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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公司业务资格说明和免责条款 。 Table_IndustryData Table_QuotePic 近 6 个月 行业指数 与沪深 300 比较 Table_Author 分析师: 周菁 Tel: 021-53686158 E-mail: zhoujingshzq SAC 证书编号: S0870518070002 Table_Summary 主要观点 民促法送审稿发布,核心仍是坚持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 此 次送审稿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其内在核心 均是要加强分类制度的规范管理,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更加突出了实质性分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部分条款旨在消除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事的灰色地带,并明确了分类支持措施, 肯定了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且 对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办学自主权等关键要素作出了说明,使得监管更加细致、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为送审稿,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可能将进一步修订,最终定稿如何仍待持续关注。 高等教育:原则上 并购逻辑 不受影响,可能加速营利性变更 原则上,民办高校 可 进行营利性登记,因此可不受第 12 条规定限制 ,外延并购 逻辑不受影响,但未来将更倾向于标的先做营利性变更再考虑对其兼并收购,此举可能会加速目前尚未作出选择的标的提前进行营利性变更。同时,由于第 7 条规定,营利性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可能被强制性退出,出售意愿增强, 使得潜在的独立学院标的数量增加。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变更后, 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减少、土地非划拨使得获取成本增加,导致综合 运营成本上升,未来的风险点主要在于盈利水平的下滑, 需要修炼内功,以高质量办学获得市场认可,通过在校学生人数增长、学费提价及多元化自身教育业务 等来对冲影响。 K12 教育: 不确定性增强,关注内生增长 送审稿影响最大的当属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 K12 教育 。首先,我们认为根 据起草说明,集团化办学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角度出发,限制了同一举办者法人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的紧密型学校集团 的办学行为,对于 多所学校存在多个独立法人的松散型学校集团,目前的语境下暂时未看到明确的限制 。 此外,协议 控制包括多种类型,而港股 教育企业 上市的 VIE 架构主要涉及其中的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方式,第 12 条中 “协议控制”所指的具体含义及相关类型,仍需后续立法的进一步说明 。 送审稿增加了民办 K12 学校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若落地,未来涉及 K9 的民办 K12 学校 上市 ,依靠当前搭建 VIE 架构转移利润的模式可能受阻;如若再溯及过往, 含 K9 的教育 上市公司未来存在因剥离小学、初中资产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溯及过往会与第45 条存在部分矛盾) ,且并购受限的情况下将更倾向于选择自建扩建等内生增长方式 。 学前教育: 非营利享受政策优惠但限价,营利自主定价 幼儿园按要求未来要二八分, 80%成为公办园或民办普惠园,可享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及土地、房租、所得税等优惠,但代价是不能自主定价,政府对其收费进行最高限价;剩下 20%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园,增持 维持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 /行业动态 日期: 2018 年 08 月 15 日 民促法送审稿发布 ,坚持推进分类改革 教育 行业动态研究 行业: 教育 行业动态 重 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公司业务资格说明和免责条款 。 将不再享有政府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但能够进行市场定价。 此外,根据第 12 条,针对学前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加盟连锁现象,要注意集团化办学是否通过加盟连锁模式控制了非营利性资产。 教育培训: 学科辅导“先证后照”,素质 /职业教育简化设立流程 学科辅导实行“先证后照”的审批制,设立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提高了办学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 , 不合规中小机 构的出清将有利于行业龙头加速获取生源,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 。素质教育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不需在教育部门办理前置许可,简化设立流程,预 计 办学门槛的适当降低将增加市场中的素质教育供应商数量,具有优质素质教育内容、渠道布局完善的企业更易脱颖而出。此外,面向成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也同样受益于办理流程的简化。 在线教育:适应形势,加强规范 送审稿 明确 在线学历教育必须取得 办学许可和 互联网经营许可 “双证”,而 在线培训机构及提供教育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首先应当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其次开展需取得办学许可的教学活动时还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并新增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风险提示 教育行业政策出台 低于预期、 VIE架构的合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等。 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3 8 月 10 日,司法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 及其起草说明,由教育部研究起草,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 这是继 4 月 20 日教育部研究起草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后,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的最新修订版本。 