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号令的解读-35页_2m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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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1. 引言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近年来 , 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 , 通过隐匿关联关系 、 设计复杂交易结构 、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 、 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 。 为弥补制度短板 , 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2年 1月修订 、 完善并正式出台了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普华永道旨在依据 办法 , 分析保险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常见的问题及合规重点 , 并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合规提出进一步的措施建议 。同时在文章附录将新旧监管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 , 以便保险机构能对已有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23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关联交易监管重点分析继 2019年出台并实施了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2021年 6月发布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后 , 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2年 1月正式出台了 1号令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办法 全面完善了在关联方 、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 报告和披露 、 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 对管理机制 、 穿透识别 、 资金来源与流向 、 动态评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 同时 , 还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 , 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 , 不得开展授信类 、 资金运用类 、 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 、 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2.主要监管规则出台时间表200706/04/2007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 2007 24号 )保险机构201411/10/2014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 2014 78号)15/12/2014 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 (保监发 2014 96号)2015 2016 2017 2019 2020 2021 202201/04/201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15 36号)17/04/2015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 2014 96号)30/06/2016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16 52号)23/06/20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2017 52号)25/08/2019 保险公司关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发 2019 35号)10/07/2020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21/06/202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14/01/202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发 2022 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根据最新发布的 办法 , 结合保险机构的特点 , 以下对全流程关联交易监管重点 、 保险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及合规差异进行了分析梳理:管理领域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管重点常见合规风险点关联方管理 关联方识别的完整性 、 准确性 ” 实质重于形式 ” 认定 、 12个月前后期限认定 关联方识别存在缺漏 、 滞后 系统化程度低 、 关联方识别职责分工不明确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 金额统计的准确性 ” 实质重于形式 ” 认定及穿透原则 四类关联交易类型的认定及划分 , 一般关联交易 、 重大关联交易 、 统一交易协议的认定 关联交易识别存在缺漏 、 不及时 关联交易统计口径不明确 关联交易少计 、 错计 、 漏计 关联交易系统不完善 , 数据不能实现实时传输及更新 , 人工维护不及时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穿透识别 、 实质认定 、 动态监测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比例限制趋紧 禁止利用各种手段掩盖关联关系 、 规避监管 , 以及禁止利用通道 、 嵌套金融产品进行违规融资 未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的事中监控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超限额超比例 系统化程度低 、 不能实时监控或发出预警报告及披露 关联方信息的定期 、 不定期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按要求进行季度报告及逐笔报告 , 及时 、 完整 、 准确 、 真实 报告及披露的规范性 信息报告及披露趋严 , 取消 “ 免予审议及披露 ” 的条款 报告与披露存在错漏 报告披露信息要素不齐全 、 不规范 系统化程度低 、 依赖人工信息 , 易出现错漏54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监管机构对于关联交易管理问题实行严厉处罚 。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显示 , 近两年通过专项整治 , 清退违法违规股东 2600多个 , 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 1.4亿元 , 处罚责任人 395人 , 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 、 实施行业禁入 。保险机构出现关联交易管理问题不仅会面临监管处罚及问责 , 也会给公司自身的稳健经营带来较大的挑战 。 目前 ,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全流程中暴露的主要风险点如下:新发布 办法 对于关联方认定标准和范围有所调整 , 但对于保险机构而言 , 关联方识别的责任及义务并未减轻 。 未来针对关联方的认定 、 识别工作仍是重中之重 , 难度有所加大 , 应重点关注关联方识别缺漏 、 滞后的风险 。来源:普华永道根据 办法 整理关联方范围图示6.36.47.56.57.45风险点 1:关联方识别存在缺漏、滞后董监高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删: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删: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删: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近亲属:配偶、父母、成人子女及其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董监高具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总行和重要分支机构高管自然人,法人图例 :法人自然人新增删除修改保险机构持股不足 5%但是重大影响的股东6.1、 7.17.3、 7.56.2、 7.27.27.26.2、 7.27.27.3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由于新 、 旧规则衔接 、 关联方自然人及法人组织关系发生变动 、 信息报告不及时等原因 , 导致法律合规部门不能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判断;同时监管着重强调层层穿透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际上对关联方识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 , 对于大型保险公司 、 保险集团而言 , 关联方自然人 、 关联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关系也可能在不断调整过程中 , 使得及时获取和更新关联方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 。