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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参阅尾页之免责声明 数据治理的经济分析 Table_Date1 首席观点 2021年 3月 1日 丁安华 招商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 0755-83146635 1 /4 数据的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使其具有准公共品的特征,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经济活动,创 造新的繁荣。但在数据面前,数据主体也即消费者是弱势的,数据经济的适当治理尤显必要。从 各国监管实践看,数据治理主要聚焦在反垄断、数据确权和数据安全三个方面。 一、数据的经济特征 数据( data)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资源 。数据加上算法,可以 发现新的相关性,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图 1),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人们常说,数据太重要了, 如同新时代的“石油”。不过,这一说法仍无法准确 地 捕捉到数据 的 经济特征。 图 1:数据产生价值,创造新的商业模式 资料来源 : Li, Nirei and Yamana (2019)1、招 商银行研究院 首先,数据具有经济学上讲的“非竞争性” ( Non-rival)特征,即一个人对数据的使用,并不 影响他人对其的使用,而且边际上成本几乎为零。 传统上,基于内容的信息商品通常可以由多人 同时使用,例如你阅读报纸内容,其他人可以同时阅读。额外一份报纸的边际成本很低,但并非 为零。有了数字技术,它就变成了零。石油是典型的竞争性商 品,你消费了石油别人就无法消费。 从这个意义上,数据可能更像太阳能,因为阳光是“非竞争性”的。 同时,数据也是“排他性” ( Excludable) 的商品 ,至少具有部分排他性。 这体现在数据为某 些平台企业所收集、拥有并控制,从而把其他竞争对手排斥在外。为什么具有排他性?可能有两 个原因,一是由于数据的非竞争性导致边际成本为零,压低 了数据的交易价格,使得企业具有收 集、囤积数据而减少交易的动因。二是数据的安全担忧,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将导致免费数据泛 滥,使得数据市场交易愈加不足。 1 Li, Nirei and Yamana. 2019. Value of Data: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a Free Lunch in the Digital Economy. RIETI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19-E-022. 2 /4 数据的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使其具有准公共品的特征(表 1),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经济活 动,创造新的繁荣。 因此,经济学家认为数据可以带来规模收益递增,应该推动数据的广泛使用 和共享,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 表 1:商品特征四象限 竞争( Rival) 非竞争( Non-rival) 排他( Excludable) 私人品( Private goods) 石油 准公共品( Quasi public goods) 电影、有线电视 非排他( Non-excludable) 共有品( Common goods) 热带雨林、渔业资源 纯公共品( Pure public goods) 阳光、国防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研究院 二、数据市场的负外部性 但是,数据的过度采集、处理和使用会给数据主体带来负外部性,即个人隐私受损。 通常, 个人为了享受互联网便利,倾向于忽略自己的隐私,往往在还不确定数据流向及使用目的的情况 下,同意企业收集使用数据,导致隐私过度暴露。同时,某些人对个人的数据定价过低,导致不 仅出卖了自己的隐私,还损害了其他人的隐私,例如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享了自己的通讯 录,以及泄露与他人的社交和交易信息。 在数据面前,消费者是弱势的,人们通常不知道自己实际付出了什么,得到了什么;不知道 自己比别人 付出的多 还是少;更不知道自己是否被各种“客户画像”精准锁定而失去自由选择的 权利。正因为如此,数据经济的适当治理成为现实的必要。 三、数据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 由于数据的以上特性,数据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提升效率、促进创新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经济 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首先,数据的规模报酬递增、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催生垄断。 当前数据市场已被大型科技巨 头分割,亚马逊占据了美国线上购物超过 40%的份额,脸书和谷歌控制了美国线上广告市场 2/3 的收益。垄断带来一系列不当行为:一是企业囤积数据,阻碍数据充分利用,降低经济效率。二 是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杀熟”等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及总体社会福利。三是拉大财富收 入差距,拥有数据资源的行业、企业、居民将更多 受益。 其次,数据市场 无法达至 经济学上所说的“有效均衡”,数据滥用成为普遍现象。 一方面,数 据确权困难,数据主体无法对数据主张权利,导致数据被过度收集和使用;另一方面,即使数据 产权明晰,数据主体容易低估自己隐私的价值,也无法追踪数据实际用途,导致产权执行过程中 交易成本过高。 3 /4 还有,私人部门投资数据保护的动机不足,网络安全成为问题。 技术进步导致数据复制和传 输的成本变低,同时也极易遭受黑客攻击。一旦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然而,数据安全投资成本大、潜在收益不确定,因此,私人企业缺乏投资激励。数 据侵权的立法 不完善,侵权案件侦查技术难度大,难以追责和处罚,导致安全问题愈加严重。 四、数据治理的原则 在数据经济时代,各国政府都在加强对数据的监管和治理。 宏观监管当局应综合考虑效率、 公平、个人隐私、公共安全,制定平衡的数据治理政策。困难的是,这些原则和目标在很大程度 上是相互竞争的,需要很高的治理技巧。 一是促进效率。 考虑到数据非竞争性的巨大潜在价值,应尽可能地鼓励数据的广泛使用,保 障公平竞争,防范大型科技公司囤积数据、通过技术资本优势挤压和收购潜在竞争者等不当行为。 