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年展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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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 2020 年展望前言 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企业在中国市场运营 税收改革未完待续 营造法治公平的投资环境, 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聚焦特殊经济发展区域 BEPS2.0 时代近在咫尺 2020 年展望 二零一九年出版的普华永道税务/商务新知 04 06 10 14 16 20 24 目录 264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前言 2019 年,中国经济在劈波斩浪中不断前行。受 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 中国经济增速面临一定压力。为提振中国经济发 展,保持稳中有进的增长,中国在 2019 年继续 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创新改革和产业升级,同 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19 年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 律外商投资法正式颁布并将于 2020 年开 始实施,为构建开放型的经济体制提供了制 度保障; 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2019 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 了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开放;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炉, 标志着大湾区建设正式进入了全面开展落实 的新阶段,为人才、资本、技术、政策等各 种创新资源的聚集提供了平台; 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展望是由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撰写 的一系列年度出版物,旨在回顾中国年度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并 从前瞻性的角度分析政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 2020 年展望是该系列刊物的第五期。 在沿海流域的另一边, 定位 “特殊经济功能区” 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式揭牌, 未来临港片区将推行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的制度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 放型产业集群; 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需要配套完善的资本市 场制度。2019年,被誉为“中国版纳斯达克” 的科创板正式开市,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一 个全新板块; 营商环境方面,中国继续致力于“放管服” 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稳定公平透 明的营商环境。国务院正式发布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 轨道。 这一系列的举措对营商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根 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 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 , 中国营商环境便利度名列全球第 31 名,比上一 年提升了 15 位。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5 与此同时, 积极的财税政策不断加力提效, 税收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一方面,中国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4月 1日,增值税改革系列措施正式推行, 主要适用于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从 16% 下调至 13%;一系列针对小 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也陆续推出; 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为实现 2020 年全面落实税 收法定原则的目标,这一年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等草案陆续出台向公众征求意见。除了将 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以外,这些草案还囊括了近年来的税收改革 成果,意欲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巩固。 放眼国际,BEPS2.0 时代正悄然到来: 自 201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恢复对不征税或 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报告后,不少低税管辖区已 完成了实质性活动要求的立法且颁布了相关指引与细则。经济实质法 案正在各低税管辖区落地生根; 如何对数字经济征税也是国际热议话题之一。2019年OECD就数字经 济征税发布了两个支柱提案,向公众征询意见,并计划在2020年就 基本方案达成一致。一旦达成一致,这将是四十年以来国际税收体系 的最大变革; 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 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它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成功开启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的新时代。 大势已至,未来已来。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税收法定的进程加速,2020 年多部税收法律有望尘埃落定。不过,中国税收改革的步伐并不会止于 此。未来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征管方式的转变、以及纳税服务的创 新都值得纳税人期待。2020 年伊始,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席卷全国。为了应对疫情,支持经济,财税部门短时间内出台了针对 疫情的财税扶持政策。 中国财税体系对于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可谓迅速。 面向世界,BEPS2.0 背景下中国如何参与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格局,发挥 中国智慧,迎接新的挑战,也让人拭目以待。6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助力企业在中国市场运营 2019年 11月 26日, 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联合发布 2020年世界纳税报告 。 世界纳税报告 (Paying Taxes)是对世界银行的旗舰报告营商环境报告 (Doing Business)中的“纳税”指标所作的详细解读,衡量了全球 190个 经济体的税收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纳税”指标成绩持续稳步提升。 一方面,“总税收和缴费率”相较上一年度降幅超过 5 个百分点,中国财税 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积极影响初步显现;另一方面,中国财税部门着力 提升便利纳税服务,企业所需花费的“纳税时间”逐年减少。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7 减税降费红利持续释放 “减税降费” 是近两年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关键词。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2019 年度,中国实施了更大规 模的减税降费。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减税降费总额超过 2万亿元, 占 GDP 比重超过 2%。2019 年减费降税的力度主要来自于一系列普惠 性及结构性减税举措,具体包括: 深化增值税改革:下调增值税税率至 13%、 9%、 6%三档;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完善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 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范围;对全行业试行增量留抵退税等。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 10% 降低至 5%,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的部分实际税负由 25% 降低至 10%。 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 16%,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个人所得税全面改革: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优 化税率结构并新增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 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 造业领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延期;对国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免征部分增值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创投合伙基金可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等。 