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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新 RoHS 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 目 录 引言. . 2 第一章 新 RoHS 指令及对比研究 . 3 1.1 RoHS 指令的修订背景 . 3 1.2 新 RoHS 指令 . 3 1.3 新 RoHS 指令主要变化 . 11 1.4 新 RoHS 指令变化分析 . 14 第二章 新 RoHS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影响调研及结果分析 . 15 2.1 调研概况 . 15 2.2 新 RoHS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影响 . 15 第三章 针对欧盟新 RoHS 指令的应对建议 . 19 3.1 企业层面 . 19 3.2 政府层面 . 28 附件 1: . 31 2 引言 我国是家用电器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同时也是家用电器的出口大国。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出口依存度较高。国外家电市场的变化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2011 年,我国家用电器产品出口额较 2010 年有所增长,但增速放缓,全年累计出口额 472.3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较 2010 年增速下降 12 个百分点。全年家用电器出口交货值为 2957 亿元,同比增长15.4%,出口交货值占销售产值比重为 27.3%。欧洲是我国家用电器出口的重要市场。 2011 年,家用电器出口欧洲 125 亿美元,增长 19%,占出口额的 26.5%。出口额最高的产品是电冰箱和房间空调器,都在 10 亿美元以上,其次是电视机、吸尘器、微波炉、洗衣机和咖啡壶等。 2003 年 2 月 13 日,欧盟公布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 WEEE 指令)和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指令(简称 RoHS 指令),并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6 年实施。两个指令的公布和实施对全球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家用电器的全球生产基地和出口大国,受到欧盟日益严格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更大。 根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调研, 2005 年,RoHS 指令对我国家用电器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房间空调器为例, 2005 年上半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房间空调器出口量下降 15.5%,出口额下降 10.8%,与 2004 年上半年相比直接经济损失达 1.2 亿美元。出口欧盟的主要国家都出现了负增长。意大利、希腊、法国、德国房间空调器出口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 -46.2%、- 42.8%、-18.2%和- 26.1%,其他欧盟国家的房间空调器出口数量也有所减缓。 2008 年,欧盟对 WEEE 指令和 RoHS 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两个指令进行了修订。2011 年和 2012 年,新 RoHS 指令和新 WEEE 指令相继公布。 WEEE 指令和 RoHS 指令的调整,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家电产品对欧盟的出口,而且,欧盟新 WEEE 指令和新 RoHS 指令对全球家电市 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进一步影响中国的家电行业。 本指南通过对欧盟 RoHS 指令的实施情况、修订的背景、以及变化内容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家电制造和出口的现状,调研新 RoHS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影响,提出针对新RoHS 应对建议,将有利于我国家用电器出口企业更好的应对新指令的变化,为我国家电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指引。此外,研究欧盟新 RoHS 指令的变化,有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的了解国际动态,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指南完成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指南研究人员:马德军,田晖,朱焰,何逸林,单明威,王乾,石文鹏,郭丽珍,于玲,潘晓勇,尹凤福 3 第一章 新 RoHS 指令及对比研究 1.1 RoHS 指令的修订背景 为了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欧盟于 2003 年 1 月 23 日颁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2002/95/EC)。指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欧盟国家防范治理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危害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在欧盟 RoHS 指令的实施过程中,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如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2 )市场监管活动不太理想;( 3)与其他法规或技术进步不一致,如 REACH/EuP;(4 )指令范围的不确定等。 2011 年 6 月 8 日,欧盟委员会颁布新 RoHS( 2011/65/EU)指令,针对老指令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欧盟要求各成员国于 2013 年 1 月 2 日前将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并制定法规和相关罚责。新指令( 2011/65/EU)将于 2013 年 1 月 3 日正式施行,老 RoHS 指令( 2002/95/EC) 将同时废除。 