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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全局 德国为中国在欧盟的首要贸易伙伴 处理程序 对德国企业与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见解 基本概述 包括监管、劳动、不动产、银行与金融等方面B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01 在德国做生意 12 劳动 04 公司并购- 处理程序 15 不动产 21 联系人 08 税务及交易 架构设计 02 全局纵览 14 知识产权 16 监管层面 18 默契合作 10 银行与融资 目录 20 我们的团队1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许多德国公司很早就已经在中国设立企业、 合资企 业或子公司, 而近几年来, 在德投资的中国公司也不胜枚 举, 且该数量在未来几年预计仍将增加。 在进行投资时, 中国企业经常询问法律范围外的问 题, 譬如简言之: “我们要怎样做? ” 及 “企业面对的关键问 题是什么? ” 本刊将对这些问题及诸多其他问题给予答复, 并对 在德寻找投资机遇的中国实体可能感兴趣的一些关键问 题提供初步概述。 Dr Christian Cornett 公司合伙人 法兰克福 2019年1月18日,中国国务院副 总理刘鹤主持了第二次中德高级别财 金对话,旨在扩大双向开放,深化务 实合作,推动中德财金关系迈上新台 阶。在联合声明中,他与德国副总理 兼财政部长肖尔茨重申,双方坚定支 持以规则为基础、以世贸组织为核心 的非歧视、开放、包容和透明的多边 贸易体制。双方承诺确保非歧视、开 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稳定的制度框 架,减少市场准入和投资壁垒,切实 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Rdiger Knopf 德国主管合伙人/税务合伙人 法兰克福2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全局纵览 我们的观点 德国作为全世界最受人尊敬的国家之一,其技术、 产品、品牌、甚至是德国人的工作方式及追求精准的 特点在中国乃至全球都享有盛誉。在中国,许多人在 购买汽车、机械、药品、厨具等商品时,都会选择德 国制造。早在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最初的几项 投资都投给了拥有机床模具和机械制造技术的德国。 自2010年起,中国投资者又陆续开始在更多行业展开 并购,如制药业、IT行业、房地产行业、汽车供应行 业、自动化行业、化工业和航空业。可以说,德国一 直是中国在全球开展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尽管两国企业关系融洽、商业环境良好,但由 于语言、商业文化、思维方式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中 国企业在德国不同领域寻求投资的道路仍然存在困 难。对于将德国选为首个海外投资目的国的投资者来 说,他们尤其需要可以为他们提供商业、税务、法律 和文化等全面专业意见的顾问。而金杜德国团队拥有 两国文化背景,其中部分律师更是自本世纪初起就不 间断地参与中德交易,经验丰富。我们在为中国客户 提供法律和税务建议的同时,还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 德国的商业、语言和文化。并且,帮助客户完成并购 之后,我们还为他们提供关于重组、公司法、金融法、 劳动法等多个相关领域的建议。 赵辉 公司/并购合伙人 法兰克福3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德国的投资环境 得益于以下几点, 德国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之一: 位于欧洲中部; 世界第四大经济体、 第二大出口国及第三大进口国; 日益密切的贸易伙伴; 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中国在德投资 德国是中国在欧盟首要的贸易伙伴。 尽管出现了暂时性波 动, 但在中德两国各行业领先的全球性企业的带动下, 两国间贸 易表现强劲, 年贸易总额预计很快将达到2000亿欧元。 在这一背景下, 随着这些企业期望通过国际并购活动强化 其市场地位, 两国毫无意外都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和 目的地。 随之而来的, 是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在德并购交易的数量 迅速增加。 中国对德投资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 总体来说, 中国投资者 通过并购, 不仅获得了先进技术, 更获得了欧洲市场。 2012年, 德国已跻身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全球目的国的前列, 仅次于美国, 而且趋势表明尽管2018年投资暂时缩小, 其稳步增 长的长期趋势已明确无疑。 