关联交易的开展应遵循一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 , 但业务部门对关联交易理解不够 、主动管理关联交易的积极性不足;另外 , 内部职责边界不明确可导致风险管理 “ 三道防线 ” 无法落到实处 。 监管对于发现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 、未报告的违规行为会进行严肃问责 , 因此保险机构应该格外关注关联交易识别可能出现的缺漏 、不及时的风险 。虽然 办法 第十八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按照利益转移对价确定的计算原则 ,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 由于存在不同的业务场景 、 时点 、 交易条件 、 结算方式和财务处理等因素 , 导致具体关联交易计算 、 统计可能会存在差异 。 若公司未能分类别 、 分场景明确各种关联交易的计算和统计口径 , 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关联交易金额统计不准确 、 不及时的风险 。风险点 3:关联交易统计口径不明确风险点 2:关联交易识别存在缺漏、不及时6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 , 导致难以识别保险公司是否隐匿关联交易 。 对于已识别的关联交易发生少计 、 错计 、 漏计 , 实际上表明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 、 风险意识 、 合规水平有待提升;存量的资管产品存在嵌套交易 , 公司未进行穿透识别 ,采取被动式管理 。事实上 , 更深层次的问题则可能是公司治理问题 , 大股东控制并利用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输送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 ,审查监督不到位 , 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监督缺失等 。 监管对于规避关联交易监管的行为会进行严肃问责 , 对于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将直接导致 “ 限制投资 ” , 因此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少计 、 错记 、 漏记的风险 。监管要求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 、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都提出了明确的监测指标和限额要求 , 并从内部管理的角度 , 要求公司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 , 建立预警和事中监控机制 。风险点 4:关联交易少计、错计、漏计风险点 5:未 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的事中监控7在 办法 发布后 , 监管已全面压降了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的交易限额及上限比例 ( 详见下图 ) , 并且在纳入交易限额及比例监管的范围上进行了调整 。 影响对象主要集中在存在大量非金融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保险集团 。 由于 办法 对于交易限额合并计算范围的扩增 , 且具体的执行口径可能会随之产生重大变化 , 将间接使得原本符合限额及比例监管要求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产生明显的溢出效应 。 若公司未能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测和预警监控体系 , 对于数据的统计缺乏有效的系统记录 、 或统计不及时 , 则有可能导致关联交易限额及比例突破监管要求的风险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指标限额及比例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 总资产 30% 总资产 25%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 、 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 , 对关联方投资的账面余额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 50% 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 3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 总资产的 15% 净资产的 30%保险公司购买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的份额发行总额的 60% 发行总额的 50%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 8风险点 6:关联交易资金运用超限额、超比例监管持续关注报告与披露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和及时性 。 在 2017至 2021年 , 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在监管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错报财务数据 、 错报资金运用比例 、 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 而被监管问责及罚款 。 因此 , 若公司未能依据监管要求报告与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将会带来较大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 , 监管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标准 , 并详细规定了报告与披露的时效 、 内容等要求 。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 中删除了原本免予披露的情形 , 增加了报告与披露内容 , 更加公开透明化 。因此 , 若公司不能将监管要求固化或形成高效 、可操作的规范 , 并依据监管要求进行报告与披露 , 公司不但会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 , 也会对内部管理造成一定的负担 。风险点 7:报告与披露存在错漏风险点 8:报告披露信息要素不齐全、不规范根据普华永道的调研 , 大部分公司目前对于关联交易尚未实现系统化管理 。 对于已上线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一些公司 , 可能存在现有功能无法达到数据报送 、 报告与披露的自动化要求 , 线上化程度不高 , 使公司管理过多承压;而一些未上线系统的公司 , 在关联方识别 、 信息维护 , 关联交易管理识别 、 金额统计 、 动态监控等全流程管理上则更为欠缺 。风险点 9:信息收集效率不高、系统化程度低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 9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建议保险公司应采取的行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从全流程的角度着眼 ,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从关联方管理 、 关联交易发起与识别 、 金额计算 、 审批 、 报告与披露等关键环节入手 , 识别出主要风险点 , 并且有针对性地加强关联交易的事前 、 事中 、 事后全方位管控 。3.1、 关联方管 理 厘清关联方范围: 公司应尽快根据新规要求组织梳理关联方 , 厘清关联方认定标准及范围 。 明确职责分工: 公司应明确关联方管理建立起识别 、 监督职责的明确的责任部门或个人 , 保证关联方识别的完整性 。 定期确认及复核: 公司相关部门应主动核实关联方 、 收集关联方信息 , 维护好关联方清单 。收集众多关联方信息时 , 应及时向相关联系人发送函件 , 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确认 、 复核及更新 。 完善关联方信息管理: 大型保险公司 、 保险集团可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 , 以便交叉比对 、 动态更新和分类管理关联方信息 。102、 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识别: 完善跨部门管理: 监管要求在管理层面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 从而促进跨部门管理 。 办公室应组织及时了解关联交易监管政策和动态 , 搜集和分析 、 了解监管目的和监管范围 ,并做好上传下达 , 促进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监管新规的理解 。 加强宣导及培训: 公司应组织开展业务 、 财务 、 法务 、 合规等相关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的专题培训 , 提升关联交易识别和管理水平 , 增强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 。关联交易计算及统计: 规范计算口径: 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交易的会计处理 , 明确业务流程指引 , 对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采用统一的标准管理 。 同时应细化关联交易认定 、 计算及统计的口径 。 