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作业规范DB37/T 4444—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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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CCS R 11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4442021 城 市轨 道交 通列 车驾 驶员 作业 规范 Operation criterion for train dri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21-11-17 发布 2021-12-17 实施 山 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37/T 4444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岗位职责.1 5 总体要求.2 5.1 基本要 求.2 5.2 安全要 求.2 5.3 手指口 呼要求.2 5.4 用语要 求.2 6 正常情况 下的作业.3 6.1 一般要 求.3 6.2 驾驶作 业开始前.3 6.3 驾驶作 业期间.3 6.4 驾驶作 业结束.5 7 非正常情 况下的作业.5 7.1 一般要 求.5 7.2 运营突 发事件.6 7.3 设备故 障.6 7.4 自然灾 害.6 7.5 社会安 全事件.6 DB37/T 444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迟 胜超、刘纪 俭、杨晓东、王开云、陈阳、魏松、谢鹏程、柴伟元、徐 向华、吴德鑫、乔志刚、王磊、何延华、沈峥、凌亮、李星汉、刘威、王金良、秦林林、冯洪振、吴学锋、张耀、张红江、董俞伯、彭震彪、厉运涛、侯朝阳、王刚、王淦鑫、李兆强、宫巧丽、闫帅、姜钰。DB37/T 44442021 1 城市轨 道交通 列车驾 驶员作 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的岗位职责、总体要求、正常情况下的作业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电客车驾驶员,有轨电车驾驶员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全自动线路驾驶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列车驾驶员 train driver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作业的人员。来源:JT/T 1003.12015,定义3.2 3.2 站台门 platform screen door 安装在车站站台,将站台轨行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级控制开启与关闭的连续屏障。来源:JT/T 11852018,定义3.16 3.3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地铁、轻轨和单轨系统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来源:JT/T 1003.12015,定义3.6 3.4 调度员 controller 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调度作业资格,从事调度岗位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行车调度员、车辆基地调度员、电力调度员、环控调度员和维修调度员等。来源:GB/T 300122013,定义3.11,有修改 4 岗位职责 4.1 列车驾驶员负责正线、辅助线和车辆基地内列车驾驶。4.2 列车驾驶员 负责根据列 车运行计划 的要求驾驶 列车运行,按照作业计 划,安全、及时完成驾 驶作业任务。4.3 列车驾驶员在正线及辅助线应服从行车调度员指挥,在车辆基地应服从车辆基地调度员指挥。DB37/T 44442021 2 4.4 列车驾驶员 负责对列车 的运行状态 和相关行车 设备进行监 控,对信号 机、道岔显 示状态、行 车标志标识及前方进路情况进行不间断瞭望,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4.5 列车驾驶员负责列车发生故障、事件或事故时,按行车/车辆基 地调度员指令处置,在载有乘客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列车广播向乘客说明。5 总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岗期间行为举止端正、精神饱满、礼貌服务。5.1.2 在岗期间应着装统一、规范,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穿着整洁、仪表端庄。5.1.3 在岗期间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守岗尽责、服从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5.1.4 宜定期接受心理测试。5.1.5 接收行车调度员全线调令时,宜由备用车列车驾驶员或终点站待乘驾驶员进行复诵。5.1.6 驾驶非载客列车时宜关闭客室照明、空调。5.1.7 手动驾驶练习宜在非高峰期开展。5.2 安全要求 5.2.1 不应擅自改变列车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5.2.2 不应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5.2.3 不应在运行中上下车。5.2.4 值乘正线/车 辆基地备用车待令时,不应出现向轨行区乱丢杂物、使用手机、睡 觉 等 违 纪 行 为。5.2.5 驾驶期间应严格按照限速运行,不应超速。