首先,我们认为此次送审稿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 善, 其内在核心均是要加强分类制度的规范管理,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更加突出了 实质性分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 部分条款 旨在消除 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 之事 的灰色地带, 并明确了分类支持措施, 肯定了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且 对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办学自主权等关键要素作出了说明, 使得监管更加细致、具体, 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其次,我们也 注意 到部分条款的 提出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集中在第十二条、第七条 及 第四十五条等,我们对 核心要点进行梳理及理解如下: 第十二 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条是目前市场争议最大的一条,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未出现,为此次送审稿中首次提及 。 第一, 如何定义 “集团化办学”? 从办学模式来看, 参考常州市人民政府对于 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的 政策解读 , 集团化办学主要指以名校为核心,通过输出学校品牌、管理模式、课程资源和互派教师等措施带动相对薄弱学校、乡村学校、新建学校共同发展的一种办学模式 , 对应可分为“名校 +薄弱学校”、“名校 +新建学校”及“名校+民办学校”的三类 模式 。 从 法人治理结构 来看 , 根据 北京教育学院副院长、北京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杨志成在依法授权 , 规范运行一文 中的表述, 集团化办学按法人治理结构分类,可分为紧密型学校集团(仅一个法人、但有多个校区)、松散型学校集团(有多个独立法人和多所学校)和混合型学校集团(由紧密型和松散型学校集团共同冠名组成的学校集团) 。 根据 送审稿起草说明第六点对于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的进一步说明中所指, 我们理解送审稿中的“集团化办学” 更多是从法人治理结构角度做出的限定 ,原文中“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4 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 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 , 且“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结合来看 主要限制同一 举办者 法人同时 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的紧密型学校集团 的办学行为 , 可能对部分混合型学校集团也会产生影响 , 对于多所学校存在多个独立法人的松散型学校集团,目前的语境下暂时未看到明确的限制 。 第二, 如何定义“协议控制”? 兼并收购和加盟连锁的 理解 争议不大, 市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协议控制。 从法律角度来说,协议控制主要指协议控制主体及被控制主体之间通过订立一系列控制协议,确立了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 上述的“控制协议”包括 借款协议、独家购股权 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配偶承诺函 等,基于该些协议, VIE 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并入境外上市公司。 目前港股上市的教育公司大多数 搭建 了 VIE架构,主要 采取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的协议控制方式 ,即在境内设立 WFOE,与境内学校签订控制协议,通过提供管理服务等方式向学校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WFOE 方需要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但通常享有优惠税率使得有效税率较一般企业偏低,最后以分红的方式将税后利润转移给境外上市实体 。 送审稿中的第 12 条规定尚 未明确“协议控制”所指的具体含义及相关类型,仍需 后续立法的进一步说明 。 我们认为, 从送审稿适用范围来看, 目前并未 明确 该条规定是溯及过往还是新老划断 ,如果是新老划断,那么对于未来想要上市的非营利性教育资产, 依靠当前搭建 VIE 架构转移利润的模式可能受阻,且买方想要兼并收购非营利性教育资产也需要先将非营利性做营利性变更; 如果是溯及过往 ,那么 将 导致目前已搭建 VIE 架构协议 控制了 非营利性学校资产的相关上市公司均需做结构上的调整 , 涉及 K9 义务教育阶段的必须设为非营利性,未来在第 12 条语境下将大概率只能剥离上市体系, 即 含 K9 阶段的基础教育上市公司 (集团化办学的) 未来存 在 因 剥离小学 、 初中 资产 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且并购受限的情况下将 更倾向于 选择自建扩建等内生增长方式 ; 而 除 K9 外的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领域原则上仍能兼并收购或协议控制上市,但是由于必须做营利性变更,导致相关税收及土地优惠减少,存在运营成本上升 的风险 ,但通过扩大在校学生规模、适当提高学费、多元化教育业务等方式有望 对冲成本增加的风险。 我们认为 , 未来资本运作将大概率限定在营利性范围内 。 当前民促法虽已正式生效,但由于分类登记管理实际上落地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已出台地方性实施细则的大部分省份均给予了 3-5 年的过渡 期, 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在过渡期内也倾向于先保持观望状态,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5 等政策进一步明朗化后再选择是否进行变更,这 就导致目前市场上学历教育资产实际进行营利性变更登记的情况较少。 第 12 条规定要求 集团化办学的不得以 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资产, 虽未正式立法,但有相关 指向性 意思表示, 我们认为短期内 可能影响 市场 对非营利性 教育 资产整合及非营利性 教育 资产上市等 事件的进程 。 近日,上海领先的高端民办 K12 学校尚德启智递交了港股招股书, 在送审稿发布的风口浪尖,尚德启智的上市与否具有代表性意义 。 总的来看, 我们认为第 12 条的目的主要在于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做出更加实质性的区分 ,限制集团化办学中出现的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事的行为,保障 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后各自规范发展 , 非营利性享受明确的政策优惠提供公平教育、促进教育均衡,营利性可通过开展合法合规的资本运作做大规模 做强 质量,提供特色教育 。 