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080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674 2024 救助管理 机构特殊 困难受助 人员接送 返乡服务指南 Guidance on services for recipients with special difficulties returning home from relief management institution 2024-01-11 发布 2024-02-11 实施 安徽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4/T 4674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导 则 第1部分: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民政 厅提 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铜 陵市 流浪乞 讨人 员救 助站、铜 陵市民 政局、安 徽省 质量 和标准 化研 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杨国 刚、张 慧倩、汪 华、闵芳、丁晓 晓、汪彪。DB34/T 4674 2024 1 救 助管理 机构特殊 困难受 助人员接 送返乡 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 确立 了救 助管 理机 构特殊 困难 受助 人员 接送 返乡 术 语和 定义、总体 要 求、服务 内容、突发 事件处置 等。本文件 适用 于救 助管 理机 构特殊 困难 受助 人员 接送 返乡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3245 流 浪乞 讨人 员社会 救助 基本 术语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3245 界 定的 术语 和 定义以 及 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于 本文 件。3.1 救助管 理机 构 relief management institution 县级以 上人 民政 府设 立的 救助管 理站 以及 承担 相关 职能的 专门 机构。3.2 特殊困 难受 助人 员 recipients with special difficulties 不满16 周岁 的未 成年 人、行动不 便的 残疾 人和 其他 需要提 供救 助的 流浪 乞讨 人员。4 总体要 求 4.1 救助管 理机构 工作 人员接 送特殊 困难受 助人 员返乡 过程中 应当遵 纪守 法、坚 守岗位、尽职 尽 责、规范管 理、热情 服务、言 辞亲和、举 止文 明。4.2 救助管 理机构 工作 人员接 送特殊 困难受 助人 员返乡 过程中 不 宜控 制饮 食和损 害人格 的语言 对 待 受助人员。4.3 救助管 理机构 应制 定接送 特殊困 难受助 人员 返乡工 作预案,并加 强突 发事件 处置流 程演练,防 止发生冒 接错 接 特 殊困 难受 助人员 和特 殊困 难受 助人 员走失 情况。4.4 特殊困 难受助 人员 接送返 乡以流 出地救 助管 理机构 接领为 主,流 入地 救助管 理机构 护送为 辅,护送任务 坚持 点对 点一 站式,即最 少中 转原 则。4.5 亲属不 能接领 特殊 困难受 助人员 返回的,流 入地民 政部门 将情况 通报 受助人 员流出 地民政 部 门,由其安 排接 领返 回;因故 无法接 领返 回的,流 入地 救助管 理机 构核 实情 况后 安排护 送返 回。4.6 受助人 员患病 正在 接受治 疗或有 其他不 宜立 即护送 返乡情 况的,暂缓 执行护 送任务,待病 情 稳 定或不宜 立即 护送 返乡 情况 解除后 再护 送返 乡。5 服务内 容 DB34/T 4674 2024 2 5.1 接领服 务 5.1.1 救助管 理机构 工作 人员应 当查验 接领人 户口 本、身 份证、工作证 或流 出地民 政部门、救助 管 理机构开 据的 介绍 信等 能够 证明与 受助 人员 关系 的证 明材料,并复 印保 留,同 时 清点交 接寄 存物 品,办 理交接及 离站 手续,接 领人 与被接 领人 合影 存档。5.1.2 受助人 员患病 的,救助管 理机构 应当将 受助 人员病 情 信息、就医 情况 告知接 领人,并转交 必 要的就医 资料 和药 品。5.1.3 接领人 应提供 身份 证件、证明材 料 并 在 在 站服务 及离站 登记表 上 签字确 认。