5.2.6 驾驶期间不应携带与行车无关物品,不应出现使用手机、看杂志等与行车无关的事情。5.2.7 需徒步进出轨行区时,经行车/车辆基 地调度员同意,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方可按规定线路进出轨行区。5.2.8 列车驾驶员单次值乘的作业时长不应超过 2 h,连续值乘间隔应不小于 15 min,班次 与班次之间不应少于 4 h。5.3 手指口呼要求 5.3.1 驾驶期间应认真执行手指口呼要求,呼唤应眼到、手到、口到。5.3.2 手指时应单 臂直伸握拳,大拇指按 住无名指,食指与中指 伸出,指向 所确认的设 备、设施,确认后手臂自然放下。5.3.3 手指口呼行 车标志标识、信号时,应掌握好准 确地点,提 前查看确认,及时呼唤,以免造成 漏呼、错呼。5.4 用语要求 5.4.1 在岗期间,应使用标准用语,应使用普通话,应声音洪亮、吐字清晰、明朗利索。5.4.2 在岗期间数字发音标准宜按表 1 的 要求执行。表1 数字发音标准 数字 1 2 3 4 5 6 7 8 9 0 发音 yo ling sn s w li gui b ji dng 汉字 幺 两 三 四 五 六 拐 八 九 洞 DB37/T 44442021 3 6 正常情况下的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列车驾驶员 应按照规定 进行行车记 录,包括调 度命令记录、值乘计划 和运营情况(含故障)记录等。6.1.2 列车推进运行时,应在列车运行方向前端驾驶室由具备引导资格的人引导。6.1.3 列车运行过程中,应对广播等服务设备做好监控。6.2 驾驶作业开始前 6.2.1 出勤 6.2.1.1 出勤前应充分休息,确保精神状态良好。6.2.1.2 正线出勤应至少提前 20 min 到达出勤 地点,车辆基地出勤应至少提前 30 min 到达出勤 地点。6.2.1.3 出勤前 8 h 内 禁止饮酒,出勤时应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测试合格值不应高于 20 mg/1 00 mL),对于酒精测试不合格的列车驾驶员,应安排其他人员顶替。6.2.1.4 出勤时宜进行血压等生理健康测试或生理健康声明。6.2.1.5 出勤前应抄写行车注意事项及调度命令。6.2.1.6 出勤前应领取行车备品(驾驶员日志、手持台、列车相关钥匙、手电筒等),确认功能正常。6.2.2 整备 6.2.2.1 整备前不应未确认禁动标志盲目检车,不应触摸带电部件,不应跨越地沟。6.2.2.2 上车整备前应确认以下内容:a)确认股道及车组号正确;b)列车前方进路无人/异物 侵入限界;c)列车两侧无人/异物侵入 限界;d)列车上下无人/异物侵入 限界;e)列车无禁动标志。6.2.2.3 应做好列车检查和试验,确保列车技术状态良好。6.2.2.4 应对两端驾驶室进行检查,确认各设备处于规定位置,灭火器、随车工具等备品齐全。6.2.2.5 整备作业遵循先静检,后动检的原则。6.2.2.6 未经整备的列车,不应驾驶运行。6.3 驾驶作业期间 6.3.1 出、回场 6.3.1.1 出场 6.3.1.1.1 确认列车满足出场条件后向车辆基地调度员报告。6.3.1.1.2 接到出场命令后确认信号开放、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移动列车。6.3.1.1.3 库内运行不宜超过 5 km/h,场内其他 区域速度不宜超过 25 km/h。6.3.1.1.4 列车在转换 轨一度停车,确认车载 台转换成功,车次、目 的地码正确,联系行车 调度员申请进入正线。6.3.1.1.5 得到行车调度员命令后,确认信号、道岔正确后驾驶列车进入正线。6.3.1.2 回场 DB37/T 44442021 4 6.3.1.2.1 列车到达转换轨一度停车后,确认车载台转换成功后联系车辆基地调度员申请回场。6.3.1.2.2 凭车辆基地调度员回场命令,沿途确认道岔、信号正确后回场。6.3.1.2.3 进库前应确认库门开启到位、接触轨/接触网、信号设备、站台门以及线路设备设施状态和有无损坏、侵入限界情况。6.3.1.2.4 到达预定位置后按 6.4.1 的规定收车。6.3.2 正线作业 6.3.2.1 压道 6.3.2.1.1 压道列车应采用人工驾驶模式。6.3.2.1.2 压道列车不进行载客作业,沿途不停站通过。6.3.2.1.3 压道过程中重点关注接触轨/接触网 及线路设备设施有无损坏、侵入限界情况。6.3.2.2 区间运行 6.3.2.2.1 根据列车运行图要求行车,确认好行车凭证。6.3.2.2.2 运行中保持不间断瞭望,确认广播正常。6.3.2.2.3 人工驾驶时不应急推、快拉,保持列车平稳运行。6.3.2.2.4 人工驾驶停 车时控制好 列车对标精 准度(误差 不得超过本 线路设计预 留的停车精 度误差范围)。6.3.2.3 站台作业 6.3.2.3.1 列车停稳后上站台立岗作业,确认站台门、车门打开后,面向站台,观察乘客上下车情况,确认列车与站台门间空隙安全。6.3.2.3.2 站台门、车门关闭后,确认车门与站台门之间无夹人夹物后进入驾驶室。6.3.2.3.3 手动操作站台门开/关时,应遵循“先开/关站台 门,后开/关 车门”的顺序进行操作。6.3.2.3.4 在换乘站开门时间不宜低于 15 s,其他车站不宜低于 10 s。6.3.2.3.5 关门后宜在 15 s 内动车。6.3.2.4 折返作业 6.3.2.4.1 优先采用无人自动折返模式进行折返作业。6.3.2.4.2 折返作业需清客时,应确认清客广播播放正确。6.3.2.4.3 接车列车驾驶员上车后,应确认驾驶室设备状态正常。6.3.2.4.4 确认接车列车驾驶员上车后,凭站务人员清客“好了”信号关门,关门后进行折返作业。6.3.2.5 交接班作业 6.3.2.5.1 接车列车驾驶员应在列车到达指定位置前立岗接车。6.3.2.5.2 交接班作业时,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列车车次;b)行车调度员命令;c)列车、线路等与行车相关设备设施的状态。6.3.3 车辆基地作业 6.3.3.1 洗车作业 DB37/T 44442021 5 6.3.3.1.1 凭洗车开放信号进行洗车作业。6.3.3.1.2 洗车过程中列车车门应关闭,不应打开车门。6.3.3.1.3 洗车库内限速 3 km/h,运行中应加强监控。