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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1.020 CCS P 50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32 2023 城市家具 设置管理 规范 2023-12-31 发布 2024-01-31 实施 杭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301/T 0432 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则.2 5 分类.4 6 城 市交 通设 施.4 7 城 市照 明设 施.10 8 公 共信 息设 施.12 9 路 面铺 装设 施.14 10 公 共服 务设 施.15 11 城 市公 共艺 术景 观设 施.18 附录A(资 料性)城市 家具设 置示 意图.20 参考文 献.26 DB3301/T 0432 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杭 州市 城市 管理 局提出、归口 并 组织 实施。本文件 起草 单位:杭 州市 市容景 观发 展中 心、浙江 省长三 角标 准技 术研 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陈爱 萍、刘 友泉、高 海波、宋 薇、柏 小钢、肖 璇、王俊、邓铭 庭。DB3301/T 0432 2023 1 城市家具 设置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城 市家 具设 置管理 的总 则、分类、城 市交通 设施、城 市照 明设 施、公 共信 息设 施、路面铺装 设施、公 共服 务设 施、城 市公 共艺 术景 观设 施的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城 市家 具的 设置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768.2 道 路交 通标 志 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 路 交通标 志 GB/T 5845.3 城市 公共 交 通标志 第 3 部分:公 共 汽电车 站牌 和路 牌 GB/T 18833 道 路交 通反 光膜 GB/T 20501.1 公共 信息 导向系 统 导向 要素 的设 计原则 与要 求 第 1 部 分:总则 GB/T 20501.6 公共 信息 导向系 统 导向 要素 的设 计原则 与要 求 第 6 部 分:导向 标志 GB/T 42875 城 市公 共设 施 城 市家 具 分类 GB 50420 城市 绿地 设计 规范 GB 50449 城市 容貌 标准 GB 50647 城市 道路 交叉 口规划 规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GB 51038 城市 道路 交通 标志和 标线 设置 规范 GB 51192 公园 设计 规范 CJJ 37 城 市道 路工 程设 计规范 YZ/T 0067 信筒 GA/T 1246 道 路交 叉口 发 光警示 柱 GA/T 1567 城 市道 路交 通 隔离栏 设置 指南 JGJ/T 399 城 市雕 塑工 程 技术规 程 DB33/T 1166 城镇 生活 垃 圾分类 标准 DB3301/T 0186 城 市公 共 自行车 服务 点设 置管 理规 范 DB3301/T 0232 城 市道 路 杆件及 标识 整合 技术 规范 DB3301/T 0312 西 湖景 观 照明运 行维 护管 理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城市家 具 urban furniture DB3301/T 0432 2023 2 在街道、广场、公 园等城 市公共 空间中,为 公众户 外活动 和城市 管理 服务的 各类公 共设施 的总 称。注:城市家具是城市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环境性、文化性、包容性、开放性等属性特征。来源:GB/T 42873 2023,3.1 分车绿 带 green belt separation of traffic 车行道 之间 可以 绿化 的分 隔带,位于 上下 行机 动车 道之间 的为 中间 分车 绿带;位于 机动 车道 与非 机动车道 之间 或同 方向 机动 车道之 间的 为两 侧分 车绿 带。