2020 年世界纳税报告中国纳税指标 纳税时间(每年) 138 小时 总税收和缴费率 59.2% 报税后 流程指数 50 分 7 次 纳税次数 (每年) (百分比)8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便利纳税服务新突破 除了推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外,中国税务机关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税收征管方式逐渐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后监管”。同时,中国税 务机关以纳税人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便利纳税服务,税收营商环境进 一步提升。 大企业纳税服务探索:事先裁定制度 大企业的层级架构多、并购重组频繁、业务事项复杂, 由此带来的税收政策适用和理解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 企业的商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确保纳税人重大交 易税务影响的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2019年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的意见 (税总发201919 号)中再次提出要“加强大企业 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跨区域、 跨税种复杂涉税事项的处理”。实务中,我们看到部 分地方层面税务机关已陆续展开关于税务事先裁定的 探索与试点案例,相信将事先裁定制度正式引入中国 税法,逐步形成开放透明的税企关系,未来可期。 税务注销流程再优化: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允许核销 “死欠”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 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考虑到绝大多数破产企业属 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结 清税款,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 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 总发201964 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 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 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 欠”核销处理。自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提出清税 证明免办、即办,“承诺制”容缺办理制度以来,市 场退出效率得以有效提升。而此次新政是对破产企业 税务注销实务的新突破,也是中国税务机关落实依法 治税的重要体现。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9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制改为备查制 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15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料留存 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 号)之后,非 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35 号)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由原先的备案制改为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相较于此前要求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 核查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备查制减轻了扣缴义 务人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 定待遇的便捷性。 非居民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无需审批 2018年末,人大常委会议决议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并相应修订了 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12 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 非居民企业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即可实现多个境 内机构、场所之间的盈亏互抵。10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税收改革未完待续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1 2019 年是个税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随着 2019 纳税 年度临近尾声,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 2020 年 3 月正式开启,为个税改革元年划上完满的句号。这 一年中,除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稳步推行外, 个税政策的进一步整合正在有序进行,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也已加快 步伐。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 各级税务机关都面临着政策和实践的重大调整所带来 的挑战。尤其对经常进行跨境商旅活动的个人和实施 员工国际派遣计划的企业而言,跨境个人税收管理的 复杂程度大大提高。 个人所得税改革稳步推进 无住所个人税收政策全面整合修订 在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2019 年财税部 门对散落在旧税法下十余个政策文件中与无住所个人 相关的个税政策进行了系统化梳理整合,从国内法和 税收协定适用两个层面,建立了新的无住所个人税收 政策 (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35 号)。财税部门在顺应新个 税法的变化做出政策突破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 持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无住所个人税收政策变化的主要基础是新个税法下居 民/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的根本性修订以及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新制度。新的无住所个人税收政 策总体而言有利于吸引鼓励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个 人)来华工作。例如,计算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 时采用更加宽松的标准,工资薪金”破天”计税方法 从“先税后分”改成“先分后税”有利于部分境内外 双重任职的无住所个人降低实际税负,非居民个人数 月奖金等跨期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有助于解决双 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无住所个人税收处理的复 杂程度也大大提高,国内法下境内居住天数与税收协 定语境下停留天数计算方法的差异,居民与非居民身 份的判定、转换及不同计税方法的适用等,不仅对个 人税负或企业成本带来影响,也对个人和企业把控税 务合规和管理税务风险提出更高的要求。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首次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是个税迈向分类与综合相 结合税制的第一步。2019 年期间,居民个人综合所 得预扣缴和工薪族在预扣缴阶段即申报即享受专项附 加扣除的操作办法已经全面推开,即将于 2020 年 3 月开启的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是税改元年 综合所得征税的收官。 2019 年底,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 2019 年度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 了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流程。此外, 财税部门还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涉及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94 号),明确了适用于 2019 及 2020 两个纳 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免除情形。 从上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文件可以看出,针对现阶 段中国综合所得纳税人具有基数大、税收知识基础相 对薄弱、纳税意识尚待提升的特点,在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实施的初期,财税部门一方面立足于通过简化程 序、优化服务、为中低收入及低额补税纳税人提供特 别义务免除等措施来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另一方 面也期望依托扣缴义务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 力量的参与,通过接受纳税人委托代办等途径推动汇 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这也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厘清责任义务,建 立合理工作流程,有效管理税收风险提出较高的要求。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确保纳税人在合并当年全部应税 综合所得、落实当年可以享受的全部扣除和税收优惠 的基础上,正确计税、依规补退税的关键环节。但是, 为纳税人提供的这一纳税申报环节不应影响扣缴义务 人在支付相关所得时依规履行全员全额预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进行预扣缴反而可能使纳税人失去 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资格。 依托扣缴义务人集中代办汇算清缴、提供两年义务免 除等措施将在全面开展汇算清缴的初期起到为纳税人 减负、提升征纳效率的作用,但长期来看,尽快提升 个人纳税人税务合规的意识和能力,自觉履行纳税申 报义务,才是推进中国个税改革的关键之一。 