中国收购德国公司的数量在近些年已 明显增多, 从2010年的8项收购到2013年的25项, 并且在过去三 年稳定在平均约35项, 从而使德国与英国并列为对中国购买方最 具吸引力的欧洲投资目的地。 近些年来, 德国外商直接投资的 监管政策收紧, 使得相关部门在审批 一些关键行业的投资时拥有了更大的 权利。 尽管如此, 德国仍然是全球外商 投资监管制度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虽 然应交易各方的要求, 越来越多的交 易须经正式审查, 但只要在计划中充 分考虑德国市场和法律环境的特性, 多数交易都不会面临监管干预的重大 风险。 鉴于中德两国在全球经济中举足 轻重的作用, 贸易和投资尽管时有短 期波动, 但仍将是影响两个经济体的 重要因素。 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收购情况 (2010-2018)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公开的金额 (百万欧元) 交易数量 2017 2018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12.600 11.200 8400 5600 2800 交易数量 交易金额 (百万欧元) 来源: .handelsblatt/politik/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e-konkurrenz-chinesische-investoren-halten-sich-mit-firmenbeteili - gungen-in-deutschland-zurueck/23874988.html?ticket=ST-2304793-dGyp0JbuRrleBupJq-ap54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并购 许多德国企业都对中国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很有兴趣。 通常, 德国企业寻求进入中国市场和/或与中国伙伴展开合作。 经过了 数百项中资对德国企业的投资或收购, 市场实践已经发展出一 套标准, 而该标准在某些方面区别于其他市场。 例如, 中国投资者 (和监管部门) 已经接受 “重大不利变更” 条款 (即, 给予一方在发 生重大不利变更时退出的权利) 并非德国市场标准的现实。 监管问题需特别注意, 中德双方面的监管皆如此。 不过, 一旦 中德双方做到了足够的监管透明, 对几乎所有的项目来说, 监管 问题都能迅速解决。 在极少数情况下, 需要在交易构建的最初阶 段就仔细考虑监管因素。 避免并购中的文化误解 经验告诉我们, 中国竞标人由于未注意到德国市场的特性, 特定的文化因素 (例如时间要求及对出售方的预期管理的需要) , 常不自觉地导致错失对德国的收购机会。 在德国市场, 大多数大中型市场并购 (起价甚至少于5000万 欧元) 按照拍卖程序进行, 即出售方分别与众多投标人同时协商。 这些程序通常由财务顾问牵头, 由出售方及其顾问设立 严格的时间要求, 这样他们就能控制拍卖程序并为出售 方取得最佳结果。 出售方通常非常重视交易确定性, 因此在德国的并购实 践中, 收购协议通常只包含少量的交割条件。 也需要注意特定的公证要求。 并购交易的时间 当企业待售时, 了解 (拍卖) 出售程序的做法很重要。 为避免 错过拍卖机会, 中国投标人应非常严格地对待拍卖程序中向其传 达的时间要求。 拍卖程序经常有可能推迟, 特别是在程序中很早 便提出时间问题的情况。 例如, 在开始拍卖时签订保密协议, 最好 不应超过两到三日。 此外, 中国投标人应及早采取所有预防措施 以应对政府审批。 在其他情况下, 决定并购方法之前花些时间了解德国实体及 出售方具有重要意义。 与投资标的的相关负责人建立联系并表达 投资兴趣通常十分必要, 特别是德国的家族企业, 其所有人一般 需要些时间 (而且有时需要去促成) 对交易做出决定。 对于绝大多 公司并购- 处理程序 我们的观点 对于潜在投资者来说, 了解当地 并购规则和并购流程 (德国并购流程 通常都经过专业筹划) 并把握投资机 会, 是成功的关键。 因此, 对于外国投 资者来说, 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找到 经验丰富、 可信赖, 熟悉当地规则且了 解投资者背景和战略的顾问。 SANDRA LINK博士 公司/并购合伙人 法兰克福5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数的德国企业而言 (不止是私募股权基金控制的企业) , 并购交易 已变得稀松平常。 对于其他一些出售方来说, 这样的交易却是一 个千载难逢的项目。 成功完成交易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充分考虑 德国市场的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 购买方或兼并伙伴在决定交易架构及其他方 面之前, 自身应熟悉可行之选择, 包括交易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法 律及税务问题。 这尤其适用于并购上市公司, 在某种程度上也适 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PIPE) 。 