人行护 栏 pedestrian guardrail 防止行 人跌 落或 为使 行人 与车辆 隔离 而设 置的 保障 行人安 全的 设施。来源:GB 50688,2.1.17 绿化隔 离栏 green fence 用于阻 隔行 人翻 越绿 化、乱穿马 路而 设置 在分 车绿 带上的 隔离 栏。阻车柱(球)bollard 在车辆 禁止 进入 区域 的边 界处设 置的 分隔 设施。来源:GB/T 42873,4.1.6 设施带 facility belt 人行道 距侧 石外 边线 0.25 m 1.5 m 的带 状范 围。4 总则 一般要 求 4.1.1 城市家 具的设 置应 遵循依 法依规、安全 规范、以人 为本、低碳智 能、简约集 约、美 观协调 的 原则。4.1.2 城市家 具的 设置 位置 应合 理,不 应影 响行 人、交通 正常通 行和 安全 活动。4.1.3 城市家 具的设 置应 在满足 公共服 务功能 情况 下,坚 持非必 要不设 置原 则,控 制数量,实行 多 杆合一、多箱 合一、多 牌合 一、多(探)头 合一。4.1.4 城市家 具应 与周 边道 路、市政设 施、建筑 和绿 化等 统筹布 局、协调 统一,同步 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 收。设置要 求 4.2.1 城市道 路设 置要 求 4.2.1.1 城市家 具 设 置位 置符 合下 列要求:a)非机动 车与 机动 车车 道共 板,无 分车 绿带 的道 路断 面形式,城 市家 具主 要设 置在设 施带 或绿 化带中,见图 A.1;b)双 向 机 动 车道 之 间 设有 中间 分 车 绿带,机 动 车与 非机 动 车 道 间无 两 侧 分车 绿带 的 道 路 断面 形式,城 市家具 应设置 在设 施带或 绿化带 中。杆 件、箱体可 设置在 中间分 车绿带 内,见图 A.2;DB3301/T 0432 2023 3 c)双 向 机 动 车道 之 间 无 中 间分 车 绿带,机 动 车 与非 机动 车 道 之 间设 有 两 侧分 车绿 带 的 道 路断 面形式,城 市家 具应 设置 在 设施带 或绿 化带 中。杆 件、箱 体及 公交 候车 亭等 城 市家具 可设 置在 两侧分车 绿带 内,见 图A.3;d)道路同 时设 有 中 间分 车绿带 和两 侧分 车绿 带 的 断面 形式,城市 家具 应设 置在 两侧分 车绿 带、设施带或 绿化 带中。杆 件、箱体可 设置 在 中 间分 车绿带,见 图 A.4;e)在道路 交叉 口设 置城 市家 具时,应符 合 GB 50647 的 要求;以道 路交 叉口 视距 三角形 限界 区 域为限制 设置 区,在视 距三 角形限 界内 不应 规划 布设 任何高 出道 路平 面标 高 1 m 且 影响 驾驶 员视线的 设施。交 叉口 视距 三角形 要求 的安 全停 车视 距见表 1,见图 A.5。表1 交叉口 视距 三角 形要 求的 安全停 车视 距 路线设计车速(km/h)100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160 110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2.1.2 各类设 施设 置应 避让 行进 盲道,距离 应大 于 0.25 m。4.2.1.3 设施带 宽度应 满足 城市家 具的设 置要求,设 施带内 各种设 施应综 合布 置,可 与绿化 带结合,但不应 相互 干扰。4.2.2 街区设 置要求 4.2.2.1 在历史 文化 街区 设置 城市 家具时,宜 选用 彰显 区域 文 化、历 史特 色,做到 与周边风貌相 协调。4.2.2.2 在商业 街区 设置 城市 家具 时,应 综合 考虑 激发 商业 活力,提供 舒适、便 利的 驻 足、休 憩空 间。4.2.3 广场、公园、滨 水空 间设 置 要求 4.2.3.1 广场可 设置功 能照 明设施、景观 照明设 施、景观小 品、公 共座椅、志 愿服务 亭、果 壳箱等 城市家具。4.2.3.2 公园应 依 据 GB 51192、GB 50420 的 要求 合理 设置 人 行导向 标识、功 能照 明设 施、景 观照 明设施、公共 座椅、志 愿服 务亭、果壳 箱、景观 小品 等城市 家具。4.2.3.3 滨水空 间可设 置公 共座椅、公共 自行车 服务 点设施、景观 照明设 施、河道警 示标识 等城市 家具。