表 1 集团化办学相关规定比较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职 责和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数据 来源: 教育部 、 司法部 、 上海证券研究所 第 七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不变: 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的是,送审稿 再次强调“公办学校不 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变化: 送审稿中 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为, 新增了“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并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使用在职教师”替换成内涵更丰富的“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 。 我们认为该条 主要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名校办民校”的现象, 一是 纠正当前部分公办名校滥用品牌进行高收费、乱收费 的现象, 避免权力寻租, 二是 规范部分民办学校 打着公办名校品牌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 、占有公办教育资源(共用校区或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6 师资团队) 等问题 , 保障公办学校的权益。 品牌输出现象较为常见的 是在 高等教育 的独立学院 范围 。独立学院 是 由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 通常情况下是 母体高校 提供 品牌、文化、管理、师资等, 民间资本 出资,双方共同举办独立学院、进行学费分成,母体高校 一般 收取 20-30%作为 管理费。 此外还有高校与政府合作办学的“高校 +政府”和高校独立办学模式。 第 7 条语境下未来 母体高校将 逐步实现与独立学院的 脱钩, 有母体高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 独立学院 ,未来如果要进行营利性变更,将首先完成母体高校举办者身份的变更 退 出 ; 而对于仍选择登记 为非营利性 的,母 体高校 对其 的品牌输出也 将 受到限制,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母体高校的参与意愿,将促使独立学院真正 去 做到 七个独立 ( 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针对营利性独立学院,未来随着母体高校 被 强制性退出, 将会加速独立学院转设成为 独立设置的 民办 普通本科高校 , 股权转让 需求下 潜在的并购标的数量有望增加 , 且高等教育领域实质上可以不受第 12 条对非营利性限定的资本运作影响,因此利好高教领域的并购开展 。 我们认为,未来高 教领域的并购将更倾向于标的先做营利性变更再考虑对其兼并收购,此举可能会加速目前尚未作出选择的标的提前进行营利性变更。 此外,对于公办学校没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是否 依然 可以品牌输出获得收益, 第 7 条并未 具体 说明 。 表 2 送审稿新增公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使用在职教师,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 公办学校 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数据 来源: 教育部 、 司法部 、 上海证券研究所 第 四十五 条: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7 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 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不变: 肯定了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但要 进行 信息披露 ,要注意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从许可关联交易的角度来看,现有教育上市公司的 VIE 架构均是有法律依据支撑的 ,并且在上市时已获得联交所的认同 (我们认为如果第 12 条溯及过往也会与该条存在部分矛盾之处)。 变化: 一是关联交易的 披露 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仅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信披制度,而 送审稿 将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与“民办学校”,包含了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二是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 , 明确教育部和人社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 利益 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 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更加细化,未来监管趋严。 表 3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比较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违反本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 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数据 来源: 教育部 、 司法部 、 上海证券研究所 支持与奖励政策方面,主要是 补贴、 税收和土地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 和第五十五条)。 总的来看,送审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不大, 始终坚持分类支持政策,并在普遍扶持基础上,进一步 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倾斜 ,规定政府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了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我们认为, 营利性办学未来享受的财政补贴和土地税收优惠会减少,需要更多的修炼内功,以高质量办学获得市场认可,通过在校学生人数增长、学费提价及多元化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8 自身教育业务等来对冲财政补贴和土地税收优惠减少的影响 。 表 4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比较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 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出租、转让、提供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人民政府 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 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 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减免相应税负 ;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新建、扩建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 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数据 来源: 教育部 、 司法部 、 上海证券研究所 办学自主权方面,主要是教学自主权(第二十九条)、招生自主权(第三十一条)、用人自主权(第三十三条)及收费自主权方面(第四十二条)。 