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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CS 13.030.40 CCS P50/54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244 2022 餐厨垃圾 与生活垃 圾焚烧协 同处理 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of Co-processing for Restaurant Food Waste with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2022-03-23 发布 2022-09-01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江苏省 住房和 城乡建设 厅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总则.2 5 基本 规定.2 6 总体 设计.2 6.1 一 般规 定.2 6.2 建 设规 模.3 6.3 选址.3 6.4 总 图设 计.3 7 预处 理.3 7.1 一 般规 定.3 7.2 接 料与 输送.3 7.3 杂 物分 离.4 7.4 油 脂提 取.4 8 协同 处理 与利 用.4 8.1 一 般规 定.4 8.2 剩 余固 相物 处理.5 8.3 废 水处 理.5 8.4 臭 气处 理.5 8.5 热 能利 用.5 8.6 其 它配 套设 施利 用.5 9 辅助 设施.6 9.1 建 筑与 结构.6 9.2 给 排水.6 9.3 电 气与 自控.6 9.4 采 暖通 风与 空调.6 9.5 消防.7 9.6 环 境保 护.7 10 工 程施 工及 验收.7 11 运 营维 护.7 11.1 一般 规定.7 11.2 运营 管理.8 11.3 维护 管理.8 12 风 险控 制及 应急 处置.8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 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 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中 国天 楹股份 有限 公司、江 苏省 城市管 理与 行政 执法 学会、光大 环境 科技(中 国)有限公 司、常州 市环 境卫 生管理 中心、苏 州市 环境 卫生管 理处、南 京信 业能 源科技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韩丹、张宇 燕、陈逸 东、李军、夏明、郑 晓宇、王 智、童胜宝、史 东晓、何 卫东、何 晟、孙雨 清、马永 贵。1 餐 厨垃圾 与生活垃 圾焚烧 协同处理 技术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餐 厨垃 圾与 生活垃 圾焚 烧协 同处 理的 术语和 定义、总 则、基本 规定、总体 设计、预 处理、协 同处 理与 利用、辅 助设施、工 程施 工及 验收、运营 维护、风 险控 制及 应急处 置。本标准 适用 于新 建、改建 或扩建 协同 处理 工程 的 规 划、设计、施工、验 收及 运营。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 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3096 声环 境质 量标准 GB12348 工业 企业 厂界环 境噪 声排 放标 准 GB/T12801 生产 过程 安全卫 生要 求总 则 GB50007 建筑 地基 基础设 计规 范 GB50009 建筑 结构 荷载规 范 GB50013 室外 给水 设计规 范 GB50014 室外 排水 设计规 范 GB50015 建筑 给水 排水设 计规 范 GB50019 工业 建筑 供暖通 风与 空气 调节 设计 规范 GB50037 建筑 地面 设计规 范 GB50046 工业 建筑 防腐蚀 设计 规范 GB50187-2012 工业 企业 总平面 设计 规范 CJJ90 生活 垃圾 焚烧处 理工 程技 术规 范 CJJ184 餐厨 垃圾 处理技 术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餐厨垃 圾 restaurant food waste 相关企 业和 公共 机构 在食 品加工、饮 食服 务、单位 供餐等 活动 中,产生 的食 物残杂、食 品加 工 废 料和废弃 食用 油脂 等。