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2021-2022企业数据合规研究报告.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亲,该文档总共5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企业数据合 规 研究报告 目 录 前 言 . - 1 - 总 则 一、数据合规价值观 . - 3 - (一)国内价值观 . - 3 - (二)国际价值观 . - 3 - 二、数据合规法律环境 . - 4 - (一)国内法律环境 . - 4 - (二)国际法律环境 . - 6 - 分 则 一、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 . - 15 - (一)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现状分析 . - 15 - (二)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要点 . - 18 - (三)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治理方案 . - 20 - (四)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法律法规焦点问题 . - 22 - 二、智能汽车行业 数据合规 . - 24 - (一)智能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现状分析 . - 24 - (二)智能汽车行业数据合规要点 . - 26 - (三)智能汽车行业数据合规治 理方案 . - 30 - (四)智能汽车行业数据合规法律法规焦点问题 . - 33 - 三、在线教育行业数据合规 . - 35 - (一)在线教育行业数据合规现状分 析 . - 35 - (二)在线教育行业案例及数据合规要点 . - 37 - (三)在线教育行业数据合规治理方案 . - 43 - (四)在线教育行业数据合 规法律法规焦点问题 . - 45 - 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领域数据合规 . - 46 - (一)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合规现状分析 . - 46 - (二)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合规要点 . - 51 - (三)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合规治理方案 . - 52 - (四)电信和互联网行 业法律法规焦点问题 . - 55 - - 1 - 前 言 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数据已 成为 企业的重要资产。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 据安全法) 。 该法 已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 作为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数据安全领域内治理 体系的顶层设计,通过规制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 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引领和促进数据的开发 利用,要求企业依法 强化 合规建设,对企业与机构的责任、义务 提 出 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要求 。 其中第一章明确 要求 “应建立健全数 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为推进数据合规 工作,排除企业数据合规风险,本白皮书基于 企业数据合规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对国内外数据合规价值观和法律 法规环境进行了概述 ;然后对金融科技、智能汽车、在线教育、电 信及互联网四个重要领域的数据合规现状、要点、治理方案、法律 法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 心),简称“中国评测”,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创立于 1990 年。成立 30 年来,中国评测秉承“诚信、担当、唯实、创先”的 核心价值观和“专业就是实力”的宗旨,先后承担了 10 万余款软 硬件产品和 1 万余项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试 任务,已成为国内权威的 第三方软、硬件产品及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安全与可靠性检测机构。 中国评测的业务网络覆盖全国 500 多个城市,出具的测试报告在 61 - 2 - 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网络空间安全测评工程技术中心致力于信 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和安全运行,支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网络安 全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长期服务和支撑国家部委、地 方政府以及电信、交通、能源、银行、证券、保险、教育、卫生、 广电等各大行业,提供网络信息安全战略咨询规划、网络安全平台 设计咨询、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关键信息 基础 设施保护评估、数据安全能力和合规性评估、 APP 安全认证检 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服务。 