增值税改革持续深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39号),规定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将原适 用 16% 和 10%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税率分别下调至 13% 和 9%;从增值税进项角度则取消了不动产及不 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 2 年抵扣的规定,还将购 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并允许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以确保所有行 业税负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只减不增。目前,现行增 值税仍实行 13%、9% 和 6% 三档税率,尚未完成税 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目标。因此,我们预期未来增值 税税率仍有调整空间。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另一项减税降费的增 值税政策。自 2018 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 这项制度的申请范围、退税比例在逐渐扩大。根据 39 号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所有行 业可以就其增量留抵税额的 60% 申请退税。2019 年 8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度发文,对于部分先进制 造业纳税人取消连续 6 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的金额限制 和允许退还比例,将申请留抵退税条件进一步放宽。 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对其 日常运营和扩大再投资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将之前在部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的政策推广到全国 96 个综合保税区。在综 合保税区内的试点企业进口设备或货物可以继续享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政策,同时还可以适用出口 退税政策,解决了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者退 税而转增为成本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 好。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12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 18 个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 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 2. 已完成立法工作的 9 个税种包括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 船舶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 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布了增值 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遵循了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现行税收负担 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以实现增值税制度体系的平稳 过渡。近年来财税部门推行了多次增值税改革,这些 增值税改革成果将通过增值税立法得以巩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 “土 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19年 7月 16日联合发布了土 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在保持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 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例如: 调整征税范围,调整个别税收优惠的情形,明确了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了申报缴税期限和征收管理模 式。 土地增值税立法有利于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 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的作用,健全中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预计 后续的实施条例的制定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修 订,将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合规成本等 产生更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全国各地目前对于成本扣 除项目、扣除标准、分摊方法等存在差异,新的土地 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后续出台后能否消除这些差异还 拭目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消 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12 月 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消 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在保持了现行消费税税制框架和 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把近些年来已经实施的 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明确纳入到了条文中,对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和完善。例如,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 范围表述,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把高耗能、高污 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授权国务 院调整税率。 为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根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921 号)的要求,消费税改革的方向要将部分 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 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这方面内容没有体现在征求 意见稿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 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为逐步推进消费税改革 留下了实施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城 建税法草案”) 继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18 年第四季度公布城市 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了城建税法草案,继续征求 公众意见。城建税法草案维持现行征税范围、税率不 变(此前在 2018 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的最 低一档 1% 的税率,本次重新纳入城建税法草案中, 维持暂行条例中原有的 3 档税率不变),明确了计税 依据和税收减免内容,规定了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 (“契税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了契税法 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拓展了税收减免范围,并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期 限由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 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 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税收立法进程全面加速 2015 年颁布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 2020 年 前完成。中国目前共有 18 个税种 1 ,至 2019 年底,这 18 个税种中有 9 个已完成立法 2 。在 2019 年,落实税 收法定原则取得了以下进展: 13 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14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外商投资法开启制度型开放新时代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 40 年以来实施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同时被废止。依照原“外资三法”设立的现有外 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 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规 则,为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带来根本性变革。 营造法治公平的投资环境, 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推动高 水平对外开放 2019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是改革开放 40 年后的第一年,更是 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之年。