最激进的方式是推进数据开源,但强制数据共 享可能进一步牺牲个人隐私,并抑制企业投资数据 经济的积极性。 二是维护公平。 在贫富差距持续扩张、民粹主义崛起的今天,监管当局应深化对数据经济财 富效应的理解,尽可能将“数据红利”在数据市场参与者之间公平分配。对科技企业价格歧视等 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应进行严格监管。 三是保护隐私。 尽管加密技术的快速进化有助于部分解决隐私问题,但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归属,及其相应的交易机制的建立,仍是解决数据滥用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监管应 致力于推动数据市场信息透明化,为数据主体 /消费者理解和控制数据采集和使用提供便利。 四是保障安全。 数据安全问题会降低公众信任、削弱分享意愿,不利于数据经济的长期健康 发展,并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监管必须完善数据安全立法,提高全民数据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 任,进而提升企业投资网络安全建设的积极性。 五、数据治理的国际实践 从国际实践看,数据治理主要聚焦在反垄断、数据确权和数据安全三个方面。 首先是反垄断。 传统反垄断措施主要包括征税、反垄断诉讼和强制拆分。近年来,欧洲多国 开始对互联网巨头课征数字服务税,突破了传统税收的属地原则。反垄断诉讼属于事后监管,目 前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在全球正接受多起反垄断调 查。随着科技公司力量快速加强,拆分垄断 巨头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由于数据经济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即使拆分巨头,也可能很快再度 形成新的垄断。针对数据市场的这个特性,欧盟于 2020 年末发布数字市场法草案,直接干预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规定了判断和禁止不正当行为的统一规则,并提供了相应的执法机制, 是反垄断法在数字领域的拓展和体现。 4 /4 其次是数据确权。 构建数据权责框架的标志性措施是欧盟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它将数据控制 权赋予个人,确保数据处理基 于个人自愿同意,个人拥有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和反对权。 它帮助个人更好地权衡隐私和便利,并确保数据处理是出于合法、公平和透明的目的,被公 认为全球对用户个人数据保护最严格的法律。同时,它要求企业通过加密和标记等手段,屏蔽敏 感信息,实现数据匿名,保护数据隐私。 不过,欧盟的做法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例如他们所倡导的数据最小化原则,可能使得数据收 集受限;其对数据隐私的强调增加了数字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企业创新积极性造成不利影响。有 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公平和隐私可能导致效率受损,更为 严格的隐私控制很可能是欧洲在数字经 济竞赛中落后于中美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数据安全。 目前,防范数据安全隐患的法律包括欧盟发布的数字服务法草案和中 国发布的数据安全法草案。欧盟的法案旨在打击网络非法和不安全行为、假冒商品及有害内 容;中国的法案旨在建立数据安全制度,明确企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总的来说,各国都非常重 视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数据安全投资。 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及其关联机构的特定客户和其他专业人士使用 。 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仅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发放,并仅为 提供信息而发放,概不构成任何广告。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 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 内容所引 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信息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 不作 任何保证。在不同 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 状态。同时,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 修改。本公司可能采取与报告中建议及 /或观点不一致的立场或投资决定。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不应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本报告可以取 代自己的判断。在决定投资前,如有需要,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 决策。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招商银行书面授权,本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 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如征得 本公司同意进行引用 、 刊发的 , 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 并注明出处为 “招商银行研究院 ”, 且不得对本报告进 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未经招商银行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目的复制、发送或销售本报告。 招商银行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招商银行研究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6F( 518040) 电话 0755-22699002 邮箱 传真 0755-83195085 更多资讯请关注招商银行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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