在此 感谢 各高校、 企业和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对本白皮书的撰写 指导,限于研究时间有限,报告内容难免存在纰漏,不足之处恳请 各方同仁批评指正!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非常期待能够 与各行业 、各 领域 专家 进 一步 合作,共同 推进 企业 数据合规工作 。 - 3 - 总则 一、数据合规价值观 ( 一 ) 国内价值观 我国将数据定位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 已正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为国家 基础战略性资源和社会生产创新要素之一。 首部数据安全基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颁布,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已经 出台,围绕数据合规、数据治理的政策标准及体制体系研究 正加紧开展,国内数据合规政策 环境 趋 于 明朗。我国各行业数据 资源丰富,价值优势突出,利益相关方 蜂拥而至 ,且随着各行各 业数据内外部应用的同步拓展和推进,数据合规问题日益凸显, 严重阻碍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数据合规需求更加迫切,数据合规 研究及指导落 地刻不容缓。 ( 二 ) 国际价值观 国际上对数据资源高度重视,各国纷纷采取数据本地化等强 制性措施,维护数据主权并争夺数据资源。 国家间、企业间数据 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数据主权”面临严重挑战。 一方面, 很 多国家或组织通过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强制性反加密制度(如 强制性后门)等加强对数据获取、数据跨境流动及合作等方面的 控制权。欧盟数据相关立法密集,深刻影响国际安全治理格局, - 4 - 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在内的十几个国家为打通欧盟立 法产生的数据壁垒,与其已经达成或正在谈判以达成数据传输保 护协议。 另一方面, 以美国为首的多个国 家通过单方面主张域外 管辖权获取境外数据,意图创建打破数据本地化政策的全新规则 框架 , 但 又 以 网络自由原则和人权保护 为理由 ,对外国政府调取 数据均以自身利益为先加以制衡。在数字经济全球化的当下,迫 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数据治理主体在数据相关战略部署,及中国企 业在内的跨境数据运营主体在业务合规过程中,必须考虑、评估 国际政策法律环境 的约束和实际影响力。 二、数据合规法律环境 (一) 国内法律 环境 国内数据合规政策、立法多头并进,数据治理迎来新格局。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并施行, 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 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 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2017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2018 年 8 月 31 日,我国电子商务法公开颁布,除了对个人信息 保护做出规定外,对于 “数据杀熟 ”问题也首次尝试做出回应。 - 5 - 2019 年 5 月 28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利用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传 输、处理、使用等活动,以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做了 详细规定 。 6 月 13 日,发布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 意见稿 ),目前两项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 10 月 1 日,由国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 施行 。 12 月 1 日,等保 2.0 正式将大数据安全纳入监管体系。 202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正式施行。 1 月 17 日至 18 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大数据安全作为 贯彻总体国家 安全观的基础性工程,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隐私、 损坏数据安全、窃取数据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3 月 30 日,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 制的意见,提出 “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要素 ”,优化经济治理基础 数据库,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强数据资源 整合和安全保护。 4 月 2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 12 部 门联合制定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网络安全审查重点 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网络产 品和服务使用 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 毁损的风险。