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科创板指引:助力科技创新企业战略突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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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科技创新企业战略突破 致同科创板指引 目录 什么是“科创板” 科创板的特点 科创板定位 重点推荐的领域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 注册程序 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股份减持 主要监管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我们的服务 关于致同 致同中国 丰富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 广泛的行业认可 联系我们 2 2 3 3 4 4 5 7 8 9 10 10 10 11 13 15 15 16 18 19 1 什么是“科创板” 定位鲜明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 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上市条件更具包 容性 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允许特殊股权结 构企业和红筹企 业上市 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符合规定的 红筹企业,也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对投资者有适当 要求 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 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科创板的特点 增加资本市场的 竞争力 通过首次试点发行审核注册制、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 制度、全面采用市场化询价定价、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等一系列 改革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2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 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 成长性的企业 新一代 信息技术 新能源 高端装备 节能环保 新材料 生物医药 符合科创板定 位的其他领域 科创板定位 重点推荐的领域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3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内控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 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 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且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等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处罚,未出现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 发行条件 1 2 3 4 4 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上市条件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发 行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 于3千万人民币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 上交所规定的标准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 市条件 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的25%;若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 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 比例应为10%以上 41 2 3 5 5 衡量市值的五套标准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 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预计市值 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预计市值 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预计市值 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预计市值 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 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 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15%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 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 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 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 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 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 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 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 满足相应条件 允许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 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表决权安排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且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符合创新企业境内发送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 6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 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科创板注册程序如下: 注册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 股票发行的相关事项 做出决议,并由股东 大会批准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 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 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 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 证监会决定不予注册的, 发行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 提出申请 如同意,交易所将审核意 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如不同意,交易所作出终 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 行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 出申请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 文件后,在5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规 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 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 易所申报 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资 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 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 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交易所自受理注册申 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 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 7 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发行 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上交所科技 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 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 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 委员会,为科创版建设和发 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 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 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如收到 回复后存在疑问,10个工作 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发行人及相关服务机构需及 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相 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回复审核问询的时 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会从已受理 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或针 对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无 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发行人,对 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 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 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 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 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 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 审议意见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审核问 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 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 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发行价格确定后5个工作日 