交易确定性 传统上, 在德国的并购实践中, 企业收购协议含有少量的交 割条件的情况很普遍。 出售方通常高度重视交易的确定性在 某些情况下甚至以接受稍低的收购价格为代价。 这一传统可能具 有文化根源, 投资者应认识到, 在众多领域中, 理解该等基于文化 的传统, 对于签订交易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于交易确定性具有如此重要的优先性, 出售方通常不 会接受大量的交割条件。 在交割时, 如果已满足所有的交割条件, 而一方仍未履 行其在并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另一方既可主张损害赔偿 金, 也可要求特定履行。 后者意味着违约方仍受协议约 束, 且法院可强制其履行协议 (即另一方并非局限于主 张损害赔偿金) 。 出售方选择似乎最有可能履行的购买方并不罕见即 使其他投标人已给出价格稍高的要约。 在协议的履行受限于中国监管审批的情况下, 中国购买 方有天然的不利条件, 其需要花费时间并投入资源以向 出售方告知审批过程, 并就此建立信任。 当中国投资人取得25%或以上的德国公司权益 (或者 在关键行业的德国公司中持有10%或以上的权益) 时, 建议履行外商投资监管审批, 且通常出售方也会如此要 求。 购买方需要考虑到这一点, 时间问题应尤其注意。 话 虽如此, 但事实上对于超过90%的交易而言, 这些都属 于程序性要求, 而不是实质障碍。 在中德交易中, 占购买价格5%-15% (通常多数处于较 低比例区间) 的所谓的终止费 (如果没有满足某些交割 条件, 投资者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 已成为市场惯例。 然而, 几乎达成的所有交易最后均完成交割, 所以对购 买方来说, 终止费条款通常不是一项实际支出, 而是出 售方用来提高交易确定性的一种手段。 到目前为止, 尽 管这仍是一个谈判重点, 但通常通过银行担保的方式处 理, 通常也不是交易能否成就的关键。 公证 在多数情况下, 德国标的公司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 建, 也称 “GmbH” , 这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某些特征 (比如公 证要求) 的法人形式。 公证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充分意识到交易的 重要性, 因此, 在双方均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代表的交易中, 公证通 常被视为一种过时的形式。 无论特定的交易双方是否需要, 公证 都是一项强制性要求, 它还完美地说明了德国市场的特性。 而要 想达成一项成功的并购交易, 就必须了解这些特性: 需要公证的交易包括出售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但不 包括其他类型实体的股份) 、 出售和转让房地产、 修订有限责任公6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司的章程, 以及一些重要股东决议, 如涉及到发行股票或法定兼 并, 这些都必须进行公证。 公证费用昂贵, 比如对于出售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额1亿欧 元) 的并购协议, 公证费高达约8万欧元 (如果以英文书就) 。 在德 国, 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必须向亲自出席或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 的当事人宣读整个文件 (包括所有相关附件) 。 如果未达到公证要求, 法律行为无效且不能执行。 因此, 应在 初期确保满足及时公证的所有先决条件。 此外, 一些公司措施必须到商业登记处进行备案。 一些变更 均须在有资质的当地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备案, 例如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修改、 公司章程的变更、 对管理董事的任命以及任何其 他重要的公司措施。 由于某些措施先登记再生效, 所以及时申请 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以此避免长期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并购 对德国实体的任何投资都相当简单直接, 虽然需要精心设计 架构, 但从投资者的角度, 对德国上市实体的投资经常格外具有 吸引力, 因为它让投资者有机会分期进行投资。 PIPE (对上市股权的私人投资) 交易的结构和时间表的要求 都区别于非上市公司并购交易, 并且必须遵守特定市场准则 (例 如有限的尽职调查、 对管理层的分期分级控制、 内幕人员规则) 。 与任何市场一样, 德国为此类交易制定了特定的市场准则, 并且 该等PIPE交易通常都以对双方而言均十分成功的方式来实施。 从 出售方和/或上市实体的角度, 该等PIPE交易 (例如: 大宗交易和/ 或对发行新股的投资) 提供了以可接受的交易成本获取股权资本 的快速途径。 