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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港与我国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别 苗翠芬 、李采玥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涵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对于世界各国广泛建立的“自由区”( Free Zone)的具体实践。世界海关组织( WCO) 于 1973 年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公约附约四第二章中提到,“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和日常国际商务的发展,某些海关总局对进入那些仅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被视为在关境以外的地区的货物免纳进口税费” 1。在此基础上,自由区被定义为,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 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四十多年来,自由区作为一种促进出口导向型直接投资的政策工具,并因其在活动和功能上的不同特点衍生出多种不同的类型和名称,在全球遍地开花。但从全球范围而言,各种类型的自由区具备共同的特征:一是自由区是单一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单方面行为;二是这一区域从某种程度上均具备“境内关外”的特点,区内享受保税等各项优惠性政策;三是这一特殊区域实施物理围网隔离管理,区内享受的保税等各项优惠性政策不能延伸到区域范围之外。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实践,是在海关特殊化监管区域功能整合发展起来的。 自 1990 年上海外高桥保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WCO, 1973. 2 税区批准设立至 2016 年 10 月,我国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6 类、共计 129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对促进外贸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2。综合而言,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是由国务院审批且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一小块具有一线和二线通关特征、可开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业务的特殊区域。 2013 年 9 月 29 日,国务院在上海浦东境内建立了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14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扩展,其面积扩展到 120.72 平方千米,扩展区域包括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天津、广东、福建成立。 2017 年 3 月,国务院再次批复成立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上海自由贸易区进入了 3.0 阶段。自此,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形成“ 1+3+7”的雁阵型布局,发展步入了 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重要使命 3,在行2 目前全国共有 12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scio.gov/xwfbh/xwbfbh/wqfbh/33978/35303/zy35307/Document/1494933/1494933.htm。 3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gov/zwgk/2013-09/27/content_2496147.htm。 3 政、税收、投资、贸易、金融、法律等领域进行了多项改革试点,优秀经验在多个试验区内得到复制和推广,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此外,园区内实行“一线逐步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货物可“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在区内自由流通,这使得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超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国际通行的自由区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水平更近了一步。 综合而言,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和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标的多功能、经济性特殊区域。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 进口 、制造、再出口。 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自由港的相同点 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港相比,都拥有相同的基础要素;贸易自由、“封闭隔离”和“境内关外”。具体表现为: 1、两者均为自由区的一种,均处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区域。两者均需具备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良好的经济地理条件,一般建在交通便利的海港、航空港或内陆港,拥有广阔的经济腹地。 2、区域隔离。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世界上的许多自由港一样都是特殊的经济地带 ,在区内的经济行为和区外的经济行为不同 ,实行与区外不同的经济 制度。 4 3、均享有一些优惠政策。如通关政策、税收政策、贸易管制等等。 4、均存在“二线”货物监管问题。两者均执行“一线放开,二线监管,区内自由”的监管原则。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港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港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港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所谓“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 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与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 三、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自由港的不同点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港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的 开放度和自由度方 面。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一般商品的自由进出只限于流通领域或生产领域 ,而不能就地不经海关即进入消费领域。而自由港的自由范围非常广泛 ,涉及人员进出自由、贸易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等方面。其中资金进出自由具有支配与主导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略低于自由港(城市), 两者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功能定位、政府 管理市场模式、自5 由度和开放度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 1、功能定位不同。 中国自由贸易区:国家层面:深化经济改革,培育中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地区层面:对接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带动腹地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它不仅是对外开放的经济自由区,更是我国政府管理市场模式创新的载体。 自由港的历史悠久,起源于欧洲,主要功能是发展转口贸易,发挥商品集散作用,是西方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门户,具有浓重的社会经济制度变革色彩,是殖民主 义、资本主义向世界扩张的一种工具。 2、政府管理市场模式不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港在政府干预、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政府管理市场模式 自由港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政府干预 干预原则 积极不干预,最大程度开放市场 积极规避市场不利秩序,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负面清单 行业管理方式 依靠市场自发秩序 市场主导,政府促进 市场准入监管 监管原则 宽松监管 严格监管 监管主体 市场中介组织 政府、社会、公众及第三方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 监管方式 微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6 诚 信体系建设 信用中介 政府主导 3、开放度、自由度不同。自由区的开放度和自由度主要表现在贸易、金融、投资及自然人流动方面。 ( 1)贸易自由化水平。贸易自由化程度主要体现在 货物通关效率、结算汇兑上 。在通关效率上,自由港相对更高。 ( 2)投资开放领域水平。中国自贸区与国际自由港的开放水平有较大差距。在投资领域开放方面,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准入方面采取 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虽然负面清单所列项目逐年进行“瘦身”(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 2013年推出的首个负面清单有 190 条特别监管措施, 2014 年版已缩减到 139 条, 2015 年版会进一步缩减以提高透明度和开放度),但与国际自由港的投资开放度还有一定差距,如中国香港自由港,在现行法律允许经营的商业活动中,理论上没有一个行业是完全禁止私人和外来投资者参与的,也没有控股比例限制,港内或港外的投资者都可以实现 100% 的控股。 ( 3)金融自由化水平。金融自由化是中国贸易试验区区与国际自由港开放水平差距最大的领域。在金融自由化方面,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便利、汇兑自由、人民币跨境使用、放开利率、外汇管制等方面开放度还较小。 ( 4)自然人移动水平。自然人移动主要涉 及到人口和劳动力方面,包括在出入境政策、外籍工人管理政策。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自由港比较,自然人移动开放度及自由度处于低7 位。 4、法制体系。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制体系有待完善。 国际自由港基本建立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针对自贸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规定自贸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如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是运行的核心法律,它全面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包括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监管制度等多个方面。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经营环境优越,其相关的条例和附属立法有 1000 多件,而经济法规约占 总数的 45%,这些法规构成了自由竞争“游戏规则”的基础。涉及投资和贸易的法规主要有 4 部;涉及金融行业的法规主要有 2 部;涉及劳资法规主要有 2 部;涉及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 4 部。严密的法规和条例,使得在香港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香港这些经济法规又在不断地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作为开放最早的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在国家层面,暂时调整实施了 3 部法律、 17 部行政法规、 3 部国务院文件、 3 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以及 1 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地方性规范。中国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区自贸区内法律制度,同时尽快弥补自贸区内基本制度和现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完善自贸区顶层制度设计,打造高水平的国际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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