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为使餐 厨垃 圾满 足后 续的 处理技 术要 求,对其 预先 进行的 分选、破 碎、脱水、提油 等 处 理过 程。3.3 协同处 理工 程 co-processing engineering 2 由 餐厨 垃圾处 理设施 以及 其与生 活垃圾 焚烧 厂(下 文简称“焚烧 厂”)共用 的 废弃物 处理设 施、热能利用 设施 等构 成的 工程。3.4 残渣 residue 餐厨垃 圾 在 预处 理 过 程中 分离出 的 含 有有 机颗 粒的 固相物。3.5 剩余固 相物 residual solids 餐厨 垃 圾经 过 预 处理 分离 出的所 有固 相物,包 括杂 物、残 渣等。3.6 沼渣 solid digestate 餐厨垃 圾在 厌氧 消化 过程 中 产生 的固 相物,富 含有 机质、腐殖 酸、微量 营养 元素等。4 总则 4.1 为贯彻 落实 国家 餐厨 垃圾 处理的 法规 和技 术政 策,实现餐 厨垃 圾的 减量 化、资源化 和无 害化 处 理,规范餐 厨垃 圾与 生活 垃圾 焚烧协 同处 理工 程(下文 简称“协同 处理 工程”)建设,制定 本标 准。4.2 本标准 适用 于新 建、改建 或扩建 协同 处理 工程 的规 划、设 计、施工、验 收及 运营。4.3 协同处 理工程 应采 用先进、成熟、可靠 的技 术和设 备,做 到运行 可靠、风险 可控、环境友 好、安全卫生、经 济合 理、管理 科学,可实 现降 低“邻避”效应、协 同高 效、资源 节约的 目的。4.4 协同处 理工程 建设 除应符 合本技 术标准 外,尚应符 合国家 及江苏 省现 行有关 法律法 规、技 术 标 准的规定。5 基本规 定 5.1 餐厨垃 圾产生 量较 大且已 建、在 建或拟 建焚 烧设施 的地区,可因 地制 宜考虑 餐厨垃 圾与生 活 垃 圾进行焚 烧协 同处 理。5.2 协同处 理工 程应 进行 环境 影响评 价。5.3 协同处 理工程 应做 到技术 可靠、运行稳 定、排放达 标、经 济可承 受,处理后 的残余 物应得 到 妥 善处置。6 总体设 计 6.1 一般规 定 6.1.1 协同处 理 工程 应由 主体工 程设施、辅助 工程 设施、生产管 理和生 活服 务设施 构成,并应符 合 下列规定:a)主 体 工程 设 施可 包括:计量、预处 理、油 脂储 存、焚 烧、垃 圾 热能 利用、烟气 净 化、废水处理、除 臭等 设备 和设 施。b)辅 助 工程 设 施应 包括:给排 水、电 气 与自 控、采 暖通 风 与空 调、消 防、监 测、冲 洗、消杀、维修等 设施。c)生产管 理和 生活 服务 设施 宜包括:办 公室、宿 舍、食堂等 设施。6.1.2 协同处 理 工程 宜包 括餐厨 垃圾预 处理、剩余 固相物 协同处 理、废 水协 同处理、臭气 协同处 理、热能协 同利 用等 系统。6.1.3 新建协 同处理 工程,餐厨 垃圾预 处理设 施和 生活垃 圾焚烧 厂(下 文简 称“焚 烧厂”)宜同 步 规 3 划。6.1.4 协同处 理工 程的 建设,应 考虑关 键设 备的 备用 性。6.2 建设规 模 6.2.1 协同处 理工程 的规 划建设,应根 据当地 总体 规划、环境卫 生规划、餐 厨垃圾 和生活 垃圾近 远 期预测产 生量 及收 集率,并 考虑焚 烧厂 协同 处理 能力,合理 确定 餐厨 垃圾 预处 理设施 与焚 烧厂 的 处 理 规 模与分期 建设 要求。6.2.2 餐厨垃 圾预 测产 生量,可 根据当 地实 际统 计数 据及 增长率 确定,也 可按 人均 日产生 量进 行估 算,人均日 产生 量估 算宜 按 餐厨垃 圾处 理技 术规 范CJJ 184 执 行。6.3 选址 6.3.1 已建、在 建、拟 建焚 烧厂 的 地区,宜 在焚 烧厂 毗邻 位 置或焚 烧厂 内规 划建 设餐 厨垃圾 处理 设施。6.3.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建设 时,应 综合考 虑服 务区域、餐厨 垃圾收 集运 输能力 等因素,适当 预 留扩建用 地或 主厂 房扩 建端。6.3.3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选址 应结合 焚烧厂 协同 处理衔 接条件 及交通 运输、供电、给排 水等基 础 设施条件,合 理布 局,并应 利于节 约用 地和 成本,利 于控制 对周 围环 境的 影响。