并且除了选择增持股份, 投资人还会获得一项具有 流动性的投资, 这为他们提供了体面退出的机会, 而且通常是分 期执行。 在德国市场上, 对PIPE交易 (例如股份认购、 大宗交易及公 开要约收购) 的标准方法已有变化, 且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 那并 非意味着仅有一种实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方式。 某些元素现在 已作为最佳做法被市场接受, 尽管有某些德国特性, 但程序在整 体上已被其他法域的程序同化。 收购要约 根据 德国收购法 , 如果收购方取得对标的公司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 (即如果他在标的公司中持有至少30%的投票权) 他就有 义务做出强制收购要约。 对于强制及自愿收购要约, 对股份的收 购价格均有严格的规则。 收购价格必须 “适当” , 并基于股份的平 均市场价格计算, 或者收购方早前支付的收购价格。 我们的观点 见证了中国企业对德国上市公司 (比如戴姆勒、 凯傲等企业) 的多项重 大投资, 许多德国上市公司已将中国 投资者视为有合作价值的投资方。 同 时, 对于投资者来说, 少数股权即代表 一张可以进入德国市场的极具价值和 战略意义的入场券。 随着金杜德国 (法 兰克福) 团队与中国同事在多项中德投 资交易中的合作日益默契, 再加上两国 律师对各自国家市场监管环境和客户 需求的深入了解, 金杜中德合作团队可 以帮助客户实现效益最大化。 CHRISTIAN CORNETT博士 公司/并购合伙人 法兰克福7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投资金融领域受限于特定批准程序。 这适用于在银行、 投资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保险公司 (金融领域实体) 的股本收购。 引发 监管批准需要的关键界限是相关标的股份或投票权的10%。 此 外, 如果先前获批的金融公司股本的增加超过特定标准, 同样需 要批准程序。 投资者需要从德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Bundesanstalt f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BaFin) 获得批准, 它是德国金 融机构唯一的监管者。 在保险行业中, BaFin是该程序中唯一的 权力部门。 对于多数银行而言, 在欧盟的单一监管机制下, 核准决 定由欧洲中央银行 (ECB) 作出; 此外, 在与任何银行有关的程序 中, BaFin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 (Deutsche Bundesbank) 在标的 所在地区的当地支行的协助。 应该注意的是, 收购相关持股的意图 (即在实际收购之前) 已引发向BaFin的申报义务, 而且如果几个 一致行动人中有人没有达到标准, 则需要进行申报。 程序自通知 备案开始, 这通常包括大量的文书工作以描述收购者的背景、 收 购本身及 (在特定程度上) 收购背后的意图。 仅在BaFin认定经备案的通知完备, 方可向收购者发出相应 确认。 随后自确认日期起, 有特定时期的审查期 (在收购者来自欧 洲经济区以外的情况下, 例如中国, 为90个工作日) , BaFin可以对 预期收购提出任何关切或批准预期收购。 依据管辖批准程序的规则, BaFin可以对预期收购提出关切 (甚至是阻止收购) , 比如说如果其得出以下结论: 收购方或其法定代表不可靠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以稳健 审慎的方式管理标的 (除其他事项外, 如用于收购的资 金出自非法来源即属此情况) ; 标的将无法符合相关欧盟指令与法规产生的监管要求, 或成为一组实体的一部分并因其自身结构或缺乏透明 度, 可以对标的的监督产生不利影响; 收购方不具有支持标的资本要求及流动性的财务实力; 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收购方不受限于其本国的有效监管, 或所在国监管者的合作并未达到BaFin的要求。 当欧洲央行作为相关部门作出最终决定时, BaFin将提出建 议, 通常欧洲央行都会采纳。 以我们的经验, 如果能够使相关部门确信收购方具有实力与 可靠性, 并拥有可用的收购 (以及如适用, 标的公司的资本化) 资 金, 批准申报最终会成功。 未获得批准并不妨碍收购实施 (通过转让标的股份) , 但是各 方将面临欧洲央行 (或者, 如适用, BaFin) 事后阻止收购并命令唯 有获得其批准方可转让标的股份的风险。 在该等情况下, BaFin也 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将标的股份所附投票权转让予受托人, 并指示受托人向合理并可靠的第三方出售标的股份。 最后, 违反 批准申报要求属于行政违法, 可被处以高达20万欧元的罚款。 鉴于这些后果影响深远, 并考虑到关于批准期结束时的不确 定性, 建议在 “正式” 批准申报前某个时间联系BaFin与德意志联 邦银行, 讨论拟议交易。 我们的观点 关于对在德投资或在德设立公司 的审查, 德国法律基本上没有区别对待 本国公民和外国投资者。 