在站服 务 及离站登 记表 见 附 录 A。5.2 护送服 务 5.2.1 护送准 备 5.2.1.1 工作人 员安 排 5.2.1.1.1 执行护 送任 务的 工作 小组 应当确 定 1 名 正式 在编 工 作人员 为带 队负 责人,负 责 途中的 协调、沟通和 联系 工作,并根 据受 助人员 人数、健康 状况、风 险隐患 等情 况合 理安 排执 行任务 的工 作人 员数 量,必要时 应当 安排 医护 人员 随行。5.2.1.1.2 护送女 性受 助人 员时,应 有 1 名以 上女 性工 作人 员 参与护 送,护 送男 性受 助 人员时,应以男 性工 作人 员为主 执 行护 送任务。5.2.1.2 交通工 具选 择 5.2.1.2.1 执行护 送任务 一般 选择乘 坐火车 等公共 交通 工具,护送行 动不便、精 神异常 等特殊 困难 受助人员 宜调 派或 租用 车辆 专车护 送。5.2.1.2.2 受助人 员身患 伤病,又确 需立即 护送中 转的,应协 调医疗 救护车 并合 理安排 医护人 员协 助开展护 送任 务。5.2.1.3 联系协 调 5.2.1.3.1 受助人 员身份 信息 核实后,由流 入地救 助管 理机构 直接护 送到家 的,负责护 送的 流 入地 救助管理 机构 应提 前与 受助 人员亲 属联 系,约定 护送 时间和 交接 地点。5.2.1.3.2 受助人 员身份 信息 核实后,由流 入地救 助管 理机构 联系协 调流出 地救 助管理 机构中 转返 乡的,流入 地救 助管 理机 构 应通 报 受助 人员 人数、身 份信息、健康 状况、家庭 信 息、代管 物品 等基 本情 况,就护送 方式、交 接时 间和 地点等 具体 事项 与流 出地 救助管 理机 构 协 商一 致。5.2.1.4 护送对 象确 认 5.2.1.4.1 护送对 象在站 内生 活的,执行护 送任务 的工 作小组 应该提 前核对 护送 对象身 份信息,了 解护送对 象身 体状 况。5.2.1.4.2 护送对 象在医 疗机 构住院 的,执 行护送 任务 的工作 小组应 提前前 往医 院核对 认领,按规 定办理出 院手 续,领 取护 送对 象寄存 物品,并遵 医嘱 携带 护送对 象所 需药 品,接 领后 需在救助 站 内过 夜 的,接领人 员应 向内 部管 理人 员告知 药品 服用 情况。5.2.2 任务执 行 DB34/T 4674 2024 3 5.2.2.1 执行护 送任 务的 小组 成员 应该分 工协 作,带队 负责 人 负责介 绍信 开据、路 线规 划、车票 订购、换乘选 择和 联系 协调,其 他成员 负责 照护 受助 人员,防止 途中 发生 人身 财产 安全风 险和 受助 人 员 意 外 走失事故。5.2.2.2 流入地 救助管 理机 构乘坐 公共交 通工具 护送 特殊困 难受助 人员返 回的,护送 组全程 按照 值 班安排做 好护 送对 象 24 小时 照护 工作。带 队负 责人 上车后 应主 动对 接乘 务人 员,争 取乘 务人 员 理 解 与 支持,并 适当 给予 照顾。流 出地救 助管 理机 构应 当安 排车辆 到车 站、码头 等到 达地点 接应。5.2.2.3 流入地 救助管 理机 构调派、租用 车辆专 车护 送或协调 医疗 救护车 护送 特殊困 难受助 人员 返 回的,流 出地 救助 管理 机构 应到约 定地 点引 导车 辆或 提供定 位告 知行 车路 线。5.2.3 返乡交 接 5.2.3.1 特殊困 难受助 人员 送达流 出地救 助管理 机构 或户籍 地(住 所地)所在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 后,接收 机构 或单 位 应在 在 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表 上 签收 盖章。在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 表 见附录A。5.2.3.2 救助管 理机构 直接 护送受 助人员 到家的,工 作人员 应当查 验亲属 户口 本、身 份证等 相关 能 够证明与 受助 人员 关系 材料,并在 在站 服务 及离 站 登记表 签收 按 手印。在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 表 见附录A。6 突发事 件处 置 6.1 执行护 送任 务的 救助 专用 车途中 突发 故障 6.1.1 故障发 生在高 速公 路的,护送组 带队负 责人 立即向 站领导 报告,并拨 打高速 救援电 话“122”,由站领 导协 调重 新调 派救 助专用 车辆 接替 执行 任务,或联 系附 近兄 弟救 助管 理机构 提供 协助。