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调研 报告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1 目录 目录 1 前言 2 研究方法和内容 3 监管规定 5 选聘和任职 7 履职情况 11 奖惩机制 14 责任保险 16 编辑委员会 、研究与撰稿人、联系人 18 德 勤办事处地址 19 2 前言 独立董事对我们来讲是 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词。我们知道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必不可少的 角色,被认为是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的 “ 看门人 ” 。但 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在公司治理中的履职情况, 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 以及 对 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和合理酬劳等具体 问题了解不多 。 为了对 中国内地和香港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和现状有个全面清晰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和解决建议,德勤中国独立董事项目于 2017 年底发起了 “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 ” 活动,以问卷的形式向任职的独立董事们收集一手资料,范围同时覆盖了中国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问卷调研的同时,我们还邀请到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的知名独立董事参加访谈。他们根据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任职经验,分享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看法,以及完善现有制度的建议。我们在此对所有回复问卷和参加访 谈的独立董事们表示感谢!感谢他们贡献的时间和真知灼见! 基于问卷调研和访谈,德勤中国独立董事项目联合德勤研究中心,撰写并发布 2018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我们希望此报告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业内对现有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探究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改善。独立董事理应遵循制度设立时的初衷,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 “ 看门人 ” 。 龙永雄 德勤中国独立董事项目领导人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3 研究 方法 和内容 研究 范围 和 方法 报告所述 “ 独立董事 ” 指中国内地沪深 A 股和香港 H 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独董 ” ),报告研究范围为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市场,包括监管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独董选聘任职、履职情况、奖惩机制、责任保险几个方面的情况。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研和访谈两种方式。 问卷调研 发放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问卷 , 收到 43 份独立董事的反馈 。其中 85%为兼职独立董事,其本职工作(或离休前工作)主要为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以及企业高管人员。 这些独董所服务过的 公司 主要为香港上市公司,约占 64%,其 次为 中国内地 上市公司,约占 28%(其他 少部分服务过 美国、英国上市公司)。 在 企业类型方面,这些独立董事服务过的上市公司中, 68%为民营企业, 26%为国企或其控股公司,央企或其控股公司占比 6%。在行业类型方面,这些上市公司主要为 制造业、消费与零售、科技传媒与电信、能源、房地产等行业 。 图 1:参与调研的兼职独董的本职工作 图 2:参与调研独董所 服务上市公司 行业 67%19%10%5%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高层管理人员24%16%15%9%8%7%7%6%4%制造业 消费与零售科技、传媒与电信 能源房地产与建筑 金融服务互联网 生命科学与医药其他(教育、出版与服务业) 环保与水务4 表 1: 核心结论 议题 关键信息 选聘任职 多元化提名方式保障独立性。对于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可由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组成提名 委员会,或拥有表决权。 适当放松任职限制。放宽独董在中国内地兼职公司数量和连任年限限制 。 履职情况 注重线下沟通与 协 作 。线下沟通落实条件 以 推迟表决 , 或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独董集体行为替代个人行为,使反对意见将举足轻重。 加强培训、合理定位权责。不以满足监管要求为目的,逐步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升独董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建立权责相符的约束机制,明确重大事项责任。 奖惩机制 建议多样化激励机制 。探索并建立股权 /期权激励机制,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强化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建 立 处罚 机制 。加强对独董任职资格核查,制定独董行为准则,对于失职事项,根据情况实行市场禁入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保险 推进独董责任保护机制 。 在中国内地, 监管层面应促使上市公司为董事投保 责任险,免除独董对履职风险的后顾之忧。