和其他行业不 同, 德国对于金融行业投资的审查规定 十分详尽和复杂, 因为金融机构在整个 德国经济体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 只 有全面了解所有适用规定, 才可能在与 相关部门沟通的过程中表现得更加积 极主动。 RUDOLF HAAS 金融合伙人 法兰克福8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国民税务体系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 德国具有相当复杂详尽的税务体 系, 由财政部门颁布的众多法律与法令规制并受税务法院管辖。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式税率, 如果其住所地在德国, 最高税 率为其全球收入的45%。 否则仅就从德国取得的特定收入纳税, 同时还缴纳两德统一附加税 (solidarity surcharge) , 税基为应缴 所得税的5.5%。 另外, 开办企业的个人须缴纳交易税, 税率取决于 企业所在的地区。 各地区有权根据本地情况决定交易税税率。 目 前税率范围是7%到19%左右。 对于公司来说, 按照15%的统一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税基 为其全球收入 (如果其住所地在德国) 或从德国取得的特定收入。 此外还需缴纳两德统一附加税及交易税。 有鉴于此, 公司全部有 效税率通常居于27%到30%之间, 但实际上可能与此范围存在显 著偏离。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 除交易税以外的税务是透明的, 即任何 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纳税机制, 单独就其个人利润分成纳税。 而合 伙企业自身需根据情况缴纳交易税。 应税收入为净收入, 即作为收入与支出之间差额的利润。 对 此, 根据德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作为起点。 若干例 外适用于税务资产负债表。 此外, 某些费用不可扣减, 其中最主要 的项目包括违反正常交易原则的费用与某些利息费用。 除对德国不动产征收物业税以外, 德国不再征收任何净资产 税 。 与如今大多数国家相同, 特别是在欧盟境内, 服务与商品的 交付大多需缴纳增值税 (VAT) 。 德国VAT税率一般为19%, 通常包 含于总价款之中。 增值税通常适用于每个阶段的交付, 而且可能 同样适用于外国供应商提供进口商品与服务的情形。 但企业向供 应商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自身的增值税款项。 最后, 对德国物业的转让或对拥有德国不动产的公司的符合 要求的转让, 德国征收不动产转让税 (RETT) 。 对后一种情形的规 定尤其需要小心留意, 因为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直接收购此类公 司, 也适用于间接转让, 包括集团内部的间接转让。 由于各州均有 权确定本州的税率, 税率取决于不动产所在的联邦州。 当前, 此项 税率在3.5%至6.5%之间。 对于国际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可能须就从德国取得的特定收入缴纳所得税, 特 别是常设机构或出租德国物业而产生的收入。 此外, 还需考虑预提税。 根据德国法律, 利息通常无需缴纳预 提税, 但股息及许可费可能须缴纳25%的预提税以及5.5%的两德 统一附加税, 导致有效税率为26.375%。 但是, 德国与约100个国家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常 常会大幅削减该等预提税。 例如, 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许 可费的预提税率仅为10% (在特定情况下为6%) , 同时规定符合 要求的股东适用的股息预提税率为5%, 其他全部股东几乎均为 10%。 (注意: 位于香港或澳门的公司不在双重课税协定的范围 内, 因此也不受双重课税协定的保护。 ) 此外, 相关欧盟指令可能 会使预提税率降至零。 在此情况下,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反避税规 则方面的立法十分详尽, 因此, 享受此类税收优惠有时较为困难。 德国不征收分支机构所得税 (branch profit tax) 。 税务及交易 架构设计9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我们的观点 对于拟在德投资的中国投资 者来说, 在其开展欧洲投资计划 之初采纳专业的税务意见, 将帮 助其实现成功的投资结构并为其 带来税务效益。 MARKUS HILL 税务合伙人 法兰克福 在德国, 投资激励通常由德国联邦政府、 各联邦州 和/或欧盟提供。 不论是现金激励、 低息贷款、 公共担保、 就业相关激励和/或研发激励: 一般而言, 这些补助适用 于所有公司与投资者, 包括由中国投资者收购或持有的 企业, 前提是投资有利于德国经济。 这些补贴经常由国有的德国发展银行 (KfW) 或者由 德国或欧盟的主管部门管理。 众多交易证明, 我们对补贴 及补助背后机制的深入理解是交易成功的关键。 德国通常没有税收减免或保税区待遇。 