6.1.2 故障发 生在非 高速 公路的,护送 组带队 负责 人立即 向站领 导报告,由 站领导 协调重 新调派 救 助专用车 辆接 替执 行任 务,或联系 附近 兄弟 救助 管理 机构提 供协 助。6.2 遇公共 交通 工具 晚点 或停 运 6.2.1 公共交 通工具 晚点 时间较 长,可 以改签 车票 的,宜 及时改 签,并 及时 向站领 导报告,同时 将 改签车次 和时 间告 知流 出地 救助管 理机 构。6.2.2 晚点滞 留时间 过长 或停运,导致 无法在 原定 日期到 达目的 地的,应及 时向站 领导报 告,申 请 在滞留地 住宿 一晚,并 联系 协调滞 留地 兄弟 救助 管理 机构为 照护 受助 人员 提供 协助。6.3 护送对 象突 发严 重疾 病 6.3.1 护送对 象在 列车 上突 发严 重疾病,护 送人 员立 即向 乘 务员报 告,车上 急救 措施 无 法控制 病情 的,请求列 车长中 呼叫“120”在下一 个站点 送医 急救,护送组 带队负 责人 及时安 排 适当 的护送 人员 管理 好其他受 助对 象按 原计 划护 送返乡,留 下至 少一 名护 送 人员与 带队 负责 人一 同做 好下一 个站 点下 车急 救 准备。6.3.2 需要下 车站点 属地 救助管 理机构 协助的,带 队负责 人及时 向站领 导报 告,由 站领导 统一联 系 协调。6.3.3 护送对 象在救 助专 用车上 突发严 重疾病 的,立即护 送至医 疗机构 急救,并及 时向站 负责人 报 告相关情 况。6.4 护送对 象脱 离照 看 DB34/T 4674 2024 4 6.4.1 预防为 主,医 疗机 构接出 或从救 助管理 机构 出发时 应提高 警惕,带队 负责人 安排好 工作人 员 照护好护 送对 象,重点 加强 往车站 途中、候 车时、如 厕、车 辆停 靠时 和交 接时 各个环 节照看。6.4.2 一旦发 生护送 对象 脱离视 线,迅 速判 断 方向,评估 周边环 境,在 确保 安全前 提下,组织力 量 寻回,并 视情 形及 时拨 打“110”报 警求 助。DB34/T 4674 2024 5 附录A(资料 性)在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 表 在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 表见 表A.1。表A.1 在站服 务及 离站 登记 表 在站情况 姓名 站内编号 救助编号 床位号 救助内容 饮食 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 转介服务 护送返乡 教育培训 寻亲服务 其他 发放物品情况(可另附页)寻亲情况(可另附页)医疗服务情况(可另附页)专业救助服务情况(可另附页)站外托养情况(附托养协议)备注(可另附页)经办人 离站手续 离站 形式 自 行 离 站 单 位 亲 属 村(居)委 会 接 领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接 领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护 送 终止救助 落户安置 擅自离站 司法 带离 死亡(另附证明材料)随成年人离站 其他 自行离站 目的地 车次 车票面值总计 受助人 签字 亲属 接领 接领人姓名 亲属关系 证件号 联系 电话 详细 住址 接领人签字 护送 情况 护送人 接领人 目的地 终止 救助 情况 原因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离 站 或 出 院 其 他 不 符 合 继 续 救 助 拒 不 提 供 或 拒 不 如 实 提 供 家 庭 信 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原因:受助人 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知书 编号 离站 寄存物品 领取情况 接领人 签字 时间 接收 情况 接收 单位 经办人签字 接收 时间 安置 情况 安置 单位 安置 日期 安置单位签印 备注 DB34/T 4674 2024 6 参考文 献 1 城市 生活 无着 的流 浪 乞讨人 员救 助管 理办 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 第381 号)2 安徽 省生 活无 着的 流 浪乞讨 人员 救助 办法(安 徽省人 民政 府令 第269号)3 生活 无着 的流 浪乞 讨 人员救 助档 案管 理办 法(民发2014 228号)4 生活 无着 的流 浪乞 讨 人员救 助管 理机 构工 作规 程(民 发2022 98 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