4.2.4 地上标 志设 置要 求 地上标 志设 置,符合 下列 要求:a)不应妨 碍车 辆、行人 通行;b)有警示 语的 一侧 应朝 向道 路或河 道(有定 向穿 越的 燃气管 敷设 于河 道底 时)应垂直 安装;c)标志桩 基础 应浇 筑混 凝土 固定,确保 安装 稳固;d)警示牌 基础 宜浇 筑混 凝土 固定,确保 安装 稳固。管理要 求 4.3.1 城市交 通设 施、公共 信息 设施、公共 服务 设施 应保 持整洁、完 好,按照 GB 50449 和 DB3301/T 0186 定期 进行 检测 评价,注意日 常的 清洁 和维 护。4.3.2 城市照 明设 施的 管理 应符 合 DB3301/T 0312 的要 求,且 不 应出 现下 列现 象:a)刻划、涂污;b)堆放物 料、迁移、拆 除、改动;c)未经审 批同 意 张 贴、悬挂、设置 宣传 品、标语、灯 饰灯景 等其 他物 品;DB3301/T 0432 2023 4 d)实施爆 破、钻探、挖 掘、焚烧等 活动,或 者倾 倒具 有腐蚀 性的 物质;e)上架设 线缆、安 置其 他设 施;f)城市照 明开 关设 施被 擅自 操作或 被改 变其 运行 方式;g)其他 被 影响 运行 的情 况或 被损坏。4.3.3 公共服 务设 施中 亭棚 类 城 市家具 应 实 行“一亭 一码”编码管 理,纳入 编码 清单,进行 日 常巡 查;对清单 外违 规设 置的 岗亭,应及 时拆 除。除自 身标 识外,不应 设置 任何 形式 的广告 或宣 传设 施,包 括 电子走字 屏、宣传 贴画、宣 传标语、宣 传横 幅(条幅、直幅)等。4.3.4 城市公 共艺 术景 观设 施应 保持其 外观 的美 观、整洁,功能 完好。5 分类 城市家 具分 类宜 符 合 GB/T 42875 的规 定,分为 城市 交通设 施、城市 照明 设施、公共 信息 设施、路面铺装 设施、公 共服 务设 施 和城市 公共 艺术 景观 设施 等 6 大类,各 大类 中进 一 步细分 为小 类,见表 2。表2 城市家 具设 施分 类 大类 小类 城市交通设施 交通标志、公共管理摄像头、交通设施杆、智能交通控制箱、隔离设施、公交候车亭、站牌、公共自信车服务点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杆、控制箱)、景观照明设施 公共信息设施 人行导向标识、路名牌、警示标识 路面铺装设施 符合 GB/T 42875 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 综合勤务亭、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售货亭、果壳箱、强电箱和弱电箱、其他岗亭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 电话亭、邮筒、邮政报刊亭、景观小品 6 城市交 通设 施 设置 6.1.1 交通标 志 6.1.1.1 交通标 志的 设置 除符 合 GB 5768 和GB 51038 等标 准的 要 求外,符 合下 列要求:a)除规定 位置 外,不应 重复 设置交 通标 志;b)不应影 响道 路的 停车 视距 和妨碍 交通 安全;c)不应被 上跨 道路 结构、照 明设施、监 控设 施、广告 构筑物 以及 树木 等遮 挡;d)不宜紧 靠沿 街建 筑物 的门 窗前及 车辆 出入 口前;e)宜与沿 街建 筑物 保持 1 m 以上的 侧向 距离;f)快速路 标志 间距 不应 小于 100 m,其 他道 路在 路段 上 的标志 最小 间距 不应 小于 30 m,当 不能满足最 小设 置距 离时,应 采用互 不遮 挡的 支撑 结构 形式。6.1.1.2 不同交 通标 志支 撑结 构符 合下列 要求:a)中、小 型尺 寸的 警告、禁 令、指 示标 志及 小型 指路 标志 宜 采用 合杆;DB3301/T 0432 2023 5 b)设置于 人行 道、非机 动车 道上方 及路 侧时,标 志下 边缘距 地面 高度 不应 小于 2.5 m,标志 外边缘距侧 石外 边线 不应 小于 0.25 m,见图 A.6;c)当交通 标志 与交 通信 号灯 结合布 置更 为合 理时,标 志与交 通信 号灯 的支 撑结 构宜一 并设 计,或将标志 附着 安装 在交 通信 号灯的 支撑 结构 上。6.1.1.3 不同种 类交 通标 志进 行多 牌合一 设置 时,符合 下列 要求:a)安装在 同一 支撑 结构 上的 标志不 应超 过 4 种,并 应 按禁令、指 示、警告 的顺 序,先 上后 下、先左后 右排 列;b)停车让 行标 志、减速 让行 标志、会车 让行 标志、解 除限制 速度 标志、解 除不应 超车 标志 应单 独设置;当条 件限 制需 并列 设置时,同 一支 撑结 构上 的标志 不应 超过 2 种;c)当指路 标志 和分 向行 驶车 道标志 需并 列设 置时,应 按分向 行驶 车道 标志、指 路标志 顺序 宜从 左至右排 列;d)告示标 志和 警告、禁 令、指示和 指路 标志 设置 在同 一位置 时,不应 并设 在一 根立柱 上,应设 置在警告、禁 令、指示 和指 路标志 的外 侧;e)同类标 志的 设置 顺序,应 按提示 信息 的重 要程 度排 列。