避免税务问题的要点 一旦签订法律文件或执行交易, 如有漏税便属于既成事 实而无路可退。 因此, 事先检查任何行动的税务后果极其重 要 。 有鉴于此, 大多数以下事项通常应列入日程, 以进行妥善 检查与讨论, 且应据此进行架构设计: 收购对象 (股份交易抑或资产交易, 从税务角度而 言, 收购合伙企业等同于资产交易) ; 对拟经营的德国业务或已拥有的德国公司进行分 析; 收购融资或组合 (股权、 股东贷款、 银行债务) 融资, 考虑税务扣减以及法律限制及资产负债表影响; 最大限度降低转让税, 如规避房地产转让税; 重整 (在交割后或对现存集团进行) 以精简组织结 构, 同时避免引发不利税务影响并改善税务情况 (如 利息扣减) ; 对款项 (股息、 许可费、 利息) 汇回本国进行优化;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及 现金流的注意事项。 由于跨境投资至少影响一个以上的税务辖区, 将上述影 响纳入税务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10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为您设计投融资架构 在筹集德国收购的资金时, 投资者常同时使用权益与债务 工具。 对于标的企业的债务能力, 投资者需要知晓: 贷款人将会 在未来几年间预期现金流的基础上做出信贷决定, 同时也有其 他标准, 例如贷款人的担保状况。 此外, 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架构 时, 需要考虑到债务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 之间的 比率 (杠杆率) 。 就收购而言, 潜在的杠杆水平没有普遍规则, 因为这主要取 决于整体市场状况及标的集团的预期现金流。 但在当前市况下, 我们经常看到优先债务与EBITDA的杠杆水平介于4.00倍至5.00 倍之间。 受欧洲央行的限制, 许多德国银行无法在此情形下提供 贷款。 因此在高杠杆交易中, 发起人常常会向特殊债务基金 (亦称 为统包融资, Unitranche) 等另类贷款机构申请借款。 就收购而言, 有多种类型的潜在债务工具可用于收购价款融 资 。 在德国市场, 债务架构通常主要由优先级银行定期贷款构 成, 并以次级融资工具 (夹层贷款或更为少见的第二留置权工具) 作为补充。 对于融资是否需要 (以及是否可选择) 夹层贷款或第二 留置权工具的问题, 也取决于杠杆水平, 因为银行贷款人往往不 愿超出特定杠杆水平, 而在当前市场环境中, 鲜少有次级融资工 具。 如上所述, 由于债务基金可提供额外的融资渠道, 在众多此类 高杠杆融资中, 统包融资与优先融资或 (更多见的是) 超优先循环 信用贷款 (如为一般性企业用途) 搭配使用或单独使用的情形十 分常见。 此类统包贷款的平均期限通常较长, 往往融合了优先级 融资和夹层融资的特点。 此外, 在德国市场上, 高收益债券也相当常见, 但很少用于融 资额低于2亿欧元的交易, 而更可能在收购交割后的再融资阶段 发挥作用。 从投资者角度, 找到适合标的实体融资需求的融资方案非常 关键。 在这一方面, 投资者不仅应考虑为投资收购价款融资, 还应 考虑营运资本需求、 潜在资本开支以及附加收购的融资。 文件起草 在德国以及欧洲其他地方, 贷款协议普遍基于或至少参照 伦敦贷款市场协会 (LMA) 编制的标准贷款协议。 杠杆交易采用的 LMA贷款协议往往十分复杂, 其通常会用作与贷款人洽谈的起 点。 当然在德国的交易中将对其进行修改, 以符合德国法律。 贷款协议的语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贷款人的构成及银团组 建策略。 在来自不同法域的贷款人参与融资的大型交易中, 贷款 协议经常使用英语起草, 以方便组建银团。 但在中等规模的交易 中, 特别是在贷款人为德国国内银行的情况下, 则普遍使用德语。 如果融资架构由不同层级的债务 (如超优先循环信用贷款、 优先债务、 债券及股东贷款) 构成, 普遍做法是签订债权人协议以 管理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该协议可能同样基于或参照由LMA编制 的标准债权人协议。 它规定了不同债务层级的优先级以及对潜在 执行所得款项的用途, 该协议通常也受德国法律管辖。 特别是, 债权人协议条款在资不抵债情形中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找到适当的融资方案, 对债权人协议条款的影响进行彻底的 分析很有必要。 银行与融资11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退出注意事项 鉴于贷款协议普遍含有控制权变更条款, 投资者在退出情形 下, 偿还融资文件项下现有的财务负债时需要予以考虑。 德国法律强制规定, 对于可变利率贷款, 借款人可随时在每 个利息固定的期间结束时提前偿还贷款, 且在每一情况下均无须 支付提前还款或违约罚金。 因此, 投资者一般争取在计息期末偿 还现有贷款, 以避免在长期融资情况下面临可能数额巨大的违约 罚 金 。 对于在现有贷款协议项下出具的信用证, 如果在偿还贷款后 仍未兑付, 这些信用证一般须返还至开证行或提供现金抵押品。 或者, 收购方的贷款人通过采取背对背担保 (Rckavalierung) 取 代未兑付的信用证 (这种做法经常极其复杂耗时) , 或为现有贷款 人就未兑付的信用证进行担保。 