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5 监管规定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 于 2001 年 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称 “ 指导意见 ” ) ,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 这 标志着 继 1990 年沪深A 股市场成立十年后, 中国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起来 。 2006 年 1 月 1 日 ,中国开始实施新 公司法, 提到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类似地, 香港联合交易所 颁布的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独立 董事制度做了相应规定 。 目前, 中国内地 A 股和香港 H 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遵照 上述规定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相对于香港市场的宽松,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较 为严格。两地监管机构对独董在董事会中数量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独董持股限制、兼职情况、连任年限以及出席会议方面, 中国内地 的监管要求严于香港,例如, 股东 直系亲属 不得任职 、连任不得超过 6 年、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职等。 6 表 2: 中国证监会与 香港联合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香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持股任职限制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或是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持有该公司股份数量不得多于 5%,且多于 1%者须向联交所解释 担任独立董事前两年 内不可为该公司的董事或行政人员,或以上两者的亲属,前一年内不可 为 公司的专业顾问 数 量 规定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董事会最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的专业知识 独立董事应在审计委员会中占 多数 连任 年限 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无限制(超过 9 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兼职 情况 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担任董事公司的数量无限制 出席 会议 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席会议的次数及时间无限制 来源:公开信息、德勤研究 在公司治理层面,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推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控制风险、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近年来,独立董事不独立、独董辞职 等 消息 时有出现 。 业内人士坦言 :“ 不少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主要为了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独董年薪被视为公司成本普遍不高,难以发挥真正的激励作用 ” 。 独董能否为上市公司带来价值,能否真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正履职?有声望的专业人士在多家公司担任全职独立董事,他们能否如愿履职,帮助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免受风险?我们认为监管环境不断改善、上市公司肯定并重视独董价值以及独董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变革的关键。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7 选聘 和 任职 多元化 提名 方式保障独立性 调研结果显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 30%-50%,已经是公司治理中很重要的一个 群体。如果上市公司设有审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则每个委员会的一半以上成员为独立董事,在香港,薪酬委员会主席通常由独立董事担任。 当前独董选聘方式包括董事会提名、持股一定比例股东提名以及监事会提名三种 。 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情况又各有不同:与欧美市场一致,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均下设提名委员会,董事由提名委员提名产生;在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提名委员会并不是必须的,因此通过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的方式并不多见。实践中,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是通过朋友或中介推荐,或是在公司 IPO 过程中,因工作接触结识相关方人员,如券商和上市公司 管理层等,进而建立人脉关系,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图 3: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方式 “ 独立 ” 是对独立董事的核心要求。当前的董事选聘方式 不免受到 质疑 独董能否独立履行职责,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权益? 独董 提名方式上 可以更加 多元化, 除了大股东提名外,可由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组成提名委员会,或者不限制提名独董的股东资格,但要求持股一定比例的股东拥有表决权。 在调研中,一些董事 提议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如成立 独董人才库 ,向上市公司推荐 候选人。但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真正落地有待商榷,作为非监管机构的行 业协会往往缺乏效力,在执行中需要明确协会定位,例如独董协会应以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还是维护独董自身权益为主?