6.3.4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建设 时,选 址应处 于工 程地质 和水文 地质条 件相 对稳定 的区域,应符 合 当地城市 总体 规划、环 境及 卫生等 相关 要求。6.4 总图设 计 6.4.1 协同处 理工程 各项 设施应 按功能 分区合 理布 局,平 面和竖 向设计 经济 合理,满足工 艺流程 的 要求,用 地指 标应 符合 国家 及当地 土地、规 划等 行政 主管部 门的 规定。6.4.2 总平面 布置应 最大 程度地 减少垃 圾卸料 及处 理过程 中的臭 气、废 水、噪声等 对厂内 设施及 周 围环境的 影响。6.4.3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与焚 烧厂同 址建设 时,厂内通 向餐厨 垃圾预 处理 设施卸 料平台 的道路 宜 与焚烧厂 共用。6.4.4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采用 高台卸 料方式 时,如通向 卸料平 台的坡 道无 法与焚 烧厂共 用时,坡 道应根据 地形 条件、物 流需 求合理 布置,且 应符 合 工业企 业总 平面 设计 规范 GB 50187-2012 的规定。6.4.5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宜设 置应急 停车场,应 急停车 场应优 先考虑 与焚 烧厂共 用,不 具备共 用 条件时,应急 停车 场宜 设在 卸料间 物流 出入 口附 近。7 预处理 7.1 一般规 定 7.1.1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备 设施 应具有 耐冲 击负 荷、耐腐 蚀、耐 磨损、防 粘黏、防 缠绕等 性能。7.1.2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生产 线应 做到全 程密 闭,无异 味溢 出。7.1.3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宜包 括接 料与输 送、杂物 分离、油 脂提取 等工 序。7.1.4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应做 到日 进日清。7.2 接料与 输送 7.2.1 餐厨垃 圾应 单独 收集 运输,不得 混入 有害 垃圾、建 筑垃圾 与其 他垃 圾。7.2.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进出 料,以 及其与 焚烧 厂协同 处理的 废弃物、协 同利用 的能源 均宜分 别 进行计量,并 规范 建立 相应 台账。4 7.2.3 餐厨垃 圾接 料和 输送 过程 中应避 免餐 厨垃 圾抛 洒和 散落。7.2.4 餐厨垃 圾卸 料间 应设 置地 面和设 备冲 洗及 废水 导排 设施。7.2.5 餐厨垃 圾的 接料 应符 合下 列规定:a)卸料平 台尺 寸应 满足 餐厨 垃圾最 大收 运车 的卸 料作 业。b)接 料 仓底 部 应设 置滤 网,可 实 现最 大 限度 滤水,滤网 孔 不得 堵 塞,保证 输 送机 连 续稳 定和可靠运行。c)接 料 仓应 配 置餐 厨废 水 收集 箱,餐 厨 废水 收集 箱 能够 满 足接 料 装置 排出 的 餐厨 废 水的 收集和储存的 要求。7.2.6 餐厨垃 圾的 输送 设施 应全 程保持 密闭,并 具有 防漏 水措施。7.3 杂物分 离 7.3.1 餐厨垃 圾的 杂物 分离 宜采 用分选、破 碎、脱水 等工 序的一 种或 几种 组合。7.3.2 餐厨垃 圾分 选系 统的 设置 应符合 下列 规定:a)分 选 系统 宜 根据 后续 提 油设 备 及稳 定 运营 的要 求 设置 多 级分 选,多 级分 选 可选 用 以下 分选方式:粗 大杂 物分 选、重质 分选(陶瓷、砂 石等)、轻质分 选(塑料 等)。b)分选后 的餐 厨垃 圾中 杂物 含量应 小 于 5%。c)杂物分 选设 备宜 设置 冲洗 功能。7.3.3 餐厨垃 圾破 碎系 统的 设置 应符合 下列 规定:a)破 碎 系统 应 将餐 厨垃 圾 破碎 成 一定 粒 度范 围内 的 颗粒,颗粒 粒 径应 根据 物 料性 质 和后 续设备的处理 需求 而定。b)破碎设 备应 具有 防卡 堵防 缠绕功 能,防止 硬物 及柔 性杂物 损坏 设备。c)破碎设 备应 便于 清洗。