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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提示: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 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宏观研究 市场经济 地位之争: 道阻且长 摘要: 中国取得 完全 “市场经济地位” 前景道阻且长, 表现在 以下四个 方面 : 第一 , 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 a)项( ii)条解释存在多种争议,中国难以根据这一条自动获得完全 “市场经济地位”; 第二 ,当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以与中国交好的发展中经济体为主,同时部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的 经济体在对华反倾销实践中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三 ,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看,中国不符合其国内法要求是其表层原因,提升对华反倾销胜诉概率的贸易保护主义才是根本原因 ; 第四 , 从 争端解决机制看, 我国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以寻求市场经济地位认可耗时可能在 2 年以上 , 且在 争端 未进入裁决环节期间欧美蒋冬英 李苗献 鲁政委 兴业研究 兴业研究 兴业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 助理分析师 分析师 华福证券 首席经济学家 宏观研究 2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在 对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仍可采取 “ 替代国 ” 做法 。 据此,我们建议中国应在 不放弃 多边争端 解决 机制 的同时,寻求双边磋商路径,尤其是加强与对华反倾销发起国 对话 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认可; 加快 推进人民币 汇率 机制市场化进程, 避免 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成为欧 美 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力抓手 ; 相关行业如钢铁、化工、家电、纺织等做好贸易救济预警 , 以应对 频发 的反倾销调查 。 关键字: 市场经济 地位 宏观研究 3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特朗普 政府正式拒绝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下获得 “市场 经济 地位 ”待遇 的要求 。 对此, 商务部 发言人表示 “关于 美方在反倾销 实践 中的替代国做法问题,中方已另案诉诸世贸组织 ”。 那么 ,中国 诉诸世贸组织是否就意味着 “市场 经济地 位 ”自动取得 ? 在此 , 本文就 “市场 经济地位 ”之争 的 历史 渊源、现状 做出 分析 ,同时 预判 其 未来走向 。 1、 “市场 经济地位 ” 之争 渊源分析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条,其( a)项第( ii) 项条款 规定 “如果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 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同时其( d)项条款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 WTO进口成员的 国内法证实 其 实 一个市场经济体,则( a)项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 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无论如何,()项( ii) 条 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 15年终止 ” 。 针对这一条款,国内外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比较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 ,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非自动取得 论 : 早在 2011年 12月日 欧盟法律 人士 便发表言论称 2016年 中国不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果希望欧盟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还需符合欧盟认定“市宏观研究 4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场经济地位”标准 。追溯 GATT关于“市场 经济国家 ”的 历史克 可知 ,1955年之前 GATT并没有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在 1954-1955年度 GATT审查期间,前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建议修订 GATT1947第 6条第 1款 b项关于反倾销调查价格可比性的规定,要求考虑“国营贸易国家” (state trading countries)出口产品价格可比性的规定。据此, GATT在 GATT1947第 6条第 1款 b项增加了注释性条款:“应当承认,当从完全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所有国内价格都是由国家确定的一国进口货物时,在选择第 1款 b项条款规定的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 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未明确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后的 GATT/WTO也均未给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统一的实体法规范。 由此 ,WTO规则自身并不认定 “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认为存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授权 成员国 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采取替代国价格比较方法。 这进一步 强化 了美欧 在对华 反倾销调查中, 采用 国内法 界定 中国 “市场 经济地位 ” 。 在实践中,欧盟及美国均是以中国不符合其国内法“市场经济地位” 资料来源: yaleglobal.yale.edu/content/market-economy-status-china-not-automatic It is recognized that, in the case of imports from a country which has a complete or substantially complete monopoly of its trade and where all domestic prices are fixed by the State, special difficulties may exist in determining price comparability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nd in such cases importing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find it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ossibility that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in such a country may not always be appropriate. 