在行政管理中,独董协会应该起到桥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自身发声,与监管机构保持有效沟通。因此,若实际落地,需要合理计划,逐步落实各项目标。 另外,类似经理人的市场化选聘方式以及全职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可行的方式,其作用在于使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双向选择, 相对于离休人员,较为年轻的 专业人士 、行业资深人士 可将独立董事作为一项职业长期发展,积累丰富行业经验为上市公司带来价值。 21%23%27%29%0% 5% 10% 15% 20% 25% 30% 35%其他外部机构公开选聘或推荐上市公司 /关联公司管理层联系我并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联系我并提名上市公司股东联系我并提名8 图 4:可考虑的选 聘方式 适当放松任职限制 在任职方面, 中国内地 对独立董事兼职公司数量和连任年限均有限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效法欧美及香港市场,适当放松限制使独立董事制度更为灵活有效。 兼职公司 方面,香港不限制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情况 , 而 中国内地 规定不得超过 5 家。在调研中, 85%为非全职独立董事,因此其兼职公司数量不高。 大部分独董同时兼职的公司数量为 1-2 家, 兼职 5 家以上公司(香港上市) 的 情况较少,个别独董兼职公司 达到 了 15 家 。 独董仅在少量几家公司兼职 有好处也有弊端。一方面, 有本职工作的 独立董事 时间和精力都较为有限,较少的 独董 工作负担可以使独董集中精力认真履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5 家限制也是为了监督独董认真勤勉履职 ;另一方面,独董自身来说,兼职较少 的 独董 对 上市公司 的 选择 也较为有限 。相较于兼职多家公司,兼职较少的独董 对受聘的上市公司依赖度比较大 。 相应地,独董 提 出 反对意见的成本 可能比 较高 ,独董将可能为了维持关系而避免提出反对意见与上市公司正面交锋。 因为,若独董反对某个议案,则可能 与上市公司中持支持意见的对手方发生矛盾,或 失去上市公司的信赖 , 不利于未来长期合作 , 严重者则可能失去独董工作。 图 5: 最多兼职独立董事的公司数量 连续任职方面,香港无限制, 内地 要求独董在一家公司连任不 可 超过 6 年(两届) ,这对于保持履职独立性有一定的监督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认真履职的独立董事备受上市公司认可,双方彼此熟悉和了解,通常持续合作许多年,这对于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都有好处。调研结果也显示绝大部分独董在一家公司的连任时间大于 5 年,很多受访的独董也表示放宽在 中国内地 上市公司的连任限制更具有实际意义,假如出现独董和上市公司彼此不适合,也可以自由选择。 15%23%29%33%0% 10% 20% 30% 40%独立董事不能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指派应建立全职独立董事制度通过经理人市场化方式选聘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协会,或 “选聘机构”,向上市公司推荐5%12%30%53%0% 10% 20% 30% 40% 50% 60%最多同时 5 家最多同时 8家及以上最多同时 3-4 家最多同时 1-2 家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9 图 6:每家公司连续任职时间 7.3%24.4%29.3%39.0%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小于 1年1-3年3-5年大于 5年10 对话 独董 李港卫 ( Conway Lee)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在业内拥有极高的信用度和美誉 度 。李先生为英格兰及韦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澳门注册会计师公会会员 。 任职 超威动力 、 西部水泥 、 现代牧业 、雅士利 等上市公司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对独立董事在多家公司兼职和任职年限方面没有限制,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双向选择。但是,在中国内地, A 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 5 家公司兼职,而且不能连任超过 6 年。希望能逐渐放宽限制 。 对独董来说,一方面,如果在某一家上市公司公正履职时受到董事会或管理层阻碍,可以大胆放弃不合适的公司,不会有很多顾虑,因为还可以继续在其他公司做独董;另一方面,在薪酬方面也是更好的激励。有很多退休人士可以专职做独董,把积累的行业经验发挥出来,帮助上市公司提升公司价值,是一个很好的职业方向。但是当前行业平均薪酬水平不高,缺乏期权等激励,如果独立董事在多个公司任职,加总薪酬也很可观。而且在香港,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往往都是多年合作关系,彼此互相了解,有声望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股价有正面影响。所以,在内地也可以逐 渐放宽在一家公司连续任职的年限,不要设置固化的规定,这样更有实际意义。 “ 我有一个比较颠覆性的想法,允许独立董事在中国内地超过 5 家或更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因为单家薪酬比例占总收入不高 , 独董话语权更有独立性、更有 底 气、更可以自由说真话。 ” 某知名独立董事: 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 副 教授,主要担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内地市场较为熟悉 。 在证监会集体培训时,有一些董事提出设立协会、人才库的想法。但是,这种方式是否可行需要打一个问号。现在监管部门有证监会,还有非监管部门证券基金业协会,如果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要明确它的定位和诉求。可能主要是帮助独立董事自由、公正履职,或者提高津贴;也可以是代表中小股东权益,但是中小股东是会发生变化的,独董协会未必能发挥实质作用,理清这些问题,才可以发挥实际作用。 “ 不是很赞成人才库的想法,它的诉求和存在价值是为了什么,是维护独董权益还是中小股东权益,很难统一。因为中小股东会发生变化,很难在公司一直走下去,所以独董协会或人才库不一定是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落实到操作方面,如何挂靠,做实还是做虚,怎么真正发挥作用,都需要论证。 ”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11 履职 情况 注重线下沟通 与 协作 反对意见往往被视为独董 公正履职行驶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如果 遇到 一些 上市公司 可能会 隐瞒某些 事项 , 避免独立董事有异议或提出反对意见 的 情况 , 独立董事应该注重线下沟通,并且抱团集体发声。独立董事不应该与大股东关系过于密切,特别是当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进行决策时,若独立董事认为有风险或存在不合理因素,能否提出反对意见并被公司采纳将十分重要。 图 7:独立董事行驶职权时面临的阻碍 图 8:每年反对意见 调研中,投票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无反对意见以及 每年 1-2 次反对意见几乎 各占一半。实践中,对于反对意见,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碍于人情,线下多多沟通,落实条件,推迟表决。若独董收到议案后认为某项决议不妥,可提前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详细内容,提出意见推动相关方去落实,等到条件成熟时, 再重新提交董事会表决。虽然表面上是同意,其实独立董事已经在线下 做 了很多工作 , 发挥了公正履职作用,并且也促进独董和上市公司两方维持长久良好合作;二是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在董事会中发言和沟通,以独董集体行为替代个人行为,这样的反对意见将举足轻重。 2.1%2.2%6.4%10.6%23.4%55.3%0% 10% 20% 30% 40% 50% 60%上市公司对上市条例并不完全熟悉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未有充分透露事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阻碍不予配合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拒绝反对意见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蓄意隐瞒事项无任何阻碍10.0%42.5%47.5%0.0% 10.0% 20.0% 30.0% 40.0% 50.0%反对意见 3-5次 /年反对意见 0 次 /年反对意见 1-2 次 /年12 除了反对意见,充足的办公 时间以及亲自出席董事会,也是评定独董勤勉尽职的主要方面。 内地监管机构规定兼职公司不得超过 5 家,目的也在于督促独董专注 投入足够的工作时间。 调研中发现 , 针对每家上市公司,大部分独董 每年的 办公时间为 10 天到 30 天 (出席董事会、就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现场调研、参加相关培训等) , 并且 依靠视频、 电话、邮件 、微信 等 现代通讯 方式 远程 办公 , 相应减少了 现场办公 。 在出席董事会方面,大部分每年亲自出席 5-10 次,委托出席的比例较低。 另外, 在 中国内地 ,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定期提交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为标准模板,调研中绝大部分独董为集体撰写并签名,该比例高达 78%。 我们建议 “述职报告 ”可以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 , 非 程式化的文件, 鼓励 独立董事总结年度工作,自我评价履职情况,并合理规划来年工作重点 。 图 9: 每家 公司 每年总工作时间 及现场 办公时间 图 10:在 每家上市公司出席董事会 情况 “ 独董线下沟通非常重要。实 际出席董事会时,独董很少提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这不代表说独董 不尽责。 我们往往将持不同意见改为讨论事项,线下去沟通推迟表决。 ” 74%26%0.0% 20.0%40.0%60.0%80.0%现场办公小于 10天现场办公 10-30天4%4%46%46%0% 10% 20% 30% 40% 50%委托出席 5-10 次委托出席 10-20委托出席 1-5 次委托出席 0 次7%12%26%55%0% 20% 40% 60%亲自出席 大于 20 次亲自出席 10-20 次亲自出席 1-5 次亲自出席 5-10 次5%40%55%0.0% 20.0% 40.0% 60.0%大于 30天 /年小于 10天 /年10-30天 /年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13 加强培训、 合理定位 权责 独立董事履职不应仅以满足监管要求为主,而 使 独董制度流于表面形式。 第一,监管应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动,使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都切实了解独董制度的重要意义。独董不是花瓶和摆设,不应只是公司成本,而是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维护股权权益的看门人,能为公司带来价值,免遭合规处罚,或避免投资损失。第二,提升独立董事自身的素养,定期进行培训和知识更新。在香港,独立董事每年都有一定的学习 时间,监管或上市公司会定期提供诸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知识、监管要求的培训讲座,独董自发学习并每年汇总学习时间上报至监管。在 中国内地 ,独立董事上岗前,应接受监管机构举办的为期四天的培训。我们认为未来,类似的独董培训应该形成一种长期的制度,以帮助独立董事更加专业、公正履职。 除此之外, 独董的责任标准应该有约束性文件,使其职责有章可循,建立权责相符的责任机制。特别是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应建立 更加严格的约束机制 ,在调研中,持此看法的独立董事比例约占 49%。重大事项有一定风险,独董反对意见更有分量 。 图 11:提升独立董事的对上市公司的独立 监督职能 5%10%36%49%0% 10% 20% 30% 40% 50% 60%其他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独立董事选聘方式应更独立针对公司兼并 /重组 /破产等重大事项,建立更严格的约束机制14 奖惩机制 建立多样化激励机制 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将独董薪酬视为公司成本并在年报中公开披露,使得独董薪酬水平不是秘密。上市公司通常横向对比 确定独董薪酬 , 常年来 整体较低且多年来变化较小 ,大部分为 10 万至 50 万 人民币 左右,且主要为利润水平较高的金融、能源和地产类公司 。独立董事往往是兼职的专业人士,有声望 、或 碍于人情或面子,较少去要求更高的薪酬。 