6.1.2 公共管 理摄 像头 公共管 理摄 像头 设置,符 合下列 要求:a)相邻路 段、交叉 口的 摄像 头应以 监控 全覆 盖为 总原 则进行 设备 共享,应 避免 多设、乱设;b)新设摄 像头 不应 独立 设杆,应采 用悬 臂式 安装;c)确需单 独设 杆的,摄像 头 宜在杆 件内 部隐 蔽设 置,杆件应 设置 在设 施带 或绿 化带内。杆件 颜色应为黑 色亚 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注:C90M78Y55K71 或R5G20B38 为颜色色号。d)公共管 理摄 像头 附属 机箱 应采用 抱杆 安装 方式,机 箱高度 离地 2.5 m 以上。6.1.3 交通设 施杆 6.1.3.1 交通设 施杆 设置,符 合下 列 要求:a)交通设 施杆 应合 理布 局,各类标 识、标牌 应有 机结 合、一 杆多 用;b)杆件、设备 等不应 侵 入道 路建筑 限界;c)新建交 通设 施杆 设置 时,应预留 功能 设备 的安 装位 置和接 口;d)交通设 施杆 杆件 外观 颜色 应为黑 色亚 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杆 体无废 弃、多余线缆悬 挂,杆件 上同 类监 控设备 规格 应统 一,见图A.8。6.1.3.2 交通设 施杆 的整 合要 求见 表 3。表3 交通设 施杆 的整 合要 求 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大型指路标志、大型分道标志、大型信号灯 可单独立杆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不应 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不应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DB3301/T 0432 2023 6 表3 交通 设施 杆的 整合 要 求(续)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智能卡口、行程OD 调查、微波 流量检测、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 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6.1.4 智能交 通控 制箱 智能交 通控 制箱 设置,符 合下列 要求:a)在 隐蔽 化设 置无 法实 现的 情况下,应 设置 在设 施带/绿化带 内;b)同类型 交通 箱体 应统 一产 品规格、统一 油漆,达到 道 路 整体 一致 性和 协调 性;箱体主 体左 上角醒目位 置处 应标 注单 位标 识、产 权单 位、联系 电话。6.1.5 隔离设 施 6.1.5.1 中央隔 离栏 6.1.5.1.1 中 央隔 离栏 设 置,满 足下 列条 件之一:a)双向六 车道 及以 上的 道路,无中 间分 车绿 带时,应 设置中 央隔 离栏;b)双向四 车道 的道 路,无中 间分车 绿带 时,可设 置中 央隔离 栏;c)双向两 车道 的道 路不 宜设 置中央 隔离 栏。6.1.5.1.2 中 央隔 离栏 的 设置符 合下 列要求:a)中央隔 离栏 上横 栏至 车行 道路面 的高 度宜 为 0.8 m;b)潮汐车 道不 应设 置固 定中 央隔离 栏;c)已设置 中间 分车 绿带 的道 路,不 应在 同一 位置 重复 设置中 央隔 离栏;中 间分 车绿带 隔离 效果 不佳的,存在 交通 安全 隐患 的除外;d)依据GA/T 1567 的 要求,宜在中 央隔 离栏 端部 加装 反光示 警柱 或发 光示 警柱 等设施,反 光 示警柱的 逆反 射性 能应 符 合GB/T 18833 的 规定,发 光 示警柱 应符 合 GA/T 1246 的规定;e)隔离栏 色彩宜 采用 灰色系、低彩 度,与 空间 环境相 融合,在颜色 和样 式上做 到同一 区域一 致,逐步替 换现 有隔 离栏。