宏观研究 5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的标准 为由否认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具体 而言, 2016年 5月 13日 欧洲议会议员以 546票赞成, 28票反对, 77票弃权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该决议称,除非中国达到 市场经济的标准 ,否则其向欧盟进口的产品必须被给予“非标准”待遇。 2017年 12月 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向 WTO提交申请,反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在美国商务部2017年 11月 26日发布的长达 205页的备忘录 中 ,美国商务部阐述了其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 不符合美国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六条标准 。 第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取得论: 2016年 12月 12日 , 时任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在人民日报刊发署名文章称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 ,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而非受调查的中国产业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15年后,即自 2016年 12月 11日起,必须终止。作为世贸组织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 , 中国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 ” 第三,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举证责任倒置论:该观点认为根据议定书第 15条( ii)款第句并不能直接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而是直接将举证责任转移。具 体而言,在 2016年 12月 11日之前,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涉案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否则起诉国可采用替代国做法;在 2016年 12月 11日之后,涉案企业的举证责任转 资料 来源: 高虎城 , 坚决 捍卫合法权利,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年 月 日 宏观研究 6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移至起诉国,即由起诉国证明中国涉案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否则不 能 采取替代国做法。 、 “市场 经济地位 ” 之争 图谱 分析 当前 ,距离 “市场经济 地位 ”条款 过期已 近 一年, 从 全球范围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度如何? 一方面 ,从当前已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看, 截止至 2017年 12 月 03 日, 全球 已有 80 多个经济体承认 中国的 “ 市场 经济地 位 ” 。其中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类, 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体 ,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秘鲁、智利及 东盟 国家 ; 第二类 , 与 中国同处于“ 非市场 经济地位 ” 的 经济体,如越南及俄罗斯 ; 第三类 , 为吸引中国投资的经济体, 如 巴西 及阿根廷 ; 第四类 , 与 中国 交好 的非洲经济体 ,如尼日利亚、 突尼斯 、多哥、 贝宁 及南非等。 值得 注意的是, 在 这些承认中国 为市场 经济地位经济体中 ,仍 存在部分经济体在对华反倾销调查过程给予中国 非市场 经济 待遇 。 以 巴西 为例, 20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国和 巴西 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 解备忘录 , 巴西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但在 具体实践中 , 巴西 并未如约履行 。如 在 2015 年 3 月 20 日 巴西 对 自 中国进口 无框 镜 发起 的 反倾销调查 案件 中 , 巴西仍将中国 视为非市场经济 国家 。 另一方面 ,从 拒绝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经济体 看 ,发达 经济体 以宏观研究 7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美国、欧盟、日本 为 代表 而发展中 经济体则以 印度 为代表。 首先,从 欧盟看, 欧盟 认定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五大 标准 : 企业依靠市场定价,没有显著国家干预;企业有适用于多种目的的、明确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记账准则和独立审计;企业运营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企业有破产 法及财产法;汇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 根据最新欧盟 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评估报告 ( 2008 年 ), 欧盟委员会认为 尽管中国 在标准 二 及 标准四中已取得 较大 进步,但 由于 中国 经济 仍存在较多的政府干预,如政府 在 能源部门的定价行为 、利率 机制非市场化 等 ,不能 授予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 其次, 从美国看, 美国认定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 六 大标准: 该国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转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 ; 该国的工资水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劳动和管理层之间的自由谈判决定的 ; 该国允许来自其他国家的公司开设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程度 ; 该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 程度 ; 政府对资源配置的控制程度以及对企业价格和产出决策的影响 ; 美政府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根据 美国 201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的备忘录 , 中国经济框架 仍由中国政府 及中国 共产党 主导, 不符合 市场经济地位 认定 要件 。 