内,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 站和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招 股说明书,有效期六个月, 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 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 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 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意 向书 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有可能根 据情况要求上交所进一步问询 或补充审核 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 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 上交所网站同步公开相关指定文件 发行人根据上交所审核意见或者其他需要修改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 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 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1 5 9 3 7 2 6 10 4 8 11 8 股份减持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对于上市公司主要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票 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 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和第5个会计年 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 可豁免遵守上条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自己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这期间内离职的, 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 9 主要监管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科创板发行承销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科创板上市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交易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发行上市审核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10 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一、招股文件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4 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2 发行保荐书 3-1-3 上市保荐书 3-1-4 保荐工作报告 3-1-5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3-1-6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 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3-3-3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 鉴证意见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4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 况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5-1-5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 期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5-4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5-5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11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 性、必要性的说明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6-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 七、其他文件 7-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 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 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 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 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7-1-2 发行人律师就 7-1-1 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 见 7-1-3 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 7-2 重要合同 7-2-1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 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7-2-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7-2-3 重组协议(如有) 7-2-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7-2-5 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 7-2-6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 7-3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7-4 承诺事项 7-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 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7-4-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 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7-4-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 见 7-4-5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4-6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4-7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7-5 说明事项 7-5-1 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7-5-2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7-5-3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7-6 保荐协议 7-7 其他文件 12 我们的服务 致同拥有多年的上市服务经验,协助众多公司在全球各主要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上市前 您将面临的挑战致同可以提供的帮助 即将上市的公司必须拥有一个适合公众投资的组织结构。拟上市公 司应以单一的股份公司形式或以母公司下设子公司的形式存在 由于需要提供大量申报资料,拟上市公司需要专家的意见和专业会 计师的帮助 上市前的准备阶段也是拟上市公司审视税务安排的好机会 上市主体的结构一旦确定,主体内的公司应每年进行审计。如果公 司在过去有重要业务未经恰当的审计,则需要在上市前加以完善以 确保合规 对上市条件和拟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对于满足上市要求所需要的企业结构重组提供建议 对于上市地点选择提供策略性意见,推介投资者 提供税务服务,协助达成最佳税务效果 对于监管规定及上市流程提供意见 审计/审阅用于申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内控程序,提供改善建议 决定上市委聘外部专家团队企业重组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 13 上市中 您将面临的挑战致同可以提供的帮助 首次公开招股本身是一项繁重且紧张的过程,主要包括: 编写招股说明书 提交上市申请文件 回复监管机构的询问 向公众发送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全面而真实地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状况。内容包括:对 公司业务及所属行业的描述、销售和营销状况、财务数据、产品和 生产方式、公司的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及核心技术人员 的任职及持股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等 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保荐人、律师、评估师等将对各自负责的范畴 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没有错误或重大遗漏 监管机构会对招股说明书草稿和其他资料作出提问。在回复监管机 构的问题和要求时,公司会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担任申报会计师 协助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 协助解答监管部门的问询 协助创建审计委员会,提供合乎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治理建议 您将面临的挑战致同可以提供的帮助 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财务业绩 公司上市后,需执行良好的公司治理 相关法规愈来愈复杂和严格 担任主审会计师,定期执行审计、审阅 担任内控及公司治理顾问,提供改善建议 针对会计准则及监管的规定的变更提供建议 协助寻找并购机会及实施并购 尽职调查与辅导编制申请文件 提交监管 机构审核 获得监管 机构批准 路演上市 上市后 定期报告上市后合规遵循上市后并购再融资及重组 14 关于致同 致同中国 致同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于1981年。致同总部设于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国际) 在中国唯一的成员所,英文名称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致同在全国拥有24个分支机构,超过260名合伙人, 5,5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逾1,200人。 5500+ 专业人士 260+ 合伙人 一站式 服务 致同国际 成员所 24家 分支机构 15 丰富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 致同是中国第一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第一 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国内市场上市服务 A股上市服务 作为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事务所,我们担任 了众多大型企业集团 A股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如首钢股份、 冀中能源、一汽夏利、燕京啤酒、厦门国贸、同仁堂、铁龙 物流、首开股份等,并为近200家A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新三板挂牌服务 致同在全国各办公室均配有资深的专家和团队,提供专门的 新三板挂牌服务,已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400余家新 三板客户提供了新三板挂牌审计服务。 