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 中 专设 了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章节。 - 6 - 2020 年 6 月 28 日 , 我国第一部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审议,并于 7 月 3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 征求意见 ,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 征求意见。诸多政策、立法齐头并进,为数据及其安全治理落地 实践提供全面保障。 2020 年 7 月,我国对外公布了数据安全法 (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在法律 地位 上与网络安全法国 家安全法相一致。 2021 年 6 月 7 日,为促进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 数据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 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21 年 6 月 10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四号主席令, 公布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并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该法是继 网络安全法之后,又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既是国 家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法,又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联系。数据安 全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我国数字经济与国际接轨,同时为国 家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对 指导我国数据行业安全规范运营具 有重要意义。 ( 二 ) 国际法律环境 1 欧盟 欧盟立法密集 , 深刻影响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格局。 2016 年 4 - 7 - 月 27日,欧盟发布 2016/679号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取代 95/46/EC 号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条例制定了个人数 据保护的一般规范,为欧盟内外个人数据 的自由流动提供了确定 性保护,开启了其成员国新一轮数据立法,是欧盟新形势下数据 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7 月 6 日 , 首部网络安全 相关法律 网络与 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 NISD)颁布, 旨在加强基础服务运营 商 、 数字服务提供 商 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 ,并要求成员国及时转化 为国内立法,与 GDPR 分别从安全和基本权利保障两个层面实 现其网络治理战略意图。 2018 年 10 月 23 日 , 第 2018/1725 号 条例联盟机构个人数 据处理保护条例发布,其作为 GDPR 的补充,对欧盟机构在处 理个人数据时对自然人的保护 提出基本 要求 ,明确了数据主体的 权利范围 及 主要监管机关的职能和义务 。 为 保障 非个人数据在欧 盟境内 自由流动 , 更大程度地激发和释放数据价值, 2018/1807 号 条例 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 于 11 月 14 日 发布,该条例 对 数据本地化要求、主管当局的数据获取及跨境合作、专业用户的 数据迁移等问题 作出 了具体规定 ,并考虑了服务提供商负担过度 及市场扭曲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欧盟数据治理框架。 欧洲数据 保护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 GDPR 实施的第一年里,成员国 共报告 28100 多例 GDPR 违规案件,罚款总额达 55,955,871 欧 元(其中 5000 万欧元为对谷歌的罚款)。另根据 GDPR 执法追踪 网站( )的统计,截至 2020 年 9 月,欧盟 - 8 - 成员国共开出 362 张与 GDPR 相关的罚单,总罚款金额高达 491,003,290 欧元,平均每单处罚 1,356,363 欧元,其中“对数据 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足以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和组 织措施”“违反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等三种违法情形位居罚单 数量和金额前三甲。 2019 年 4 月 17 日,第 2019/881 号 条例 关于 ENISA 和 信 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 认证的条例 (又称 2019 网络安全法案 ) 正式 颁布,这是 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法案指定欧盟 网络和信息安全署( ENISA)为永久性欧盟网络安全机构, 确立 了第一份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 认证计划,以确保向欧盟境内提供 的产品 、 服务满足其网络安全标准。 