7.3.4 餐厨垃 圾分 离出 的杂 物中,有回 收利 用价 值的 宜回 收利用,剩 余的 宜进 行焚 烧协同 处理。7.3.5 除杂后 的餐 厨垃 圾,宜进 入后续 油脂 提取 系统。7.4 油脂提 取 7.4.1 餐厨垃 圾的 油脂 提取 可包 括制浆、湿 热处 理、提油 等步骤。7.4.2 设置餐 厨垃圾 制浆 系统的,制浆 系统将 餐厨 垃圾破 碎后的 浆料粒 径和 含固率 应根据 后续设 备 处理需求 而定。7.4.3 除 杂 后 的 餐 厨 垃 圾 宜 经 过 湿 热 处 理 后 进 入 油 脂 分 离 设 备 进 行 提 油。湿 热 处 理 温 度 不 宜 低 于70。7.4.4 餐厨垃 圾液 相油 脂分 离收 集率不 应低 于 90%,提取 到的粗 油脂 含杂 率宜 小 于3%。7.4.5 粗油脂 严禁 以任 何形 式进 入食物 链,应交 给有 资质 的油脂 处理 单位 进行 深度 处理和 利用。7.4.6 提油后 的废 水宜 输送 至焚 烧厂渗 滤液 处理 系统 进行 协同处 理。7.4.7 提油后 的脱 水残 渣可 进行 焚烧协 同处 理。8 协同处 理与 利用 8.1 一般规 定 8.1.1 协同处 理与利 用的 环节宜 包括废 弃物(如剩 余固相 物、废 水、臭 气)协同处 理、热 能协同 利 用以及其 它配 套设 施(如计 量设施、办 公设 施、给排 水系统)协 同利 用。8.1.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产生 的所有 废弃物(剩 余 固相 物、废 水、臭 气)可进入 焚烧厂 配套设 施 进行协同 处理。5 8.1.3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产生 的部分 废弃物(剩 余固相 物、废 水)经 过厌 氧消化、好氧 生物处 理 或饲料化 处理 后,产生 的二 次污染 物(沼渣、沼液、不可降 解物)处 置,可 参 照本标 准执 行,进入 焚烧 厂配套设 施进 行协 同处 理。8.1.4 当焚烧 厂满足 餐厨 垃圾预 处理设 施协同 需求 时,餐 厨垃圾 预处理 设施 宜与焚 烧厂协 同,协 同 工艺应同 时满 足二 者的 需求 并达到 环评 批复 的环 保要 求;当 既有 焚烧 厂不 满足 餐 厨垃圾 预处 理设 施协 同 需求时,餐厨 垃圾 预处 理设 施应建 设配 套工 艺。8.2 剩余固 相物 处理 8.2.1 适合焚 烧处 理的 餐厨 垃圾 剩余固 相 物 的含 水率 不宜 大于 75%。8.2.2 适合焚 烧处理 的餐 厨垃圾 剩余固 相物经 统一 收集后,宜先 送至焚 烧厂 垃圾池 与生活 垃圾混 合 堆放,再 进入 焚烧 炉进 行焚 烧协同 处理。8.2.3 餐厨垃 圾剩 余固 相物 运送 至焚烧 设施 的过 程,应全 程密闭,防 止抛 洒散 落和 臭气散 发。8.3 废水处 理 8.3.1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产生 废水的 主要环 节包 括预处 理过程 以及餐 厨垃 圾收运 车、卸 料平台、接料仓的 冲洗 过程。8.3.2 产生的 废水经 计量 后,宜 优先考 虑经过 适当 处理后 进入焚 烧厂渗 滤液 处理系 统协同 处理,其 进水水量 和水 质应 满足 焚烧 厂渗滤 液处 理系 统进 水要 求。8.3.3 渗滤液 处理系 统应 具有足 够的抗 冲击负 荷能 力。如 既 有焚 烧厂渗 滤液 系统抗 冲击负 荷能力 不 足时,餐 厨垃 圾处 理设 施应 配置出 水调 节设 施作 为缓 冲。8.3.4 渗滤液 处理 排放 指标,应 满足环 评批 复要 求。8.4 臭气处 理 8.4.1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产生 臭气的 主要 环节 包括 接料、输送、杂 物分 离、油脂 提取等 过程。8.4.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产生 臭气的 各个环 节应 采取密 闭措施,并应 设置 臭气收 集设施。不能 密 闭的部位 应设 置局 部吸 风装 置。具 体措 施如 下:a)卸料间 和生 产车 间应 保持 密闭和 整体 微负 压控 制,并安装 负压 检测 装置 实时 监控负 压水 平;b)接料仓 应配 置密 封盖 板和 臭气吸 风接 口;c)关键过 料设 备均 应采 用全 密闭设 计,同时 设置 臭气 吸风接 口。8.4.3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产生 的臭气 应优 先考 虑进 入焚 烧炉助 燃协 同处 置。