明确计算原则: 公司应尽快组织梳理关联交易新规的相关条款效力和具体适用规则 , 梳理各类别 、 全业务场景下应重点关注的领域 , 明确关联交易业务逻辑及处理原则 。 针对复杂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 应明确具体业务场景 , 区分直投或委投的交易主体及利益相关方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 穿透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计算原则 。 加强穿透管理: 公司应加强金融产品 、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穿透管理 。 同时应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 , 对资金运用增强银行托管环节 , 实行投后跟踪 、 穿透检查机制 ,避免因嵌套交易 、 被动管理而少计 、 错漏统计关联交易 。 外部机构协助: 公司可通过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 判断发现关联方复杂隐蔽的各项关联交易 , 获取独立意见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 113、 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动态管理监测: 公司可利用信息化方式构建动态管理平台 , 督促业务部门主动在系统上提交数据 , 对关联交易状态 、 限额及比例实现数据可视化 、 动态管理 。 定期检查及追责: 公司应基于监管要求 , 梳理关联交易限额及比例 , 建立动态监控 、 实时评估 、 风险预警的事中控制体系 , 并加强风控合规管理 , 建立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制度 、 关联交易定期检查机制与追责机制 。 落实三道防线: 董事会对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负最终责任 , 董事会及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建立关联交易 “ 三道防线 ” 并保证机制的有效运行 , 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 压实责任 。 完善监督机制: 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 约束监督机制 。 确保三会一层独立运行 , 确保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履职尽责 。4、 报告与披露 落实报告和披露要求: 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的要求 , 从内部管理制度 、 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 、 强化报告与披露的要求 , 建立并完善一般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机制 , 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性 、 准确性和及时性 。 规范报告和披露内容: 公司应严格遵循监管要求 , 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 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及金额 、 对关联方的判断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等 , 从而避免出现报告和披露的信息要素不齐全的问题 。 提升报告和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可对季度分类合并报告 、 逐笔报告的内容进行模板化和固化整理 , 借助信息化 、 自动化手段 , 通过开发信息系统模块来提升报告和披露的效率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5、 系统化信息管理 全流程信息化: 公司应加快建设数字化的关联交易管理平台 , 将关联方清单的更新 、 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 、 关联交易识别管理和信息披露等都融入到系统当中 , 实现数据录入与统计 ,文件归档 , 全流程系统化管理关联交易 。 数据系统互联互通: 实现对接其他数据平台 ,包括资金运用系统 、 财务系统等 , 对相关数据 , 对关联交易发生和相关数据进行远程智能监控 , 并且实时共享数据 , 避免形成数据孤岛 , 影响信息收集效率 。12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普华永道在金融领域的合规体系建设和运营方面有着成熟的方法论 、 完善的工具 、 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 。 同时 , 我们的专业人员也在银行 、 保险 、 资管业务等不同的金融行业细分领域都有专注的团队 , 熟悉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 系统架构和监管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框架治理架构关联交易监控体系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具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关联交易管理知识手册关联方信息采集表关联方复核表潜在关联方信息表关联方管理一般关联交易审批表重大关联交易审批表关联交易豁免审批表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报告关联交易风险监测关联交易披露13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4.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如果贵机构希望全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及合规水平 , 我们能为结合贵机构的需求 、 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 。 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可以为贵机构提供协助的示例:1、全面合规诊断 对标监管要求,全面检视管理痛点、难点2、合规管理提升 全面提升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3、知识传递 行业先进的关联交易管理经验4、信息化解决方案 信息化助力14 现状分析及调研 。 对公司关联交易内外相关方的业务 、 流程 、 数据进行现状调研 , 全面梳理分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现状 。 风险分析及合规诊断 。 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重点领域 , 包括外规内化 、 组织架构及职责体系 、关联交易流程管理 、 内控监督等等 , 进行风险分析及全面的合规诊断 。 关联交易管理合规建议 。 根据梳理的关联交易管理现状及识别的主要风险 , 对标监管要求及行业通用做法 , 从事前 、 事中 、 事后对公司提出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及合规建议 。 体系化建设方案 。 为公司设计涵盖全流程 、 全方位 、 全业务场景规划可落地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化方案 , 帮助公司切实提升关联交易合规体系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 经验及案例分享 。 全面对标监管标准 、 业内最佳实践案例 , 为公司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提供经验参考 。 培训及宣导 。 开展深度的关联交易政策研究及解读 , 帮助公司进行培训 、 宣导 , 全面提升各相关业务部门 、 关键人员的风险合规意识 , 理解监管的目标 、 重点及尺度 。 系统蓝图及功能设计 。 结合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及数据管理现状 ,按照合规管理及监管要求为公司规划系统蓝图 、 量身定做系统功能 , 帮助公司实现关联交易管理线上化 。 系统界面设计。利用系统界面设计通用工具规范设计工作,输出成熟、可视化的系统设计界面,助力公司尽快实现系统开发、落地及上线。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张立钧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主管合伙人+86 (755) 8261 杨丰禹普华永道中国 金融业 风控 及合 规 服务 主管 合伙人+86 (755) 8261 胡静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保险业主管合伙人+86 (10) 6533 南区:刘晓莉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 副总监+86 (755) 8261 北区:梁震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86 (10) 6533 中区:陈彦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86 (21) 2323 联系我们155.本报告由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 金融业 风控 及合 规 服务 主管 合伙人 杨丰禹,副总监刘晓莉,经理黄梓杭,高级顾问钟雅欣联合编撰完成。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及反馈: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我们将逐条对比新出台的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1号令 ) 相较于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35号文 ) 的实质性变化 , 进行逐条对比分析 , 以供参考 。