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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 公司 企业标准 Q/DXT 0008S-2018 代替 Q/DXT 0008S-2016 核桃粉 2018-07-01发布 2018-07-01实施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 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 代替 Q/DXT 0008S-2016核桃粉。 本标准 由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 公司 提出 并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闫立国 、 朱连静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 3年,到期复审。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1 核桃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桃粉 的 技术要 求、 食品添加剂 (或食品营养强化剂) 、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与 贮存。 本标准 适用于以 核桃 粉 (大豆、麦芽糖、核桃仁(添加量 10%)、白砂糖 ) 为原料 , 添加或不添加 燕麦、葛根 粉、猴菇粉、 豆奶粉、 大豆 蛋白粉 、 银杏、阿胶、酸枣仁、茯苓、莲子、枸杞、百合、 白砂糖、 麦芽糊精 、 乳粉 等 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阿斯巴甜、木糖醇、食用香精、 碳酸钙 等 食品添加剂 (或食品营养强化剂) , 经过 配料 、粉碎、 过筛、混合 、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族和 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38 速溶豆 粉和 豆奶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 量监督 检 验检疫 总局 2009第 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3 技术 要求 3.1 原 辅 料 3.1.1 核桃 粉 应 干燥、无霉变,且符合 GB2761、 GB2762、 GB2763 的规定。 3.1.2 燕麦 应符合 NY/T 892的规定 。 3.1.3 葛根粉 应符合 GB/T 30637的规定。 3.1.4 猴菇粉 应符合 GB 7096的规定。 3.1.5 豆奶粉 应符合 GB/T 18738的规定。 3.1.6 大豆 蛋白粉 应符合 GB 20371的规定 。 3.1.7 银杏 、阿胶 、 酸枣仁、茯苓、莲子、枸杞、 百合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的规定。 3.1.8 白砂糖 应符合 GB 317的规定 。 3.1.9 麦芽糊精 应符合 GB/T 20884的规定 。 3.1.10 乳粉 应符合 GB 19644的规定 。 3.1.11 阿斯巴甜 应符合 GB 1886.47的规定 。 3.1.12 木糖醇符合 GB 1886.234的规定 。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3 3.1.13 食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的规定 。 3.1.14 碳酸钙 应符合 GB 1886.214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组织 形态、滋味气味和杂质。 取 25g被测样品于 500ml烧杯中,用 200ml 90以上热水冲调,用玻璃棒搅拌 1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 冲调性 润湿下沉快、易溶解、允许有少量团块 组织形态 粉米状,允许有小颗粒,无杂质 滋 味及气味 有该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 应 符 合表 2的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和致病菌限量 应 符合表 3、表 4的 规定 。 表 3 微生物指标 表 4 致病菌限量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g/100g) 14.0 GB 5009.3 蔗糖 /(g/100g) 8.0 GB 5009.8 蛋白质 /(g/100g) 2.0 GB 5009.5 总砷 (以 As计 )/(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计) /(mg/kg) 0.5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计) /(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g/100g) 0.25 GB 5009.227 黄曲霉毒素 B1/(ug/kg) 5.0 GB 5009.22 项 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 CFU/g) 5 2 102 5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 CFU/g) 5 2 10 102 GB 4789.3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CFU/g) 50 GB 4789.15 注 : a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 GB 4789.1执行。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4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75号令 ( 2005)定量包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按 JJF 1070规定的 方法 进行 检验 。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 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 符合 GB 14881食品 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原料与生产条件相同的同班次、 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测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件数见表 5。 表 5 抽样件数 每批生产件数(已基本包装单位计) 抽样件数(已基本包装单位计) 500含 500以下 8 501-3200 13 3201-35000 20 35001以上 32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 水分、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 6.3.2 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 3个月以上, 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 本 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余项目有不合格,则加倍 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值的样品数; m为 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Q/DXT 0008S-2018 57 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的相关规定 ,并注明食用方法 。 7.1.2 外包装上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内包装 用食品 玻璃瓶或 食用 袋装, 应符合 QB/T 4594或 GB 968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 保 持 清洁 、 卫生, 产品 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 、有害 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磕碰。 7.4 贮存 7.4.1 产品 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 、有害、易挥发 及有异味的物品 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 包装箱底部应有 10cm以上的垫板。 8 保质期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 产品从生产日期起 保质期为 18个月 。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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