最后从 印度看, 长期 以来,印度在 授予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待遇 问题上采取消极 态度。在印度 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极少取得 市场 经济地位。 注:年后,中国未向欧盟提出申请重估市场经济地位 资来来源: 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9/june/tradoc_143599.pdf 宏观研究 8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 “市场 经济地位 ” 之争 利益分析 从 表面上 看 ,中国不符合其国内法 对 市场经济国家认定似乎成为 美欧等经济体 拒绝承认 中国 市场 经济地位的关键原因。 但追根 溯源,我们认为 , 市场 经济地位背 后 潜藏 的贸易利益 才是各国 拒绝 承认 中国 市场 经济地位的核心因素 ,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从 全球反倾销主要发起者看, 2015 年全球前十大反倾销 运用国 主要有 美国、 巴西 、印度、 土耳其 、马来西亚、欧盟、中国、巴基斯坦、 澳大利亚、墨西哥 ,参见 图表 。这 其中,美国、印度、 欧盟 、墨西哥拒绝承认 中国 市场经济地位 , 巴西在 反倾销 调查实践中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由此可知, 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同时也是反倾销 调查 的主要发起者 。 图表 1 2015 年 各国 发起反 倾销调查案件数 432316 161412 12 1210 96 6 54 32 2 2 1 1 10 . 05 . 01 0 . 01 5 . 02 0 . 02 5 . 03 0 . 03 5 . 04 0 . 04 5 . 05 0 . 0例2 0 1 5 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资料来源: antidumping,兴业研究 。 第二 ,从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 来源 国看, 2015 年我国共 遭受 反宏观研究 9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倾销调查 72 起,其中 印度 对华发起 11 起 , 巴西 及美国 则 以 起 并 列第二, 欧盟 以 起 位列 第三, 巴基斯坦 和墨西哥以起并 列 第四, 参见图表 。其中 ,除巴基斯坦 、巴西 外,其他经济体 均尚未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由此可知 , 拒绝承认我国 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 同时 也是我国 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发起者 。 图表 2 2015 年 各国 对华 发起反倾销调查案 件数 118 876 60 . 02 . 04 . 06 . 08 . 01 0 . 01 2 . 0印度 美国 巴西 欧盟 巴基斯坦 墨西哥例2 0 1 5 年华反倾销调查发起数资料来源: antidumping,兴业研究 。 第三, 从中国与 不承认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经济体双边 贸易 数据 看,2016 年 中国 是美国 、 印度 第一大 贸易伙伴 国 和 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是欧盟 第 二大贸易 伙伴国 及 第一大进口 来源地 , 也是 墨西哥 第二大 贸易 伙伴国。 这或 意味着,与中国保持相对 紧密贸易 联系的经济体更不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 地, 2017 年 中国 对 美国 、 欧盟 、印度及 巴西 出口总值占 我国 出口总值的 40%左右,呈上升趋势 , 参见图表 宏观研究 10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图表 3 中国对 美国 、 欧盟 、印度及 巴西 出口占比及出口同比 0 . 05 . 01 0 . 01 5 . 02 0 . 02 5 . 03 0 . 03 5 . 04 0 . 04 5 . 05 0 . 0- 4 0 . 0- 3 0 . 0- 2 0 . 0- 1 0 . 00 . 01 0 . 02 0 . 03 0 . 04 0 . 05 0 . 06 0 . 07 0 . 01996/011996/091997/051998/011998/091999/052000/012000/092001/052002/012002/092003/052004/012004/092005/052006/012006/092007/052008/012008/092009/052010/012010/092011/052012/012012/092013/052014/012014/092015/052016/012016/092017/05% %中国对主要美国、欧盟、印度、巴西出口占比( RHS)中国对美国、欧盟、印度、巴西出口同比中国整体出口同比资料来源: wind,兴业研究 。 根据以上 , 欧美 等经济体拒绝承认中国 市场 经济地位的 根源 仍在于提升 其 对华 反倾销诉讼的成功率,进而减少 其自 中国进口。 这也 就表明,中国 市场经济地位争议悬而未决, 或 使中国出口面临反倾销调查有增 无减。 4、 “市场 经济地位 ”之争 走向 预判 2016 年 12 月 12 日 , 中国 商务部表示,我国就美国 、 欧盟 对华 反倾销的 “ 替代国 ” 做法 (案件 代码: DS515、 DS516) 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在这一 争端 解决 机制 下,中国 “ 市场 经济地位 ” 将 何去何从? 首先 , 从 贸易争端解决 程序看 ,根据 WTO关于 争端解决规则 与程序的谅解 ( DSU),贸易 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磋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裁决执行程序,授权 报复程序 等,参见图表 4。 WTO 数据显示,历时一年我国 就欧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宏观研究 11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起诉案件 仍 处于磋商阶段 。 同时 根据 WTO关于 争端解决规则 与 程序的谅解 ( DSU), 如 果 是提起上诉 , 从磋商阶段开始至 DSB 采纳 上诉机构报告阶段 至少耗时 达 15 个 月 。 这也就意味着, 我国对 欧美反倾销替代国 做法 起诉 案件 至少 仍需三个月方能 进入 专家组 调解阶段 , 而 进入专家 组裁决阶段所需时间则待定 。 图表 4 WTO 争端 解决 机制基本 程序图 磋商 DSB 设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职权,组成专家组技术专家评审组专家组审查案件斡旋调解调停中期评审阶段应要求召开评审会专家向各方散发报告专家组向 DSB 散发报告 上诉机构评审DSB 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败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报告可能程序包括就执行问题提交原专家组评审未完全执行 DSB 裁决和建议是磋商赔偿问题报复、交叉报复可能就终止减让水平和报复原则进行仲裁资料来源: WTO,兴业研究 。 宏观研究 12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其次, 从 WTO 争端 执行效果来看, WTO 争端 解决机制 具有 耗时长 ,执行效率低的特点。 