年 10 月份同意完全履行欧盟2004 年对其进行的反垄断处罚。 2008 年 2 月 欧洲 欧盟委员会对美国微软公司开出 8.99 亿欧元的罚单,理由是微软公司拒不遵守欧盟反垄断决定。 脸书 2016 年 3 月 欧洲 德国联邦竞争法主管局 (FOC)正在调查社交媒体脸书疑似滥用市场影响力而违反用户信息保护法,对脸书是否违反竞争法首度展开正式调查。 2016 年 5 月 欧洲 Facebook 正在被法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竞争管理局调查,如何帮助广告客户购买用户信息、网页浏览习惯用于投放广告,以及是否已在互联网广告市场占据了统治地位。 2016 年 12 月 欧洲 欧委会向美国互联网巨头脸书公司发出反垄断反对声明。欧委会认为,该公司涉嫌在 2014 年收购Whatsapp 交易中,向欧委会提供了误导性信息。 2017 年 5 月 欧洲 欧盟反垄断部门决定对 Facebook 处以 1.1 亿欧元(约 8.43 亿元)的罚款,理由是在 WhatsApp 的收购案中, Facebook 提供了有误导性的不实信息。这个数字大约是 脸书 一年营收额的 0.5%。 资料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7 / 58 二 、 阿里巴巴 已 成为中国 超级 电商 平台 互联网经过 20 多年的商业化发展,正在进入网络平 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全球市值前五的 位置 已经悉数被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 等超级网络平台 把持 , 而 且超级网络平台垄断排行榜的时代, 才 刚刚拉开序幕。 在 全球 20 大 互联网公司市值排名中,阿里 、腾讯 两大 中国企业 市值已经 接 近脸书和亚马逊, 未来 很可能 成为继 “FAMGA” 后的 两大 国际 超级网络平台。 经过 18 年的持续创新与发展,阿里巴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奇迹,解决了千万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 “ 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 的使命。 表 2 2014-2017 年全球 20 大互联网公司市值变化 数据来源 : 基于 KPCB互联网趋势报告和公开数据整理测算, 2017.06 2.1 阿里 跻身市值 4000 亿美元俱乐部 2017 年 5 月 2 日 , 阿里市值 就已 突破 3000 亿美元 。 随后,其股价不断上升,带动 市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8 / 58 值突破了 4000 亿美元, 与脸书和亚马逊 的差距 进一步 缩小 , 成为 第七位 全球市值超过 400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 。 图 1 阿里巴巴市值变化( 2016-2017) 2017 年 8 月 12 日总市值: 4039 亿美元 数据来源 : 百度 股市通 表 3 “ 2017 年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 ” 前 20 名 排名 中文名称 企业简称 主要品牌 1 深圳市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 微信 、 QQ、腾讯网 、游戏 2 阿里巴巴集团 阿里巴巴 天猫 、淘宝、优酷、吐口 3 百度公司 百度 百度 、爱奇艺 4 京东集团 京东 京东商城 、京东 金融 5 网易集团 网易 网易 、有道 6 新浪公司 新浪 新浪网 、微博 7 搜狗集团 搜狗 搜狐 、搜狗、畅游 8 北京三快科技 有限公司 美团 美团 、大众点评 9 携程计算机技术 ( 上海 ) 有限公司 携程旅行网 携程旅行网 、 途风旅行网 10 三六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六零 360 安全卫士 11 小米通讯技术 有限公司 小米 小米 、 MIUI 系统 、小米商城、米 家 12 苏宁控股 集团 苏宁 控股 苏宁易购 、苏宁金融、苏宁 文创 13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鹏博士 长城宽带、大麦影视 14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宿科技 网宿 15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 用友 16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新 媒体 BestTV 百视通、 SiTV、五岸传播 17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网 新华网 18 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三七互娱 37 游戏、 37 手游 19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饿了么 饿了么、蜂鸟即时配送 20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 东软、熙康云医院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信部信息中心发布的 2017 年 “ 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 ” 榜单 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 9 / 58 2.2 阿里电商业务占市场支配地位 经过 17 年的发展,阿里已经 成为 中国第一大电商平台 , 并 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 掌控着该行业重点 细分领域的 绝对 市场份额。 2016 年 , 阿里在 B2B 平台 占比 43%,较 第二名的慧聪网 ( 占比 7.5%)高出 35.5 个 百分点 ;网络 零售 中天猫 占比 更是 高达 57.7%, 份额 超过第二名的京东 (占比 25.40%)一倍多 ;跨境电商方面, 天猫 和淘宝网合计占比 42.7%,高出 第二名的 网易考拉海购 (占比 11.7%) 31 个 百分点 。 事实上, B2B 市场 、 网络零售及跨境 电商 作为中国 电商 领域 发展 的三大驱动力, 2016 年几乎占据了 中国电商 97%的 市场 。这意味着 , 阿里 在 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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