6 月 20 日,数据开放指令 发布。 欧盟 的 “数据”和“安全”相关法律密集 出台 ,与其“数字 化单一市场”战略齐头并进,培育了良好的数据安全治理环境, 深刻影响国际数据治理格局 。 在美国 曝 光监听丑闻及棱镜事件后, 欧盟认为欧美长达 15 年的安全港协议不足以保护欧盟公民 隐私。 2016 年 2 月 2 日,美国与欧盟达成新的隐私盾( Privacy Shield)协议,新协议要求美国企业履行更加严格的义务以保护 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 且 必须做出相应承诺。 2019 年 1 月 23 日, 日本与欧盟达成数据共享协议,在欧盟对其进行充分性认定前, 日本实施了额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欧盟转移的数据享有符合 欧洲标准的保护保障,并至少 每四年 进行 一次协议运作审查。 - 9 - 与此同时,欧盟为 AI 数据采集立法,开创个人隐私保护监 管先河。 欧盟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正式发布一项针对 AI 的法律监管框架。这份长达 81 页的立法草案指出,欧盟将禁止 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同时将 彻底禁止一些对个 人隐私构成“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这意味着未来不符合准 入标准的 AI 系统,可能无法进入欧盟。 2020 年 11 月 4 日,欧盟推出与美国共享数据的合规条款。 欧盟委员会发布更新的标准合同条款( SCC),概述公司和组织如 何与美国共享数据而又不违反欧盟的隐私法律。 SCC 为欧洲公司 与美国和其他第三方国家 /地区交换数据提供了一种法律机制, 将使得欧洲组织能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进行跨境数据传输是合法 的。 2020 年 11 月 25 日 , 欧盟 发布数据治理法的提案 , 旨在 通过增加对数据中介机构的信任并通过加强整个欧盟的数据共 享机制来促进使用数据的可用性。 2021 年 7 月 22 日,荷兰数据保护局以侵犯儿童隐私为由, 决定对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社交平台 TikTok(“抖音”国际版) 处以 75 万欧元的罚款。这一事件意味着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 例( GDPR)(“ GDPR”)实施三年以来,中国企业(包括其控制 的海外平台)第一次因违反 GDPR 相关条款而遭受处罚,具有一 定标志性意义。欧盟的数据安全相关政策法律视图如图 1 所示: - 10 - 图 1:欧盟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政策视图 2 美国 美国多点式 进行 数据立法,捍卫其多元化社会利益。 目前美 国尚无联邦层面的 、 正式的 综合性数据安全立法,但美国从联邦 层面多次强调将数据作为执法优先项,并于 2019 年底相继提交 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 提案 数据保护法提案 。 2018 年 6 月 28 日,美国在州层面通过第一部数据隐私法案 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 (CCPA),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法案 强化了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 权, 规范 了企业收集处理数据的方式 。此前,在 2018 年 1 月,特朗普签 署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第 702 条的更新授权,延续其 霸权形式的互联网监视及情报收集计划,同意授权美国国家安全 局 (NSA)监听境外目标人员并收集其相关数据情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特朗普签署 澄清合法使用海外数据法 即 “ CLOUD 法案”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联盟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保护条例 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 关于 ENISA和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认证的条例 数据开放指令 数据治理法 - 11 - 法案提升了美国执法机构对境外存储数据的执法权限,即无论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数据是否存储在美国境内,只要是提供商拥有、 控制或监管,均须按照该法令的要求保存、备份和 披露。同时允 许“适格外国政府”执法机构调取美国存储数据,但“适格”认 定、调取规则以及上述域外数据采集要求均以美国利益为先加以 制衡。 2020 年 12 月,美国颁布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在美上市 公司披露额外信息 , 其中包括提供 符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 计标准的审计报告。 该 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连续三年没有通 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计,那么将不能在美国任何 交易所上市。此外,依据美国萨宾斯 -奥克利法案,上市公司 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内容,通常包括网络活动、 帐号活动、数据库活动、用户活动、系统登入 活动以及信息接入 的参数和条件等等。