H股上市服务 作为2010年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12家会计师事务 所之一,我们在过去数年一直对内地及香港的会计和审计准 则进行精细的技术性整合过程,为出具 H 股企业审计报告做 好完善的准备。我们为超过40家香港上市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许多优质的客户都是数十年的老客户,如金辉集团、吉利汽车、 华晨宝马等。 2010年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担任兖州煤业、吉利汽车、华晨汽车、首都信息等知名中国大陆赴香 港上市企业审计师 证券期货 1992 年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 创业板 2011 年帮助创业板发股并购的第一 家企业立思辰成功通过审核 IPO 帮助200 多个IPO 项目成功上市 重大重组 帮助 50 多个重大重组项目成功上市 16 海外市场上市服务 我们在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际资本市场有着良好的口碑,是投资者信赖的中介服务机构。 美国 英国 德国 澳大利亚 我们是美国PCAOB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少数可以签 署于中国注册、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的中国会计师事务 所。2012年我们签署了6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年度审 计报告。过去7年在美国市场上,我们是被前20大投行全部 认可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资本市场之一,以其完善的制度、成熟 的市场环境吸引着众多企业在英国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我们 担任了255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其中82家为主板上市公 司,173家为AIM 市场上市公司,我们为在英国AIM市场上市 的39家中国企业中的5家提供上市审计服务。 德国证券交易所是欧洲最活跃的证券交易市场,在德国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来自全球70个国家。根据信息披露和监管 层次的不同,德国资本市场分为高级市场、一般市场和初级 市场。一般市场和高级市场为欧盟标准监管市场,在这两个 市场板块上市的公司满足欧洲最高透明度标准要求。初级市 场为交易所监管市场,该市场专门针对中小规模企业,提供 更便捷、更低成本的上市方式。我们为众多在德国上市的中 国企业提供服务。 在众多海外证券交易所当中,成熟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给 那些“走出去”和正准备“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多提供了一 个选择。中国是澳大利亚的第一贸易伙伴,深受投资者青睐。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全球资本排名第七位,非常适合国内中 小企业上市,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政府提供完善的经济政 策并且充分给予法律保障。 我们在协助澳洲及海外公司在澳交所上市方面拥有丰富的经 验,成功帮助众多中国企业在澳交所上市。 17 广泛的行业认可 2016 年中国并购专项奖最佳并购财务奖 2017 中国企业新三板挂牌审计机构10强 2017 年致同入选中国年度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最佳审计服务机构TOP10榜单 2017 年中国并购专项奖最佳并购交易奖 2017 最值得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名 2017 年中国CFO最信赖的会计师事务所 2018 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审计机构10强 2018 ACCA中国卓越全球战略发展雇主 2018 CGMA最佳合作雇主 2018 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审计机构10强 2018 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雇主50强 18 联系我们 总部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 号 赛特大厦1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85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 号 赛特广场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长春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 鸿城国际B 座10 楼1005 室 邮编 130042 电话 +86 431 8869 3555 传真 +86 431 8920 3788 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东 区) 敬业路229 号H 区7 幢502 号 邮编 610091 电话 +86 28 6150 1466 传真 +86 28 6150 1468 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 号 盛世大厦1408 室 邮编 116001 电话 +86 411 8273 9275/76 传真 +86 411 8273 9270 福州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路口 阳光城时代广场22 层 邮编 350002 电话 +86 591 8727 2662 传真 +86 591 8727 0678 广州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 号利通广场10 层 邮编 510623 电话 +86 20 3896 3388 传真 +86 20 3896 3399 哈尔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纬五道街16 号7 层(右侧) 邮编 150018 电话 +86 451 8420 8418 传真 +86 451 8420 8498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新达商务大厦803 室 邮编 570125 电话 +86 898 6855 6208 传真 +86 898 6854 230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 号 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 幢3308 室 邮编 310016 电话 +86 571 8196 9519 传真 +86 571 8196 9594 香港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 号12 层 电话 +852 3987 1200 传真 +852 2895 6500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15号 云投财富广场B3栋23层 邮编 650032 电话 +86 871 6838 3636 传真 +86 871 6837 6929 洛阳 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展览路交叉口 泉舜豪生国际商务中心22 层 邮编 471000 电话 +86 379 6516 6661 传真 +86 379 6516 6661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 号 凤凰文化广场B 座11 层 邮编 210019 电话 +86 25 8776 8699 传真 +86 25 8776 8601 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9 号 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2 层3227-3228 室 邮编 530028 电话 +86 771 5593 105 传真 +86 771 5566 820 19 宁波 浙江省宁波市星海南路100 号 华商大厦7 层 邮编 315041 电话 +86 574 8709 2029 传真 +86 574 8768 6747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 号 中港大厦11 楼 邮编 266073 电话 +86 532 5861 5858 传真 +86 532 5861 5861 上海 上海市西藏中路268 号 来福士广场45 层 邮编 200001 电话 +86 21 2322 0200 传真 +86 21 6340 3644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南路 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4 层(中区) 邮编 518048 电话 +86 755 3699 0066 传真 +86 755 3299 5566 苏州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圆融时代广场24 栋B 区303 室 邮编 215000 电话 +86 512 6272 2088 传真 +86 512 6272 2098 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 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26号 山西国际金融中心 2栋B座16层1605-1608室 邮编 030012 电话 +86 351 795 5588 传真 +86 351 795 5120 温州 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 号 恒玖大厦1504 室 邮编 325000 电话 +86 577 8898 6388 传真 +86 577 8898 3100 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8 号 汉街总部国际E 座29 层 邮编 430071 电话 +86 27 8781 9677 传真 +86 27 8781 2377 厦门 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道 万科云玺2 号楼B 区领域7-9 层 邮编 361009 电话 +86 592 2218 833 传真 +86 592 2217 555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 陕西永利国际金融中心5层 邮编 710000 电话 +86 29 6563 5588 传真 +86 29 6563 5120 如需了解更多,敬请访问 致同官方微信致同官方微博 20 2019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版权所有。 “Grant Thornton(致同)”是指Grant Thornton 成员所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时所使 用的品牌,并按语境的要求可指一家或多家成员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国际) 的成员所。GTIL(致同国际)与各成员所并非全球合伙关系。GTIL(致同国际)和各成员所是 独立的法律实体。服务由各成员所提供。GTIL(致同国际)不向客户提供服务。GTIL(致同国际) 与各成员所并非彼此的代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义务,也不为彼此的行为或疏漏承担任何责任。 本出版物所含信息仅作参考之用。致同(Grant Thornton)不对任何依据本出版物内容所采取 或不采取行动而导致的直接、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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