退出不仅要求在并购方面进行充分准备, 对已有融资也需作 出安排。 应尽早讨论考虑再融资方案。 德国法律有对财务援助的禁止性规定吗?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AG) 禁止为收购自身股份提供财务 援助 (包括提供担保) , 如有该等交易将属无效。 此外, 为股东 义务提供担保被视作偿还股本, 且仅在满足基于资产负债表 测试的特定限制条件时方可提供该等担保。 德国法律允许复利吗? 根据德国法律, 债务人不可事先约定任何复利或对到期利 息支付利息。 因此, 如果贷款协议受德国法律管辖, 该等协 议通常就逾期利息金额规定自到期日起应计的一次性赔偿 (pauschalierter Schadensersatz) 。 德国法律允许上游或跨游保证或担保权益吗? 一般允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GmbH) 、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AG) 或者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GmbH) 或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 权益。 但德国资本维护规则规定, 公司不得向股东偿还股本。 在某些情形下, 为母公司或姊妹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或其他 担保工具 (即上游担保或跨游担保) , 构成法律禁止的股本偿 还。 由于违反该等规则导致管理董事的刑事和/或个人责任, 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加入所谓的 “限制语言” , 以合约的方式限 制并约束保证或担保工具的执行。 12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综述 德国劳动法规定之严苛、 监管力度之大, 常出乎外国投资者 的意料。 集体劳动法律 劳动关系不仅受经双方协商的劳动协议的规管, 而且还受工 会与个体雇主 / 雇主协会之间的协议和劳资联合委员会 (works council) 与雇主之间的协议的规管。 劳资联合委员会由公司员工选举产生。 在雇佣或解雇员工 时, 必须咨询劳资联合委员会。 劳资联合委员会拥有多项共同决 策权, 如参与假期轮值、 工作时间规定与薪酬结构的决策。 在公司 进行业务重组时, 也需要劳资联合委员会参与。 劳资联合委员会 虽然无法阻止但能够大幅延缓重组程序。 工会通常是由一个行业领域 (如金属、 化工、 医药等) 的员工 成立的, 为会员直接与各雇主协会或个体公司集体协商劳动条件 (如工资、 工作时间) 的组织。 为实现所提出的要求, 如为会员涨薪, 工会有权召集罢工。 妥善管理集体劳动关系是成功投资的关键。 个人劳动法律 德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终止的保护力度非常大。 根据公司的 规模不同, 法律不允许雇主辞退员工, 除非能够提供多个法律上 站得住脚的原因说明解雇的合理性。 因此, 辞退员工或裁员应事 先进行策略性规划。 企业收购中劳动关系 投资者在德收购企业, 也将收购相关的劳动关系, 包括与员 工约定的劳动条件。 员工可以在收到劳动关系未来转移通知后一 个月内, 提出异议。 新雇主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条件。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负担由雇主与员工分担, 即养老、 失业、 健康和护理 保险由雇主与员工分担。 雇主必须按员工工资总额约20%的比例 缴费, 每人每月上限约1000欧元。 每个雇主必须缴纳意外伤害险 的费用。 各行业自有安排, 缴费数额因行业而异, 取决于该行业发 生事故的频率。 因而, 即使因雇主的重大过失发生工伤事故, 员工 也不能向雇主主张损害赔偿。 在项目中, 设立企业或合资公司需要特定的专业能力。 为了客户的利益, 我们会与其他专业律所和其他专家展开密 切而默契的合作。 在德国或其他法域与其他专业顾问默契合作, 是我们日 常工作的内容。 无论是在合作中牵头还是配合提供对项目的 专业意见, 我们都驾轻就熟。 我们的观点 在交易中, 劳动法可以成为一个非 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为客户提供关于 收购及收购架构的法律意见时, 我们总 是会考虑劳动法的潜在效应和它对员 工、 被收购企业以及投资者的影响。 CHRISTIAN OSTERMLLER 公司/并购顾问 法兰克福 劳动13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在德收购企业需要员工代表同意吗? 通常无需员工代表同意; 但在进行转让前, 必须告知员 工代表。 如果出售部分业务, 仅需出售方与员工代表协商。 在协商程序结束前, 不得分拆业务, 因此出售方不能转 让业务。 协商程序持续的时间可能在不同情况下迥然相异, 既可 能在数周内完成, 也可能耗时三个月甚至更久。 在德收购企业 , 必须与工会协商吗? 在法律上, 工会无须参与任何交易。 但在特大交易中, 工会将努力为员工协商特定保证, 如工作场所保证或工作保 证。 这大多通过非正式的 “君子协议” 实现。 