当前, 中国内地 监管不允许独董拥有上市公司期权,其薪酬通常为年薪制,基本 没有激励措施,即年收入是固定的,与独董出席会议以及工作时间没有关系。少数公司为参加董事会的独董发放会议费或为现场办公的独董发放每日津贴,作为一种侧面激励,但作用十分有限。在香港,独立董事可获得公司期权作为薪酬激励,但是这种情况也往往只适用于有声望的资深人士,因为名人效应有利于提升公司股价,而这些声望 人士 也会选择龙头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图 12: 独立董事的平均薪酬水平 图 13: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现行制度框架下缺乏在欧美市场普遍采用的与股权 /期 权 相联的激励手段,导致公司业绩和公司价值与独立董事收入无关,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 未来,监管以及 上市公司应探索并建立股权 /期权激励机制,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强化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 在香港有股权激励 , 在内地可以说没有激励,大部分是固定津贴 。大部分 10-30 万, 较少的 4-5 万, 金额与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域有关,地产、金融行业的独董薪酬比较高。 ” 82%18%无激励机制 有激励机制2%5%17%76%0% 20% 40% 60% 80%50-100万元人民币小于 5万元人民币5-10万元人民币10-50万元人民币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15 图 14:建议的激励机制 建立 处罚 机制 奖惩机制并举 , 方能发挥作用。 首先,按照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核查,核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任职的基本资格,确保将合格独立董事遴选入公司董事会。其次,监管机构要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准则, 加强对独董独立性的教育, 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要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22.0%27.0%45.5%0.0% 10.0% 20.0% 30.0% 40.0% 50.0%其他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如引入中小股东投票等方式建议行业监督机构,对独董履职和绩效进行第三方评估和监督将独董绩效评估结果与续聘和薪酬等挂钩16 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全称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 60 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 欧美等 国 家,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 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美国市场投保率约为 97%,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 100%,加拿大市场投保率亦高达 86%,香港市场投保率约 76%。 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提出 “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可见,该责任保险并不是监管强制要求。 在调研中,独立董事所接触的上市公司中, 58%的公司有独立责任保险 ,并且绝大部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独董放心大胆履职起到了正面激励和保护作用。例如,多位接受调研的独董表示,这可以令他们 “ 感到被保护 , 安心放胆作负责决定 , 更加积极的履职 , 减少资讯不足的顾虑 , 内心更加平和 ” 等。 图 15: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 董事责任保险的追诉顺序是先行政追述、再刑事追诉、之后到民事追诉。在内地,董事责任险在执行方面大部分没有法律追诉,投保率和执行力度 还 比较 低。 ” 16%26%58%0% 10% 20% 30% 40% 50% 60%不清楚无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机制有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机制 2018 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 17 推进独董 保护机制 作为董事和高管的风险分散与权益保障机制,董事责任险在欧美及香港市场购买率很高,多数高管以公司是否购买该保险作为入 职条件之一,但中国内地投保率 非常 低。公开信息显示, 内地 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 100 多家购买了董事责任险,购买率不到 5%,其中主要是一些金融机构 。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上市公司高管的诉讼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书内容含有重要事实之不当陈述 , 招股书遗漏必要之陈述等信息披露问题,而董事责任险可以提供包括证监会行政调查中相关的律师费和调查费;二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和解所协商的赔偿金额或经法院裁决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关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由于 中国内地 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必 需 合规的内容 。 因此一些 中小 公司并没有这种保险,仍缺乏对 董事 履职的保护。无论是全体董事责任险还是特定的独董责任险,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未来, 我们建议监管层面应逐步落实要求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 责任 保 险, 免除独董 对履职风险 的后顾之忧。 相应地,在独董任期内,董事会不得随意解除独董职务,只有在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投票同意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