1.2 新 RoHS 指令 新 RoHS 指令于 2011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要求于 2013 年 1 月 2 日前将指令转换为各成员国法律。新指令涵盖 28 条条款和 8 项附件。 1.2.1 主旨 本指令制定了限制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规定,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 1.2.2 适用范围 新指令适用于以下 11 类电子电气设备: ( 1)大家电; ( 2)小家电; ( 3)IT 和通讯设备; ( 4)消费类设备; ( 5)照明设备; ( 6)电气和电子工具; ( 7)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械; ( 8)医疗设备; ( 9)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仪器的监控仪表; ( 10)自动售货机; ( 11)其它任何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 EEE。 新指令不适用于以下 10 类电子电器设备。 ( 1)用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武器、军需品、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 4 ( 2)设计送入太空的设备; ( 3)专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实现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样特殊设计的设备替换的设备; ( 4)大型固定的工业工具; ( 5)大型固定装置; ( 6)人或货物的传送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 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 ( 7)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 8)活性植入的医疗装置; ( 9)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利用太阳光在特定场所为公众、商业、工业和住宅等长期提供能量的太阳能电池板; ( 10)专门设计用于研究开发,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设备。 1.2.3 定义 本指令提供 28 条适用定义,具体如下。 ( 1)“ 电子电气设备 ”或“EEE“指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或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特; ( 2)对应于第( 1)款, “依赖 ”(dependent )是指关于 EEE,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项设计功能; ( 3)“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指一种大型的由机器、设备和 /或部件组装在一起有特殊用途的工具,在给定的场所长期固定,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或拆卸并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维护,用于工业生产或研究开发; ( 4)“ 大型固定装置 ”是指由多种类型的设备和其他设备由专业人员组装和安装的大型装置,设计在预先限定的专用地点长期使用并由专业人员拆卸; ( 5)“ 电缆” 是指额定电压不 超过 250 V,用于连接 EEE 到插座或者在 2 个以上的 EEE 之间建立连接的连接线或延长线; ( 6)“ 制造商 ” :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用自己的名字或商标设计或制造 EEE 和投入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 7)“ 授权代表 ”是指欧盟内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代理制造商执行特定任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8)“ 销售商 ” :在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向市场提供 EEE 的自然人或法人; ( 9)“ 进口商 ” :将第三国 EEE 投放到欧盟市场的,隶属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 ( 10)“经济经营者 ” :制造商、授权代表 、进口商和销售商; ( 11)“向市场提供 ” :利用贸易活动将 EEE 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消费或使用的任何提供方式,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的; ( 12)“投放市场 ”:首次向欧盟市场提供 EEE; 5 ( 13)“协调标准 ”:由 1998 年 6 月 22 日发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第 98/34/EC 号指令附件 I 中所列的欧洲标准机构,依据第 98/34/EC 号指令第 6 条的规定制定的标准; ( 14)“技术规范 ”:规定一种产品、流程或服务需达到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 15)“CE 标志 ” :一种标志,制造商粘贴该标志 该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要求; ( 16)“合格评定 ”:评价一种电子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程序; ( 17)“市场监督 ”:政府部门为确保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要求而且不危及健康、安全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活动和措施; ( 18)“召回 ” :从最终用户手中返还产品的任何措施; ( 19)“撤回 ” :在供应链中防止产品进入市场的任何措施; ( 20)“均质材料 ”:具有一致组成的材料,或者多种材料组成的不能通过旋开、切割、破碎、研磨、摩擦等机械手段拆分成不同材料的材料; ( 21)“医疗设备 ”:第 93/42/EC 号指令第 1(2 )(a )条规定的医疗设备,同时也是电子电气设备; ( 22)“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第 98/79/EC 号指令第 1(2 )(b )条规定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 23)“活性可植入的医疗设备 ”:由第 90/385/EC 号指令第 1(2 )( c)条规定的活性可植入的医疗设备; ( 24)“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 ” :专门为工业用途或专业人员使用设计的监测和控制设备; ( 25)“替代物的可获得性 ”:与附件 II 列出的物质相比,替代物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制造和交付使用的能 力; ( 26)“替代物的可靠性 ”:电子电气设备使用替代物之后,在给定的条件、给定的时间内实现要求功能而不发生故障的可能性; ( 27)“备件 ” :可以替代电子电气产品中一个部件的单独部件,如果电子电气产品缺少该部件将不能实现设计功能,当电子电气产品的该部件被替换后,其功能得到恢复或升级; ( 28)“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带有车载电源,在工作时,其运转需要机动地,或者连续不断地,或者半连续地在固定场所范围内移动,而且是专业人员使用的机器。 