即使君子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全然置之不理并非 明智之举。 罢工在德国很普遍吗? 工会在协商劳资谈判协议时, 可以召集罢工。 例如, 工会为表明其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动员员工, 在协 商时可能召集罢工。 尽管工会常扬言要召集罢工, 但多数情 况下均能够达成协议, 避免罢工的实际发生。 一旦雇佣了员工 , 能解雇吗? 德国劳动法对员工的保护力度非常大。 十人以上的公 司, 只有出现员工 (由于其个人原因) 不再有能力按要求履行 职责、 岗位冗余或员工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时, 才可以终止 劳动关系。 针对最后一种情况, 在极端的情形下, 可以不经通知期 解雇 (即时解雇) 。 而一般情况下, 员工需要收到正式警告, 并 被给予作出改正的时间。 如果劳动法庭认为解聘通知在法律 上不正当, 通知将被宣告无效, 并且员工有权复职。 这经常意味着员工有权主张其被停工期间的薪酬。 裁减冗员需要经劳资联合委员会许可吗?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劳资联合委员会, 每份预期裁员通知 均须举行听证会。 劳资联合委员会有一周的时间讨论裁员通 知, 然后再向雇主提出意见。 即使劳资联合委员会有异议, 雇 主仍可裁员。 但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在通知期到期后, 只要法 院尚未判决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仍有权保持劳动关 系。14 在德国做生意 / kwm 综述 对于渴求技术并希望角逐高端制造领域的投资者而言, 德国备 具吸引力。 在这一领域, 德国拥有丰富的资源。 作为德国的经济支柱, 德国中型公司常为各自行业的全球翘楚, 而且德国在工程等领域的 实力也不同凡响。 德国相对保守且有条不紊, 对于日益关注投资安全的投资者来 说, 是个绝佳的市场, 而且越来越多的战略投资者希望将德国公司用 作在欧洲扩张的跳板。 一般而言, 在全球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公司资产日趋无形化, 而 知识产权资产经常是投资的核心。 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 特别是在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公司核心的交易中, 在初期就识别 并解决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资产, 需要经过严 格的尽职调查并考虑跨法域问题以及公司、 监管、 反垄断与税收法 律, 才能设计适当的架构, 制定综合性资产组合策略。 与跨国公司的 跨境交易要求对该类交易中固有的额外监管问题进行格外深入的尽 职调查。 在极其依赖知识产权的交易中, 避免发生有违预期的后果, 并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相关资产随标的公司一起并完全转让, 而且适当 许可或过渡服务已落实到位, 是非常重要的。 但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交 易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可以而且必须采取一些非常简单的预防措 施。 重要提示 明确收购对象, 特别是拟取得的知识产权; 确定知识产权与重点关注的权利的相关性; 与知识产权顾问讨论知识产权的相关性; 开展尽职调查, 并理解实际收购对象; 确保出售方为知识产权所有者 (未与非交易方的集团 公司分享或由其许可! ) 并有权出售; 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其权属更迭进行独立调 查, 确保权利为出售方所有并且依然有效; 取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截止日期的详情, 如续展 日期和许可期限; 检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任何权利负担; 核实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撤销之诉或侵权诉讼; 从出售方获取关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所收购知识产 权使用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相关情形 (在先权利、 共存协议、 和解等) 的信息; 在涉及国际注册知识产权的跨法域交易中, 注意 马 德里协定 及 马德里议定书 对所有权可能存在的限 制; 获得对专利任何改进的详情; 明确相关专有技术 (know-how) ; 检查权利转让或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 交叉检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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