6.3.3.1.4 进行端洗前,应将列车刮雨器置于中位。6.3.3.2 调车作业 6.3.3.2.1 收到调车作 业单后,应 通过调车作 业单认真确 认内容及安 全注意事项,防溜措施 未撤除时不应动车。6.3.3.2.2 调车作业中,每一步骤完成后应及时在调车作业单上标注。6.3.3.2.3 调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动车:a)调车作业目的不清;b)凭自身动力动车时,列车或单元车没有制动;c)车辆没有经过检查;d)作业人员位置不清。6.3.3.3 调试作业 6.3.3.3.1 调试作业宜安排独立上岗 1 年及以 上的列车驾驶员值乘。6.3.3.3.2 对于高速调试等风险较高的调试作业宜安排两名列车驾驶员值乘。6.3.3.3.3 调试作业前应学习掌握调试内容和注意事项。6.3.3.3.4 调试中接到调度命令或调试负责人指令,确认具备调试条件后方可按要求开始调试。6.3.3.3.5 列车驾驶员应拒绝调试的情况包括:a)调试指令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规章时;b)设备(列车、线路等)有异常,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c)无调试负责人在场时;d)作业计划与实际作业内容不一致时。6.4 驾驶作业结束 6.4.1 收车 6.4.1.1 收车时应将列车空调、辅助逆变器、主控钥匙、蓄电池等设备置于未激活状态。6.4.1.2 收车完毕带齐行车备品离开驾驶室。6.4.1.3 离开驾驶室时应锁闭驾驶室侧门。6.4.2 退勤 6.4.2.1 汇报值乘车次运营情况,归还行车备品。6.4.2.2 查看并记录下一班次的出勤时间、地点及车次。6.4.2.3 如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列车故障,将故障及处理情况如实报告。7 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 7.1 一般要求 7.1.1 如故障、事 件、事故伴 有火情或出 现危及人员 生命安全时,应按“先 救人,救人 与处理事故 同步进行”的原则处理。DB37/T 44442021 6 7.1.2 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件、事故时,应按“先通后复”的原则处理。7.1.3 列车在区间 发生异常情 况时,在确 保安全的前 提下应尽量 驾驶列车进 站,如列车 被迫在区间 停车,应及时播放广播安抚乘客。7.1.4 遇设备故障、事件/事故时,列车驾驶员应及时向行车/车辆基地 调度员汇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应擅自动车。7.2 运营突发事件 7.2.1 发现人员非 法进入行车 区域时,列 车驾驶员应 立即采取紧 急措施并向 行车调度员 报告,并根 据行车调度员执行。7.2.2 紧急情况下,列车驾驶员应立即向行车调度员申请组织区间疏散乘客。7.2.3 列车驾驶过程中不应擅自退行、推进运行,如需退行、推进运行应得到行车/车辆基地调度员同意。7.2.4 列车停站越 过停车标未 超过可退行 距离需退行 时,列车驾 驶员应退行 列车,推进 退行速度不 应超过 5 km/h。7.2.5 列车驾驶员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可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报告行车/车辆基地调度员。7.3 设备故障 7.3.1 列车因故障需在车站待令时应开门待令。7.3.2 自动驾驶模式下,列车发生故障迫停时,应及时将操作手柄拉至制动位。7.3.3 遇设备故障时,列车驾驶员应及时向行车/车辆基 地调度员汇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应擅自动车。7.3.4 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5 km/h;连挂后 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30 km/h,牵引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45 km/h;任一列车 载客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 km/h。7.4 自然灾害 7.4.1 发生气象灾 害等自然灾 害时,列车 驾驶员应加 强巡查,遇 危及行车安 全情况时,列车驾驶员 应及时采取限速或停车措施同时报告行车/车辆基 地调度员,并根据行车/车辆基地调度员命令执行。7.4.2 发生地震时,列车驾驶 员应尽量维 持列车运行 至前方车站,如列车被 迫在区间停 车时,列车 驾驶员应按行车调度员命令组织乘客区间疏散。7.4.3 对于地面及高架线路,遇到空转滑行、影响瞭望等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调度员。7.4.4 遇雾、霾、雨、雪、沙 尘等恶劣天 气瞭望困难 时,地面及 高架线路列 车应开启前 照灯,限速 运行,适时鸣笛。当瞭望距离不足 100 m、50 m、30 m 时,列车运行速度分别不应超过 50 km/h、30 km/h、15 km/h;瞭 望距离不足 5 m 时,列车驾 驶员应立即停车。列车驾驶员无法看清信号机显示、道岔位置时,应停车确认,严禁臆测行车。7.5 社会安全事件 列车在地下或高架线路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列车驾驶员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并根据行车调度员命令执行;列车不能维持进站或继续运行无法确保安全的,应立即组织区间疏散,列车驾驶员应向乘客告知疏散方向,组织乘客逃生,并报告行车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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