8.4.4 当焚烧 厂无 法接 收餐 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全 部臭 气时,餐厨 臭气 宜按 高浓 度、中 低浓度 分别 收集,高浓度 臭气 应优 先进 入焚 烧炉助 燃,剩余 臭气 进入 单独设 置的 臭气 处理 系统。8.4.5 臭气协 同处理 应充 分考虑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臭气 的高温、含油 特性 以及焚 烧厂的 臭气接 收 能力。8.4.6 协同处 理工程 应设 置臭气 应急处 理系统,满 足处理 协同处 理工程 内所 有臭气 的需求,臭气 处 理后应满 足环 评批 复要 求。8.5 热能利 用 8.5.1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热能 需求主 要环 节包 括油 脂提 取、油 脂储 存等 过程。8.5.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 应优 先考虑 利用焚 烧厂 热能作 为系统 热源,当焚 烧厂以 单台汽 轮机抽 汽 作为热源 时,应设 置备 用热 源。8.5.3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与焚 烧厂之 间热 能交 换宜 设置 计量装 置。8.6 其它配 套设 施利 用 6 8.6.1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宜优 先选择 与焚烧 厂共 用进料 通道、计量设 施,有条件 的项目 可共用 卸 料平台,并应 对交 通路 线进 行统筹 规划。8.6.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应优 先考虑 与焚烧 厂共 用办公 设施、给排水 系统、消防 系统、生活服 务 设施等公 用设 施。9 辅助设 施 9.1 建筑与 结构 9.1.1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建筑 的风格 及色调 应与 焚烧厂 内外环 境相协 调,造型应 简洁大 方、经 济 实用。9.1.2 厂房设 计布置 应满 足工 艺 设备安 装、维 护、检修、物料输 送、污 染控 制等要 求,各 作业区 应 保证人流、物 流分 开设 置,各自出 入顺 畅。9.1.3 厂房楼(地)面 设计,除 满足工 艺要 求外,应 符合 建筑 地面 设计 规范 GB 50037 与 建筑 结构荷载 规范GB 50009 的 规定,应满足 耐腐 蚀、防 渗水等 要求,对可 能被腐 蚀介质 侵蚀的 部位,应 按工业 建筑 防腐 蚀设 计规 范GB 50046 执行 相应 的 防腐措 施。9.1.4 对可能 产生臭 气的 车间采 取有组 织收集 达标 处理,其他建 筑物宜 采用 自然通 风,窗 户设计 应 有利于组 织自 然风。9.1.5 建筑防 火设 计应 符合 建 筑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16、建 筑 内 部装 修设 计防 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9.1.6 地基基 础设 计应 符合 建 筑地基 基础 设计 规范 GB 50007 的规 定。9.2 给排水 9.2.1 厂内给 水工 程设 计应 符合 室 外给 水设 计规 范 GB 50013 和 建 筑给 水排 水设 计规范 GB 50015的规定。9.2.2 餐厨垃 圾预处 理生 产用水 应包括 工艺用 水、车辆冲 洗用水、地面 冲洗 用水、绿化用 水及消 防 用水等,各项 用水 量应 根据 各工艺 要求 确定。生 产用 水水源 选择 及供 水系 统设 计,应 充分 考虑 节水。9.2.3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过程 中的 工艺用 水宜 使用 再生 水,不宜使 用新 鲜水。9.2.4 厂内排 水工 程设 计应 符合 室外 排水 设计 规范 GB 50014、建 筑给 水排 水设 计规范 GB 50015以及 生活 垃圾 焚烧 处理 工程技 术规 范CJJ 90 的 规定。9.3 电气与 自控 9.3.1 厂内电 气设 计应 符合 餐 厨垃圾 处理 技术 规范 CJJ 184 及 生活 垃圾 焚烧 处 理工程 技术 规范 CJJ 90 的 规定。