6.1.5.2 机非隔 离栏 6.1.5.2.1 机 非隔 离栏 设 置,应 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a)设计速 度大 于 40 km/h 或 双向四 车道 及以 上的 道路,机动 车和 非机 动车 道为 一幅路 时,应设置机非 隔离 栏;b)机动车 道和 非机 动车 道为 一幅路,非 机动 车流 量达 到饱和 时,宜设 置机 非隔 离栏;c)机动车 道和 非机 动车 道为 一幅路 时,路口 进口 道范 围宜设 置机 非隔 离栏;d)当长度 不大 于 1000 m 的 隧 道需设 置非 机动 车道,非 机动车 道与 机动 车道 之间 应设置 机非 隔离栏;e)非机动 车道 高度 大于 边侧 地面、有跌 落危 险时,应 在非机 动车 道边 侧设 置机 非隔离 栏。6.1.5.2.2 机 非隔 离栏 的 设置符 合下 列要求:a)在路口 设置 时,应避 免设 置机非 隔离 栏后 妨碍 转弯 和掉头 车辆 的行 驶;b)设有非 机动 车道 的支 路,宜在进 口道 机动 车道 和非 机动车 道之 间设 置 30 m 50 m 机 非隔 离栏;c)机非隔 离栏 上横 栏至 车行 道路面 的高 度宜 为 0.6 m;DB3301/T 0432 2023 7 d)已设置 分车 绿带 的道 路,不应在 同一 位置 重复 设置 机非隔 离栏;e)应 在 机 非 隔离 栏 端 部加 装反 光 示 警 柱或 发 光 示警 柱等 设 施,反光 示 警 柱的 逆反 射 性 能 应符 合GB/T 18833 的 规定,发 光 示警柱 应符 合GA/T 1246 的规定;f)机非隔 离栏 色彩 宜采 用灰 色系、低彩 度,与 空间 环境 相融合,在 颜色 和样 式上 做到同 一区 域 一致,逐 步替 换现 有隔 离栏。6.1.5.3 人行护 栏 6.1.5.3.1 人行 护 栏设 置,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a)人行道 与一 侧地 面存 在高 差,高 度超 过 0.5 m 或 有 行人跌 落危 险时,应 设置 人行护 栏;b)车站、码头、道 路交 叉口 人行天 桥和 地道 的出 入口、商业 中心 等人 流汇 聚区 的车道 边,应设 置人行护 栏;c)交叉口 人行 道边 及其 他需 要防止 行人 穿越 机动 车道 的路边,宜 设置 人行 护栏,但在人 行横 道 处应断开;d)在非全 封闭 路段 天桥 和地 道的梯 道口 附近 无公 共交 通停靠 站时 宜在 道路 两侧 设人行 护栏;e)需要考 虑行 人隔 离的 路段 如已种 植具 有分 隔作 用的 灌木丛 时,不得 设置 人行 护栏;f)非交通 性次 干路 及以 下等 级的商 业、生 活服 务、景 观 休闲街 道的 人行 道不 得设 置人行 护栏,但人行道 两侧 高差 大、易穿 越造成 交通 事故 的路 段与 交叉口 除外;g)对于红 线宽 度 20 m 及以 下 的城市 支路,人 行道 内侧 原则上 不设 置人 行护 栏,有安全 隐患 的路段除外。6.1.5.3.2 人 行护 栏设 置,符合 下列 要求:a)路段立 体人 行过 街设 施范 围,非必 要不 设置 人行 护 栏,如需 设置 时,护栏 长度 不宜小 于 50 m;交叉口 立体 人行 过街 设 施 范围,应设 置人 行护 栏,护栏长 度不 宜小 于 50 m;b)交叉口 处人 行护 栏非 必要 不设置,如 需设 置时,可 从人行 横道 位置 往道 路两 侧延伸 20 m;c)在沿两 侧分 车绿 带设 置的 公交站 对应 的人 行道 宜设 置 30 m 50 m 的人 行护 栏,站台 棚靠 非 机动车道 侧按 需设 置人 行护 栏;d)人行护 栏上横 栏至 人行道 路面的 高度宜 为 0.8 m,有跌落 危险处 的栏 杆垂直 杆件间 净距离 不应大于 0.11 m,不 宜采 用 蹬踏面 的结 构;e)已设有 绿化 隔离 带的 道路,不应 在同 一位 置重 复设 置人行 护栏;f)人行护 栏 按 CJJ 37 的要 求,在 距离 侧石 外边 缘 0.25 m 处设 置,见图 A.9;g)人行护 栏的结 构形 式应便 于安装,易于 维修;不宜 采用有 蹬踏面 的结 构;材 料应环 保、坚 固、耐久;h)人行护 栏的 样式 应与 桥梁、道路、周 围建 筑风 格协 调统一。6.1.5.4 绿化隔 离栏 6.1.5.4.1 绿 化隔 离栏 设 置,应 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a)绿化隔 离栏 非必 要不 设置,确有 阻隔 行人 翻越 绿化、乱穿 马路 需要 的可 设置;b)两幅路、四 幅路 断面 的道 路 宜在中 间分 车绿 带单 侧设 置绿化 隔离 栏,分别 见图A.10、图 A.12;c)三幅路 断面 的道 路如 有中 央隔离 栏,两 侧分 车绿 带 不设置 绿化 隔离 栏;如 无 中央隔 离栏,宜在两侧分 车绿 带靠 近非 机动 车道单 侧设 置绿 化隔 离栏,见图 A.11。