值得关注的是,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公司在 网络安全信息基础建设中的相关内容,其审计底稿中可能需要包 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详细参数。 美国实施网络监控,威胁全球数据安全 。 美国领导的 “五眼 联盟”以所谓“维护公共安全” 为由,要求一些高科技公司在加 密应用程序中插入 “后门” ,以便为 “五眼联盟”开展“网络执法 行动”提供便利。 英国计算机周刊网站刊文指出,此举与真 正的数据安全原则背道而驰。 “棱镜门”“方程式组织”“梯队系 统”等旧账未了 ,如今又公然要求高科技公司给自己开 “后门”, - 12 - 这进一步暴露了美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事实上,美国才是全球最大的网络攻击者,长期在全球实施 大规模网络监控,是名副其实的 “黑客帝国”。 俄罗斯联邦安全 会议副秘书奥列格赫拉莫夫说,美国不断强化针对别国网络空 间的侦察和破坏活动,同时还指责他国是网络威胁的主要来源。 “世界上大部分网络攻击都是由美国发起的”。美国的数据安全 相 关政策法律视图如图 2 所示: 图 2:美国的数据安全相关政策法律视图 3 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国际数据治理情绪高涨,配套政策出台密集。 2017 年 5 月 30 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版全面 施行 。 2018 年 2 月 22 日,澳大利亚隐私法修正案数据泄露通知计划正式 施行 。 6 月 12 日,越南通过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美国 国家安全 和个人数据 保护法提案 数据保护 法提案 加利福尼 亚消费者隐 私保护法 澄清合法 使用海外数 据法 外国情报 监视法案修 正案 - 13 - 8 月 14 日,巴西批准了通用数据保护法。 11 月 5 日,加拿大 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修正案生效,增加了强制性数据 泄露通知报告要求。 2019 年 12 月 4 日,印度内阁通过个人数 据保护法案,引入了更为广泛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对包括互联 网行业在内的多个行业带来全面冲击。 2020 年 5 月 14 日,新加 坡通信信息部和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个人 数据保护法 (修订)草案, 是 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的综合性 立法。为配合该法更好执行, 当地 还配套出台了特定领域(如电 信、房地产、教育、医疗、社会公益服务等行业)的个人数据保 护指南。 美国主导下的亚太隐私数据跨境体系( APEC CBPRs)在经 历沉寂期后迎来实质性进展。 2018 年 3 月,新加坡加入 CBPRs 体系; 11 月,澳大利亚和中国台北 的加入 申请也同时获得 APEC 批准。截至目前,在 APEC 21 个经济体中,已有美国、日本、加 拿大、韩国、新加坡等 8 个经济体加入 CBPRs 体系。 ODCE 经 合组织也在继 2013 年 7 月发布隐私及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 指引后,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公共部门如何实现数据驱动 的报告,以促进公共部门采用更多数据驱动的方法来制定政策、 提供服务,并提出关于建设数据驱动型公共部门的建议。 2020 年 6 月 12 日、 6 月 30 日、 7 月 3 日、 9 月 2 日,欧盟、 丹麦、英国和法国分别启动针对 TikTok涉嫌违反 GDPR的调查。 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数据保护实行严格监管,这是我国企业跨国运 - 14 - 营所面临的 “头号麻烦 ”。面对数据保护处罚的威胁,不愿或无力 承担合规成本的企业往往选择退出 “高风险 ”的市 场,而选择坚守 的企业则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降低违规风险。一些在境外运营的 中资互联网企业使用第三方云服务提供商 ( 符合 GDPR 安全标 准 )对 用户数据 进行 存储和管理,并与 企业 分担合规责任。根据 字节跳动与甲骨文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达成的关于 TikTok 美国 业务的协议,甲骨文 正式 作为 TikTok 可信赖的数据安全合规合 作伙伴,有权对 TikTok 美国的源代码进行安全检查,从而代表 美国政府解决美国国家安全问题 的意志 。 日益严格的数据保护已对跨境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德勤会 计师事务所发布的 2020 并购趋势报告指出,在欧盟 GDPR 和 美国加州 CCPA 相继实施 、 生效的背景下, 70%的受访企业代表 认为对并购的数字资产的保护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数据安全的 合规要求对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和并购整合而言都构成潜在的 风险。美国伊利诺伊技术学院 Jian Jia 等人于 2019 年 12 月发表 了论文 GDPR 与风险投资的本地化 , 分析了 GDPR 实施一年 以来欧盟外部和欧盟内部的风险投资变动情况。 结果 显示,欧盟 外部对欧盟的风险投资、欧盟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投资、同一欧 盟国家内部的风险投资的平均单笔交易美元金额分别下降 41.89%、 35.77%和 28.02%,交易数量分别减少 26.29%、 20.71% 和 13.67%。 - 15 - 分则 一、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 (一) 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 现状 分析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2020 年下 半年起各金融科技公司上市趋势陡然放缓、金融科技公司科创板 上市政策亦 陆续 收紧,金融科技的未来监管趋势成为业界关注的 重点话题。此后,央行、银保监会围绕“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 这一核心观点持续发声、出台政策。回顾过往,人们会发现,这 一观点并非突然而降,央行、银保监会在此之前(公开信息可以 追溯至 2017 年)便多次提及。站在今天的时点,谈及金融科技 的数据合规监管,必须考虑“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所带来的 特别监管要求。本部分将从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史与监管史的对 照中,对未来的监管趋势进行分析。 1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监管史 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监管历程,可以用“ 国家队持续筑基, 市场队开疆拓土 ,最终迎来爆发式发展,监管放管结合 ”来形容。 表 1: 中国金融科技各技术领域发展、监管史 技术领域 发展进程及监管史 支付清算技术 建国至改开初期,是全国手工联行的 手工操作阶段。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全国电子联行系统上线,中国进入金 融科技初步发展阶段。 2000 年后,大小额支付系统等的上线运行,开启中国现代 化支付系统( CNAPS)一代时期,中国的支付清算技术从 一 穷二白 逐步进入世界先列;随着国家队 CNAPS 一代的上线和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方线上、线下支付技术自 2005 - 16 - 年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网银在线、 拉卡拉、银联商务等发展迅猛。 2010 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率先上线, 2013 年 CNAPS 二代正式切换上线(大小额支付系统升级二 代,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管理控制 系统上线,相关系统配套改革升级),中国的支付清算技术 进入世界领先地位;国家队夯实基础的同时,第三方支付 爆 发式 发展后 , “ 跨过银联直连银行 ”“ 超大规模备付金风 险 ” 被监管关注,第三方支付开始 进入 严监管阶段,监管推 出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平台) ” ,并 于 2019 年实现第三方支付全面接入网联、备付金集中存 管。 征信技术 1997 年,央行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技术 起步; 1999 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个人征信试点,个 人征信技术起步。 2004 年,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总体方案专题报告发 布,征信业建设顶层设计完成。 2005 年,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 2006 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同年,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同构成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 代”征信系统)。 2013-2017 年,监管进行了个人征信民营试点,但最终宣布 八家试点全不合格;同期,监管还进行了企业征信机构备 案,总数最高到 200 余家 。 2018 年开始,个人征信业务重归监管,目前仅有 2 家持牌 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 2018)、朴道征信( 2020);同 期,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也处于半封闭状态,新获备案的企业 屈指可数。 2020 年 1 月,二代征信系统上线,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 信息内容、改进了信息展示形式、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强 化了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同期,随着数据安全和合 规的监管 加码,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政策也进入变革 期。 其他金融科技 20 世纪 90 年代起,招行、工行便开始了虚拟银行、现代化 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电子化之路。 进入 2010 年,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支付宝等互 联网机构结合,开启了金融渠道网络化时代;这一时期, P2P 的兴起 、乱象、清理之路,为我们理解金融科技发展和 监管演进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近期,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 应用于金融产品创新、经营方式改变、业务流程优化,金融 科技已从支撑业务向引领业务方向发展,金融数据的价值将 - 17 - 更加凸显。