根据林波 ( 2017) 统计 , 1995-2015 年期间 ,DSU 共 接受贸易争端案件 501 起 ,其中 仍处于 磋商 环节 的案件 146 起 ,处于诉讼 过程中 案件 45 起 , 已获得 解决的案件为 300 起 。 进一步 从争端解决的 案件 耗时 情况 看, 每件 案件平均 耗时 2.7 年 , 1 年内 解决 的案件仅有 44 起 , 绝大 多数案件耗时均 超过 DSU 所建议的 期限 ,参见 图表 5。 由此预见 , 我国 就欧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起诉案件 将 至少 耗时 2年 以上 ,而在此期间 欧美 等经济体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 将 仍采用替代国做法。 图表 5 WTO 贸易争端 解决案件耗时情况 争端解决耗时 案件数量 (件) 所占比例 1年 内 44 14% 1-2年 ( 含 1年 ) 75 24% 2-3年 ( 含 2年 ) 79 25% 3-4年 ( 含 3年 ) 48 15% 4-5年 ( 含 4年 ) 25 8% 大于 5年 ( 含 5年 ) 39 13% 资料来源: 林波 ( 2017) ,兴业研究 。 最后 , 从我国申诉 案件历史情况看,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 作为 申诉方 共 发起 15 起 WTO 争端 案件 。从 申诉 对象看, 欧盟 及美国是我国主要申诉对象,共 中 10 起针对 美国发起, 5 起 针对欧盟发起; 从 案件的 状态看,中国 胜诉 率 极高 , 目前 已 进入上诉裁决 阶段 的案件均 以 中国胜诉为结果;从案件的耗时看,耗时最长的为 7 年 最短则为 林波 .全球 治理 背景下 WTO 争端 解决机制效率研究 J.技术 经济与管理研究 , 2017年 第 7期 宏观研究 13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1 年 ,参见 图表 6。 由此, 中国上诉 案件 虽 多以胜诉 为 果,但其 耗时 较长 。 这 或暗示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也 将 是持久 之战。 图表 6 中国作为 上诉方贸易争端案件情况 案件编号 被诉方 时间 争议事项 现状 状态最新更新时间 DS252 美国 2002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方案 上诉裁决 2003 DS368 美国 2007 钢纸版反倾销反补贴初裁 停止 2007 DS379 美国 2008 某些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上诉裁决 2012 DS392 美国 2009 某些影响中国禽肉进口措施 上诉裁决 2010 DS397 欧盟 2009 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 上诉裁决 2016 DS399 美国 2009 影响轮胎进口措施 上诉裁决 2011 DS405 欧盟 2010 某些鞋的反倾销措施 上诉裁决 2011 DS422 美国 2011 暖水虾、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 被告执行通告 2013 DS437 美国 2012 某些产品反补贴措施 磋商 2016 DS449 美国 2012 某些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专家组磋商 2016 DS452 欧盟 2012 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部门的某些措施 磋商 2012 DS471 美国 2013 涉及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中的应用方法 专家组裁定 2017 DS492 欧盟 2015 影响某些禽肉产品的关税减让措施 专家组裁定 2017 DS515 美国 2016 替代国的做法 磋商 DS516 欧盟 2016 替代国的做法 磋商 资料来源: WTO,兴业研究 。 综上 ,从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争端解决 历史可知 , 短期内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难以取得, 欧美 将 对华 继续沿用 “ 替代国 ” 做法。 考虑到 未来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的可能性, 欧美或 在市场 经济 地位未 进入裁决阶段便 集中 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 5、 “市场 经济地位 ”之争政策建议 宏观研究 14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根据 前文分析 ,我们提出 以下 政策建议: 第一 , 坚持 双边 加 多边磋商 路径 ,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根据前文分析可知 ,市场经济地位 可 通过双边磋商途径 自动 获得 ,而 与市场经济地位密切相关的为反倾销调查。 进一步地 , 在 同 欧盟双边 磋商时,中国亦可争取部分 产业 市场 经济地位认定,尤其是 反倾销 重灾区如钢铁、 光伏 等 产业 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 第二 , 加快推进人民币汇率 机制 市场化 进程 。无论 是欧盟还是美国, 其 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 标准 中均将汇率可兑换程度单列 。当前伴随人民币 国际化稳步推进, 人民币 可兑换程度有了一定程度 提升。 但 由于 我国尚未实现人民币汇率机制 完全 市 场化,人民币 可兑换程度仍是 欧盟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 有力抓手 。 第二 , 相关 行业 做好贸易 救济调查预警。在 中国市场 经济地位未正式取得 欧盟 及美国认可之前 , 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 仍可采用“替代国”做法 。 同时欧美 或因恐惧 中国 市场经济地位 , 而集中 对华发起 反倾销 调查 。 由此 ,我们建议重点行业做好 贸易预警 ,以应对趋严 的 贸易调查环境。而 根据 我们前期的案件 梳理 , 钢铁 、化工 、光伏 、 汽车 、 造纸 、纺织、 家具 、家电 等 行业是遭受 反倾销 调查的重灾区 。 (完) 宏观研究 15 C 兴业研究 版权所有 “兴业研究”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研究公司”, CIB Research)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分析师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分析师的个人 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分析师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分析师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报告中的 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和分析师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本报告版权仅为我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除非是已被公开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则,均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行为。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我司对于本免责声明条款具 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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