6.1.5.4.2 绿 化隔 离栏 设 置,符 合下 列要求:DB3301/T 0432 2023 8 a)中间分 车绿 带和 两侧 分车 绿带上 的绿 化隔 离栏 为隔 离栅,绿 化隔 离栏 顶部 向 绿化 内 30 折 角。绿化隔 离栏 至车 行道 路面 的高度 宜为 0.8 m,折 角 高度 0.15 m,隔 离栏 的 栅格间 距宜 小于 0.1 m;b)高架桥 梁下 的中 间分 车绿 带隔离 栏为 隔离 网,高度 为 1.5 m;c)在同一 绿化 带内 宜只 设单 侧绿化 隔离 栏。6.1.5.5 阻车柱(球)6.1.5.5.1 阻 车柱(球)设置,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a)交叉路 口人 行道 边缘、行 人汇聚 点边 缘可 设置 阻车 柱(球);b)人行道 通行 净宽 大于 3 m,且路 段沿线 存在 经营 门 店等公 共场 所,易 发生 人 行道停 车行 为的 缘石坡道 和进 口坡 可设 置阻 车柱(球);c)存在视 觉盲 区、安全 隐患 的路缘 石和 进口 坡应 设置 阻车柱(球);d)禁止车 辆驶 入的 步行 街、广场口 可设 置阻 车柱(球);e)交通秩 序管 制良 好,人 车 互不干 扰,人 行道 上无 经 营门店,不会 产生 停车 行 为的人 行道 不宜 设置阻车 柱(球);f)已设绿 化带、人 行护 栏的 人行道 不应 设置 阻车 柱(球);g)人行道 通行 净宽 小于 3 m,但与 建筑红 线内 公共 场 地共板 或易 发生 机动 车违 停行为 的路 段(风景区除 外),可 设置 阻车 柱(球)。6.1.5.5.2 阻车 柱(球)设置,符合 下列 要求:a)阻车柱(球)设置 应满 足 交通管 理要求,不 得妨碍 行人通 行安全,且 不应妨 碍无障 碍通行,距盲道 不得 小于 0.25 m;b)阻车柱(球)距 离路 缘石 外边缘 不得 小于 0.25 m;c)相邻阻 车柱(球)之 间的 净距宜 为 1.5 m,高度 不 应小于 0.4 m,阻 车柱(球)应 确保 稳固,其中阻 车柱 埋深 不宜 小于 0.4 m;d)阻车柱(球)应做 到整 齐统 一、样式 美观、简 洁大 方、牢固安 全,降 低对 道路 景 观的不 良影 响;e)阻车柱(球)不 得出 现尖 刺棱角;f)阻车柱 柱 体 表面 应设 置横 向反光 膜,反光 膜应 符 合GB/T 18833 的 规定。6.1.6 公交候 车亭 公交候 车亭 设置,符 合下 列 要求:a)应设置 在宽 度大 于 3.5 m 且具备 施工 条件 的人 行道 上,或 设置 在不 小于 1.75 m 的 两侧 分车绿带上;b)候车亭 高度 不宜 小于 2.5 m,且 与站 台边 线竖 向缩 进 距离不 宜小 于 0.25 m;c)进车端 应有 良好 视线,候 车亭尺 寸应 根据 需求 设计 并与站 台相 协调;d)应设有 立柱、顶 篷等 设施,宜设 置座 椅、靠架 等;各种设 施应 坚固 耐用,且 不应影 响乘 客集 散和行人 通行,有 条件 的候 车亭应 设置 无障 碍通 道;e)公交候 车亭 内宜 设置 线路 图、街 道示 意图、运 营信 息显示 装置、沿 途景 观宣 传等设 施;f)应选用 抗风 压、防雨、耐 低温、耐腐 蚀、可阻 燃的 材料。各类 构件 应安 全、坚固、耐用;g)整体宜 通透、美 观,易于 识别,样式、颜 色等 宜与 周边环 境特 征相 协调。6.1.7 站牌 站牌设 置,符合 下列 要求:DB3301/T 0432 2023 9 a)站牌整 体距 路缘 石外 沿不 应小于 0.3 m,普 通站 牌 顶边距 地面 的距 离不 宜大 于 2.2m,单 元 站牌底边 距离 地面 不宜 小于 0.4 m,站 牌高 度不 宜大 于 3 m;b)站牌内 信息 等应 符 合 GB/T 5845.3 的 规定;c)站牌的 造型 风格 应简 洁、大气,与候 车亭 或周 边环 境相协 调。6.1.8 公共自 行车 服务 点设 施 公共自 行车 服务 点设 施设 置,除 符 合DB3301/T 0186 的要 求外,符 合下 列要求:a)应 设 置 在 人流 集 中 的公 共场 所、公 共交 通 枢 纽附 近及 公 共 交 通服 务 较 远或 未覆 盖 到 的 人群 活动地区 等区域,宜 设置在 地铁站 点、运 河和 市区河 道慢行 交通系 统沿 线、新 城和城 市综合 体、公交首 末站 和重 要场 站附 近;b)同侧服 务点 间距 不应 小于 130 m;c)设置位 置不应 影 响供 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 等地下 管线,各 类线 杆、标牌等 设施 的正 常使用,距井 盖外 缘距 离不 小于 1 m;d)公共自 行车 亭应 选用 抗风 压、防雨、耐 低温、耐 腐蚀、可 阻燃 的材 料。