也是在这一阶段,监管开始从金融信息安全、金 融消费者保护、征信合规监管、 App 违法违规治理等多方面 对金融科技加强数据合规监管。 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科技( FinTech)委员会成立,职责包括金融科技发展战 略规划与政策指引、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 管理机制、强化监管科技( RegTech)应用实践。 2020 年 3 月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 范、 2020 年 9 月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通 过,标志着央行以个人金融数据为首发阵地 拉开 了金融数据 治理与监管落地的序幕。 2 中国金融科技数据合规未来监管趋势及应对策略分析 纵观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监管史, 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 是持开放、鼓励 的 态度,愿意给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试错的空间 , 但同时, 对于行业发展 乱象 、金融风险过分集聚也毫不手软 。我 们认为, 未来金融科技数据合规监管的趋势将包括以下特点 : (1)穿透监管, 经营资质将成为 重金融属性金融科技机构数据 合规的压舱石。机构如果不仅开发、输出金融科技,还利用相关 技术向客户直接提供金融性质服务,比如支付、征信、信贷等, 那么持有相应经营资质则是数据合规的基本前提,没有相应经营 资质,即便在技术、制度、运营方面全面达到了其他数据安全要 求,也仍是非合规经营。 (2)审慎监管, 善用技术、良好行业实践将成为细分行业可持 续发展的数据合 规路标。网贷行业以技术促进融资效率的初衷并 不坏,但后期平台违规自融、买卖或违规使用客户数据、高杠杆 对接金融市场等一系列坏操作,最终导致了行业的整体清理。第 三方支付行业整 体将技术用于促进商业发展,集聚的风险尚可化 解,最后得以规范整顿后持续发展。两个行业监管 的 前车之鉴, 明确传达了细分行业是否能够持续发展需要大部分参与者的良 - 18 - 好行业实践。 (3)监管科技, 尊重、拥抱监管将是金融科技机构的数据合 规 路径。从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史可以看出,金融科技基本运行体 制变革(联行清算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飞跃( CNAPS 一代、 二代,征信系统,银联、网联)均是监管层主导下发生的,市场 主体的金融科技大繁荣均得益于此。市场主体需对中国监管层 在 金融科技 方面 的了解度、 前瞻性、管理思路有正确的认识和充分 的尊 重 。 在监管过程中, 监管层 对 于 某一行业暂时的未监管 ,有 可能是在给予行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也有可能是监管紧迫度暂时 靠后,但当监管风向已经吹向自己时,拥抱监管、主动合规将是 明智的路径选择。 (4)双线监管, 在 遵守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 息保护法等通用 法律法规 的同时,金融数据处理者还需要特别 关注金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数据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合 规要求。在此种监管背景下,金融行业基于存款实名制等强制性 义务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将成为一种“沉默数据”;金融科技 企业在处理金融数据时,需要通过充分分析数据性质、改良数据 授权链等多种方式 , 激活沉默数据、盘活数据资产、拥抱大数据 时代 ,面对新的挑战 。 ( 二 ) 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要点 1 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1)金融类许可或备案,除了金融许可证外,常见的还有支付 - 19 - 许可、个人征信许可、企业征信备案、小贷许可、信用评级备案 等; (2)电信 类许可,常见的有 ICP 许可、 EDI 许可等。 2 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对于有信息系统运行的金融科技机构而言,合理地进行安全 等级保护备案、及时地确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既是数 据合规义务,也是数据合规工作正确开展的基础。 3 建立数据合规制度和运行管理体制 金融科技机构可以从制度制定、人员配备、体制运行等方面 建立适合业务实际的数据合规体系,以 做到 数据合规有人管、有 制度保障、有体系运行。 4 数据资产管理 (1)数据分类分级。 金融机构已经有了明确的数据分类分级 标准,其他金融科技机构可以参照 标准 对自己的数据资产进行分 类分级,既方便确定合适的数据安全策略,也方便与各类金融机 构合作 过程中对于 数据对接和通过合作机构准入的数据合规审 查。 (2)数据跨境。 现有监管对金融个人信息跨境有严格的前提条 件,包括业务必要、客户明示同意、境外接收方为必要关联机构、 开展安全评估、符合监管规定、境外机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达标、 有措施确保境外机构的保密 /删除、案件协查义务等。由于业务特 性,金融科技机构及其处理的数据很容易进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20 - 运营者、重要数据的范 围,随着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 法 的正式发布与陆续施行 ,金融科技机构在处理各类数据跨境 时,均应当关注相关安全评估、备案或批准要求。 (3)个人信息、儿童信息保护。 当前立法和监管政策对个人信 息、儿童信息有更为严格和特殊的保护要求,金融科技机构在处 理相关信息时应注意遵守。另外, To B 金融科技机构需要注意, 由于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中高管、董事、股东信息的界定或者说 分类边界并不清晰,且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范还在征求意 见中并未定稿,在处理相关信息时要格外注意合规问题,不能简 单的以 B 端业务为由带过具体问题的分 析处理。 (4)App 合 规管理。 金融科技机构在打造自有 App 或输出 App 产品时,要注意遵守 App 治理的相关明文规范,避免出现明确列 举的 App 违法违规情形。此外,对于小程序、 H5、 web 端产品, 目前的监管趋势也是参照适用、逐步纳入,建议 与 App 产品统一 标准、从严管理。 ( 三 ) 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治理方案 1 内部治理要点 数据合规在法律层面、技术层面、运营管理层面均面临不同 的挑战和难点,需要自上而下的有效协同,仅仅作为单一主体 ( DPO、 CDO 或 CCO 等)或部门(法律合 规部、 IT 运 维部门或 数据合规部等)的责任很难达到机构的共同完善和整体合规。因 此, 建议金融科技机构建设决策层 牵头 、数据合规或类似部门执 - 21 - 行、全员参与的全方位、跨部门的数据协同管理体系: (1)顶层支持。 数据合 规负责人应具有足够高的层级和管理权 限,以保障和推动机构整体对数据合规问题自上而下的严肃、积 极对待。 (2)事前、事中、事后合 规落地。 数据合规部门事前可从数据 合 规培训、数据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全体员工的数据合规意 识;事中可在业务前期即参与产品创新、业务流程设计,减少事 后纠错带来的内部抵触、成本浪费;关注事后排查,定期抽检, 确认既定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或是否存在技术故障导致合规瑕疵。 (3)业务协同。 金融科技机构在展业过程中 , 尤其是项目初期 , 经常 难 以 在取得 “明确具体 ”的授权场景下与合作方交互数据, 数 据合规部门应和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 建立合理的数据 处理机制,保障合规底线与数据可用性 。 (4)物质保障。 数据合 规的落地需要资金、技术、人员等多方 面的支持,金融科技机构需给予合理的保障。 2 外部治理要点 金融科技机构数据合规治理除了做好自身内部建设外,外部 建设亦很重要,主要包括 监管、交易方、第三方机构 三个方面。 (1)拥抱监管、有效合 规。 如前所述,拥抱监管将是金融科技 机构的数据合规路径。在拥抱监管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监管 框架下进行有效的合规建设,既不能不满足监管要求,也要避免 用力过猛。比如在等保认定方面,要结合自身系统和业务的实际 情况,合理认定等保级别,认定级别过低,将造成企业在网安层 - 22 - 面的主体义务履行不合规,而超越 实际情况拔高等保级别,则不 仅会承担过高的等保义务,在等保与 CIIO 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相 似性的情况下,企业还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 CIIO 数据合 规义务。 (2)交易方合 规管控。 数据合规需从取得到流转 全流程 均尽 审慎义务,数据流转过程中 应注意 协议层面 各方的 责任分配, 要 求 参与方均应尽到自身合规义务 。不过, 业务场景中常难以核查 数据提供方或数据接收方授权落实情况, 此时建议 在不影响客户 体验的情况下 , 尽量在自身平台建立完整的授权结构,避免合作 方不合规导致自身风险。 (3)有效利用第三方机构。 数据合 规的规制、评测等存在大量 复杂的专 业问题,这些问题全凭机构自身的力量去解决,既不现 实也不经济,有效利用律师事务所、合规事务所、评测机构、科 研院所等专业力量,往往可以更高效的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 ( 四 ) 金融科技行业数据合规法律法规焦点问题 1 个人征信数据“断直连”对金融科技市场侧的影响 今年 7 月, 央行 征信管理局要求平台、金融机构就个人信息 全面 “断直连 ”, 即过渡期后平台不得将 个人信息 直接提交金融机 构,而 要通过 “平台 -征信机构 -金融机构 ”的路径提交。 考虑到目 前个人征信机构仅有两家,其监管路径和对后续市场格局的影响, 将与当年第三方支付机构断直连十分相似。 目前,业界大体有两个应对路径,一是寻找征信机构合作, 一是通过个人直传(比如 H5 直跳银行界面) 。 前者对现有市场格 - 23 - 局和交易结构 影响 较大,对科技平台的科技和数据实力要求更高 ; 后者则面临客户体验较差、再次被监管禁止等风险。相比较,前 者更为长远。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断直连仅涉及个人信息,主要针对消费 金融,暂不涉及企业征信信息。但考虑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正在征求意见,其对企业征信信息、企业征信业务的范围作了较 大范 围的扩充,一旦通过,企业征信断直连亦非不可能。建议 端机构早做打算,尽早研究征信机构合作业务模式,或者依业务 情况申请企业征信备案。 2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对金融科技资本侧的影响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特别增加了超百万用户的运营者 在 国外上市需网络安全审查的规定,且近期亦有消息指证监会拟 将所有红筹 VIE 架构纳入监管 。如果上述措施落地,金融科技企 业美国上市之路将难度大增。 针对此项变化,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