9.3.2 电气布 置区 域应 采用 防鼠 破坏措 施。9.3.3 厂内自 动化 控制 系统 宜采 用集散 控制 系统(DCS),宜包括:计 量系 统、餐厨 垃圾预 处理 系统、通风除 臭系 统和 其他 必要 的控制 系统。9.3.4 车间内 应根 据安 全运 行监 控要求,设 置必 要的 视频 监控设 施。9.4 采暖通 风与 空调 9.4.1 易产生 挥发 气体 和臭 味的 部位应 设置 通风 除臭 设施。散 发较 多挥 发性 气体 和臭 味的部 位或 房间,应采用 局部 机械 排风 除臭 的通风 工艺。散 发少 量挥 发 性气体 和臭 味的 部位 或房 间,宜 采用 全面 通风 换 气。9.4.2 采暖通 风与 空调 工程 设计 应符合 工 业建 筑供 暖通 风与空 气调 节设 计规 范GB 50019 的规定。7 9.5 消防 9.5.1 餐厨垃 圾预处 理设 施和焚 烧设施 应设置 室内 外消防 系统,并应符 合建 筑设计 防火及 火灾报 警 相关规范 要求。9.5.2 油脂储 存区、废 水收 集池 等可燃 气体 易散 发场 所的 电气设 备及 装置 应采 用防 爆、防 静电 设计。9.5.3 油脂储 存区、电 气设 备间 和中央 控制 室等 火灾 易发 部位或 房间,应 设消 防报 警设施。9.6 环境保 护 9.6.1 厂内各 类设 施的 噪声 处理 应符合 下列 规定:a)高 噪 声设 备 应采 取有 效 的隔 声、吸 声、降 噪等 措 施。具 体措 施 如下:分 选 设备、破碎 设备、水 泵、风 机 等应 采用 低 噪声 设 备;高 噪声 设备 应 布置 在 密闭 的 建筑 物内,并远 离 厂界 布置;产生振 动的 设备 应采 用隔 振措施。b)作业区 的噪 声应 符合 标 准声环 境质 量标 准 GB 3096 的 规定,厂 界噪 声应 符 合 工业 企业 厂界环境 噪声 排放 标准 GB 12348 的规 定。9.6.2 厂内各 类设 施的 环境 监测 内容应 包括:a)工作场 所监 测内 容应 包括:噪声、有 害气 体(H2S、NH3 等)等。b)排气口 监测 内容 应包 括:有害气 体(H2S、SO2、NH3 等)等。c)厂界监 测内 容应 包括:噪 声、臭气 浓度、有害 气体(H2S、SO2、NH3 等)、排 放污 水水 质指标(CODCr、BOD5、NH3-N 等)等。10 工程施 工及 验收 10.1 协同处 理工 程应 按工 程设 计文件、设 备技 术文 件等 组织施 工和 安装,对 工程 的变更 应在 取 得 设 计方出具 的设 计变 更文 件后 实施。10.2 协同处 理工 程的 各隐 蔽工 程未经 验收 时,不得 实施 后续工 程。10.3 施工中 使用 的设 备和 材料 均应有 技术 质量 鉴定 文件 或合格 证明 文件,安 装前 应进行 验收。10.4 协同处 理工 程验 收除 应按 国家现 行相 关验 收标 准进 行外,还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各 设 备设 施 均分 别进 行 空载 和 满载 联 动试 运行 合 格,联 动试 运 行一 次持 续 时间 应 大于 单班作业时间,并 宜持 续联 动试 运不少 于 3 天。b)处理量 和各 项技 术参 数均 达到设 计规 定。10.5 协同处 理工 程竣 工验 收前,严禁 处理 生产 线投 入使 用。11 运营维 护 11.1 一般规 定 11.1.1 协同处 理工 程应 根据 工艺 设备系 统的 结构 和性 能制 订相应 的操 作规 程和 工艺 管理手 册,定 期 对相关设 施进 行维 护管 理,满足生 产需 求。11.1.2 协同处 理工 程运 行管 理、操作和 维护 人员 应按 规程 进行操 作,保 证设 施运 行 可靠,环 保措 施有效,污 染物 达标 排放。11.1.3 运营人 员上 岗前 应进 行培 训,车 辆及 特种 设备 操作 人员应 按照 相关 规定 持证 上岗。11.1.4 应加强“两 票三 制”管理,保障 运 行 维护 安全。11.1.5 应在行 业主 管部 门及 卫生 防疫部 门的 指导 下建 立疫 情防控 管理 制度,对 作业 人 员进行 疫情 安 全防护培 训。8 11.1.6 重大传 染病 疫情 期间,运 营人员 应根 据国 家及 地方 相关防 疫要 求做 好个 人防 护,并 每日 上 报 个人健康 状况,存 在健 康风 险的人 员不 应上 岗。11.1.7 安全生 产、劳动 卫生 应符 合 建 设项 目(工程)劳 动安全 卫生 监察 规定(劳动部(1996)第3 号令)、生 产过 程安 全卫生 要求 总则 GB/T 12801 和 工 业企 业设 计卫 生标准 GB Z1 的规 定。