各类 构件 应安全、坚固、耐用;e)公共自 行车 亭的 整体 样式、颜色 等宜 与周 边环 境特 征相协 调;f)现有公 共自 行车 服务 点设 施不符 合 DB3301/T 0186 规定的,应 在满 足市 民出 行需求 的情 况 下落实整 改;g)新建公 共自 行车 点设 施不 得设置 管理 亭。管理 6.2.1 交通标 志 交通标 志管理,符合 下列 要求:a)应做好 清洁、维护,保 持标 志本体 清晰、醒目、准 确、完好,具 有足 够的 逆反 射 性能、视 认性;b)交通标 志损 毁、缺失 的,道 路、交通 设施 的养 护部 门或 者管理 部门 应设 置警 示标 志并及 时修 复;c)在施工 作业 时,临时 设置 的标志 和安 全防 护设 施,施工完 毕后 应及 时拆 除。6.2.2 公共管 理摄 像头 应组织 定期 巡检,对 设施 进行维 修养 护,确保 设施 完好、外观 整洁、功 能运 行正常。6.2.3 交通设 施杆 交通设 施杆 管理,除 应符 合 GB 50449 中 的规 定 外,还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做好维 修,保持 油漆 完好、整洁;杆 体上 无 吊 挂、非法涂 写、招贴 现象;b)当杆件 发生 倾斜、断 裂、倒伏时,及 时扶 正或 更换,保持 直立 整齐、醒 目;c)已建的 杆架 排列 整齐、保 持完好,无 废弃、多 余线 缆悬挂,并 按规 划逐 步进 行改造;d)各单位 内部 管线 设施,无 跨越道 路上 空架 设;e)合杆设 施注 意日 常清 洁、维护,满足 设施 功能 发挥 及结构 安全;合 杆连 接部 应定期 检查,发 现老化、松动时,及 时修补 及紧固;杆件 整合 后,附 着设施 单位负 责该 设施及 其连接 部的维 护。6.2.4 智能交 通控 制箱 应确保 箱体 整洁、完 好;铭牌信 息清 晰、易识 别,出现破 损、短缺 的,应及 时修复。6.2.5 隔离设 施 DB3301/T 0432 2023 10 隔离设 施管理,应符 合下 列 要求:a)应建立 巡查 制度,加 强对 道路 隔 离设 施 的 长效 管理;b)设施 保 持清 洁、完好,设施 损坏、空 缺、移位、歪 倒 的,应及 时更 换、补充 和校正;c)设施缺 损时,应 立即 补缺、修复 或者 采取 有效 的安 全防护 措施;无 法立 即补 缺、修 复的,应 在发现或 者接 报之 时起,24 h 内进 行补 缺、修复;d)隔离 栏 杆存 在结 构性 损坏 的,应 调换 相同 规格 材质 的栏杆 或进 行维 修;e)隔离 栏 杆呈 条状 式或 局部 倒伏在 地,应扶 正加 固,如有必 要应 拆下 校正 修理;f)隔离 栏 杆底座 与线 形不在 规定的 安装位 置,出现戳 出、弯 曲、横 斜等 情况,应进行 就位抢 修;g)隔离 栏 杆外 观残 缺,数量 上有缺 失,应更 换残 缺的 设施;h)隔离 栏 杆设 施材 料受 外力 的撞击 产生 的外 形变 化,应 更换 变形 的设 施;i)隔离 栏 杆材 质表 面防 腐涂 层存在 剥落、破 损、黄 色锈 水和生 锈结 斑,应按 规范 要 求除锈、油 漆、补塑等;j)阻车柱(球)应 保持 整齐、清洁、无 缺损、弯 折、稳定牢 靠,柱体 反光 标识 需保持 醒目。6.2.6 公交候 车亭、站 牌、公共 自行车 服务 点设 施 公交候 车亭、站 牌、公共 自行车 服务 点设 施管理,符合下 列要求:a)公交候 车亭 应保 持设 施完 好、造 型美 观,亭棚 内外 表面无 明显 积灰、无 污迹;座位 应保 持干 净整洁,亭内 无垃 圾杂 物、无明显 灰尘;广 告灯 箱表 面应保 持明 亮,亮灯 效果 均匀;b)站牌应 保持 清洁 完好;电 子站牌 电源 应连 接正 常,无机械 故障 或漏 电断 电等 问题;c)公交候 车亭、公 共自 行车 服务点 棚内 及其 外围 2 m 内,不 应停 放除 公共 自行 车外的 其他 非 机动车,不应 堆放 其他 杂物;公共 自行 车服 务点 棚外 停放的 公共 自行 车辆 应排 列整齐;d)公交候 车亭和 公共 自行车 服务点 棚体设 置广 告宣传 设施的,经城 市管 理部门 批准后 方可设 置。7 城市照 明设 施 设置 7.1.1 功能照 明设 施 7.1.1.1 功能照 明设 施应 设置 在:a)城市道 路、桥梁、隧 道、行人过 街设 施、游步 道;b)穿越实 行城 市化 管理 的地 区的公 路;c)城市公 共广 场、公园、公 共绿地、公 共停 车场;d)其他无 功能 照明 可能 存在 安全隐 患的 公共 场所。