在 2019 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对外开 放新举措,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不断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全方位打造高水 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 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标志着中国 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取消逐案审批制,显示了中国外商 投资法律制度朝着更加开放、灵活的改革方向,顺应 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投资规则的变化。 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投资促进”章节对 外商投资企业给出了有关平等待遇的规定,例如:外 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 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公平竞争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 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等。将上述保护外资的措 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平 等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在中 国的投资信心。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5 简化负面清单、扩展鼓励目 录释放新一轮对外开放 的信号 在 2018 版全国负面清单和 2018 版自贸试验区 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在2019年再次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修订, 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并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起施行。 2019 版全国负面清单保持了 2018 版的体 例结构。与 2018 版全国负面清单相比,负 面清单条目由 48 条减至 40 条,继续放宽 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同时继续推进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文化以及增值电信等 领域的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 与 2018 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2019 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则由 45 条减至 37 条。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 版自 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 物印刷、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等领域对外资 的限制,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 作用。 在简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同时,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还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 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进行修订, 并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以下简称“2019 版鼓励目录”),进一步扩 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2019版鼓励目录由 全 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 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 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组成,其中 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 点方向,继续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支 持力度;中西部目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密集型、 先进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支持中西部地 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功能。 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专章设立投资保护 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要求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并强化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同时还将建立外 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 者提供了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保护其合 法权益的另一解决途径。 简化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充分体现了政府 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要求,并按照内外资一致 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商投资许可申请,进一步简 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以减轻外资企业的合规负 担,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16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聚焦特殊 经济发展区域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7 落实人才补贴政策,促进粤港澳 大湾区高端人才流动 根据现行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受雇于内地企业的外 籍人士需要就工资薪金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地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介于 3%-45%,在 某些情况会高于香港最高 15% 和澳门 12% 的税率。 2019 年之前,深圳市前海自贸区和珠海市横琴自贸 区实施了面向境外人才所得税的补贴的政策。 2019年 2月 18 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 式出台后,粤港澳三地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出台多项政 策。在人才流动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 3 月公布 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财税 31 号文”),明确了“广东省、 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 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 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将个人所得 税补贴政策惠及面扩大到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广东省珠 三角 9个城市(即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 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 其后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出台粤财税 20192 号文(以下简称“粤财税 2 号文”),就财 税 31 号文下的具体落实事项进行原则性明确。珠三 角 9 市也陆续制定出台地方性的人才补贴政策及管理 办法措施,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在大湾区工作及发 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政策支持。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深圳外的其他城市都已陆续公布了该市的暂 行办法。整体而言,各个城市的暂行办法的总体框架 相似,主要包括人才范围和认定标准,个税财政补贴 计算方法、补贴受理和发放程序等。同时各市根据自 身的发展需要及特点,在人才范围和认定标准,财政 补贴计算方法,补贴发放程序资料审核,申报受理时 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大湾区内的企 业及境外人才可根据实际需要,仔细研究和比较各地 的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差异,针对性调整更新 企业的人才部署策略,在抓住大湾区发展带来的商机 和机遇的同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18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窗口 2019年 8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正式揭牌。根据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新片区将对标国际上公 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 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 货物自由进出、 资金流动便利、 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 能区,带动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 不同于上海自贸区其他片区,临港新片区在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及产业体系三方面有不少创新与 提升。