1.2.4 有害物质及其含量限制 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有害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最高含量为:铅不超过 0.1%,镉不超过 0.01%,汞不超过 0.1%,六价铬不超过 0.1%,多溴联苯不超过 0.1%,多溴二苯醚不超过0.1%。 考虑到要增加限制物质,溴环十二烷、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 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苯基酯( BBP)、邻苯二甲酸酯二丁基( DBP)等物质会增加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因此,这些物质应被优先关注。 1.2.5 六种有害物质浓度测定 6 新 RoHS 指令第 4 条明确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 /容量的部件,不含有铅、汞、镉、 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这 6 种有害物质。并且在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铅不超过 0.1%,镉不超过 0.01%,汞不超过 0.1%,六价铬不超过 0.1%,多溴联苯不超过 0.1%,多溴二苯醚不超过0.1%。国际标准 IEC 6232 提供了对电工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两种溴化物阻燃剂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进行测定的检测程序。测定程序包括: XRF 光谱筛选法 用气相色谱仪 /质谱仪( GC/MS)测定聚合物中的 PBB 和 PBDE 高压液相色谱 /紫外( HPLC/UV)法测定聚合物中多溴联苯( PBB)与多溴联苯醚(PBDE) 无色镀铬金属和有色镀铬金属样品中六价铬( Cr )的检测 比色法测定六价铬 利用 CVAAS、 AAS、ICP AES 和 ICP-MS 测定聚合物、金属和电子元器件中的汞 用 ICP-AES、 ICP-MS 和 AAS 测定聚合物材料中的铅和镉 利用 CV-AAS、AFS 和 ICPAES/MS 测定聚合物、金属和电子元器件中的汞 用 ICP-AES、 ICP-MS 和 AAS 测定聚合物材料中的铅和镉 1.2.6 豁免项 新 RoHS 指令附件 III 明确了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的不适用范围和豁免日期(见本指南附件1)。新指令在原有 39 项豁免基础上还针对第 8 类医疗设备以及第 9 类监测和控制设备产品提出了 20 项的豁免,具体如下: ( 1)电离辐射检测器中的铅、镉和汞; ( 2)X 射线管中的铅轴承; ( 3)电磁辐射放大器(微通道板和毛细板)中的铅; ( 4)X 射线管和图像增强器的玻璃粉中的铅,气体激光器和真空电子管中将电磁辐射转换为电子的部件所用的玻璃粉粘合剂中的铅; (5 )电离辐射防护装置中的铅; ( 6)X 射线测试物中的铅; ( 7)硬脂酸铅 X 射线衍射晶体; ( 8)便携式 X 射线荧光光谱仪传感器、检测器和电极的镉放射性 同位素源,以及以下应用; 离子选择电极以及 pH 电极玻璃中的铅和镉; 7 电化学氧传感器中的铅阳极; 红外线检测器中的铅、镉和汞; 参考电极中的汞:低氯离子氯化汞、硫酸汞和氧化汞; 其它应用; ( 9)氦镉激光器中的镉; ( 10)原子吸收光谱仪(阴极射线)灯中的铅和镉; ( 11)核磁共振成像( MRI)中作为超导和热传导体合金中的铅; ( 12)核磁共振仪( MRI)和超导量子干涉仪( SQUID)检测器中与超导材料连接的金属线中的铅和镉; ( 13)砝码中的铅; ( 14)用于超声换能器单晶压电材料中的铅; ( 15)用于与超声换能器焊接的焊料中的铅; ( 16)很高容量电容和损害测定电桥中的汞;检测和控制装置中高频射频( RF)开关和继电器中的汞含量不超过 20 mg 每开关或继电器; ( 17)用于便携式紧急去纤颤器的焊料中的铅; ( 18)用于高性能红外图像模块(检测范围 8-14 m )的焊料中的铅; ( 19)硅基液晶( LCoS)显示器中的铅; ( 20)X 射线测量滤波器中的镉。 1.2.7 对制造商的要求 ( 1)在欧盟范围内,制造商应确保其产品符合本指令第 4 条关于限制物质使用条款,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不含有铅,镉,贡,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 在均质材料中,铅不超过 0.1%,镉不超过 0.01%,贡不超过 0.1%,六价铬不超过 0.1%,多溴联苯不超过 0.1%,多溴二苯醚不超过 0.1%。 ( 2)制造商应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并且实施符合第 768/2008/EC 号决定附件 II 中规定的模型 A 的内部生产控制程序或者按照第 768/2008/EC 号决定附件 II 中规定的模型 A 实施; ( 3)如果通过第 768/2008/EC 号决定附件 II 中的模型 B 中提及的程序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要求后,制造商起草一份欧盟符合性申明并在最终产品上贴上 CE 标志。 ( 4)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应保存欧盟符合性申明和相关技术文件 10 年; ( 5)制造商应确保程序的适当性以确保连续生产的符合性,应充分考虑申明符合的电子电气设备的产品设计或特性的改变,以及其参照的协调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变化; ( 6)制造商 应登记不符合的和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并通知销售商; ( 7)制造商应确保电子电气设备带有一个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信息使得能区分其他产品,如果产品尺寸不允许,应在包装或附带的文件中给出必要的信息; 8 ( 8)制造商应在电子电气设备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以及能联系到的地址,如果产品尺寸不允许,应在包装或附带的文件中给出相应信息,地址必须是保证能联系到制造商的指定的一个地点。 ( 9)当制造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时,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证其符合性或撤回产品或召 回产品,而且,制造商应立即告知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地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详细信息,特别是不符合信息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 10)当收到主管部门理由充分的要求时,制造商应提供能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 11)制造商有可能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制定一个授权代表,但本文 3.2.7(1 )提及的责任和起早技术性文件不能成为授权代表承担的责任的一部分。授权代表应执行制造商书面委托书指定的任务,书面委托书至少可以指定授权代表执行以下任务: 1)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保存欧盟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性文件 10 年,便于政府监督部门处理; 2)在主管部门有正当理由的要求下,向主管部门出示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3)在主管当局的要求下,为保证授权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授权代表应配合主管当局采取任何行动。 ( 12)如果一个制造商可以证明符合协调标准 EN50581:2012 要求,那么将自动被视为符合新 RoHS 指令技术文档的要求。 EN50581:2012 中技术文件的内容有: 1)电子电气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产品的名称及型号,相关规格等信息 属于新 RoHS 指令的哪个产品类别 产品图片 产品爆炸图 2)关于材料、部件和组件的文件 供应商声明或合同协议 材料声明 零部件、组件、线路等的设计理念、生产图纸、图解等 为理解产品图纸、设计和操作而进行必要的描述和理解 产品的 RoHS 高风险分析 分析测试结果和测试报告 3)展示和说明技术文件和产品中相应材料、部件、或组件关系的信息 9 4)用于建立技术文件所引用的协调标准或者其它技术规范的清单 1.2.8 销售商的责任 ( 1)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 放市场前,关于适用的要求,销售商须谨慎行事,特别是需要确认产品有 CE 标志,并附有所需的文件,这些文件用易于被销售地成员国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理解的文字书写,确认制造商、进口商履行了第 7 条第( g)和(h )款及第 9(d )条款规定的要求; ( 2)当销售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第 4 条的要求,不应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到市场上直至其符合,而且,销售商应告知制造商、进口商和市场监督部门相关信息; ( 3)当销售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得产品符合 本指令或撤回产品或召回产品。而且,销售商应立即通知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地成员国主管部门详细信息,特别是不符合的信息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 4)当收到主管当局理由充分的要求时,销售商应提供能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在主管部门的要求下,销售商应配合主管部门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已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 1.2.9 进口商的责任 ( 1)进口商只能将符合本指令的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 ( 2)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前,进口商需要确认制造商已经实施了适宜的合格评定程序,并进一步确认制造商已经起草了技术性文件、电子电气产品贴有 CE 标志并且附有所需的文件; ( 3)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第 4 条产品设计要求,不应将产品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而且,应告知制造商和市场监督部门相关信息; ( 4)进口商需在电子电气设备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以及地址,如果产品尺寸不允许,应在包装或附带的文件中给出相应信息。如果其他适用的关于粘贴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的欧盟法规的要求不低于本指令,需要符合这些法规的规定; ( 5)为确保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进口 商应登记不符合的和召回的电子电气设备,并通知销售商; ( 6)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得产品符合本指令或撤回产品或召回产品,而且,进口商应立即通知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地成员国主管部门详细信息,特别是不符合的信息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 7)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后,进口商应保存欧盟符合性申明文件副本 10 年供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并确保在市场监督部门要求下能提供技术文件; ( 8)当收到主管当局理由充分的要求时,进口商提供必要的证明电子电气 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这些信息和文件应采用主管部门易于理解的语言。在主管部门要求下,为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进口商应配合主管部门采取任何行动。 1.2.10 相关行政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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