7.1.1.2.路灯杆 按DB3301/T 0232 与交通 标志、智 能交 通进 行整合,路 灯杆 合杆 要求 见表 4。表4 路灯杆 合杆 要求 杆件 交通设施 合杆原则 路灯杆 交通标志 大型指路标志、分道标志、旅游区标志 宜合杆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禁止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合杆 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禁止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宜合杆 智能交通 大型信号灯 宜合杆 DB3301/T 0432 2023 11 表4 路灯 杆合 杆要 求(续)杆件 交通设施 合杆原则 路灯杆 智能交通 智能卡口、行程 OD 调查、微波流量检测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系统 宜合杆 可变信息标志及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系统 宜合杆 7.1.1.3.功能照 明设 施设 置,符合 下列要求:a)路灯杆 在 中 间分 车绿带 或 两侧分 车绿 带中 安装 时,与其他 大型 交通 设施 杆中 心对齐;b)新建路 灯杆 宜 按 DB33/T 1238 要 求,采用 智慧 灯杆 技术,除应 实现 照明 功能 外,同 时可 实 现视频监 控、5 G 及无 线网 络 覆盖、交通 管理、信 息发 布、信 息交 互、环境 监测、充电 桩、手 机无线充 电、车 路协 同、气 象监测 等功 能之 一;建 设 改造时 应预 留对 应功 能设 备的安 装位 置和 接口;c)路灯杆 体颜 色应 采用 黑色 或深灰 色;杆体 宜与 区域 内其他 城市 家具 设施 进行 系统设 计,其风 格应与其 他设 施和 周边 环境 风貌整 体协 调统 一;d)控制箱 应选 用防 锈箱 体,横断面 尺寸 应与 基础 相吻 合,高 度应 小于 1.5 m(不含基 础高 度);按隐蔽 设置 要求,可 设置 在设施 带/绿化 带内;e)控制箱 的外 框装 饰应 满足 安全性 要求,并标 明警 示 标识及 设施 编码;箱体 设 置应统 一油 漆、统一箱罩、统 一产 品规 格,确保道 路整 体一 致性 和协 调性。7.1.2 景观照 明设 施 7.1.2.1 景观照 明设 施应 设置 在:a)城市照 明专 项规 划确 定的 其他区 域;b)繁华商 业街、特 色商 业街;c)大型桥 梁、城市 高架 路等 市政设 施;d)西湖风 景名 胜区、京 杭大 运河、钱塘 江沿 线的 建筑 物、构 筑物;e)城市快 速路、主 干路 两侧 高层建 筑物、构 筑物;f)城市主 要出 入口 沿线 的高 层建筑 物、构筑 物;g)城市标 志性 建筑 物、构筑 物;h)具有历 史纪 念意 义的 建筑 物、构 筑物。7.1.2.2 景观照 明设 置,符合 下列 要求:a)景观灯 光设 置的 范围 和内 容,应 符合 城市 景观 总体 规划;b)设施美 观、整洁,不 影响 白昼的 景观 效果;c)设施安 全、牢固、环 保、新颖、节能、经 济;d)局部景 观灯 光效 果与 周围 环境相 协调;e)不影响 道路 交通 安全 和市 民正常 生活;f)景观灯 光设 施应 纳入 城市 景观灯 光统 一监 控系 统;g)景观照 明应 选用 节能 型高 效光源、高 效灯 具及 电器 附件。管理 7.2.1 功能照 明设 施 DB3301/T 0432 2023 12 7.2.1.1 新建城 市道路 应合 理安排 植物配 型,减 少植 物自然 生长对 城市功 能照 明设施 的影响。乔木 中心与路 灯杆 的距 离不 应小 于 2 m。因树 木生 长遮 挡 路灯灯 头,或 者对 城市 道 路附属 功能 照明 设施 造成 损害的,应及 时组 织修 剪。7.2.1.2 在发生 火灾、水灾、台风 等紧急 情况下,树 木危及 城市道 路附属 功能 照明设 施运行 安全的,城市道 路附 属功 能照 明设 施运行 和维 护单 位可 采取 紧急措 施进 行修 剪或 者砍 伐,并在 48 h 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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