【 阅读提示 】1、 标红字体 为新增内容;2、 删除线 为删除内容附录:新旧规逐条对比6.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1号令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35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至第三条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 ,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 ,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 促进银行保险机构 安全 、 独立 、 稳健运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 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 和保险消费者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 ( 控股 ) 公司 、保险公司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66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 健全公司 ;治理架构 , 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遵循诚实信用 、 公开公允 、穿透识别 、 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 , 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 , 提高市场竞争力 , 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 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 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 , 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 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 提高市场竞争力 , 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 ,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条 银保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 ( 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二节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 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第五条 ( 关联方定义 )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 一方控制另一方 ,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 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 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自然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17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 ) 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 ;( 二 )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 5%以上股权的 , 或 持股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 三 ) 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 、 监事 、 总行 ( 总公司 ) 和重要分行 ( 分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以及具有大额授信 、 资产转移 、 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 四 ) 本条第 ( 一 ) 至 ( 三 ) 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 、 父母 、 成年 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 ) 本办法第七条第 ( 一 ) ( 二 ) 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 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二 ) 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以外的 , 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 ) 保险公司的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 本条第 ( 一 ) 至 ( 三 ) 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 ) 本办法第五条 ( 一 ) ( 二 ) 项所列关联方 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 ) 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近亲属 , 是指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 同胞 兄弟姐妹 。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 非法人 组织包括:( 一 ) 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最终受益人 ;( 二 )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 5%以上股权的 , 或者 持股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 最终受益人 ;( 三 ) 本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本条第 ( 二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 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 非法人 组织;( 五 ) 本办法第六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 , 第六条第 ( 二 ) 至 ( 四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二 ) 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以外的 , 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 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三 ) 本条第 ( 一 ) ( 二 ) 项的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 本条第 ( 一 ) ( 二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 其他 组织;( 五 ) 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 本办法第六条 ( 一 ) 至 ( 四 )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 其他 组织 。18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 ,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 )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 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 本办法第六条第 ( 一 ) 至 ( 三 ) 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 ) 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 本办法第六条第 ( 二 ) ( 三 ) 项 , 以及第七条第 ( 二 ) 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 ) 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 , 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 、 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 , 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一 )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 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 ) 本办法第五条第 ( 一 ) ( 二 ) 项的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 本办法第六条第 ( 一 ) 至 ( 三 ) 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 持有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 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 七 ) 与保险公司在借贷 、 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八 ) 连续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 、 经营 、 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 存在本办法第五条 、 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 穿透的原则 , 认定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 利益转移 的自然人 、 法人或 非法人 组织为关联方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利益转移 事项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 倾斜 的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 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 , 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 , 包括以下类型: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 , 识别 、 认定 、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 , 其配偶 、 父母 、 成年子女 、 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 , 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第十六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主体不属保险公司关联方的除外。19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 穿透监管原则 认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 、 关联交易风险状况 、 机构类型特点 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 、 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 对保险公司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 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 咨询顾问服务 、资产评估、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资产 等。(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 保险业务 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保险机构 利益转移 的事项。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 ;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 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业务类: 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 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20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 。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 其中 , 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 , 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 , 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 , 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 二 ) 服务类关联交易以 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 计算交易金额 。( 三 ) 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以资助金额 、 交易价格 、 担保金额 、 标的市场价值等计算交易金额 。( 四 ) 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金额以 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 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 ,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 , 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减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 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保险公司优先股 、 债券或其他证券的 , 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 ) 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 , 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 , 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三 ) 利益转移类中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的 , 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出售或租赁资产 、 权利转让 、 签订许可协议的 , 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 , 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保险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 ,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赠与以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四 ) 保险业务类中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交易金额;保险代理业务以代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或受托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的 ,以委托或受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五 ) 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发生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 3000万元以上 , 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 , 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 , 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以上的交易。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在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进行认定。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2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号令的解读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 ) 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 , 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 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二 ) 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 、 不动产类资产 、 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 , 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三 ) 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 , 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30%;( 四 ) 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 , 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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