11.2 运营管 理 11.2.1 运营管 理人 员应 熟悉 设备 运行管 理制 度,熟悉 设备 运行技 术指 标,掌握 其岗 位运行 维护 要 求,遵守安 全操 作规 程。11.2.2 设备启 动前 应做 好全 面检 查和准 备工 作,确认 无误 后方可 开机 运行。11.2.3 运行人 员必 须做 好交 接班 记录,当班 所发 生问 题应 及时处 理,如未 能处 理对 当班所 遗留 问 题 应在交接 班时 详细 交代。11.2.4 运营管 理人 员应 定时 巡检 所操作 或管 辖设 备的 运行 状况,并应 及时 准确 做好 运行纪 录;发 现 设备运行 异常 时,应采 取相 应处理 措施,并 应及 时上 报;重 大工 艺调 整必 须履 行申报 程序。11.2.5 应建立 规范 的协 同处 理台 账,餐 厨垃 圾协 同处 理与 产生、收集、运 输应 实行 联单管 理制 度;计量设施 应运 行规 范,信息 记录应 完整、清 晰、及时 和准确;应 与监 管部 门联 网,共 同打 造智 慧化管理平台。11.2.6 餐厨垃 圾卸 料间 和预 处理 车间等 场地,应 定期 采取 灭蚊蝇 和消 毒等 措施。11.2.7 在重大 传染 病疫 情期 间,应根据 相关 防疫 要求 做好 科学消 毒,设备 进料 口、出渣口、检 查 口 等易造成 泄漏 的部 位应 重点 加强消 毒措 施。11.2.8 运营管 理应 做到 安全 生产 制度明 晰,生产、环 保、消 防和交 通等 方面 的安 全执 行严格,避 免 安全事故;应 保持 厂区 整洁,安全 警示 标志 清晰 醒目;应做 到防 火、防爆 和防 雷电及 防突 发事 件 等 应 急 预案完善,职 责分 明,定期 演练。11.3 维护管 理 11.3.1 运营管 理人 员应 制订 设备 维护保 养计 划,包括 设备 仪器固 定资 产卡、部 件保 养记录 和设 备 维 修保养时 间表 等。11.3.2 运行人 员应 定期 对设 备和 辅助设 施进 行校 验和 检修 维护,确保 卫生 防疫 设备 和 防护用 品处 于 正常工作 状态,不 得擅 自拆 除或停 止使 用。11.3.3 协同处 理工 程在 餐厨 垃圾 预处理 设施 故障 检修 停机 期间,应通 知焚 烧厂 采取 相应措 施,及 时 调整餐厨 垃圾 产生 的剩 余固 相物、废水、臭 气输 送通 道,确 保焚 烧厂 运行 稳定 和避免 环境 污染。11.3.4 协同处 理工 程在 焚烧 厂故 障检修 停机 期间,应 通知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采取 相应措 施,及 时 调整其剩 余固 相物、废 水、臭气输 送通 道、供热 设施 及公用 设施,餐 厨垃 圾预 处理设 施宜 启动 相 应 的 应 急预案。12 风险控 制及 应急 处置 12.1 餐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和焚 烧厂 应 联合 成立 风险 管理 小组和 应急 处置 小组,制 定组织 结构,并 明 确人员分 工和 岗位 职责。12.2 应根据 餐厨 垃圾 预处 理设 施和焚 烧厂 协同 运行 的特 点,制 定风 险点 分析 及预 防方案,定 期 组 织 员工进行 培训、学 习。12.3 应加强 危险 源辨 识及 风险 管理,定 期对 设备 进行 安 全检测,对安 全设 施进 行 维护,并 记录 保存 检测内容、时 间及 人员。12.4 应制定 餐厨 垃圾 污染 突发 事件防 范和 重大 传染 病疫 情专项 的应 急预 案,并报 相关主 管 部 门 备 案。9 12.5 应建立 易发 事故 点和 面的 档案及 事故 发生 的分 布图,制定 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配 套相 应 的 设 备和设施。12.6 应在餐 厨垃 圾预 处理 设施 和焚烧 厂之 间建 立联 动 风 险控制 及应 急处 置,定期 开展联 合 应 急 演 练。12.7 应制定 火灾 预防 措施,加 强火源 的管 理,明确 严禁 烟火区 域并 设置 警示 牌,车间应 加强 通 风,用火作业 时应 有专 人监 护。12.8 应配备 危险 气体(CH4、H2S 等)和危 险化 学品 的监 测、控 制与 防护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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