教学自主权方面,高教和中职可 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则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内容后,可 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 ,需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如若使用境外教材,新 增“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 引进” ,使用前应当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则删掉“自主”、替换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去 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 招生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 中为“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而 送审稿中删掉了“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可见对于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进行了适当松绑 ,指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需向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 送审稿中明确提出“公民同期招生” , 此前已有 上海、成都等地区实施公民同招,如若 第 31 条落地,未来将逐步取消 民办提前招生、 开展 公民同期招生,旨在为民办择校热降温,保障均等入学机会。 由于目前优质的教育资源仍然稀缺,我们认为公民同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9 招将主要影响实力偏弱的民办学校招生能力,对于办学实力 强的品牌民办学校仍然大概率是供不应求的局面。 用人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与送审稿 无差异,均 强调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 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收费自主权方面, 送审稿中新增“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 费制定最高限价” 。幼儿园按要求未来 要 二八分, 80%成为公办园或民办普惠园,可享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及土地、房租、所得税等优惠,但 代价是 不能自主定价,政府对其收费进行最高限价 ; 剩下 20%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园,将不再享有政府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但能够进行市场定价。 表 5 办学自主权 相关 规定比较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 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 ,实施教育教学创新, 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 ,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方案、标准和方式,开展招生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 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行业动态 2018 年 08 月 15 日 10 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数据 来源: 教育部 、 司法部 、 上海证券研究所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学历的教育培训领域,送审稿 将民促法 中规定的“ 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进一步界定为“ 培训教育机构 ”, 延续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推进行业自律。 第一, 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第 十五条) 。 学前及 K12 阶段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大致可分为学科辅导类和素质教育类 :( 1) 学科辅导类: 实 行 “先证后照”的 审批制,设立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培训机构场地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 多方面 及生均 面积、走廊面积、班额等均作出详细规定,提高了办学门槛,有利于 行业 规范 发展 。不合规中小机构的出清将有利于行业龙头 加速 获取生源,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 ( 2) 素质教育类: 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不需在教育部门办理前置许可, 简化设立流程 。随着近年来市场需求的逐步爆发,预计办学门槛的适当降低将增加市场中的素质教 育供应商数量,具有优质素质教育内容、渠道布局完善的企业更易脱颖而出。 此外, 面向成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也同样受益于办理流程的简化。 第二, 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三种形态分别作了规定(第十六条)。 ( 1)在线实施学历教育 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明确在线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双证”。 ( 2)在线实施培训教育(包括 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及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 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 并向机 构所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 明确在线培训机构及提供教育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首先应当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其次开展需取得办学许可的教学活动时还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并新增互联网技术平台“ 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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