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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泽资本联合世辉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中国、51 社保发布2020 年 2 月创业者疫情手册2目录Part 1. 法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创投企业法律相关热点问题解答Part 2. 财务现金流疫情时期创业企业现金流管理守护企业的“生命线”Part 3. 人力社保全国受疫情影响减负优惠 HR政策指南目录Part1.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创投企业法律相关热点问题解答.4一、合同履行相关热点问题.5二、劳动法律相关热点问题.11三、中小企业优惠政策.20四、创业投资和基金相关热点问题.23五、其他:.26附件一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类优惠政策.29附件二 租金减免类优惠政策.33附件三 税费类优惠政策.37Part 2. 443疫情时期创业企业现金流管理守护企业的“生命线”.44一、创业企业发展中的经营管理影响现金流的常见误区.45二、非常时期,更需要对企业现金流状况的敏锐洞察.46三、非常时期,管理企业现金流更需要“别样的”业务赋能.48四、非常时期,更需要谨记和运用现金流管理的“黄金法则”.49附件 创业企业现金流管理 Q&A.52Part 3. 54全 国 受 疫 情 影 响 减 负 优 惠 HR 政 策 指 南 .54一、疫情期间政策三大阶段.55二、受疫情影响企业 7 大减负优惠政策.56附件 各地减负优惠政策汇总.7514Part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创投企业法律相关热点问题解答世辉律师事务所作者:朱赞、梁宏俊、李晓梅、秦骅、李挺、杨芷瑶、李俊桦、陈晨、申畅、杨崴崴、邢政注:本问题解答仅限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文件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事宜;如相关事宜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请与我们进一步联系获得帮助。5一、合同履行相关热点问题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合同不能履行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首先,先行查阅是否有约定情形,即相关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如已约定“传染病”或类似事件作为不可抗力的,则可直接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如合同没有明确“传染病”或类似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则需通过法定情形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确认,当前中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2月 1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浙江高院新冠肺炎通知”)也明确说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妥善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参考 2003 年 SARS 疫情时的判决,本次疫情构成不能履约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例如疫情发生的时间要件、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要件。具体可参考下述第 2-3 问的进一步分析。62、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或迟延履行后,是否仍然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参考 2003 年 SARS 疫情时的判决,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否则可能认定为“应当预见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从而无法免责。3、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是否还需要证明本次疫情发生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以本次疫情作为不能履约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证明疫情发生与不能履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浙江高院新冠肺炎通知,同时参考 SARS 疫情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院非典疫情审判通知”)及后续判决,因政府部门的行政措施(如交通管制、停产停业、国家调拨)、或疫情其他影响,导致无法履约等,较易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而参考 SARS 疫情期间的判决,如果疫情期间采取合理手段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能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例如,在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仅以宏观经济形势受到影响,要求免除按期完成销售业绩的义务、或者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1,则较难获得法院支持。4、要求以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时,可以提出哪些具体主张?如果合同中对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可以遵1 见 上 海 华 源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上 海 裕 康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04) 松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1002 号 ; 以 及 王 某 等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等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 ( 2005) 穗 中 法 民 二终 字 第 1150 号 。7循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方可以结合不同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同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主张。5、如何根据“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对 SARS疫情期间相关判例的梳理,我们注意到,法院在审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普通持严格谨慎的观点。浙江高院新冠肺炎通知也说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见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难度较大。但通知中也表示,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在禽流感期间,亦有因政府禁止活禽交易,法院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先例。26、如何根据“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履行?如因政府部门的行政措施(例如交通管制、迟延复工等)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此时可以主张延期履行,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具体可主张的延期时间,可从相关措施施行之日起算,至措施解除之日。例如,三亚市高级人民法院计算 SARS 疫情造成的交房迟延的免责时间时提出,“前述免责时间应为疫情发生期间的全部(即 2003 年 5 月 8 日至 2003 年 7 月 17日,共计 71 天)并补足被延误的合理施工工期 54 天,合计为 125 天”。其中,2003 年 5 月 8 日是三亚市建设局下发关于在防控非典期间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紧急通知的时间,而 2003 年 7 月 17 日为全国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在2 宁 波 市 江 东 东 海 菜 市 场 经 营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与 马 某 某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 2014) 甬 东 民 初 字 第 72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8北京召开阶段性总结会议,宣布我国取得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的时间。37、如何根据“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完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则需要基于不可抗力和其他因素对最终结果的影响,来确定免除的责任范围。以 SARS 疫情导致的案件为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万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时,对于被告中和公司无法按时供货的责任问题分析到:2003 年 4 月和 5 月,中和公司无法按约定足额供货的原因是,海南省政府实行国家调拨、原告供货能力受到限制,因此 4 月和5 月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2003 年 6 月中和公司已恢复供货能力,但未依约供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48、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具体流程?(1)通知。拟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对方通知本次疫情的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通知时间原则上应当是疫情对其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后的最短时间内,而且我们建议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以 SARS 疫情相关的案例为例,在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正典公司主张已口头告知鹏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且鹏程公司已同意,但因未提出证据遭到鹏程公司的否认。5(2)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拟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和无法履约的证明。以前述 SARS 疫情中,海南省政府实行国家调拨、导致无法按时足额供货为例,证明文件包括政府机构采取行政措施的函件,以及3 殷 某 某 与 三 亚 长 源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 ( 2005) 三 亚 民 一 终 字 第 7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4 参 见 ( 2007) 琼 民 二 终 字 第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5 参 见 ( 2013) 辽 审 二 民 抗 字 第 1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9国家机关的书面提货要求等。此外,也可结合同一地区企业或同行业的普通做法,来证明对疫情的预见能力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我们同时注意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发布官方通知,就本次疫情无法 如 期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国 际 贸 易 合 同 的 企 业 , 可 线 上(rzccpit/)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3)如就疫情导致的责任免除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尽快签署补充协议。9、是否可以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主张变更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疫情下的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该等公平原则进行变更或解除,最高院非典疫情审判通知的下述规定可供参考: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提出,虽然大连市政府在 SARS 疫情期间下发通知,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但正典公司的客房经营仍然可以经营,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因此本案中的 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正典公司没有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不过,正典公司的违约行为,与 SARS 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10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因此酌定:违约金由50 万元人民币降低为 15 万元人民币。610、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减免其承租的商铺租金?对于从事农贸市场、餐饮场所、酒店、KTV 等行业而承租商铺的商户而言:(1)合同约定情形首先,商户可先行查阅商铺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有租金减免条款。如有约定情形,则商户可依据相关约定对房屋租金进行减免。(2)法律约定情形如合同无租金减免规定的,则根据之前所述,如承租商铺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要求关停,则无论是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是依据“情势变更/公平原则”,法院均可能支持减免关停期间的租金。其中,浙江高院新冠肺炎通知也说明,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且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是否可减免租金,或减免的租金金额、依据商铺停业的原因在实践中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参考 SARS 疫情期间相关案例:(1)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决中,因酒店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关门歇业 5 个月,法院因此判定前述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减免承租人 5 个月的全部租金7;(2)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中,莱州市公安局下发禁令,7个月内除定点宾馆外、其他宾馆只能接待非疫区客人,最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持减免 2 个月的租金8;(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中,商户因酒店行业的整体冲击6 参 见 ( 2013) 辽 审 二 民 抗 字 第 1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7 参 见 ( 2018) 晋 04 民 终 227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8 参 见 ( 2018) 鲁 06 民 终 26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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