通过打造成熟投资贸易制度、开放的功能平台,2035 年新片区将成为中国深度融入经济全 球化的重要载体。因此,新片区的设立不单单是空间的扩大或政策的平移,而是要构建对外开放 的新体制、新产业、新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网络的新枢纽。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19 为支持新片区实现既定发展目标,新片区将推行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具体包括: 15% 企业所得税税率: 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 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境外人才个税补贴: 在其他地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实施境外人才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 物理围网区域特殊税收政策: 对境外进入物理围网区域内的货物、物理围网区域 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 策; 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 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 新片区被赋予了更大的改革自主权。除上述明确的税 收政策外,总体方案还提到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投融资以 及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未来,新片区的税收政策可 能会有进一步突破和创新。同时,上海市未来也将会 在新片区内优先落实和普遍适用各项最新的试点政 策,新片区内企业将会获得更多政策先行先试的红利。 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了新片区的管理办法、聚集重 点发展行业若干措施、支持金融创新发展以及人才引 进措施等政策。相关财税政策也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相信很快会正式颁布并执行。 设立临港新片区,对考虑在长三角发展的企业是个崭 新的机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方案的政策方 向,考虑调整运营模式、集团架构、资金融通、人员 安排等方面,以最大程度享受新片区的政策红利。20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BEPS2.0 时代 近在咫尺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21 2018 年 11 月,OECD 发布恢复对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 实质性活动因素的报告(Resumption of Application of Substantial Activities Factor to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 (以下简称 “ 报 告”)。报告作为落实 BEPS 第 5 项行动计划的其中一项工作, 旨在防止企业仅仅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将地域流动性活动产生的利润 转移至低税管辖区,而在当地没有匹配的经济实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 包括: 该报告出台后,诸多低税管辖区纷纷完成关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 内立法,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国家于 2019 年正式 开始实施。OECD 下属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也对各低税管辖区的实质性 活动要求国内立法开展了审阅工作,根据 OECD 公布的审查结果,绝大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实质性活动国内立法已通过审核, 被认定为 “非有害” 。 此外,未来各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后续落实情况也将持续受到 OECD 的监 管与审核。 实质性活动要求落地,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低税管辖区一般是指不征企业所得税或仅名义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 和地区。由于其相对优惠的税收制度,往往成为跨国企业集中利润的主 要地域。针对此类滥用税收优惠而导致的人为利润转移风险,OECD 一 直致力于制定相关工作,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早在 1998年, OECD发布了有害的税收竞争: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 (以下简称“1998 年报告”),其中明确了有害税收实践的框架, 并提出了评估有害优惠税制以及判定是否构成低税国的相关标准。 之后,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有害税收实践,2015 年 BEPS 第 5 项行动计划考虑 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出台。OECD 下属的有 害税收实践论坛多次讨论如何进一步修订完善1998 年报告的框架, 并最终就修订内容达成一致,其中包括设立在低税管辖区的实体所享受 的税收优惠应与其开展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相匹配。 地域流动性活动的具体分类 (公司总部、 分销中心、 服务中心、 融资、租赁、基金管理、银行、保险、航运、控股公司和知 识产权活动); 对非知识产权收入的实质性活动要求; 1 2 3 4 5 对知识产权收入的实质性活动要求和基本方法; 属于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情况; 建立有效的合规性机制用于信息收集、风险识别、信息交换 用途等。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数字经济税收面临“变法”,新规则蓄势待发 数字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出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全球的互动方式和商业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经济 下,多种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社会互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众多新兴行业也随之 诞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信息通信技术也使得现代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灵活、便捷、高效。 不过,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国际税收带来挑战,传统的税收体系和监管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日益 变化的全球商业格局。比如,如今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远程方式销售产品与服务,而无需在市场国设立实体 或营业场所。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亟需一套新的税收规则来解决征税权与税基侵蚀等问题。2019 年,随着 OECD 发布了两轮数字经济征税公众意见征询文件,国际数字经济征税方案的轮廓越来越清晰。根 据 OECD 计划,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将在2020年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基本达成一致。一旦达成一致意见,这将 是近四十年来国际税收体系最大的变革。 2019 年数字经济征税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涵盖两个支柱的方案: 支柱一下的统一方法(Unified Approach)旨在将 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消费者所在国,无论该商业活 动是否在该国设立了实体或构成了常设机构。这一 方法融合了 OECD 包容性框架成员国提出的 3 项 待考虑方案的特点,适用于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 业(large consumer-facing businesses)。因此, 不仅高度数字化企业(如高科技、在线平台企业) 将受到影响,其他类型企业(如零售业)的征税方 式也可能面临变化; 支柱二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引入了统一的全 球最低税额规则(global minimum tax rules)。 该规则旨在通过对跨国集团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最 低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征税及其他措施以确保跨 国集团承担足额税负。与 OECD 数字经济征税支 柱一方案所不同的是,支柱一方案旨在重塑面向消 费者的大型企业所适用的利润分配规则,而支柱二 方案的全球最低税额规则适用于所有大型跨国集 团(除非属于例外情形),因此可能会给更多企业 带来额外税负及合规成本。 随着数字经济征税最终方案的期限越来越近,OECD 数字经济征税的各项研究工作会加快推进。国际税收规则 正面临重大改变,跨国企业可能面临新的联结度、利润分配规则以及“升级版”BEPS 措施。跨国企业应密切 关注数字化经济征税解决方案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到 OECD 公开意见征询中。最终的数字经济征税方案是否会 引领全球迈入崭新的税收时代,我们拭目以待。 劈波斩浪 先机而动 222019 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0 年展望 3. 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议定书于 2018 年 11 月签订,其余税收协定或议定书于 2019 年签订。 4. 新签订的税收协定/议定书的具体措辞可能不同。 中国更新税收协定,展现 BEPS 行动计划成果 近两年,中国与多个国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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