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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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0 年 8 月 2 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分四批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29 个问题及其公开解答,内容涉及 5 大类 16 个方面 , 这些问题与解答 均 是针对并购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 证监会 对现行相关并购重组法规的重申或归纳,未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或解释,旨在便于市场参与主体在进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时,可以全面迅速地了解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鉴于 该等问答 在实务的重要作用,现 加以集中收录、 分类、 整理,方便阅读、使用 。 * 资料 来源 : csrc.gov/pub/newsite/ssb/ssgsywzx/ywzx/index_1.htm; csrc.gov/pub/newsite/ssb/ssgsywzx/ywzx/index.htm 整理人声明 1、 本 解答集 由本人 收录 整理, 其 内容 完全来自 证监会官方网站 ,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之用,本 人不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欲引用 ,请 自行 从正规、权威渠道获取 ,或咨询自己的律师、其他专业顾问 。 2、 关于本专辑:版权的,没有;转载的,不究。 3、 本人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欢迎志同道合者或交流、或指正、或拍砖。 【 联系方式: Mobile 137 138 42315 ; QQ 357064021 】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卢北京律 师 2010 年 8 月 2 目 录 一、程序性规定 . 3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 3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 5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 6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 6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 6 6、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 7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 8 8、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 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 8 二、申报材料要求 . 9 9、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 9 10、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 10 11、在涉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 12 1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 12 13、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 13 14、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 14 三、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 15 15、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 15 16、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 16 四、关于 特殊行业 . 16 17、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 16 18、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 17 五、其他技术问题 . 19 19、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 19 2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 19 21、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20 22、 BVI 公司对 A 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 20 2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 20 24、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 30%的,也需要锁定 12 个月吗? . 21 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3 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 21 26、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 22 2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 22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 24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 24 正 文 一、程序性规定 该部分 内容 包括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调整交易对方应当履行的程序、并购重组委的工作流程、重组方案被并购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等。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 23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 26 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4 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 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 27 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 28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 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5 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 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 A、 B 两个 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 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6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 (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4、 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7 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 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6、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8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7、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 10 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 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8、 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 ,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9 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 、 申报材料要求 该部分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关于财务报告、 评估报告、盈利预测以及自查报告的相关要求、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应当具备的条件等。 9、 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10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 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 6 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 公司 ;( 2 )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 6 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10、 在涉及上市公司 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6 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7 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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